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制度内容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

17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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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明代地方机构的设置,虽然基本上因袭了元朝的行省制;一、“三司”机构的设置;明朝开国初年,地方机构设置一仍元朝旧制,设立行中;(一)承宣布政使司;它是明朝法定的派驻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二)提刑按察使司;它是朝廷特派在省专理司法和监察的机构;(三)都指挥使司;它是朝廷特派在省执掌军政的军事机构;然而,省一级“三司”互不统属的机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明代地方机构的设置,虽然基本上因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又根据封建中央集权制发展的需要做了创新和调整,终于形成了自上而下、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在汉族居住地区,明代基本上实行省、府、县三级制,其间虽掺有省、州二级制和省、府、州、县四级制,但所占比重不大。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明朝则根据传统的民族特点,设置了军政合一的边疆管理机构以及土司制、都司制等不同形式的机构,对维护明朝的君主集权制统治和社会安定,促进边疆开发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三司”机构的设置
明朝开国初年,地方机构设置一仍元朝旧制,设立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行中书省的长官称参知政事和平章政事,对辖区民、政、军、财诸方面拥有“无所不统”的大权。行中书省的内属机构与职官编制,也大致和中书省一致。这种机构设置,是与朱元璋所要建立的高度集中权力于中央的国家体制是相矛盾的。
洪武九年(1376年)明朝宣布改革行省领导体制后;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为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
(一)承宣布政使司
它是明朝法定的派驻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机构。明初定都南京后,南京及其附近地区(约当今江苏省)为朝廷直隶区,其余再设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北平等l2个布政使司。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将北平布政任司改为北直隶,但又增设了云南和贵州两个布政使司。这样,除南、北两直隶外,共有l3个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员(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与左、右参议(从四品)无定员,参政、参议因事添设,各省不等。布政使职掌一省行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十年,会户版以登民数、田数”(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布政司下还设有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等办事机构。经历司设经历l人(从六品)、都事1人(从七品),执掌收发文移之事。照磨所设照磨1人(从八品)、检校1人(正九品),执掌管理文书卷宗之事。理问所设理问1人(从六品),副理问1人(从七品),提控案牍1人,执掌刑名之事。布政使司还辖有一些杂职衙门,诸如库、仓、杂造局、宝泉局、军器局、织染局等,经办有关经济、后勤物资等事务。
(二)提刑按察使司
它是朝廷特派在省专理司法和监察的机构。按察使司设按察使l员(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无定员,副使、佥事因事添设,各省不等。按察使执“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 (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 (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这些职掌表明,按察使、副使、佥事等的职权是相当广泛的,负责一省之司法和监察事宜。按察使司下也设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办事机构,执掌收发文移、管理文书卷宗以及刑名之事。
(三)都指挥使司
它是朝廷特派在省执掌军政的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司长官设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都指挥使执“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张廷玉等:《明史》卷76《职官志》。)。都指挥使司下设有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以及仓库、草场等办事及杂职机构,执掌收发文移、管理文书、刑名以及后勤物资事务等。
废除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是明代改革行省机构体制的重大步骤。随着上述省级三大机构的分立设置,布政使司的职责名义上仍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但在职权范围上只是主管一省的行政和财政,这比起以前的行中书省长官已大为削弱。以行政立法的地位而言,原来的行中书省是中书省的分设机构,对地方拥有“无所不统”的大权,接受丞相的指挥,而布政使司则是中央直属机构,直接受皇帝的指挥,只是朝廷设在地方负责“上承下宣”的行政部门。因此,经此一改,就从法律制度上扭转了行中书省权力太大的弊端,而使地方权力集中于皇帝之手,加强了皇权。同时,由于省级三大机构首长俱为掌印官,彼此之间互不隶属,均直接接受朝廷的领导,这样更便于朝廷的垂直管理与控制。这样,一方面随着行政、司法、军事的明确分工,便于更加有效地进行深入管辖,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省级长官不许兼任,权力分散,互相牵制。省内有应办的重大问题,要由“三司”议奏,听候皇帝批办。这就从组织机构上强化了朝廷对地方的直接控制,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制。
然而,省一级“三司”互不统属的机构也带来了地方机构运转不灵的缺陷。因为根据规定,“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会都、按议”,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易使地方形成“失控”的被动局面。适应着加强对地方统治的需要,“巡抚”建制于宣德年间产生。宣德八年(1433年)明朝在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中指出:设立巡抚“等巡州县,务宣德意,抚民人,扶植善类。一切税粮皆从尔设法区处,必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卫所屯田,从尔比较,水田圩
岸,亦从提督,使耕耘以时,水旱无患,应有便民之事,悉具奏闻”(孙承泽:《天府广记》卷23。)。这道谕旨明确地规定了巡抚有主持地方政务的职责,目的在于节制“三司”,统领一省或一地区的政务。及至万历年间,张居正任内阁首辅时,更进一步总结“巡抚”的职掌是“措处钱粮,调停赋役,整饬武备,抚安军民”(张居正:《张文忠公全集》卷l3。)。“巡抚”总领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又加派兵部尚书都察院御史身份的“总督&去总管数省,于是又出现了“总督”一职。明代后期,总督某某等地军务兼理粮饷,巡抚某某等府州县兼管河道的官名相继出现,表现了地方机构权力渐趋集中的新特点。但是从明代机构体制上看,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管辖范围更广的“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在行政立法地位上仍被视为京官。只是到了清代,总督、巡抚才正式演变成为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具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与衙门。
明代省级地方机构与职官的设置,具有浓烈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的色彩。机构的建制是围绕着扩大皇权、加强控制而进行调整和设置的。明后期的“总督”、“巡抚”仍为临时性质“建制”,并非常设机构,且其名称、所辖范围也大不一致,尚未形成为一级地方政府。因此,从总的来看,“三司”为明代行省机构的基本体制。这种体制对防止地方独立政权形成,杜绝割据势力的隐患是有其特殊作用的。
二、健全府、州、县的机构设置
明朝为了确保中央政府行使权力至基层和持久稳定,除对省级机构进行“一分为三”的机构改革和推行“三司”制外,对省以下机构的调整和设置也极其重视。朱元璋目睹元末地方机构的腐败,州县贪污的种种弊政,在他建立明王朝以后,就特别注意整顿地方机构。《典故纪闻》记载他曾对群臣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同时又指出县官“多奸而弄法,蠹政厉民,靡所不至。遂使君听不宣,政事日坏;加以凶荒,弱者不能聊生,强者而去为盗” (明官修:《明太祖实录》卷174。)。地方机构的腐败迫使百姓无以为生,自然直接危及王朝的统治。因此,朱元璋对地方机构的刷新与调整也较为严格,除裁撤元朝的“路”级机构外,健全了府、州、县机构的设置与管辖。洪武十七年(1384年)还制定了《府州县条例》八事,“颁示天下永远遵守”(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官志) 。),强调各级机构都要加强管理,逐级监督。还刊布了县官《到任须知》三十一条,要求县官到任后要掌握辖境内的历史政治情况,了解版籍、田粮、刑狱、司法、财赋等事,以利提高行政效率。
府是省下主要的行政衙门。明初,改元朝诸路为府。洪武六年(1373年)按纳粮多少把府分为三等:纳粮20万石以上者为上府,知府为从三品;20万石以下者为中府,知府为正四品;l0万石以下者为下府,知府为从四品。后来知府一律定为正四品,全国共设有府l59个。府的机构编制职官为:设知府1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同知、通判因事设置,无定员:推官1员,正七品。知府职“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凡诏敕、例令、勘刹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官志》。),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理刑名,赞计典”(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官志》。)。府属下还设有经历司,经历1人(正八品)、知事1人(正九品),执掌收发上下文书之事。照磨所设照磨l人(从九品),检校1人,执掌磨勘六房卷宗之事。司狱司设司狱1人,职掌刑狱之事。
州有直隶州和属州两种。直隶州是直属省管辖的,其法律地位略低于府,而较高于县,其下也可辖有少数的县。属州则隶属于府,其地位相当于县。计全国州共有234个。每州设知州1人(从五品),掌一州之政令,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因事而设,无定员,职掌“佐理州政”。凡面积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无属县,不设同知、判官。有属县的,不设同知而置判官。州之属吏还有吏目l人(从九品),协助经办行政事务。另有儒学学正l人,训导3人,执掌教诲所属生员之事。
县在明初定为三等:纳粮10万石以下者为上县,知县为从六品;6万石以下者为中县,知县为正七品;3万石以下者为下县,知县为从七品。统计全国设县1171个。县机构设知县l员,县丞l员(正八品),主簿1员(正九品),典史1员(从九品)。知县职掌一县之政,以催征一县赋役为中心,每l0年要按丁产变化情况编造黄册。此外,地方刑狱、治安、祭祀、赈济、贡士、读法等也为其职责。县丞、主簿协助掌管粮马、缉捕之事,典史管文书收发。一县编民如不及20里,即户数不足2200户,则县丞、主簿裁去、由典史执掌丞、簿之职务。
坊、乡里、社是明朝地方的基层组织。为了编造黄册和赋役的征调,强化对基层的统治,明朝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开始在县以下建立严密的基层组织,在城内设坊,近城设厢,乡都设里。规定以110户为一里,选丁粮多者l0户轮流为里长。其余百户编为l0甲、每甲设甲首1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和赋役。又规定每税粮万石为一区,选交粮量多的地主1人为粮长,专掌田赋的征收。
通过以上措施,明朝健全了省以下的地方基层机构,从而为推行“户帖制”,作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的根据。明朝规定,凡“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张廷玉等:《明史》卷78《食货志》。)。
户籍管理是影响赋役征调与社会治安的环节,对因工作失误或贪赃枉法而造成“脱漏户口”者,地方机构首领官吏都要追究法律责任。“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明官修:《明律》卷4。)。由此可见,由于明朝重视省以下地方机构的调整与建置,这就从组织上提供了加强对基层统治的保证。对贯彻官府的政策,安定地方社会秩序起了“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顾炎武:《日知录》卷8。)的重要作用。
三、少数民族地区管理机构的特点――举国一体、因族而治
明王朝在坚持推行中央集权一统的同时,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又实行按民族特点创设统治机构的政策。在少数民族地方机构设置与职官编制上体现了“举国一体,因族而治”的特点。为了实现“因族而治”,明王朝根据各民族的地理分布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设置了不同形式的机构,吸收少数民族较优秀的首领参与管理政务,以达到更为有效的治理。
(一)管理蒙古地区的机构
元朝灭亡后,元顺帝带领部分蒙古贵族北逃,大量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则留居内地。明朝统一全国、平定漠北后,从辽东、漠南至甘肃、哈密,广大蒙古族居住地区都处于明朝直接管辖之下。根据蒙古族仍处于封建领主制发展阶段,畜牧业在经济生活中仍占有较大比重的特点,明朝在机构设置上采取了军政合一的卫所制与首领封王制。
早在洪武三年(1370年)明军攻克蒙古族聚居较多的河州(甘肃临夏),明朝政府于次年设河州卫,以何锁南普为指挥同知。“又遣西宁州同知李喃哥等招抚其酋长,至者亦悉授官,乃改西宁州(青海西宁)为卫” (张廷玉等:《明史》卷330《西香诸卫传》。)。此后,随着蒙古族首领的归附与军事上的胜利,明朝又先后设置蒙古卫所20余处。其中较著名的如分布在今青海柴达木盆地西北的安定卫、阿端卫、曲先卫,分布在今甘肃玉门县境的赤斤卫与敦煌县境的沙州卫,分布在今新疆哈密县的哈密卫等。设卫时,明朝除授哈密卫长官以忠顺王之号外,对其他卫蒙古族首领也分别授以都督、指挥、千户、百户之称。明成祖时,明朝还封漠西瓦剌部的三个首领马哈木为顺宁王,太平为贤义王,把秃孛罗为安乐王,还授漠北的阿鲁台为和宁王。
明朝在蒙古族聚居区设置卫所,对蒙古族首领封王晋爵,吸收蒙古族优秀首领参与一定范围的治理活动,客观上起了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管理作用。明朝还利用赈灾、朝贡、赏赐及马市等方式,开展物资交换和加强经济联系,促进了当地经济进步。如沙州卫元朝时为沙州王封地,属蒙古部落,经济比较落后。明朝设卫后,加强与内地的联系,边耕边牧,“户口滋息,耕牧富饶”(明官修:《明宣宗实录》卷110。)。每遇灾荒,明朝发粟赈济。宣德二年(1427年)沙州卫“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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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特点发微-读《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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