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网络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制度

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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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摘& 要本文在前辈学者经过披荆斩棘、筚路蓝缕的经验总结基础上,采用演绎、归纳、比较、例证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新闻学与法学学科的交叉研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重点对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五点完善建议,即对新闻侵权主体、客体、主观过错、举证责任分配及抗辩事由进行了详细论述;文章最后对新闻媒体的权利保护提出了针对恶意新闻诉讼应设立诉讼前置程序及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追究新闻从业人员刑事责任时应采取“从严认定”标准的新观点。旨在通过本文的论述对今后我国新闻侵权方面的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制定能有所裨益,同时又能在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基础上提升新闻自由的活动空间。关键词:新闻侵权&& 举证责任&& 抗辩事由目& 录 绪& 言1第一章& 新闻侵权概述2第一节& 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2第二节& 新闻侵权的成因与对策4第二章& 新闻侵权法律制度完善之内容7第一节& 新闻侵权法律关系主体之完善7一、权利主体7二、义务主体10第二节& 新闻侵权法律关系客体之完善12第三节& 新闻侵权“主观过错”之完善14一、明确以“过错推定”为常态、“过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14二、新闻侵权实行过错责任的情形17三、新闻侵权中过错推定责任与侵权作品真假证明责任的区别18第四节& 侵权作品内容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20第五节&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之完善21第三章& 新闻侵权相关立法有待明确之事项25第一节& 恶意新闻诉讼及其预防25一、恶意新闻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25二、恶意新闻诉讼的预防——诉讼前置程序27第二节& 恶意新闻诉讼中新闻媒体反诉权之思考28第三节& 新闻报道中新闻从业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之辨析29结&& 论31参考文献3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36致&& 谢37绪& 言 “”第一章& 新闻侵权概述 第一节& 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自八十年代初就有学者开始主张新闻立法的倡议,及至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设立新闻法研究室,它的任务就是从事新闻法的研究,在适当时候还将承担新闻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这标志着我国新闻立法工作已正式提上全国人大立法议程;至198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新闻立法筹备工作改由新闻出版署承担,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根据新闻出版署的要求,1988年2月在上海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与新闻出版署的起草组同时开展起草工作。之后公布的三个《新闻法》文稿可被视为这一时期新闻法研究的学术结晶。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的《新闻法(试拟稿)》于1985年即已写出,后经修改发表于1988年4月出版的《新闻法通讯》第20期上;新闻出版署的新闻法起草小组于1988年6月初出稿;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的《新闻法(征求意见稿)》也于1988年7月出稿。但,可惜的是,随之而来的“六四运动”风波及其它一些因素将新闻立法工作束之高阁了。&&& 新闻侵权这一概念从新中国成立至上世纪80年代初,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新闻界都是一个还未深入研究的领域。但,至80年代后期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为标志,新闻侵权诉讼急剧上升,成为当时新闻界、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社会问题,新闻法学研究者也都不约而同将注意力转向了新闻侵权纠纷。之后新闻侵权诉讼“” “” “” 1&&
&& 4&& 第二节& 新闻侵权的成因与对策 :19821987 1 &&&2&&& 3&&& 4&&& 1&&& 616111422&&& 3&&& &&& 4&&& &第二章& 新闻侵权法律制度完善之内容 1993199893989398第一节& 新闻侵权法律关系主体之完善 一、权利主体 &&&
12001217,,,,,,,,,,:;,,,,,,:(2001)1537,(2001)2392 2:19953,,,,,19957,,,5000:,,1999 &&&& 989140条第2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媒体或记者主观上具有严重过失(以此区别于公民提起的新闻侵犯名誉权诉讼),唯有三者都满足,媒体或记者才应承担法律责任。二、义务主体 &&&&&& 983937200049861&& &&&&& 93631第二节& 新闻侵权法律关系客体之完善 939893748998679 29891262221741231569第三节& 新闻侵权“主观过错”之完善 一、明确以“过错推定”为常态、“过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 93解答第7条第1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笔者赞同该规定采用“四要件说”的责任构成要件。但,认为在新闻侵权纠纷中应明确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而非现在的“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包含故意与过失,在新闻侵权中故意和过失均可能存在。对以故意方式实施的新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我国第一例新闻诽谤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87年判决《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沈涯夫、牟春霖构成诽谤罪。在责任承担后果上故意比过失要重,故意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追求或放任某一侵权后果的发生。过失,按程度划分,包括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按主观心态划分,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是按“有注意性的过失”(Advertent)和“粗心大意的过失”(Inadvertent)来区分的。“有注意性的过失”是指侵权行为人知道有危险但轻视它,这是指被告表现出“心理上对明显危险的冷漠态度”。这个概念是在1921年的Hudston& v& Viney案中首先提出来的。“粗心大意的过失”是指侵权行为人仅仅粗心大意,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没有在他头脑中出现。按93解答的规定,新闻侵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所谓新闻侵权过错责任是指以新闻侵权行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按此原则,当事人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虽然,上述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实乃过错原则的另一表现形式,尚不能独立构成一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在纯理论上作这种区分的探讨无碍,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因此,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新闻侵权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会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理由在于, 16171819,虽然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实无区别,都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但,在归责原则上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对原告就明显有利;尤其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不适用过错推定将对原告显失公平的情形时,有此规定将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试举一例,设媒体获取了一大型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有关公司主要管理层人事变更的会议内容,后媒体将该会议内容予以公布,导致该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持续下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公司提起了侵权之诉,按法律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公司必须证明媒体实施了违法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媒体具有主观过错。对前三个要件都不难证明,关键在于公司如何能证明媒体在报道时具有主观过错,包括证明媒体在公布公司会议内容时主观上具有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故意意图或媒体在报道时应该预见到该报道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过失。在本案中,作为上市公司的原告不可能证明被告事先主观上具有故意,除非其也能获取媒体在报道前编辑、社长对此报道有故意损害其利益的谈话内容;同样,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事先预见到此报道会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为,被告会辩称其报道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以满足投资人的知情权,因而,对其报道行为不具有过错。至此,如果本案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事实上,本案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取向、利益衡量的立法问题。我们认为应选择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因为企业享有经营管理决策权,其做出的人事变动或类似事项的决定,媒体获取后应先了解是否属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应该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范围,如果没有核实就予以发表或核实后不属于上市公司应该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范围,但媒体仍予以发表,媒体若以保护投资人知情权为抗辩理由,就难以成立,且可以认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另外,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性、损失难以挽回的特点,在类似案件中,当原告对被告主观过错无法证明时,做出一定价值选择,通过立法明确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将给媒体以警示,从而可以防止今后因媒体的不慎报道给上市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进而避免波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最后,从司法机关审理的各类新闻侵权纠纷案例来看,若是侵犯名誉权案,只要原告证明报道是虚假或失实的,法院就推定被告有过错;若是侵犯隐私权案,只要原告证明给其名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害的,法院就推定被告有过错。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找不到对新闻侵权实行过错推定的明确法律规定,而司法最基本的理念就是要依法判案。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以避免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无法可依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作出“违法”判决的尴尬现象,从而在“名”与“实”上做到“名正言顺”。& 综上,在新闻侵权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从实体法上将新闻侵权行为列为特殊侵权行为,在程序法上明确对新闻侵权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二、新闻侵权实行过错责任的情形 196450(actual malice) 三、新闻侵权中过错推定责任与侵权作品真假证明责任的区别 937312393714第四节& 侵权作品内容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938 19981998820第五节&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之完善 93981&&& 937493842&&& 9863&&& 938298924&&& 93735&&& ”6&&& “”7&&& 98218&&& 93911081349&&& 171910&&& 2212345&第三章& 新闻侵权相关立法有待明确之事项 第一节& 恶意新闻诉讼及其预防 一、恶意新闻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22632100118638248223.0319994827.4“”“”39200032001920“”1.032二、恶意新闻诉讼的预防——诉讼前置程序
第二节 &恶意新闻诉讼中新闻媒体反诉权之思考 123456第三节& 新闻报道中新闻从业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之辨析 &&& 2007720077877107162371881211000 &结&& 论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20066219945319949420031152005962005772000182007239:2004710200751119976121997121319998142003415200112162003117T19978181958191976612019968212002322、199492320059& 242005725、20051226:200392720027282004429、(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3月修订版。30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312004年8月版。322001年3月版。332000年7月版。341987年1月版。35、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10月版。36、1999年10月版。37、2002138、19961239、20021240、2007741、()伯·斯拉姆等著,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译,《报刊的四种理论》,198011新华出版社。42、1996843、2007644、119561245、R2005746、199744720069482002122492007350200015119984&二、论文类1200519219941345200552006162005372006382008292000310() 2005211122001813()20043 2314() 200671516199731720023182006681920082202007121199922232004624()2005230252006326200541720023122199491199492572005928220057358200512131:20039179200271934372005320044227200331271282008220048227200139394200071198713637199510499199910747519949270200211561996123738 ()19801184851996834200764372000311956122122000414719949264200778020004147148200212200201R20057129200111911922008919974972002132720069675/c?m=9d78d513d9d437ad4f9c1ede93acd20dadb6f58cc9fb57c0e7c56d6e9fd41c419d89a1b7adc68ca4deedb48bba7a66fccfec95a021eca69ede4fa6a23a007&p=8b2ade008e&user=baidu2007328228320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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