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鹤重婚罪 警方不受理受理捷信的贷款案件吗

#鹤警提示#鹤庆警方郑重声明_鹤庆警方-爱微帮
&& &&& 【鹤警提示】鹤庆警方郑重声明
近期,鹤警君发现鹤庆县城一些小区张贴有“正规无抵押贷款”的广告,该广告还以“社区民警温馨提示”等醒目字眼吸引眼球,容易引起民众误导。在此,鹤庆警方严正声明,我县范围内公安机关和民警与贷款没有任何关系,请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轻信。同时,我局已经将该事件交相关部门查办。& & & 此外,鹤庆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和企业提高自身防范意识,认真识别所谓的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避免财产损失。注:&转载请注明来自鹤庆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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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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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法制局关于公布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通〔2016〕24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大政法通〔2016〕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县法制局清理审查,现将鹤庆县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公告。
一、鹤庆县云鹤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苏凤鑫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兴鹤路26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2、《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村集体经营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要职权和职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对违反的行为进行行政教育和行政处罚。
二、鹤庆县西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金焕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兴鹤路26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云南省果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
主要执法活动:办理辖区内夫妻初次生育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确定集体资产权属;批准转让四荒使用权方案;对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进行初审;调处林权争议和土地权属争议;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辖区内测量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对基本农田、农业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对果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等。
三、鹤庆县松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金奎
地址:松桂镇镇级机关3号
联系电话:4320093
邮编:671503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信访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云南省镇镇企业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鹤庆县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鹤庆县黄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正基
地址:鹤庆县黄坪镇镇级机关10号
联系电话:4374006
邮编:671508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
五、鹤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科技路2号
联系电话:4121989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4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4.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六、鹤庆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学泉
地址:鹤庆县鹤阳西路28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意见》、
主要职权和职责:对县内有关单位的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财政收支管理、财政财务监督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七、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兴鹤路
联系电话:4122552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八、鹤庆县地震局
法定代表人:赵桂烈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北门街2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防震减灾的规范性文件,按权限批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管理本县的地震监测、预测工作。调查核实宏观异常并进行震情会商,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并实施加强观测,地震发生后进行余震监测、震后趋势判定以及地震资料和信息的管理。
(四)负责管理本县的地震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县政府制定并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对县内各级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备案管理,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完成县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六)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应对处置地震灾害事件。
(七)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县内震情和灾情速报及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开展。
(八)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以鹤庆县人民政府和鹤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新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准。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
3.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九、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北门街2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
主要职权和职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州下达的工农业商品价格政策;制定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制度;监督商品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的执行;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管理价格行为和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受理被处罚而申请的有关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依法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鹤庆兴鹤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冰元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兴鹤路13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十一、鹤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潘金辉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24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主要职权和职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对违反的行为进行行政教育和行政处罚。
十二、鹤庆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李锦泉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9号
联系电话:4122311
邮编:671501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和省州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三、鹤庆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六五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13号
联系电话:1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职权和职责: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十四、鹤庆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
地圵:鹤庆县云鹤镇东升社区居民委员会花园小区24号
联系电话:4121756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主要职权和职责:
&&&& 一、主要职责有:(1)行政许可职权岗位职责;(2)行政处罚岗位职责;(3)行政强制岗位职责;(4)行政征收岗位职责;(5)监督检查岗位职责;(6)其它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等。
&&&& 二、主要职权有:(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的森林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并合理利用的具体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管理;依法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其它林业行政处罚权等。
十五、鹤庆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 波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东环路朝阳小区143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六、鹤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樾红
地址:鹤阳西路西段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的: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 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的: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十七、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法定职权单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职权。
法定代表人:张四林,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23号,联系电话:4121299,邮编:671500.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属内设执法机构,执行行政处罚等职权。
执法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十八、鹤庆县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李宏美
地址:云鹤镇兴鹤路27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十九、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洪尔荣
地址:& 云鹤镇鹤阳西路
联系电话:& 4133418
邮编:& 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关于禁止有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二十、鹤庆县水务局
法人代表:吴长富
地址:鹤庆县鹤阳西路文华小区125号
联系电话:4133623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二十一、鹤庆县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尹源灿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北门街2号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主要职权和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鹤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兴江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双龙路黄龙潭旁
联系电话: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相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主要职权和职责:进行我县范围内的1、医师执业许可;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3、护士执业许可;4、乡村医生执业许可;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6、生活7、饮用水卫生许可;8、放射诊疗许可。
职责是对我县范围内具体从事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处以相对应的处罚。
具体开展以下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承担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承担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交流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对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举报投诉案件调查;承担计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工作;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黄牌警告制度。
二十三、鹤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张& 荣
地址:鹤庆县兴鹤路11号
联系电话:4122036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
二十四、大理州鹤庆县地方海事处公告
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地方海事处隶属于鹤庆县交通运输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G;
法定代表人:陶永生;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32号(交通运输局大院);
联系电话:0872—4120698;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五、大理州鹤庆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公告
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地方公路管理段隶属于鹤庆县交通运输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路政行政执法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桂林;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32号(交通运输局大院);
联系电话:0872—4124179;
邮编:671500;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鹤庆县法制局
&&&&&&&&&&&&&&&&&&&&&&&&&&&&&&&&&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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