嵊州超生子女落户不再罚款如何报户囗

嵊州市婚育服务中心
――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从政策层面看,计划生育的弦紧绷没有放松,上级计生委要求“政策不变、思想不乱、口径不松”。
  首先是生育政策没有变: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除“已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由单位为其缴纳部分费用,且连续缴费满五年”的人员外,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其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也没有减:
  违反《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
  第三是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的处理力度没有减:
  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规定作以下处理:
  l、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
  2、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3、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明》程序
   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过)的新婚夫妻,可以得到镇乡(街道)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及医疗单位的以下服务:(1)镇乡(街道)计生服务站的新婚知识培训咨询。(2)镇乡(街道)计生办凭《结婚证》和女方近期1寸照片发放《一孩生育证明》,此证有效期一年,即一年内未生育的,镇乡(街道)计生办为您办延期签证手续。(3)医疗单位凭《一孩生育证明》为您提供围产期保健、孕产期教育、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指导、分娩服务。
   二、办理《再生育证》程序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需办理下列手续: (1)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填好《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随带夫妇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夫妇身份证、结婚证、孕检证明,与申请理由对应的其它证明材料、女方一寸免冠相片1张。(2) 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后,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市人口与计生局集体研究审批。(3)市人口与计生局批准后,发给《再生育证》。(4)《再生育证》二年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应及时交镇乡(街道)计生办到市人口计生局办理延期签证手续。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凡本市户籍育龄妇女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拟在异地住30天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外出前需到户籍所在的镇乡(街道)计生办办理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资料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村(居)民委员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和齐全、有效的证明资料后,应即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育龄妇女应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也可由所在村(社区)代为交验。
   2、验证机关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和盖章,并做好登记工作。
   3、查验后应当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资料退还本人。
   五、收养条件及证明材料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应向民政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查证明。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收养人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六、办理《计生优惠证》程序
   在农村,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主动承诺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夫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镇乡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并签订放弃再生育指标协议书,在镇乡、街道政务公开栏中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镇乡、街道批准,发放《计生优惠证》。办理时,请随身携带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张2寸三口之家合照。
   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符合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及配偶单位签具意见或由村委会签具意见,到单位或户籍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办理时请随带子女出生证和子女一寸照片一张。
   八、独生子女病残鉴定及程序
   (一)独生子女病残鉴定程序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3)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4)乡(镇)、街道应对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5)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于鉴定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6)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鉴定的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省级再鉴定。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鉴定者。
   (9)同意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公布一个月后,群众无异议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给《再生育证》。
   (二)独生子女病残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患儿户口档案、疾病诊治档案(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等一式二份;
   2.患儿二寸照片、患儿与父母近期合影二寸照片各2张。
   九、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程序
   1、夫妻双方在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领取《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填写后分别交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分别签署意见,报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收到申请审批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特批的乡(镇)、街道在夫妻常住户口所在地行政村(居委会)公示十天,无异议的,审核批准。官方微信宝宝14天南宁市[p=28, null, left]据悉广东省政府出台了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户不再跟罚款挂钩,相关信息如下:[p=28, null, left]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各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难落户口问题,将可全面获得解决。[p=28, null, left]该政策明确规定,今后在对外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p=28, null, left]。[p=28, null, left]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p=28, null, left]1、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p=28, null, left]2、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p=28, null, left]3、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p=28, null, left]4、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p=28, null, left]5、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p=28, null, left]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p=28, null, left]7、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p=28, null, left]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p=28, null, left]9、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p=28, null, left]10、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07:14:56来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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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哪里去年镇上就给办了,我小女儿就是去年办的,没有罚款,现在出的政策镇政府没有权利去收超生费了, ...是啊、超生是计生站罚的、入户口的事没有权利罚的、可以不办准生证、我的都没有办、未婚先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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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们这也有一段时间上户口的,我是山东枣庄的,户口安完了计生办还是天天找啊,要钱啊! ...现在不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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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户籍入户新政策 超生子女落户罚款取消
2016年户籍入户新政策 超生子女落户罚款取消
  广东省政府出台了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户不再跟罚款挂钩,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各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难落户口问题,将可全面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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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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