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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步入亏损:一半分公司不盈利 三成调整老总|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太保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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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步入亏损:一半分公司不盈利 三成调整老总
这家曾经排名第二的产险公司在补充次级债的背后,在追求提高市场份额的同时正面临着重重挑战。
  本报记者 柯智华 发自上海
  “我在去年报告中简单提起过,三大产险公司中,只有太保产险值得警惕,到年底可能有问题。”平安证券首席非银行金融行业分析师缴文超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在产险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下降之后,中国第三大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保集团”)旗下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保产险”)不得不开始发行次级债了。
  保监会官网信息显示,对太保产险募集次级定期债务进行批复。同意太保产险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40亿元。
  “太保产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去年年中降到了157%,离监管红线150%很近了,从趋势和经验来判断,进一步下滑就比较危险,公司不会等到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到150%或者以下,再去采取措施比如发行次级债来提高偿付能力。因为从筹划到获批再到发行怎么也要半年时间。”缴文超说。
  时代周报记者调查发现,这家曾经排名第二的产险公司在补充次级债的背后,在追求提高市场份额的同时正面临着重重挑战,比如去年财险公司分公司出现亏损者众,再比如去年以来各地分公司老总调整高达十几家。
  对于上述问题的疑惑,截至发稿时止,太保集团尚未对时代周报记者的采访进行回复。
  一半分公司亏损?
  根据太保产险官方网站数据,目前太保产险在全国共有41家分公司,不过在2013年的经营中,“综合成本率超过100%的分公司在一半左右。”知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换而言之,在上述41家产险分公司中约有一半的分公司出现亏损。所谓综合成本,其包括保险公司运营和赔付等各项支出,当综合成本率为100%时,则代表着保险公司的收支平衡,没有承保盈利也没有承保亏损,如果超过100%则意味着亏损。
  太保集团对上述说法未置可否。截至时代周报发稿时,太保集团未对采访给予回复。
  实际上,尽管太保集团尚未公布2013年年报,披露太保产险2013年的综合成本率,但是其综合成本率步步趋高和产线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下降的现象有迹可寻。
  太保集团披露2013年半年报显示,在去年上半年太保产险综合成本率高达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无论是综合成本率还是同比增幅在前三大产险公司中均为最高。人保财险与产险综合成本率分别为93.6%、95.5%,较去年同期分别增1.2与2.4个百分点。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2011年上半年,太保产险的综合成本率仅为91.1%,在几家上市保险公司中最低。
  比较反讽的是,太保集团总经理霍联宏彼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太保财险综合成本率下降并非偶然事件,太保财险主要采取了明确了持续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在产品策略、渠道策略、区域策略、客户策略上更关注中长期的发展措施。
  同样和综合成本率一样发生180度大反转的还有太保财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时代周报记者查询太保集团年报和半年报的数据后发现,从2011年开始太保产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一路狂泻,从2011年年底的233%一直降到2013年年中的157%,此外2012年年中和2012年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94%和188%。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券的能力,按照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能低于100%,否则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限制业务发展。
  具体分类来看,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是不足类公司;在100%-150%之间的是关注类公司;在150%以上的才是正常类公司。
  而经营的不善或将进一步带来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多家券商发布报告称,太保产险的综合成本率或将进一步上升。
  “以全年规模观之,我们不预期产险板块仍将保持利润贡献力度,主要原因是来自于综合成本率的进一步上行。我们预期太保产险综合成本率在半年报97.7%的基础之上环比增长2 个百分点左右,由此承保利润将出现下行。”唐子佩在报告中指出。
  瑞银证券潘洪文则表示产险是太保最大的担心。“2013年下半年车险的综合成本率可能超过100%,”他接着报告中判断说:“2014年的综合成本率仍将继续上升,这主要由于主要城市电销、网销渠道带来的挑战以及理赔成本继续上升压缩利润率。”
  三成分公司老总大调整
  在产险分公司经营不善的同时,太保集团也开始对各分公司的总经理进行调整。
  “公司对分公司的考核有两个重要指标,一是保费收入,另一个则是综合成本率不能超过96%。”前述知情人士说,一旦综合成本率超过这个数字则意味分公司没有完成任务,分公司一把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处理办法之一,就是可能更换分公司的负责人。”上述知情人士进一步说。
  公开信息显示,太保产险分公司最新的一次分公司总经理的变动是在去年年底。保监会天津监管局网站去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王勇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王勇担任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据了解,天津分公司去年没有完成任务。
  尚未公开的则是今年1月份太保产险浙江分公司老总的变动。担任过太保产险组织部长的金在明被任命为浙江分公司的临时负责人,原总经理车平华离任。
  据时代周报记者不完全统计,除天津和浙江分公司外,去年下半年一把手发生变动还有黑红江、江西和辽宁分公司。而去年上半年一把手发生变动的分公司则更多,共计达到了7家,分别为上海、宁波、内蒙、山东、陕西、无锡和贵州分公司。
  粗略计算,去年至少有12家太保产险分公司的负责人发生了调整。如果算上去年下半年开业的西藏分公司,则一把手变动的分公司数总计达到了13家。在41家分公司总数的占比高达为31.71%。
  “产险分公司老总的任期一般为3年,2013年产线分公司老总调整期间大多数没有到期。”一位了解太保产险分公司人事变动的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上述了解因由的人补充说:“这些分公司老总调整不能只说是考核结果,但公司考核肯定是因素之一。产险分公司老总调整原因有时很复杂,可能是在原来位置呆太久,也可能是内部关系平衡问题。”
  “而这些分公司的老总基本上回到了总公司担任某个部门的老总。级别没有变动。”前述人士进一步补充说。
  一位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评价说,这是一个很大幅度的调增。“分公司一把手的调增对分公司影响肯定很大,有可能会带来坏的变化也有可能会带来好的变化,比如新来的分公司老总能力更强。”
  而根据太保集团2月14日发布的保费收入公告,1月份公司旗下两家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实现保费146.2亿元和99.96亿元,合计246.16亿元,同比增长25.59%,其中财险增幅为17.6%。
  无论是总保费还是产险保费均低于行业平均增幅。根据保监会2月25日的数据,1月原保险保费同比增长67.38%,而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同比增长21.04%。
  太保解除孙杨代言合同 损失数千万?
  本报记者 柯智华 发自上海
  知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太保集团已经和体育明星孙杨解除代言合同,损失以千万元计。
  截至发稿时止,太保集团市场部尚未对上述说法给予采访回复。在去年11月孙杨爆出无证驾驶被处罚事件后,太保回复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太保与孙杨的代言合同还在有效期,没有变化。企业还在评估事件进展,太保要考虑如何继续运作与孙杨相关的宣传。
  不过,时代周报记者在太保官网以及微博等相关渠道并未看到关于孙杨的消息。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1月份其他企业纷纷选择终止和孙杨的代言合同。
  实际上,选择姚明代言,泰康人寿选择李娜代言都获得了很好的传播效果。与之相比,太保集团显得确实“比较背”,但另一方面,“搞不懂为什么选择孙杨代言,孙杨在宣传片中说游进太平洋,太保内部也有人觉得挺怪的。”前述知情人士说。
  2012年12月,太平洋保险与孙杨正式签署代言协议。此前,当太平洋保险有意寻找自己的形象代言人时,谁将成为“中国第三大保险巨头”的“意中人”,一直是中国保险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而2012年孙杨在伦敦奥运会的出色表现使其走入了太平洋保险的视野。
  太平洋保险给出了三点理由。首先是日,太平洋保险在上海宣告成立。同年12月,孙杨出生于浙江杭州,暗含双方共同成长,走向未来之意。其次,孙杨的个人特质与太平洋保险的品牌个性实现了准确对接──因为坚持,所以卓越,太平洋保险选择孙杨作为形象代言人无疑将使其品牌传播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此外,太平洋保险与蓝色海洋已经产生一种自然的联想,蓝色已是太平洋保险视觉识别系统中的主要元素之一,而孙杨游泳与水息息相关,他所赖以成功的泳池也是波光鳞鳞的蔚蓝色。
  “据说2012年年底签的代言合同是2000万,2013年游泳世锦赛孙杨表现非常好,听说代言合同又有新的调整和续签。”上述知情人士说。
  显然,太保集团和孙杨的蜜月不长,从签约到去年11月份闹出无证驾驶事件,不过短短1年。今年1月底,当网球运动员李娜打败斯洛伐克选手齐布尔科娃,获得自己第一个澳网冠军,太保失败的代言人选择再次被放大。
  有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对于明星尤其是体育明星的偏爱,主要源于其健康的社会形象,也能够凭借体育明星的社会效应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而对太保而言,其和孙杨之间的代言合作不但让太保损失了数百万乃至千万元以上的资金,同时也给太保集团的品牌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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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也要全赔 法院说否则鼓励违法
  众所周知,车主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普遍规定按照车辆一方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无责任或无过错不赔&,这似乎已成为&铁规&。然而,这一规定在江苏省遭到了两级法院的否定。
  车损理赔,全赔还是赔30%?
  2008年1月,无锡市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2008年11月,房产公司驾驶员李小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王建新受伤,自己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小强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建新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为7.3万元。修车后,房产公司支付了7.3万元修理费,并将保险公司诉至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要求全额赔付。
  2009年12月,该案开庭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因房产公司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应按照损失的30%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保单有关机动车辆损失险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审:不计免赔险阻止按责任比例赔付的适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是否适用于理算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房产公司投保时就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故该部分条款对房产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房产公司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根据该险种的条款,机动车辆损失险中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保险金的条款在理赔时不再适用。据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2009年12月,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对房产公司事故受损车辆7.3万元损失予以全额赔偿。依据《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房产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金7.3万元。
  终审:无过错不赔付鼓励违法,无效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3月,无锡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保险公司称,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了不计免赔险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应当先由事故相对方在其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为(72913元-2000元)x30%=21273.9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房产公司辩称,投保了车损险,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故相对方是否投保交强险与其无关。
  庭审中,房产公司声明其未向事故相对方主张过权利,也没有获得赔偿。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理,被保险人无过错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设定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格式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的内容,实质上产生了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法理冲突,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且上述格式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当先由事故相对方在其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就其损失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或向事故相对方主张赔偿,现房产公司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造成损失的事故相对方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日前,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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