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遗属补助标准丧葬费的国家标准

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江财税与会计》1994年08期
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正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薪[1994]15号、(1994)财行83号联合发文,就我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
【关键词】:
【分类号】:D632【正文快照】: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薪[1994]15号、(1994)财行83号联合发文,就我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1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配偶每人每月补助14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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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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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号、赣民发〔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07〕11号、赣人字〔号、赣人字〔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 (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5)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6)退职人员,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二)、丧葬费&&& 1、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不分职务级别为3200元,包干使用。&&& 2、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节约原则,据实报销。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凡因私人关系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3、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对直系亲属在外地来单位办理丧事的交通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家属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丧葬费内酌情补助。&&& (三)、遗属生活补助&&& 1、补助标准 :&&& (1)、机关事业单位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75元。&&&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 (5)、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死亡职工被供养遗属有多个供养人的,按供养比例核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死亡职工共有三兄弟姊妹,则其父母可享受遗属困难补助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核批,以此类推。&&& 2、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条件:&&& (1)、父母(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配偶和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疾、长期患病致使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又无固定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已满16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学习以及身体残疾、长期患病致使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没有固定收入者。&&& 四、有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单位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利用适当方式走访本单位死亡职工的领取遗属困难生活补助人员,确认领取对象仍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及时发现领取对象死亡或已不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变动情况并报人社局核准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不按规定走访确认,造成冒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人社局将按向财政局通报并书面告知应扣减超支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与相关处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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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我们该怎样计算?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我们该怎样计算?
我父亲刚刚去世,他是事业编制退休人员,职称是馆员,工资级别为7级,请问目前我市执行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我们该怎样计算?
不区分大小写
提供以下: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我夫亲五月十六去世了 他是河南省地质科研究所职工&&& 我想请问目前执行的事业单位退休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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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2016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_法律知识
&&&2016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2016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    请问什么是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丧葬费如何计算?它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抚恤金最新相关法律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抚恤金分为两种: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抚恤金具有如下特性:  一、抚恤金不纳税。  二、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  三、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抚恤金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可以作为遗产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更多热门法律知识文章推荐: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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