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个人酸类如何写个人保证合同范本

有一个工程想接下来,甲方给我付款的问题,想问问合同怎么写,给个范本
吾名菊花50
  这个简单点.  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  工程量:  承包形式:  三、工期: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3、合同总工期为
工作日.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采用下列:  1、工程质量达到省优至鲁班奖;  2、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  3、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4、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为: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下列
种方式:  1、采用一次性包死总价的固定价格方式,总价为
,如今后涉及工程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按实结算.若变更增加工程量在5%以内,双方不再签订补充协议,若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5%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 工程预算价:
(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  工程单价:
(含外运等其他一切费用)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合江苏省有关工程定额标准计算,由乙方报决算价,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由会计事务所或
进行审计确认.  (3)所有工程量必须在每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统计报表或已完工程量报告,须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同意.  (4)若涉及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日的十五日内报甲方计财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5)变更工程量在总承包价5%以内,无需追加合同,超过5%,须另订合同.  (6)取费标准及说明:土石方量测量执行省市有关土石方验收标准,土方量按实结算.  (7)工程量核算确认方式说明: 完成合格工作量上报甲方审核报批,并编制统计报表上报监理,取得监理、甲方的确认后方可.  (8)合同协议一经签字,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六、付款方式  1、本工程预算款为: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方式为: 2、工程款按
方式支付,具体为: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合格已完工工程款的
%;  (3)  (4)  (5)总工程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情形,
后支付给乙方.相反,如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其它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扣付乙方质保金,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乙方对超出部分仍应予赔偿.  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并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执行.质量保证期
年,如工程内容涉及主体结构的,应终身质保.  2、项目经理须持有省建委核发的岗位证书,且在建工程不得超过两个,项目经理在现场的时间每天不低于
小时,负责处理工程上有关事务.  3、乙方所有进场人员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任意调换,若确实需更换,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否则,乙方任意调换人员达30%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4、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按规范进行,所有工程资料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随时供有关部门及人员查阅,不合格资料及时修正.  5、分项工序验收,以及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甲方及监理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甲方及监理应在收到乙方请验报告后
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平时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出具限期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若多次发现质量问题,或经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支付违约金,严重的责令退场,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乙方在竣工后
天内提供符合规范性要求的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并应一式
份.  8、其他约定 : 按图纸说明施工,达到甲方、监理的要求,禁止随地洒落、倾倒.  九、施工组织与工期  1、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施工图纸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施工组织方案,乙方自行办理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甲方对乙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安排图纸技术交底.  2、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甲方、监理有权责令限期改进,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报甲方、监理审批后执行,期间赶工费用由乙方自理.月进度明显滞后于进度计划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若乙方明显无力按约定工期完工时,甲方有权调换施工队伍,乙方应在按到甲方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支付,否则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2 ‰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3、项目经理
:现场代表(乙方):  监理:
现场代表(甲方):  4、施工中的水、电、食宿、工具等设施的约定:乙方自行解决  十、安全及文明施工与管理  1、乙方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管理规范.  2、不得招收无身份证、有劣迹、身体残疾人员及童工.否则后果自负.  3、特殊工程需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  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其他内部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5、所有机械设备需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特殊设备须有安检证明.  6、乙方应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施工场地标准化管理,因标准化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切处罚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优先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并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因此影响施工,以及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甲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责令退场、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十一、甲方责任  1、按约定提供图纸资料,及进行图纸技术交底.  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甲方因资金困难不能及时兑现,应与乙方协商,并可视不同情况向乙方承担应付款部分的银行贷款利息.  4、履行其它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负责  十二、乙方责任  1、按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符合工期及质量要求.  2、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遵守法律及及行政规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如发现故意损害声誉,严重违反纪律,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3、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注意施工安全,不得砍伐树木及损坏其它设施,注意护林防火.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以及采取吵闹、威胁等不当手段,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质保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
日内进场维修,
日内维修完毕,否则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减.  6、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跟踪回访.  7、  十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如有违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延误工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金,或每天按
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乙方除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10%承担违约金.  十四、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 后生效.  2、本协议于
签署.  3、本协议一经签字,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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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合同协议书
来源:协议书
  住房租房协议书范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 房出租给乙方,相关事宜协议如下:
  1、乙方租房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合约期满,甲乙双方再另行签订租房合同。
  2、该套住房的出租价格为每月 元( 元整),首次支付三个月房租,即: 元整。之后按半年租金提前支付房租。物管费同时交甲方代交。
  3、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住房押金¥ 元整(大写: 元整),如乙方租期已满不再租住此房,室内各项设施(含电器、家具、灯具、窗帘、玻璃、门窗、门锁、地板)完好无损,甲方负责归还乙方住房押金。
  4、乙方不得随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相应赔偿;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内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5、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电费、水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及时缴清,如因租住期内发生欠费产生的相关滞纳金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租或借给其他第三人使用,不能房屋住房用途,否则视为违约。
  6、合约期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金额为一个月房租。
  7、房屋租住期间,甲方有义务每月回访乙方,以解决设屋内施缺陷等问题。
  8、经双方确认,屋内物品清单如下:
  1)、***60l热水器1台,单价: 元;
  上述物品,如因乙方人为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9、乙方起租时,水表吨数: 吨;电表度数: 度(电表帐号: )。
  10、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有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怎样写合同协议书【二】
  第一部分:在动笔之前
  1、要求你的客户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也可以说是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这一招首先帮助你的客户弄清合同的重点所在。
  2、让你的客户提供一些假设可能发生的情况。好的合同不仅能够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且还能清楚地描述出发生这些情况后合同双方的立场。和客户聊这些情况将有助于你发现一些你可能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3、请求你的客户提供类似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客户都保留着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
  4、在办公室的电脑中或是在因特网上搜索类似的合同范本。通常你会在你的电脑上找到你想要的东西,这些类似的合同范本要么是你给其他客户准备的,要么是你和其他的律师共同协商起草的。使用这些旧合同可以为你节省时间和避免打印错误,不过,用这些合同范本时别忘了替换掉老客户的名字。
  5、从书中或者是光盘上获取合同范本。典型的合同范本在一些范例书中都可能找到,起草合同时,你可以把这些范本当做原始资料,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更为方便的是,许多论文和书中的合同范本都有电子文本储存在磁盘或光盘中。
  6、如果没有特别申明,不要让你的客户在意向书上签字。有时候,在合同未准备好之前,客户为了表示诚意,往往急于签署某些东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急于签署的是有特别申明的意向书,这也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注明:本意向书并非合同,只是双方为了更好地沟通协商,而拟定的对未来条款的概述。
  第二部分:开始起草合同
  7、从简单的、典型的合同入手。一个简单的、典型的合同,它提供了一个合同的基本支架。像房子一样,一个合同必须有一个牢固的根基。
  8、在合同的第一段要写清楚双方的名称,这是个简单而又不得不引起重视的问题。如果是个人,要写清姓和名,中间有大写字母和其他身份信息的,也要注明,例如:jr.,M.D等等;如果是公司,为避免弄错,写名称时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相应机构去核对一下。
  9、确定合同双方的别称(简称)。为便于阅读,一般要在合同的第一段为双方弄一个别称,如:将詹姆士.马丁简写为&马丁&。
  10、使用法定术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别称时,要小心。除非一方当事人在法定上就是承包人,否则不要将&承包人&作为其别称。同样,除非你想让一方当事人成为法定上的代理人,否则不要称其为&代理人&,如果坚持要用,最好明确一下代理范围并找到其他可以避免将来争执的方案。
  11、在合同的第一段要为书写签约时间留下空格。把签约时间放在第一段,当合同签署后,你就能够很容易地找到它,而且,这样做还可以给你在其他相关文件中准确地描述这个合同提供帮助,如: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于日
  12、书写引述语。引述语是指那些放在合同主体前面的&鉴于&条款。书写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通常指合同双方,法官,陪审团)很快地了解到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合同双方是谁,以及他们为什么签订合同,等等。当然,合同主体的第一段也可以加上引述语并陈述其是真实准确的,如果这样做了,合同双方将来就不会争执:引述语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3、按逻辑顺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标题词。合同的段落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起来的,当然,你并不需要一下子列出所有段落的标题词,想到多少就写多少,不过,这些标题词要力求总结出每个段落或相关段落的内容。比如:撰写劳动合同时列出的标题词就像下面这些:引述语,聘用,职责,期限,赔偿。
  14、在撰写每一段时要注意内容集中,不要东拉西扯,是的,这很简单,你可能上小学时就学过,但我还是要提醒你,要集中火力,一段一段地分别说明合同双方同意做什么,不同意做什么。
  15、放一个便笺簿在手边,以便记下需要添加的条款。在书写合同的同时,你可能随时会想到一些需要添加条款、措词和问题,要尽快记在便笺簿上,因为他们太容易忘了。另外,你最好将客户列出的要点和一些类似的合同范本也放在眼前,以便在书写过程中随时查对。
  16、除非是为了更清晰地说明问题,否则不要在合同中重复陈述某个内容。将一个事实来回地说很容易让人模棱两可。如果你将一个概念重复地解释,那理解起来就更有困难。另外,如果你想通过一个例子来阐明一个难以理解的概念或规则时,一定要考虑到其所有的含义、这个例子的准确性以及它和概念的相符性。
  第三部分:撰写时的注意事项
  17、标题上注明&合同&两字。不要为碰运气而忽略这个。如果你的客户需要合同,就要注明是合同。一个仍在联邦法院里任职的法官就曾经裁定:有双方签字,但标有&建议书&的文件并非合同。这给我们的教训就是,你怎么想,就应该怎么说。如果你想让你的文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就要在标题中注明&合同&字样。
  18、写短句子,因为短句子比长句子让人更容易理解。
  19、用主动语态而不用被动语态。相对而言,主动语态的句子更简短,措词更精练,表达更明白。还是让我们来来看一个例子吧,主动语态的句子:卖方将把此物卖给买方;被动语态的句子:此物将被卖方卖给买方。
  20、不要用&双周&之类的词,因为这有可能产生歧义----是两周还是每隔一周?类似的词还有&双月&,所以最好这样写:&两周&或&每隔一周&。
  21、不要说&活动着的白蚁和有机体&之类的话,为了避免模棱两可,最好这样写:&活动着的白蚁和活动着的有机体&或是&白蚁和活动着的有机体&。当一组名词(如&白蚁和有机体&)前有一个修饰语(如&活动着的&)时,你一定要弄清楚这个修饰语是修饰两个名词还是仅仅修饰第一个名词。如果是修饰两个词,可以用排比的手法分别在这两个词之前加上修饰语,如果你只想修饰一个名词,那么你就应该把这个词放在这组词的最后,然后在它的前面加上修饰语。
  22、不要说&出租人&和&承租人&。这对一个租赁合同来说是些不好的别称,因为他们容易被颠倒或者出现打印错误。可以用&房东&和&房客&来代替他们。同样,在合同中也不要说留置权人和留置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当事人A和当事人B......到底怎么说,这就要看你驾驭语言的能力了,不过,要把握的一条原则,即在整个合同中,对合同一方只能用一个别称。
  23、使用术语&本文(herein,也可译为&在这里&)时要当心。为了避免含糊不清,使用&本文&时最好特别申明一下&本文&是指整个合同,还是指其所在的某一段落。
  24、写数目时要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并用,如:拾(10)。这将减少一些不经意的错误。
  25、如果你想用&包括&这个词,就要考虑在其后加上&但不限于.....&的分句。除非你能够列出所有被包括的项,否则最好用&但不限于....&的分句,来说明你只是想举个例子。
  26、不要依赖于语法规则。那些你在学校里得到的语法规则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因为有权力来解释此合同的法官或陪审团成员学的语法规则可能和你学的不一样,但不管学的是什么规则,撰写合同都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简洁、明确。检测你写的东西是否达到这个要求有个好办法,那就是去掉所有的句号和逗号,然后去读它。在没有标点符号的情况下,选择正确的词语放在正确的位置上,这将使你写出来的东西更简明,更流畅。
  27、不要创造词语。合同文书不是创造性的作品,也就不能因为意思的细微差别而引起思考或争论。合同文书应该是清晰、直接而准确的。因此,要使用普通的词语,表达普通的意思,为普通人撰写合同。
  28、用词一致。在一份销售合同中,如果你想用&货物&来指整个合同的标的物,就不要时而称它们为&货物&,时而又改称它们为&产品&。保持用词一致性比避免重复更加重要。不要担心这会让读者打瞌睡;你应该提防的是对方律师会因为含糊不清的合同而将你告上法庭。
  29、在文法和标点符号上保持一致。你可能学过许多不同类的文法和标点符号规则,但在使用它们时最好保持一致。要特别注意句末的引号、时间和地点之后的逗号以及文风的相似性。
  30、可以在合同中加入准据法、审判地、律师费等条款。有了这些条款,一旦合同引起诉讼,你就已经为了你的客户打这场诉讼战准备了一些&弹药&。
  第四部分:要为法官和陪审团考虑
  31、要假设合同的读者是一个受过教育的外行,如果你书写的合同简明得连一个外行都能理解,那么即使到了法庭上,你也不用害怕。
  32、强调一个合同术语可以这样做:加上双引号并将其开头的字母大写。将一个词语的开头字母大写表明你想让它有一个特别的意思。下面有两个定义术语的例子:
  一.本合同中使用的&货物&(&Goods&)是指买方已经同意向卖方购买的货物;
  二.本合同中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的拾(10)只平底锅,即下文中的&货物&(&Goods&)。
  33、第一次使用某个术语时就要下定义。定义合同术语不是在合同的开头,也不是在合同的结尾,而是在这个术语第一次出现的时候,这样做,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
  34、勤于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概念。要记住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可能会理解合同中某些专用术语,但法官和陪审团却可能一无所知。所以撰写合同时要让合同自己为自己释义。
  第五部分:书写时要常和你的客户沟通
  35、所有的合同都应该有一封说明书&&用来告诉你的客户如何使用和签署合同。
  36、告诉客户你在撰写过程中的一些想法。比如:哪些事情可能会随着交易变得很遭,哪些事可能会在将来发生,哪些事情已经发生了,哪些可以让事情朝好的方向发展的方法.....你最好在给客户的说明书中都将这些都写上。
  37、告诉客户合同的风险所在。在撰写合同时,你最好向客户说订立合同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能够得到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只要你花时间来起草合同,你就会发现真正的风险在哪里。
  第六部分:完成初稿后做什么
  38、核实合同的拼写情况、段落序号以及上下文的注解,你可以自己手动来做,也可以用文字编辑软件中的拼写和语法检查功能来完成,特别是自从有了微软的word软件后,做这样的工作你似乎不要费多少精力(但机器有时也不可靠,如果你不看仔细,它就会把&per stirpes&改变为 &per stupid&)。现在,这类专业的软件甚至可以帮你检测到合同中没有释义的术语,如:Corel公司专门为法律办公开发的文字处理软件包中的DealProof软件,还有可供word97和word2000下载安装的DocProofReader软件。
  39、让你的秘书或者助手阅读你草拟的合同。你的同事不仅能通过文字处理软件来帮你检查到你没有查到的拼写和语法错误,而且他们还能发现你起草时没有察觉到的矛盾和混淆之处。
  40、在合同上注明&第一稿于200年6月22日&,第一稿完成后,可能还要草拟几个版本,为了避免他们之间相互混淆,最好在每份草稿首页的顶部注上序号和起草时间。另外,在每一个版本的封面上注明&草稿&字样,也能够避免你那急躁的客户不等到最后的定稿文本就急于签字。
  41、让你的客户读你草拟的合同。你的客户读第一稿,可以确保你的起草的东西和客户的愿望相符。
  42、在电脑中将草拟的合同多保存几个复件。如果你将第一稿合同存了两份在电脑中,那么其中的一份可以用来存档,另一份则可以用来继续修改。用来存档的文件可以命名为&合同.草1&。用来修改的文件可以命名为&合同&。以此类推,以后修改的版本就命名为&合同.草2&,&合同.草3&,等等。带&草&字的扩展名表示此合同是草拟版本。
  43、将当前的草拟版本和以前的版本进行比较。如果你存了很多合同的草拟版本,那么你就可以很容易地用文字处理软件或者是CompareRite软件来比较分析两个合同版本。当你用软件比较&合同.草1&和&合同.草2&两个版本时,最好将软件的分析结果打印出来送给客户看,让他知道变化在哪里。
  第七部分:怎样打印和签署最后的定稿合同
  44、用24磅的铜板纸而不是用20磅的复印纸来打印合同。用厚一点的纸不仅复印副本很容易,而且,它被保存的时间也要长一些。
  45、打印整个合同要用同样的纸,如果打印过程中纸发生了改变,一定要用同样的纸再打印一次。这样做,对方就不会说合同在签署后被偷换了。
  46、最好用蓝墨水而不是用黑墨水来签署合同,因为蓝墨水可以很容易地让人区别出哪个是合同正本,哪个是影印副本。
  47、让双方在每页合同上签字,这样做可以避免有人怀疑合同签署后被更改过。
  48、在合同签名栏的下方留下一些空白行,以便合同双方和见证人填写他们的名字和地址。这样,一旦合同引起纠纷,就能很容易地找到证人。要记住,一般的商业租赁需要两个见证人。
  49、签名者如果是公司官员,一定要写上他们的职务和其所在公司的名称。不这样做就可能导致这个官员个人承担责任。签约代表签名的正确方法如下:
  ABC公司,佛罗里州分公司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司总裁:史密斯.琼斯
  50、根据公证法增加公证条款,Concluding Advice最后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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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 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人:权属证书号: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房屋装修情况:
附属物: 甲方承诺并保证上述物业状况介绍属实,此房屋权属无任何问题和经济纠纷等,同 户籍及相关亲属同意出售。甲方承诺并保证上述陈述真实客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 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已全面了解上述物业状况,已经实勘或已授权代表代其实勘该物业状况,并了解该物业的产权状况,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第二条: 成交价格 房屋及房屋装修、附属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 第三条: 定金 甲乙双方在签订此合同当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以确定买卖关系。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分期付款: 2、银行按揭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注:乙方保证无不良信用记录、甲方保证积极配合,并且需积极的准备贷款所需材料交至相关方。如乙方在贷款资料均齐全的情况下,因自身、包括银行征信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办理,乙方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交齐该房款,否则属乙方违约。)甲乙双方在签订此合同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大写:元整)作为首付款(含已付定金),剩余尾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元整)向银行申请贷款 ,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向甲方直接支付,实际放款额度及年限以银行审批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房产证进件前以现金补足;如银行放款金额超出剩余房款的,由甲方扣除剩余房款后,其余退还乙方。 第五条: 房屋交接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于
向乙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并同时交付附属物,乙方应在此期间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交付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结清。自交付的次日起,房屋及附属物、配套设施物品损坏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保证此房产项下户籍状况为空房,若该房产项下有户口,应在 年
日前将户口迁出。 第六条: 税费承担(所有税费以缴纳当日开发商或政府等有关部门收取的标准为准) 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该合同存续期间,若甲方反悔不出售该房屋给乙方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违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房款;若乙方已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装修等费用。 2、该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反悔不购买上述房产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需将此房屋装修及产权状况恢复至原有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按照已收房时间内同地段、同性价比房屋的承租价格支付甲方房屋租赁费用。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 3、由于甲、乙任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导致联系不到当事人造成损失、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缴纳税费的,对方将以本合同写明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通知当事人,自通知(挂号信或手机短信息等方式)送达日(挂号信或手机短信息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视为送达日)起每逾期一日,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
叁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违约,违约责任见前述第1、2条对甲、乙双方违约的约定。 4、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房屋、迁出户口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银行贷款,每逾期一日,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
叁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甲方违约,违约责任见前述第1条之约定。5、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甲方房款,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
叁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乙方违约,违约责任见前述第2条之约定。 6、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需出示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代理人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若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失败的,甲方退 还已付房款给乙方,乙方向甲方交付该合同标的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在签订此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将所有相关材料原件准备齐全,交由对方认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 述第种方 式解决: 1、提交 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 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委托人:委托人: 日期:
日期:篇二:买卖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 王闯
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王闯法官在本次报告中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切入,为老师和同学们讲解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四个大的重要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王闯法官认为,我国目前的诚实信用状况十分堪忧,应该大力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合同法的“帝王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王闯法官对比了《合同法》制定之前全国法院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状况和制定之后的状况,强调了合同法应当鼓励市场交易这一基本立法准则。第三个原则是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毕竟司法解释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使法官能够在司法审判中更为准确、清楚地适用法律进行审判。第四个原则是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 我们知道,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因此各国的合同法乃至民法典均将买卖合同置于有名合同的首位。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合同法》第9章,通过46个条文,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该章居于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首位,彰显了买卖合同的统领地位;特别是《合同法》第174条明确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很多学者将买卖合同章称为合同法的“小总则”。 合同法施行以来的审判实践不断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例如,根据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统计数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第一位;同时,司法实践也表明,《合同法》第九章规定的46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自《合同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份开始立项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从2000年立项到2012年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总共经历了12年,先后起草12稿。严格而言,该司法解释的起草时间没有12年,其间,主要是等待《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避免与合同法总则的司法解释冲突。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我们就加快了制定节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12年3月末讨论通过,5月30号公布,同年7月1号施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个条文,巧合的是,其条条文数量与《合同法》 第9章的条文数量相同。 今天晚上,我主要向大家汇报和介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重要制度规则;同时,对于起草过程和该解释施行后存在的一些争议,略作一些解释和回应。总体而言,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了四个价值取向或者指导原则。
一、维护诚信原则,保障公平的交易秩序 该原则可谓是在起草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坚持的最重要的一个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该阶段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既有的规则已被击破,而新的规则尚未完全确立,因此出现规则模糊现象。在利益分配的意义上说,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则的主要功能作用是进行利益分配,而如果规则模糊,则各利益方或者利益集团便会争夺利益,甚至违反规则、不择手段地争夺利益。为此,在这个转型时期,在市场交易中尤其是作为最基础的买卖合同领域,恃强凌弱、欺诈、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和情形屡见不鲜,违反公平原则甚至损害公序良俗的事件不断出现。为此,我认为这个时期最为重要的是要坚决捍卫民法的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这一思想,司法解释将其作为指导原则确定下来,并体现在整个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并且在解释中的许多条文中均体现了该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下面,我举几个条文作为例证说明: (一)一物数卖的合同履行顺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一物数卖或者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规则。其中,第9条是关于普通动产的一物数卖合同履行顺序如何确定的规定,第10条是特殊动产诸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一物数卖合同履行顺序如何确定的规定。由于一物数卖最终涉及标的物的归属,因此不仅涉及合同法内容,也触及物权法的内容,尤其是《物权法》 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所以,关于该问题,在司法解释起草和论证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出卖人自主决定说”,该观点也是很多学者所主张的。例如,如果出卖人将一台电脑出卖给甲、乙、丙三个人,该观点认为,出卖人应当有权选择最终向谁履行合同,从而决定电脑所有权的归属。其依据的民法原理是“债权平等原则”。即主张,债权平等原则并不仅仅意味着甲、乙、丙三个买受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且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出卖人不仅仅可以选择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有其他观点,诸如以价金支付、提出请求权、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等确定合同履行顺序。经过反复权衡考虑,最后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时,否定了“出卖人自主选择说”,而是综合了价金支付、合同成立等因素来确定合同履行顺序。由于否定了“出卖人自主决定说”,因此在司法解释发布后,第9条和第10条受到了一些民法学者的批评,认为最高法院公然违背了民法中著名的债权平等原则,是毫无道理的。在我内心中,这的确一个非常令人纠结的问题。我在法学院学习民法十余年,经历本科、硕士、博士阶段,也研读过各位民法学者的文章和著作,比如梁慧星老师、崔建远老师、王利明老师、王轶教授还有朱虎教授的书,我个人也认为民法基本理论非常之重要;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也遭遇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经常感受到,完美的理论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完美实践的问题。而且,越是完美的理论,在实践中实现的难度越大;理论越完美,在实践中就越不可行。最典型的代表当属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该理论虽然是几乎完美,但由于充分的、完全的竞争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是理论存在而已。当然,这仅是我个人的浅见和感觉,不一定正确。就“出卖人自主决定说”而言,该观点和债权平等原则在理论上都可能是没问题的,但是审判实践中就会碰到一些问题。我们之所以否定“出卖人自主选择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的考量。 第一,通常的一物数卖合同只是一个普通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与甲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理应遵循合同严守原则,向甲履行合同并交付标的物,但可能由于乙买受人出价更高,因此出卖人经过计算而认为卖给乙更划算,从而选择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这类似于英美法上的效益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是否支持效益违约行为,尚待研究和商榷,但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无疑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给予正面的肯定评价。 第二,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一物数卖,自古有之”。一物数卖的产生原因是什么呢?通常是有人出价更高。大多是由于乙买受人出价较高,所以将本来缔约卖给甲买受人的标的物又出卖给乙。那么,为什么又卖给丙买受人呢?因为丙出的价格更高。我认为,这种一物数卖行为已经不是通常的普通买卖了,而是在实质上类似于拍卖行为,因为“价高者得”是拍卖的规则。如果允许将价高者得适用于普通买卖,恐怕普通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和规则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我个人倾向认为,普通买卖合同不宜适用“价高者得”的规则。 第三,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支持“价高者得”、如果采纳“出卖人自主决定说”,无疑将纵容一物数卖行为,并进而在实际操作中将导致放纵恶意串通行为。 第四,否定“出卖人自主选择说”并不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规则,其实,最高法院自2000年后的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大都采取这种观点和立场。例如2005年第5号司法解释,是《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条就综合了登记、交付占有、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确定土地使用权“一物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顺序,而未允许出让人自己决定履行顺序。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一房数租的情况,也是综合交付占有、登记备案以及合同成立先后等来确定合同履行顺序,而未采纳出租人自主决定说。 虽然我们在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内心比较纠结,尤其是民法重要原则存在冲突时,更是如此;但我们必须有所取舍。在一物数卖情形处理中,面临着债权平等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权衡问题。一方面,债权平等原则是债权法的原则,理应遵从;另一方面,一物数卖违反了民法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的原则和民法的帝王规则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应当捍卫谁?就中国当前经济现实和审判实践情况看,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目前交易秩序比较混乱,诚实信用原则屡遭践踏,故应特别强调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上述几个因素的考量,我们最终倾向于否定“出卖人自主选择说”。 此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还涉及到《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之间的关系,以及交付和登记的效力哪一个优先的问题。这也是物权法、合同法中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由于时间有限,这个问题我不再展开;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崔建远教授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其将该问题做了7种类型化的分析,非常细致全面透彻,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 以上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0条所做的价值考量,主要目的就是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二)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问题 风险负担可以说是买卖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核心问题。合同法通过六个条文规定了这个问题,其中三个条文比较重要,即第142条的交付主义,第144条的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以及第145条的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其中,第144条规定了路途买卖篇三: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诉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了原告诉被告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的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2014年X月X日的开庭,对本案事实已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本案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XX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认定。
第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要求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如未能按时履行的,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设备真如被告所述没有按时送到目的地,那么被告缘何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向原告催货,更没有提交原告设备未按时到达以及其向原告催货的证据?可见,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第二,原告提交的《XXXX运输协议》中,原告明确要求物流公司在2011年X月X日将设备送至第三人公司,并且约定了严厉的逾期送达惩罚措施,目的就是确保设备能按时到达目的地。根据汽车运输一般常识,从深圳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汽车运输时间在5到6天,从汽车发车时间来看,运输设备的汽车在2011年X月X日从深圳出发,最迟一周时间就能到达目的地,即在2011年X月X日可到达第三人公司,这个时间与协议约定相吻合,也与调解书中要求时间相吻合。 第三,上述两份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发货函》、《物流结算凭证》、《物流发票》等证据来看,该五份证据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完整证据链,虽然不能明确原告设备具体在哪一天到达第三人公司,但足以证明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已将设备运送至第三人公司。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在2011年X月X日前送至第三人公司,是不顾事实的狡辩,且被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来反驳。因此,原告提出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抵达第三人现场的时间,并以此为依据计算18个月设备质保期,应属合情合理合法,请法庭依法采纳。 第四,退一步来讲,即便不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的时间,那么根据庭审来看,由于被告均认可原告提交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如果以上述函件中列明的时间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即2012年X月X日),并以此来计算18个月质保期的话,那么质保期的到期时间为2014年X月X日,此时质保期也早已过期,被告同样须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因此,无论以2011年X月X日还是以2012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二、原告向被告要求日息0.1%的逾期付款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10.8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以每天0.1%向被告收取逾期赔偿金。超过三十天未付款,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0%,且原告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因考虑到与被告合作多年,为了不影响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原告在诉状中并没有向被告要求合同总金额50%的赔偿金,也未要求终止合同,而是仅仅向被告主张了日息0.1%的利息损失补偿,该补偿是对原告应收货款利息损失的最低标准补偿,原告请求补偿的标准不仅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要求其承担上述赔偿无事实依据的说法,原告认为被告要么忽略了上述约定,要么刻意回避了上述约定。至于被告称该赔偿应由第三人承担的说法,原告认为被告又忽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原被告之间对该赔偿有明确约定,故被告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而第三人由于没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也就谈不上向原告支付赔偿的问题。因此,被告要求第三人承担上述赔偿的说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明显属于一种抵赖行为。
三、《产品购销合同》第4.3条(下称“增加条款”)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第一,XXX增加合同条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首先,在签订该合同时,合同是经原告XXX部经营销总监XXX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由时任原告公司XXX部XX办事处经理XXX拿到被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原告公司仅安排XXX将合同原件交给被告公司签订,但并未授权XXX可以修改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本是经双方协商并最终确定后的打印件,无须任何添加修改,目的就是防止对合同的擅自修改。添加条款是XXX擅自做主的行为,因该增加条款未事先经过原告公司同意,对原告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庭审中,被告也未提交原告向XXX授权修改合同的任何书面文件,且XXX作为低压市场部业务人员是没有权利修改高压合同的,即便修改也应当经过原告公司事后确认。事实是,原告从未认可该增加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对该增加条款都没有追认,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每次付款也均按原约定执行,而没有按增加条款执行。被告每次付款时从未告诉原告是否收到、何时收到、收到多少第三人货款,原告也无从得知以上信息。另外,在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催款函中,也可以证实原告并未认可增加条款的效力。
第二,增加条款违反了双方关于合同修改的程序性约定。 《产品购销合同》第12.1条约定: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协议)做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理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首先,根据以上约定,双方对合同的修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实际上,双方均未提出修改合同的书面建议,双方也未收到对方提出修改合同的书面通知。即便是在原合同中修改,也需要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合同中增加条款并未经过原告盖章确认,仅有不具备修改权限的XXX个人签字。 再者,无论是《产品购销合同》还是《技术协议》,在授权代表一栏中,均由原告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后再加盖公章确认,其中《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授权代表为XXX,《技术协议》合法授权代表为XXX。而对于XXX个人的签字,均是在原告对合法授权代表盖章确认后进行的,是没有经过原告公司授权的,也是原告公司一直不予认可的。另外,上述两份合同(协议)内容均是打印件,没有任何需要填写或修改的地方,目的很明显,即双方均不允许合同内容再度修改。
第三,增加条款对具体履行方式约定不明,不具有可操作性,应按原约定执行。 该条款约定,被告在收到第三人付款后再向原告付款。该约定不明之处在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付款方式的?第三人何时向被告付款、被告是否实际收到以及收到多少第三人支付的货款等等,原告是一无所知的,这一点在庭审中,被告也有确认,即被告在回答原告关于其是否向原告提供过上述信息的问题时,被告的回答是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有关第三人向其付款的文件或资料的。如果原告对上述信息一无所知,那么被告在收到第三人哪一笔货款后再向原告支付哪一笔货款,都是无从谈起的。再加上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于付款方式、金额、时间等约定也不竟然相同,这就导致增加条款在实际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因增加条款对支付方式约定不明,则仍应以原条款执行,即应按第4.1条执行。
第四,原告认为,增加条款不属于货款给付条件约定,而是货款给付方式的约定。 附条件合同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性条件的合同。本案中,就算增加条款设定了付款条件,但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对合同的影响,在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意思表示是附条件合同,并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附条件合同。 因此,综合合同其他条款来看,增加条款应认定为一种给付方式,而不是支付条件。虽然第三人向被告付款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但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确定且有期限的,被告即便没收到第三人付款,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付款。
第五,根据合同相对性和公平原则,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不应以第三人向被告付款为条件。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分属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两者无必然联系。被告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来约束原告,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其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必须在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且不以人的意志为左右的不确定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而不是主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该条件在自然进程中发生或不发生,而不是一方可以影响其是否发生。本案中,第三人是否向被告付款、何时向被告付款以及支付多少款等,被告是可以施加影响而改变的,也是原告掌控不了的。这就难免给原告造成不公平,违反了公平原则。 根据《民通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因增加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所附条件应为无效约定。
第六,被告不支付质保金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原告通过向第三人了解,第三人在2013年就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被告,而被告在原告向其催款时,屡屡以未收到第三人货款为由推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一份单方出具的对账单,用以证明未收到第三人货款,但该对账单却没有第三人盖章确认。根据常理,第三人如果拖欠被告货款,那么第三人应对拖欠货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被告拿出一份未经第三人确认的对账单,如何证明第三人拖欠货款? 因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第三人早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却一再违背诚信,对原告的质保金一拖再拖。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十分清楚,原告已有足够证据证明设备按时到达了目的地,且增加条款属于无效约定,被告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早已成熟,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及逾期赔偿。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委托代理人:
201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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