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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民政局责任清单
坊子区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拟定工作
负责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有违法所得的。
&&&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六条: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八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与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负责管理国家和省、市和区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责任。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社会组织监察工作,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察。
负责优待抚恤和全区双拥工作&
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2号)第四十六条: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
&&& 3.《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民政部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8]2号)第十八条规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申报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
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
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章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章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已发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工作,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
指导全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减灾工作
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六条: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八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6月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 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第三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
负责农村五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有违法所得的。
&&& 3.《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09年10月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供养对象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  4.《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省政府令第279号)第八十四条:不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不批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违规发放社会救助款物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不按照规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信息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等。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有违法所得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负责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 2.《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违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的;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的;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 3.《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承办与相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 国务院令第 353 号)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现场,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2.《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省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
指导和验收区管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牌
负责辖区地名图书资料的绘制和审定工作
负责社会福利和慈善工作
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与管理。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八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2.《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 3.《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  4.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的。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5.《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12月通过,2014年9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 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7.《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承担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负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 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
&&& 3.《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第四十九条: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收养登记工作
推进和宣传全区殡葬改革;负责对全区公益性墓地、骨灰寄存室等设施建设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殡葬管理规定对殡葬工作进行监管
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二、部门职责边界
职责分工及
协调配合机制
负责指导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安置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点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2006年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号)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79号)2014年9月12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6月,辽宁省本溪市51岁陈加亮在坊子流浪时因食物中毒,坊子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核实其身份后,考虑该老人身体情况,及时送医院救治,痊愈后为其购买火车票并送回家。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城管执法局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
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严格审核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通过 ,1998年11月修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鲁民〔2008〕34号);
坊民字(2009)17号
年满40周岁赵某和王某夫妇于2009年9月,在区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报案,捡拾一男婴,派出所进行了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区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区卫生局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村、居或单位出具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区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区公安分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村、居或单位
出具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养老机构设置许可
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 )
2014年6月,金某等人向区民政局提出养老机构设立申请,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民管局出具的《核名通知书》、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4、区住建局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区环保局出具的《环评验收报告》,潍坊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5、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盒健康状况证明;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负责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市场监管局
负责出具餐饮许可证
负责出具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
负责出具环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出具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严格把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福利企业发放资格证书和年检,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
《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号)
《山东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鲁民[2007]73号)
首先企业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区工商局负责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出具营业执照,区残联负责对企业内的残疾职工进行伤残认定出具残疾证,区人社局负责出具企业为每位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区税务局负责出具税务登记证书和进行年检,最后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经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发放《福利企业证书》。
负责出具税务登记证书
市场监管局
负责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负责对企业内的残疾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负责出具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负责对全区公益性墓地、骨灰寄存室等设施建设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1.《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1999年1月1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
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
4.《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公布)
5.《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
1、某日,接群众举报,A镇B村有一村民在山上新修一空穴,面积很大,要求查处。第二天,民政局工作人员与乡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发现情况属实,该空穴为双穴,占地面积20平方米左右,未安葬,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据初步调查,该地为耕地,且为基本农田。民政局按照相关部门职责边界,将此案件移交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进行了拆除。
2、某日,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街道某公司在其原公益性墓地旁砍伐树木并开挖山体,有扩建公墓的嫌疑。市民政局立即会同该街道工作人员前去了解情况,但该公司矢口否认。据初步查明,此行为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民政局向该公司人员解释政策后,希望其能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样,但毫无效果。民政局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与林业部门进行了沟通,由林业部门对其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改变林地性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公司补种树木,恢复原样。
3、某日,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某街道的某家丧葬用品店陈列着纸扎的房子、手机等迷信用品,立即将此情况告知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依法对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所需占用林地,予以审核审批,如有立木蓄积的,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理的,进行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局
会同民政部门,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
依法对公墓等殡葬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审批,并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包括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情况。
(二)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包括社会组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开办)资金等变更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包括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发挥作用等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包括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办事机构变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变更、撤销分支(代表)机构和实施管理等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包括社会组织是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每年5月31日前,组织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每年3月31日前,组织开展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
(二)开展社会组织日常活动、重大事项日常监督检查。
(三)组织对社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开展合作活动、信息公开、财务管理、重大公益项目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措施。1.材料审查。审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实地检查。查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计账册,以及专职工作人员保险福利制度落实,负责人任职履职、专职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等情况。3.抽查审计。登记管理机关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不超过5%的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二)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2.实地检查。检查社会组织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方案、会议决议、财务管理等情况。3.组织审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专项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论坛、实施重大公益项目等工作汇报。2.材料审查。查阅社会组织开展专门事项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3.实地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实地检查或现场监督。4.专项审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开展专门事项的财务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度检查的程序。1.下发年度检查通知,部署年度检查工作。2.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检查。4.做出年度检查结论。
(二)日常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2.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3.反馈监督管理意见,指出有关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4.督促有关社会组织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情况。5.视情况安排复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程序。1.按照上级部署和工作安排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2.下发通知进行专门部署。3.根据计划安排开展专项检查。4.向社会组织反馈专项检查结果。5.向有关社会组织下发整改意见。6.督促有关社会组织整改落实。7.视情况安排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优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为加强对全区优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优待抚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日常调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监督市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在落实优抚政策时是否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项抚恤补助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是否及时按标准落实
(三)“关爱功臣”活动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
(四)军人抚恤补助待遇是否按规定申报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季度对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进行一次优抚政策落实情况定期检查,通过查看台账、票据等,检查各项优抚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各项优抚待遇是否及时足额兑现。
(二)不定期检查。以抽查方式,不定期到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监督检查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三)日常调研。加大调研力度,通过进村入户实地走访调研优抚对象,从优抚对象角度看政策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优抚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通知。
2、实施检查。根据年初通知规定的节点,要求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抽取部分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实地查看政策落实情况。
3、做出结论。根据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材料报送情况及实地查看情况,做出优抚政策落实到位、基本落实到位、落实不到位的检查结论。
4、定期检查。检查结束后,对优抚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结果向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进行通报。
5、督促整改。督促优抚政策落实基本到位或不到位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进行限期整改。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三)日常调研依照抽取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进村入户了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相关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反馈,整改处理程序进行。
&&&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人员人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二)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2、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全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严格安置程序,规范安置行为,提高安置质量,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区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二)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
(三)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全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制定下达落实情况;
(二)全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转业士官以及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烈士子女、因战5至8级伤残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安排工作情况;
(三)全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经费落实情况;
(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账单、数据、凭证、报表;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安置工作进展落实、教育培训经费等情况做出说明。
(二)实地考察确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实训设施、就业渠道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民政部门联合编办、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做好安置岗位计划下达和监督工作;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安置经费的拨付使用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四)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要及时核实、处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实地查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救灾救济工作监管
为加强对救灾救济工作的管理,规范灾后救助行为,促进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救灾救济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因灾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监督。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求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进度每月上报一次,并不定期实地查看进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灾资金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续处理。
(二)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程序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政府审查,区级民政部门核定。
2、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监管程序
1、根据村里上报倒损房户情况,实地调查审核,确定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
2、倒损房恢复重建户每半个月上报一次恢复重建进度,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年底前恢复。
3、区民政部门待其建好后,给予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救灾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群众有反应的张榜公布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对申请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中途放弃恢复重建的,取消补助。
(六)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为加强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
&&&& 三、监督检查内容
&&& (一)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的检查与界桩的维护;
&&& (三)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
&&& (四)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 四、监督检查方式
&&& (一)毗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三年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
&&& (二)对临时发生影响实地位置认定的事件,及时开展临时联合检查;
&&&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为加强我区殡仪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殡仪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殡仪服务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二)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完成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
四、公共服务事项
“5·12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活动载体包括图版展览,宣传手册、图片等资料发放,防灾减灾演练、等系列活动。
救灾救济科
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及督导服务
通过专业培训机构授课培训和实训的方式,扩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深化专业服务技能。
社会工作办公室
婚姻家庭辅导
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咨询、离婚劝导和调解、法律咨询等辅导工作。
婚姻登记处
“敬老月”活动
全面宣传孝道文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关爱高龄、困难和失能老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收养登记咨询服务
为当事人提出的收养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婚姻登记处
&慈善捐赠咨询服务
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慈善救助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慈善总会办公室
五、责任追究机制
&&&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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