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城市低保户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

庐江县医疗救助再出新举措 对三无人员等加大救助力度
[导读]:日前,合肥市庐江县民政局创新医疗救助体系,突出重点,加大救助力度,重点对以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以及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等大病对象进行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减免、补助后,补助标准由原50%提高到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9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封顶线,当年发生门诊治疗费,在据实审核的基础上,每年可达500元/人。
  为切实解决大病对象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日前,合肥市庐江县民政局创新医疗救助体系,突出重点,加大救助力度,重点对以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以及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等大病对象进行救助。
  据了解,为解决大病对象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庐江县民政部门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减免、补助后,补助标准由原50%提高到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9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封顶线,当年发生门诊治疗费,在据实审核的基础上,每年可达500元/人。
  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重病发生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在扣除各项可支付部分和医疗单位按规定给予减免后,补助标准由原20%提高到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由5000元提高到20000元。对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扣除各项补偿和救助后,仍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20%的二次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新举措还规定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肾功能不全的、已进行肝肾器官移植的等五种大病对象除正常救助外,另给予一次性10000元救助,以后年度仍在继续治疗可再给予5000元救助
  同时规定了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享受参保、参合医疗报销后,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对14周岁以下首次诱导加巩固化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的白血病患者、外科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以及对符合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可给予20%定额救助。(来源:万家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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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其中包括:
1 未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2 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一)城市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含“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在列入本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医院就诊,可继续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活着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仍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的原则执行,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三)城市低保对象中,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知青办《关于解决伤病残回城知识青年的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因公致残的“需要医治的,在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四)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即: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五)“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到“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就诊,可享受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普通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60%的优惠。
未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按市卫生局的界定)在指定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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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服务规范--费县人民政府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服务规范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服务规范
一、服务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二、服务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大病造成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三、服务内容&
  1.资助参保参合。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给予资助;2.住院救助。对患病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政策范围内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3.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等,医疗费开支较大造成家庭困难的,可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金额门诊救助;4.临时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居民,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和医疗救助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四、服务部门&
  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系统平台,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即时结算,给予即时救助。&
  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服务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3.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15号);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2号。&
  六、服务流程&
  (一)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
  (二)患病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的,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4、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5、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等。
  七、服务要求&
  1.在县(市、区)逐步建立医疗救助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实现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提高救助效率。&
  2.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科学制定补助方案。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3.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4.医疗救助资金本着安全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拨付和发放,逐步推行即时结算和社会化发放。&
  八、服务考核&
  1.符合条件的救助率达到100%,做到&应救尽救&。&
  2.医疗救助金额达到政策规定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
  3.无违规违法救助现象。&
  4.在承诺时间内办结救助手续。&
  九、服务监督&
  1.&医疗救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公开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事程序等,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
  2.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和救助对象的监督。对敷衍塞责,循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予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民政部门定期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问题严肃认真处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4.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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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了解决当前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较低等问题,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规定,我省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和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不含未参加
本报讯 为了解决当前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较低等问题,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规定,我省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和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不含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年救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给予救助。按《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吉民发[2003]1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类人群可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为本辖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级6级残疾军人);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
  ●以下五种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关键词:住院救助
  标准:年最高救助8000元
  救助资金原则上60%要用于住院救助。住院救助实行即时救助。对救助范围中确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不含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不低于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不低于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理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2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在元之间确定。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救助标准要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给予二次救助,标准由各地视救助资金情况自行确定,年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程序:定点医院在报销金额内减收押金
  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住院救助对象持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负部分住院押金,出院实行费用结算&一单清&。
  在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前,救助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关键词:日常救助
  标准:每年发100-300元救助卡(券)
  日常救助实行年定额救助。对救助范围中确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每年核发100元300元限额的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救助对象每次使用救助卡(券)的同时应支付少量自付费用,救助卡(券)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程序:申请人名单及情况将公示7天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填写《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日常医疗救助登记表》,统一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日常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日常救助卡(券)》。
  关键词:临时救助
  标准:未参保低保对象按已参保标准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参照已参保人员住院救助标准和方式救助。对救助范围中确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住院治疗可视情况给予救助,最高限额在住院封顶线40%以内确定。
  程序:申请人名单及情况将公示3天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群体中特殊急重病人住院治疗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前救助,事后进行公示。
  关键词:医疗服务
  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医疗救助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住院医疗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有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级医院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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