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教师十级岗调入其它事业单位必须要波形音量自动降到最低低一级吗

安徽将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 级别参照事业单位技术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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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将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级别参照事业单位技术岗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日前,安徽省教育厅正式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规定,将
原标题:安徽将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级别参照事业单位技术岗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日前,安徽省教育厅正式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规定,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职称制度体系,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据介绍,该方案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主要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 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安徽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 按照方案,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在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后,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值得关注的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根据方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即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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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事业单位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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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事业单位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中小学事业单位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统称中小学,下同)适用本实施意见。(二)上述学校机构中在编在职在岗,且从事中小学教学教研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的原则。(二)坚持按岗聘用、竞争择优的原则。(三)坚持按需调整、合理优化的原则。(四)坚持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三、教师岗位类别与等级(一)根据中小学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中小学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中小学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三)中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为: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名称为高级教师,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教师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中小学教师岗位总量应根据编制部门核定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确定。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学工作需要,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根据学校实际,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职高)
其他普通高中(职高)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其他幼儿园
2、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人数较少,考虑我省高层次人才总量不足的现状,我省正高级教师岗位聘任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3、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比照同级中小学学校进行设置。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中小学事业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控制标准,研究制定此类中小学岗位设置(调整)方案。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应在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合理设置,既要考虑现实矛盾,又要保障事业发展,采取分段核岗、逐步到位的方式,根据不同学校单位的实际,动态调整设置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5、高、中级之间的岗位原则上不互相借用,但在专业技术5级~7级、8级~10级之间可高借低用,不能低借高用。中级岗位数已被占满,或已超岗聘用的中小学事业单位,经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其高级空岗数60%的比例范围内给予借岗。6、各中小学在同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各教师岗位等级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要求等综合因素,可自行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等级具体竞聘细则。竞聘细则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根据中小学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中小学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获贵州省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乡村教育家称号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余中小学特设岗位政策继续执行黔人社厅通?2013?86号文件有关规定。五、按岗推荐评聘程序考核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岗位聘用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探索和完善各中小学自主选人用人机制。考核推荐评聘工作应至少包括核定推荐空岗数、个人申报、考核推荐、公示、评审、聘用等环节。(一)核定推荐空岗数。各中小学要在当年6月份前,按规定程序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核定当年拟推荐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空岗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中小学上年末高、中级岗位空岗数,按40%的比例(四舍五入)核定当年该中小学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空岗数。对于上年末高、中级岗位空岗数只有1个,或已没有空岗的中小学,当年核定该级别岗位推荐数不多于1名。各单位的核定推荐空岗数应及时在本单位进行公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且符合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规定程序的,申报评聘时,可不占当年单位的核定推荐空岗数。(二)个人申报。各中小学在编在职在岗教师,根据本单位当年核定的推荐空岗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标准,在各地规定的时间程序范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报。(三)考核推荐。各中小学要在同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一地一策、一校一策、优中选优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考核推荐实施细则。考核推荐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审定通过。审定通过的考核推荐实施细则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开,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本单位考核推荐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程序,在本单位当年核定推荐岗位数范围内确定推荐人选。(四)公示。各中小学考核推荐的人选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六)聘用。各中小学应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及时办结相关聘用手续。六、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一)提高乡村薄弱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对村级学校(含教学点)、边远少数民族乡镇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中小学的结构比例,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同级中小学结构比例的基础上,高级岗位上浮两个百分点,中级岗位上浮三个百分点。(二)鼓励各级各类优秀教师向基层一线流动。对于县级及以上中小学在编在职在岗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调动交流到乡村中小学;或是乡村中小学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三)向优秀乡村教师倾斜。对在村级学校(含教学点)、或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镇薄弱学校(由同级教育部门给予认定公示)连续任教三年及以上,经任教学校考核表现突出(近3年连续单位综合考核排名均位列前30%),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同意,且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在评聘教师岗位时,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四)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城镇中小学教师由单位选派到农村学校全职支教三年及以上,经支教学校考核表现突出(连续3年单位综合考核排名均位列支教学校的前40%),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同意,且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加分)。(五)推行&跨校评聘&。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跨校评聘工作方案。&跨校评聘&须先征得相关学校同意,遵循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教师有序参与。重点鼓励空岗数额少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多的学校中的教师到空岗数较多且符合竞聘资格条件教师少的学校参加竞聘。对于参加&跨校评聘&的教师,各相关部门应简化程序,为其办理调动交流手续。此类教师在申报评聘高(中)级职称时,可不占调入学校当年的核定推荐空岗数。(六)探索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为推动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优秀教师校际交流,按照岗位专设,职务特聘、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的原则,探索专业技术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新机制。各地区开展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评聘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各市(州)每年须提前制定特设教师评聘工作方案和岗位计划,认真开展调研,选择确定好受助学校和所需学科,科学设定高级岗位指标,从县及以上重点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乡村中小学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服务。每年开展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情况,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七、健全完善评聘监督制度(一)实行岗位设置核准制度。中小学岗位设置工作按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岗位工资的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核准。(二)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纪检监察部门及广大教师的监督,确保各环节程序公正规范,推荐评审聘用公开透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强化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政策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严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对各学校(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要按照统筹兼顾、资源均衡、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循序渐进、强化监管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加强动态管理和宏观调控。严禁擅自突破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也禁止采取&一步到位&的简单方式将结构比例调整设置到最高控制线。(四)严肃按岗推荐聘用工作纪律。自2016年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全省各中小学一律不允许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和聘用。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防止在改革后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五)坚持&空岗补缺&。各学校(单位)补充教师、进行教师岗位等级变动(晋升)需在有空岗的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有相关政策规定的除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对已获得高、中级教师职称,在调入(学校)单位无对应空岗的前提下,降低岗位等级进行交流的教师,即便三年内(学校)单位出现空岗,也须维持降低后的岗位等级三年不变;三年后,可参加本单位当年的&按岗竞聘推荐&,竞聘成功的,聘任到相应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八、强化聘后管理教育部门要根据教师特点,加强对本地区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岗位、晋升职务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各中小学要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教师岗位特点和聘任期限,结合教师各等级岗位职责要求和条件,制定可操作量化的考核标准,确定每一个具体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或低聘,做到能上能下,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做好受聘人员的管理工作。九、妥善化解矛盾,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对于在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尚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对目前尚在职在编在岗,并于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因岗位限制尚未聘任的教师,各地、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妥善化解矛盾;要根据各自财力状况,结合本地实际,在3年内逐步将这部分人员全部聘任消化到位。在此期间,上述人员也可参加本单位当年的&按岗竞聘推荐&,竞聘成功的,聘任到相应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十、组织实施(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政策调控和指导监管。教育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要求,以建立健全单位绩效考核为重点,以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管理为手段,促进各中小学建立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四)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存在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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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莲山课件 w ww.5 Y K j.Co M 6 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试行)
为深化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晋中市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中小学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人字【2010】15号)和xx县委组织部、xx县人事局《关于印发&xx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县人字【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市人字【2010】15号文件规定,我县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用人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工向用工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设岗,宏观控制的原则;
2.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
3.坚持按岗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
4.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全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教育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学科实验、图书管理、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岗位设置的确定应考虑教职工编制总量、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特点等因素,根据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设置
1.全县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六个等级,即五至十级岗位。首次设岗按现有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四个等级确定依次分为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其它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1.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制度,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幼儿园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暂按现行规定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七级。
2.全县教育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总的控制比例为1:3:6;其中五、六、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3.全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省未出台新的办法之前,仍按原xx县人事局《关于印发&xx县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县人职通字【1998】02号)执行。(见下表)
县城幼儿园
村镇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它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按低于教师系列5%执行。
4.乡镇及以下农村小学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基础进行岗位设置,对岗位设置实行集中调控。
5.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属小学(乡镇中心学校)合并进行岗位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色和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设置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
(一)普通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中小学、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六、岗位基本条件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1.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七、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五至十级岗位内部不同的岗位条件,按照《xx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与聘任指导意见(试行)》(市教人字【2010】30号)执行。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的等级岗位条件,按照《xx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与聘任指导意见(试行)》(县教字【号)执行。其中在任职年限上,聘用专业技术高一级岗位一般应在本层级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两年以上。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条件由学校按照本意见,依据市人字【2010】15号文件、市教人字【2010】30号文件和县教字【号文件精神,结合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首次设岗聘用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一级岗位一般需在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岗位上任职满9年,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二级岗位一般须在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岗位上任职满6年;中学一级教师(讲师)、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一般须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中学一级教师(讲师)二级、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须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中学二级教师(助讲)、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般须在中学二级教师(助讲),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上任职满3年。
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层,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五级岗位。
(五)普通中小学(含职业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选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各单位要根据市人字【2010】15号、市教人字【2010】30号和《xx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与聘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精神,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编制、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的职数下,严格把握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各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一)岗位设置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内容包括: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安排,需说明的问题等,并填写《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表》。
2.岗位设置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3.在批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征求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政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首次设岗,按照县教育局统一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对超编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不得新进正式工作人员,并要通过自然减员、解聘(调出)等方式逐步精减岗位和人员。
(三)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权限申请变更;
1.学校(幼儿园)出现分立、合并,可对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变更岗位设置的。单位变更岗位设置,应提供书面和有关,并填写《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审核表》,经教育局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五)经核准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中小学、幼儿园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一)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研究制定各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岗位聘用中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建立聘用组织及机构,确保岗位聘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严格按照市人字【2010】15号,市教人字【2010】30号和县教字【号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实施聘用。
符合基本条件人员中达到直聘条件者可采取直聘办法,直接考核上岗;符合直聘条件人数大于岗位设置人数或应通过的人员,应通过量化考核的办法实行竞聘上岗。其基本程序如下:
1.单位成立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2.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聘用实施方案并公布此方案;
3.教职工提交岗位竞聘申请及竞聘;
4.考核组对申请竞聘的教职工进行量化考核;
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聘用,形成拟聘用方案;
6.对拟聘用方案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相关申诉和投诉;
7.公示期满后,单位将拟聘用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8.签订聘用合同。
单位制定的量化考核方案应符合县教育局“关于单位制定岗位聘用量化考核方案的指导意见”(另文下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报县教育局核准。
(二)岗位聘任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1.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中小学教师区域内交流,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组织教师聘用制度。45周岁及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一般在同一学校聘期不超过6年,超过6年者由县教育局组织交流,每年交流比例为专任教师总数的15%,已参与干部教师交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对于长期在编不在岗、私自雇人顶岗的人员,这次应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处理意见,通知本人参加竞聘上岗。拒不竞聘和未予聘用的,应按规定予以辞聘,并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同级的人才市场。
3.中小学、幼儿园接收首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相关的试用(见习)期和转正定级规定以及工资标准,从这些人员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确定工作岗位,试用(见习)期结束履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明确其工作岗位和岗位工资待遇。对于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因受岗位数量限制降低层级聘用的人员可暂时保留原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现聘岗位领取。在第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聘,按新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工资待遇。
5提前离岗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岗位设置时按本人离岗时的职务,比照本单位相应岗位等级条件,确定其岗位等级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岗位总数,不计入计算相应岗位类型人员结构比例的基数内。
6.在日至原所在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束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照其退休时的职务,比照本单位相应岗位等级条件,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以其薪级工资和重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核定退休费。新的退休费标准从原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兑现新的岗位工资的当月起执行。
7.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中小学、幼儿园应按国家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8.“双肩挑”人员原则上不能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要明确其主体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以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从事部分教育教学工作并完成规定教育教学任务,按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有关要求参加直接聘用或竞聘上岗。
9.工勤技能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原则,必须是在岗位有空缺,符合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条件,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有一年优秀者才能参与竞聘,同等条件下,考核优秀者优先。首次聘用,只能聘到相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已确认聘干身份的,可根据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到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1)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2)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的;
(3)弄虚作假、伪造获奖证书或剽窃、抄袭的;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5)有严重失职、失误行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6)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7)长期在编不在岗或擅自离岗,拒绝参加竞聘的;
(8)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9)不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
11.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合同后,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九、工作要求
1.为加强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局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县教育局负责所属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各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所属单位的岗位设置、类别设置、等级设置、结构比例要客观掌握,及时和上级部门沟通解决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做好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3.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领导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平稳有序进行。维护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实施步骤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务必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具体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宣传动员阶段(10月31日前)
1、成立局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2、各学校对本单位的各类人员进行全面摸底登记。掌握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人员聘用情况和在编在岗人员结构状况等,并分别进行填表分析,为岗位设置提供依据。
3、组织动员、学习宣传。各单位组织教职工学习国家及省、市、县文件精神,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规定,方法和要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填报基本情况表,做好岗位设置的基础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教育局制定好教育系统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人员结构等相关情况,提出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核准方案。各校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审核表经县教育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上报市人事局核准。县教育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审核各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岗位类别、等级划分,结构比例等级设置是否合理,岗位设置工作程序是否合适,岗位聘用办法是否规范,报送材料是否齐全等。
3、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明确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等级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任职条件和相关待遇等,编制本单位不同岗位、不同等级的岗位说明书,作为人员聘用、聘后考核的主要依据。
4、开展岗位聘用工作。根据“县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和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审核认定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将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及签定聘用合同情况报县教育局审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备案和认定,对按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附一:《教育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附二:《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三:《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审核表》
附四:《xx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
&文章来源莲山课件 w ww.5 Y K j.Co 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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