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七年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军人县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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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2015年政冶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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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徐民财〔2015〕49号
徐财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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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徐民财〔2015〕49号
徐财社〔号)
文件编号:
徐民财〔2015〕49号
徐财社〔号
发布机构:
徐州市民政局 徐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公开日期: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96号令)、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5〕25号、苏财社〔号)和徐州市民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96号令)、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5〕25号、苏财社〔2015〕193号)和徐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徐民财[1998]5号、徐财社[1998]1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我市有关数据测算制定徐州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山区)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各县(市)和贾汪区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有关数据测算制定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二、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执行国家标准。原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如低于同期入伍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则按同期入伍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执行(多重身份执行高的一份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金标准,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在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在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60元(国家负担50元,当地财政负担10元)。
四、“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每人每月460元。
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即: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其中:国家负担300元;省增发的70元,由省和县级各负担50%);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其中:国家负担50%,省和县级各负担25%)。
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县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计发。
七、下岗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各县(市)和贾汪区在测算提高有关类别优抚对象抚恤或补助标准时,如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国家标准。
九、调整新标准所需经费属于国家及省专项负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自然增长所需经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新标准:“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下岗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生活补助费,原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类别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调整标准时间执行。
附件:一、徐州市区2015年原在职、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护理费标准表
& & & & &二、徐州市区2015年其他类别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表
徐州市区2015年原在职、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护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年
省下达的平均工资级差比例
原在乡残疾抚恤金(市区)标准
原在职残疾抚恤金(国家)标准
新标准从日起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孤老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发20%。(集中供养者除外)
新标准从日起执行
徐州市区残疾军人标准测算和国家2015标准对比表
省下达的平均工资级差比例
市区测算标准
护理费级差比例
2015测算标准
2015国家标准
市区测算标准
市区标准测算按2014年度市区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55387元计算
徐州市区2014年其他类别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表
开始执行时间
三属定期抚恤金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387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
抗日战争时期
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解放战争时期
抗美援朝和建国后
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定补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参战、参试军
队退役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60周岁农村
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增加5元
60周岁老烈士子女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47元
下岗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生活补助
随户籍所在地城镇低保标准提高而提高
1、在乡老复员军人凡战争年代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增发荣誉金360元/年、480元/年、600元/年(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发放)。
2、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发20%(集中供养者除外)。
&&& 3、根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七条(四)规定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自日起施行。
徐州市民政局&&&&&&&&&&& &&徐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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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享受何种补助和优抚?
时间: 9:36:53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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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罗先生打来热线电话称,自己的父亲是1953年参加抗美援朝的老兵,1957年退伍,2012年2月去世。生前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每月509元,“八一”优待金1500元,定额门诊补助每年400元。想要咨询一下作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家属的母亲,能否享受父亲生前的待遇,或者其他补助和优抚?
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回答如下:
&&&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另外,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持死亡证明、抚恤定补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镇(办)民政办公室开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殡葬服务介绍信》,经县殡仪馆审核后,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殡葬服务费用减免。
&& 因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罗先生的母亲不在享受待遇范围。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若遗属生活困难的可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岳可华 刘彦超)
关键词:|复员军人遗属|补助和优抚|
| 电话:&&&&版权所有:【 】代病回乡退伍军人2Ol5年优抚多少
网友:匿名网友
朱立军八三年十月入伍八八年九月交档退伍领补助至今昨天去领每月359在在二月份看到应该是39O元|月省民政厅财政厅通知不知道广安邻水县又是啥标准本不想打扰尊敬的王书记实在是对不起你能不能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应对你表示由衷感谢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 邻水县民政局
网民:&&&&&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号)文件,于日正式出台,我局于日收悉该文件,立即对全县1万多名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进行了调标核算并报财政局,县财政局随即调集资金,春节前将10月至12月调标花名册和资金均已下发到各乡镇,各乡镇调标补助已发放到位。&&&&按照川民发〔号文件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标准每月390元,自然增长每月9元,共计399元。每年10月,国家对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待遇进行调标并在新闻和网上公布,但正式文件层层转发到县级都在年底或跨年的1月份,我县每年度需要对当年度因死亡和抚恤关系转移造成的减员及新增加的各类优抚对象进行数据清理核报,按照新标准对不同乡镇不同类别优抚对象进行预算,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预算文件,财政局按预算按月下拨资金,乡镇将生活补助资金以打卡直发方式发给优抚对象。所以,整个流程费时很长。目前,我局正在抓紧时间预算,争取在3月底下发乡镇,并按照新标准和享受时间给予补发,请您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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