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伙人,一起去其他毕业生去室内工地干活活,死亡怎么办

合伙人意外死亡该如何赔偿?没有合伙协议!_百度知道刘律师你好,合伙人死亡我方要承担那些责任_百度知道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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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来源:
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如A,B一致同意,且C之继承人愿意,C之继承人可成为合伙人,否则该份额应予分出。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1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依照该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后,其合伙份额存在两种情形,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继承人愿意,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任何一方不愿意则退还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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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平县。3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年5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994年10月供方交付5000公斤二等红枣,单价3元1斤(人民币)。&&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10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1994年11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年1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年2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请问:
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案解析: 2小题>
被告认为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一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3小题>
设本案中需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就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对东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会得到支持?
答案解析: 4小题>
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只能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认为原告住所地已经归属于包头市青山区,故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青山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既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原告住所地&应指订立合同时的住所地,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东河区人民法院,于是又将案件送回东河区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第&2&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上是否合法?
答案解析: 2小题>
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合法否?
答案解析: 3小题>
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
答案解析: 4小题>
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解析: 5小题>
本案的再审程序正确否?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答案解析:第&3&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1996年8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待对投诉顾客所购的收录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录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该收录机的外形和商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这种收音机是本市光明无线电厂所生产的。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光明无线电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本市华远印刷厂印刷的,由华远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光明无线电厂,光明无线电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道是假冒的收录机,后见质量低劣向光明无线电厂询问才知,但见销量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周某为此种假冒收录机的邮购提供方便,以此使该伪劣收录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前进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光明无线电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市人民法院以光明无线电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无线电厂停止侵权,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200万元。 现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案解析: 2小题>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解析: 3小题>
设光明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产品是收音机,虽然商标一样,但产品不同,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案解析: 4小题>
设法院判决各侵权人赔偿无线电厂的损失,该赔偿额应如何计算?
答案解析: 5小题>
本案中,华远印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案解析: 6小题>
本案中,市家电经销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解析: 7小题>
本案中,周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解析: 8小题>
设市前进无线电厂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解析:第&4&题:填空题:
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 1.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A大学法律系1996级本科生刘盈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盈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请对税务局的行为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答案解析:第&5&题:填空题:
杨某夫妇有两个儿子,老大杨天,30岁,某鞋厂下岗职工,现住某市江淮区樱花街32号(为其妻单位分配的一所20平米的住房)。老二杨同,25岁,某公司职员,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杨某夫妇原来住在杨单位分配的一所平房内,2000年2月,某开发公司依法对该地区进行拆迁,与杨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安置公房的方式安置杨某光大花园一套住房,由杨某无偿承租20年。随后杨某夫妇与杨同一起搬入新居居住。2002年6月杨某夫妇因车祸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去世前留下代书遗嘱,指定光大花园房屋由大儿子杨天继承。杨同则主张父母生前曾许诺将该套住房留为自己结婚之用,对房屋的承租权问题遂起纠纷。 2002年8月,杨天来到本市江淮区法院,以杨同为被告,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田某)为第三人,起诉要求杨同将房屋的租赁合约交出,并由自己与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江淮区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杨某的遗嘱合法有效,杨天依法享有对光大花园房屋的权利,于是在 日作出某省某市江淮区(2002)民初字第103号判决: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光大花园房屋由杨天与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现被告不服,欲提起上诉,请根据上述案情代拟一份上诉状。
  本题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查看: 3124|回复: 6
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死亡,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继承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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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死亡,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继承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吗?可书上没有提到,网校的郭老师也没有讲到.为什么不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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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的吧,没说不能啊
它实质上应该是两个法律行为
我觉得应该是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继承,一个是转变,两个法律行为都有单独讲到,所以他就没合起来讲了.
如果两个法律行为的条件都成就的话,我觉得应该是可以的.
[乱弹]只要合伙人一致同意,干啥都行(合法)滴!
有一种情况不可以!当合伙人需要特定资格而继承人不具备时,不管其他合伙人
同意与否,继承人都不可以成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我也觉得可以.谢谢大伙儿的回答.
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不必等死后
,但普通合伙企业也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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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查继续设立小礼品抽奖。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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