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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伊利诺伊州矫正工作考察报告
来源:中国监狱工作协会&
作者: 何中栋&
     日至6月15日,北京市委政法委司法代表团一行6人到美国伊利诺伊州进行了为期3个半月的学习考察,监狱工作是此次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期间,我们先后访问了伊利诺伊州矫正局、更安全基金会、约翰霍华德监狱协会以及12所1-8级安全戒备等级的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监狱,同时访问了库克郡矫正部及其所属的矫正中心(相当于我国的看守所)、军事训练营(Boot Camp)。现将考察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伊利诺伊州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一)伊利诺伊州矫正体系情况。可以分为四大部分,即:1、州矫正机构。伊利诺伊州政府内设矫正部,该部门是伊州政府最大的一个部门,下辖28个矫正中心,不称监狱(以下为便于理解多称为监狱),而是称“矫正中心”(correctional center);此外,附属在以上矫正中心的机构有:接收和分流中心4个(其中女犯接收和分流中心1个),中度安全戒备单元2个,最低安全戒备单元4个,工作营(work camp)7个,监禁项目2 个;同时设有假释机构。共有管理人员约11000名,其中假释官员451人(其中地区假释监督官员2人,现场假释监督官员30人,性犯罪假释监督官员4人,现场假释监管官员372人,性犯罪假释监管官员43人)。2、郡、市矫正机构。相当于我国的公安局看守所,主要关押未决犯和刑期1年以下的罪犯。3、社区矫正机构。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分属于法院、郡市矫正部和伊州矫正部管理,法院主要管辖缓刑罪犯,郡市治安部(相当于我国公安局)管辖受到军事训练(Boot Camp)处理的罪犯,伊州矫正部主要管辖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4、州少年司法部。2006年前从州矫正部分离,专司未成年罪犯矫正工作。   (二)州矫正机构设置情况。根据安全警戒等级划分为高、中、低和过度中心四大级8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安全戒备,共有7所,含女子监狱一所;二级为安全中度安全戒备,共有4所;三级为高中度安全戒备,共有8所;四级为中度安全戒备,共有6所,含女子监狱2所;五级为高低度安全戒备,共有3所;六级为低度安全戒备,共有4所;七级为低低度安全戒备,共有13所,含女子监狱2个;八级为过度安全等级,共有8所,含女子监狱1个,其中两所由伊州矫正部委托“更安全基金会”进行管理。矫正机构除按安全戒备等级分类之外,伊州矫正机构还按性别分为男性矫正机构和女性矫正机构;按是否成年分为成年罪犯矫正机构与未成年罪犯矫正机构;此外,还专设了涉毒类罪犯矫正机构、老病残罪犯矫正机构和非团伙罪犯矫正机构。   (三)州矫正机构关押能力情况。全州成年押犯约45000名;同时负责监管33500名假释罪犯。各个监狱关押容量参差不齐,差异很大,据日统计资料显示,28个监狱中,其中关押3000名以上的监狱有2个,2000名以上的监狱有2个,名的监狱有12个,名的监狱有4个,500-1000名的监狱有3个,500名以下的监狱有10个。关押最少的一个监狱为8级监狱仅仅61人。而未成年矫正机构中,少年司法部管理未成年在押罪犯1490名;同时负责监管2080名未成年假释罪犯。所管理的8个未成年罪犯矫正机构中,设计关押能力最大的为344人,最小的仅40人,其余6个按关押能力依次为318人、276人、180人、156人、130人和86人。   (四)州矫正机构关押的罪犯构成情况。据日统计资料显示,全州押犯共45548名,其中黑人罪犯26772人,占58.8%;白人罪犯12935人,占28.4%;西班牙裔罪犯5626人,占12.4%;其它罪犯占0.4%。性别构成中,男性罪犯为42722人,占93.8%,女性罪犯为2826名,占6.2%。犯罪构成中,涉毒型罪犯比重大,占21.5%,其次是谋杀罪犯占20.1%,再次是性犯罪占16.1%和盗窃犯罪占6.8%。性别构成中,18周岁以下的77人(未成年罪犯主要由少年司法部所属矫正中心关押),占0.2%;18-60周岁的44573人,占97.8%;60周岁以上的898人,占2.0%,其中80周岁以上的有12人,岁数最大的为85岁;关押罪犯平均年龄为35岁。   (五)州矫正机构罪犯分类情况。在美国,罪犯分类被认为是一种管理的工具;同时也被认为是分析罪犯的问题和决定适宜的治疗方式的过程。罪犯分类的初始功能是为了给罪犯安排适宜的监狱、住所和劳动岗位。分类时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身体、精神、智力、酒精和药物依赖、文化程度、工作经历、技能、家庭和朋友等等①。从2008年6月底伊州罪犯分类情况看,男犯被关押在高度戒备等级监狱的占18.4%,被关押在中度戒备等级监狱的占56.9%,被关押在低度戒备等级监狱的占24.7%;女犯被关押在高度戒备等级监狱的占39%,被关押在中度戒备等级监狱的占53%,被关押在低度戒备等级监狱的占8%②。   (六)罪犯教育。从查阅有关资料和现场参观情况看,伊州比较重视对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罪犯的教育,但主要是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没有专门的形势、法制、思想和道德教育,但每个监狱都设有教堂。伊州矫正部设立了成人教育和职业服务办公室,各个监狱教育设施比较齐全,设有图书室(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监狱必须设立法律图书室)、教室、教堂等,也安排了许多教育培训项目,如GED学历、成人基本知识、愤怒管理、生活技能等教育,一些监狱还结合押犯特点开展一些针对性的教育项目,比如女犯监狱对罪犯进行如何当好母亲的教育等等。   (七)罪犯劳动矫治和职业技能训练。在美国监狱,罪犯可以不参加劳动,劳动不是罪犯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自愿参加的,参加劳动的罪犯能获得一定的报酬,因此许多罪犯都愿意参加到劳动中来。据介绍,伊州很多监狱除维护性劳动外,还积极开展一些生产性劳动,即商业性劳动,全州有19所监狱共开发了38项生产劳动项目,包括食品加工、牛奶和果汁、家具、眼镜等项目,大约能为1000名左右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此外,一些监狱还组织罪犯进行抗洪抢险、参加灾后社区清理等公益性劳动。同时,他们还比较重视罪犯的技能培训,许多监狱都开设了一些比较务实的技能培训项目,比如木工、园艺、理发等。但由于美国劳工组织认为“监狱劳动是对社会自由雇工的威胁”,工厂主认为“市场上他们难以与雇佣犯人劳动力的公司竞争”,因此许多州立法限制监狱的生产③。这就使得监狱提供的劳动岗位是极其有限的,许多罪犯整日无所事事,特别是在一级监狱,罪犯每天必须拘禁在监舍中23小时,只有1小时的放风时间,大部分罪犯不能得到有效的劳动矫正和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也得到美国一些有识之士的批评。   (八)监狱工作评价标准。对监狱工作如何衡量,学界争论很大,美国也如此。但把重新犯罪率作为评价监狱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美国一些学者的观点。美国学者E尤金米勒在《改革监狱管理技术》一文中指出:“对再犯进行的研究的确可以用来说明监狱使犯人复归社会的成功或失败。”伊利诺伊州也非常重视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工作。据伊利诺伊州矫正部主任瑞马克师(Remarks)在日召开的约翰霍华德协会年会上的报告:“这个部(即矫正部)将要并且应当这样被评价――不仅仅是取决于确保公共安全的能力,而且同样也应当面工作或学习,晚上到监狱住宿)各一所。此外,他们还把触角伸到更高戒备等级的监狱开展“就业准备”(Job Prepareness)项目,积极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九)伊利诺伊州约翰霍华德协会(The John Howard Association of Illinois?)。此协会成立于1901年,位于美国著名学府西北大学校园内,是一个致力于维护罪犯权利的民间组织,受伊州矫正部的委托对伊州监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由协会的工作人员、董事会成员、咨询委员会成员、大学实习生和志愿者等来实施,其中志愿者包括牧师、商人、大学教师、刑满释放人员和其他人员。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罪犯医疗、教育、卫生、人身安全能否保障等。每次检查后,协会都要形成检查报告在网上公示并印制500-600份发放给相关政客和慈善机构。   (十)矫治工作志愿者。伊利诺伊州社会志愿者进入监狱进行志愿服务比较活跃,2009年,全州共有5000名志愿者进入到监狱对罪犯提供志愿服务,另捐赠了200多万美元和大量物质给罪犯。志愿服务非常广泛,包括提供毒品和酒精依赖治疗、宗教服务、圣经学习、劳动技能培训等。   二、伊利诺伊州及美国矫正工作考察印象④   (一)监狱押犯爆满。7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刑事政策的调整,监狱押犯猛增,据伊州约翰霍华德协会介绍,伊州监狱押犯从70年代的约7000人增长到2010年的47000人。伊州28个矫正中心和8个成人过度中心共36个押犯机构中,有31个机构收押的罪犯均远远超过实际设计的关押能力。全州36个押犯机构设计的关押能力是29960人,2009财年实际关押45529人,超押15569人,超押率达52%。   (二)黑人和涉毒罪犯比率高。这是伊州监狱押犯的一个突出特点,两类罪犯分别占58.8%和21.5%。因此监狱的管理和教育也明显地围绕着这个特点开展相应工作。   (三)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尽管伊州重视减少重新犯罪率的工作,把这个指标作为评价监狱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经过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2009财年罪犯重新犯罪率仍为51.3%。据约翰霍华德协会介绍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对罪犯教育不够,尤其是技能教育不足;二是罪犯有犯罪记录,出狱后雇主一般不愿意雇佣他们;三是罪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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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考察外国籍罪犯管理和移管制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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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考察代表团 来源:司法部网  按照司法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安排,2007年12月8日至12月21日,以司法部协助外事司郭建安司长为团长的中国司法代表团一行十一人,对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监狱矫正制度和外国籍罪犯管理移管制度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一、考察的基本情况  这次考察访问日程安排紧密,参观考察内容丰富。代表团先后参观访问了新西兰奥克兰监狱、惠灵顿的爱罗哈特 女子监狱、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银水监狱(羁押分流中心)、新南威尔士州矫正发展和服务学院等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罪犯管理、矫正官员的培训和外籍犯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考察。  澳、新两国有关部门对这次考察访问非常重视。新西兰矫正总署署长白瑞先生亲自率矫正总署各有关方面的负责官员在总署本部接待代表团,就本国罪犯矫正制度作了全面的介绍。澳大利亚司法部司莱恩副司长率司法部负责罪犯假释、外国籍罪犯的对外移管科的官员共12人就澳大利亚的罪犯假释制度、外国籍罪犯管理和澳大利亚的罪犯移管制度向代表团做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邀请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的参赞参加了交流。此前,郭建安司长等还与澳大利亚司法部负责引渡和司法协助事项的官员进行了小范围会谈,就双方共同关切的事项进行了探讨。  本次考察访问过程中,代表团通过与新西兰矫正总署、奥克兰监狱的监狱长、奥克兰所在的北方矫正区的顾问、惠灵顿爱罗哈特女子监狱的监狱长、澳大利亚司法部官员、新南威尔士州银水监狱的监狱长和副监狱长、新南威尔士州矫正发展和服务院等参观访问单位的官员所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对澳、新两国的监狱管理制度、罪犯假释制度、外国籍罪犯管理以及罪犯移管制度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  访问考察期间,代表团对每一次考察的重点问题都作了认真准备,交流中大家积极提问。每次考察结束后,代表团都组织大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总结,使大家对考察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无论是参观考察还是参加会议交流,每一位成员都遵守纪律,着装规范,作风严谨。考察访问之余,大家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形成了一个团结温暖的集体,保证了顺利完成考察访问任务。  二、新西兰的矫正制度  (一)关于新西兰惩教制度的基本情况  新西兰矫正总署是政府中最大的部门之一,其职责是:管理监狱(包括关押未决犯)和罪犯社区矫正业务,向法院提供罪犯的有关信息,为假释委员会提供罪犯服刑期间的有关信息,以协助确定罪犯能否假释。到2007年9月30日共有6611名职员。其中惩教官员3194名,缓刑官员709名,(惩教)辅助人员55名,社区工作监督官员 238名,心理学家 86名,(劳动)指导官员 271名,护士159名,1111名总部和分区官员,其中总部官员300名。国家每年拨付74200万(新币)元经费,其他来源的款项3600(新币)多万元,包括社会捐助和罪犯劳动产生的收入。惩教总署拥有10亿8000万元的资产。  惩教总署内分为两大系统,一个是监狱服务系统(即监禁系统),另一个为社区(社区矫正)、缓刑和心理服务系统。在总署设有6个部门,分别为监狱和矫正管理部、政策制定与研究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署长办公室、信息开发和基础建设部、财政预算和计划部、组织发展(人事培训)部。新西兰矫正系统分若干个大区,共有20个监狱,关押总容量为8459个床位。其中17个男犯监狱,3个女犯监狱。新西兰原来有私人经营的监狱,现在全部收归国家管理,由国家统一经营。到2007年6月30日,监狱内共关押着8082名罪犯,其中毛利人占总数的50.4%,女性罪犯占总数的6.2%,30岁以下的占44%。2006年-2007年政府平均每年用在一名在押罪犯的费用为76639新西兰元(折合人民币为467498元)。平均每天用于罪犯的费用为209新西兰元。在押犯中,犯各种罪的比例分别为:暴力犯罪占28.5%,毒品犯罪和反社会犯罪占8.5%,诈骗犯罪占17.6%,严重交通肇事犯罪占7.4%,性侵害犯罪占16.5%,财产损害犯罪12.5%,行政管理犯罪 0.9%,滥用财产犯罪 0.5%。罪犯平均在监狱内服刑时间为9-10个月。新西兰重新犯罪率很高,目前统计数字为68%。  在新西兰,罪犯被判刑后,一般在两周内由专门部门对其进行分类评估,其中也有监狱的官员参与。分类时参考的因素是:(1)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2)刑期长短;(3)暴力倾向是否严重,有无逃跑倾向等。根据评估结果,将罪犯分配到不同的监狱内去服刑。服刑期间的罪犯,也是按照相同的方法,每6个月进行一次重新分类评估,然后确定罪犯应在哪个监狱或者在哪个监区服刑。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服完一定刑期后,监狱会考虑建议将其放到社区内矫正(这也是目前新西兰为缓解罪犯人数增长较快压力的一种措施)。目前,新西兰有160名犯人白天出去到社会上去工作,晚上回到监狱。这部分罪犯一般表现好、犯罪轻微(刑期较短),这种方式也适用于临近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在此期间不能按时回到监狱,则会被起诉加刑,重新监禁。  新西兰对罪犯参加劳动有特殊的规定,只有经评估认为没有危险的罪犯才有机会参加劳动。目前新西兰全国大约能为总数40%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惩教总署目前正在积极努力,力争提高到60%。劳动的项目主要涉及林业、牧业、汽车修理等。罪犯参加劳动,生产出合格产品会给一定的报酬,存入罪犯个人账户,用于罪犯购物和将来释放后的生计。罪犯平均工资是每小时1元新币。罪犯生产的产品同样卖到社会市场,而且和社会企业的价格相同,在税收上没有优惠。监狱的生产指导人员一般也是公职人员,属于矫正总署下各分区向监狱派出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从社会上临时聘请技术指导人员。  98%的罪犯可以获得假释。假释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人员构成大部分是法官,也有社区代表。罪犯服完规定的刑期(又称不得假释期,是由法官在判决时宣判的,一般情况下是所判刑期的三分之一,无期徒刑罪犯的不得假释期为10年),就可以向假释委员会申请假释。罪犯所在监狱会向假释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介绍该罪犯在监狱的服刑表现情况。假释委员会综合这些情况,并征求被害者的意见,再考虑罪犯本人有无固定住址等因素,做出是否批准其假释的决定。罪犯在假释期间,假释委员会的人员和社区监督人员会定期考察,罪犯本人也要向假释官员报告自己的情况。如发现罪犯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就要将其收回监狱。  2、所参观监狱的基本概况  奥克兰监狱由4个监狱组成,包括1个中等戒备监狱和3个低戒备度监狱。我方代表团本次参观的是中等戒备的监狱,有床位680个。在这个监狱,监狱内部是一个封闭的整体,所有通道门均是AB门,开启和关闭均由监狱管理人员管理。罪犯的所有活动,均可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罪犯的娱乐(打篮球等)均是被批准后分时段分批进行。这个监狱有两个严管监区,各有28个房间,每个房间都是居住一人,面积大约6-7个平方米。所关押罪犯大多是精神和心理有问题的罪犯。代表团参观了两个生产车间,一个是缝纫车间,另一个是电子装配车间。缝纫车间主要生产监狱系统自用的床垫、塑料包,另外也生产拉链包。电子装配车间主要生产日光灯的镇流器。监狱的产品没有独立商标,主要是为社会企业作来料加工。罪犯劳动时间一般是8:30-13:30。产品销售收入一部分作为罪犯工资,一部分监狱留存。  爱罗哈特女子监狱建于1994年,曾经作为1所未成年监狱使用,现关押成年女犯。是一所中等戒备的监狱。它和瑞姆塔卡监狱、惠灵顿监狱一起组成新西兰惠灵顿监狱分区。爱罗哈特女子监狱关押容量为154人,现关押100人。罪犯主要习艺劳动有烹饪、洗衣、园林等,劳动时间一般为每天7小时。罪犯有违纪行为可以关禁闭,期限一般为7-14天,长的可以延长到28天。另外,该监狱还有4个房间用于关押有高度危险的罪犯,如有自杀倾向、情绪精神不稳定等。罪犯自己也可以申请到这4个房间。  3、新西兰对外国籍罪犯的管理  目前在新西兰监狱中共有541名外国籍罪犯,涉及8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具有中国国籍的有41名。在新西兰,外国籍罪犯和新西兰籍罪犯享受同样的待遇。如果语言有障碍,监狱会联系通晓该罪犯母语的志愿者提供帮助,有时候也到社会上聘请翻译,费用由监狱申请国家支付。对外国籍罪犯也适用假释,但是要受到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移民局会参与外国籍罪犯的假释,假释委员会通常会考虑由于是外国籍罪犯的原因,适当延长不得假释的期限。  4、新西兰有关罪犯移管的制度。  目前,新西兰法律规定,不得对罪犯移管。据矫正总署的官员介绍,因为外国籍罪犯管理中碰到的问题较多,总署主张对外国籍罪犯实行移管,但是尚没有通过关于外国籍罪犯移管的法律。(矫正总署的一名官员说:政府认为一个国家没有义务执行其他国家的法律来对罪犯进行矫正)  三、澳大利亚的监狱管理、外籍犯管理及移管制度  (一)澳大利亚相关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是个联邦制国家,共有6个州和2个特区。联邦和各州(特区)都有自己的刑事法律,澳大利亚没有全国性的监狱法和全国性的监狱管理部门。监狱法由各州自行制定。各州根据联邦法律和州立法,设有矫正服务部门管理监狱、社区矫正中心。各州设有独立的假释委员会。各州制定罪犯管理模式,教育计划,承担罪犯管理的所有费用。罪犯判刑后,服完法律规定刑期(不得假释期)后,可以申请假释。监狱向所在州的假释委员会提供罪犯服刑表现情况。假释委员会做出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决定。罪犯假释时,假释官会向假释罪犯宣布罪犯假释后必须报告的有关内容,包括:居住地、日常活动、旅行、移居国外等。假释期间,监督官员定期去社区了解假释罪犯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就要撤销假释,重新收回监狱。  澳大利亚没有设立联邦监狱,但是有联邦罪犯。联邦罪犯包括因为社保贪污、骗税、贩运毒品犯罪三种类型的犯罪。各州的罪犯犯罪类型包括谋杀、伤害和财产犯罪等。全国共有700名联邦罪犯,因为没有联邦监狱,他们被分散在各个州的监狱服刑,其管理方式和处遇与州罪犯一样。对联邦罪犯,假释由司法部长决定,司法部长会向被假释罪犯发布假释令,并明确宣布假释后应遵守的规定,如有违反,收回监狱。相关法律还规定,联邦罪犯可以提前释放(而且只适用于联邦罪犯),提前释放的条件只限于患有严重疾病和与警方有良好合作这样两种情况。提前释放的决定权仅限于司法部长。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总督有权赦免罪犯,但是总督的这项权利一般不行使。  (二)澳大利亚监狱的管理  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澳大利亚监狱共有27224名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中有5724人自报出生地为澳洲以外的国家,但是这些人中,可能有一部分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或获得了澳大利亚永久居住权。全国所有押犯中,有21500人是澳大利亚出生的,占总数的79%。有710人来自新西兰,占3%。有662人来自英国和爱尔兰,占2%。有610人来自越南和黎巴嫩,占2%。按照2007年6月30日的统计信息,在被判刑的罪犯中,犯以下6种罪的占到了70%。一是有故意伤害犯罪(16%);二是性侵犯(13%);三是非法入境犯罪(占12%);四是杀人犯罪(占10%),五是妨碍司法(占10%),六是毒品犯罪(占10%)。  在澳大利亚,从罪犯被指控后关进监狱(羁押中心)开始,就对每一名罪犯进行危险性综合评估,制定矫正方案。评估的内容和新西兰相似,包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监狱的潜在危险、对其他罪犯的潜在危害等。根据评估的结果将罪犯分流到不同监狱,评估报告送交罪犯服刑监狱,以便监狱采取应对措施。这种制度特别强调对罪犯的个案矫正,即一人一方案,以保证矫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罪犯服刑以后,每6个月组织一次对罪犯的危险性重新评估。监狱管理人员如发现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有所偏差,会向有关部门汇报,进行重新评估。  在对罪犯的管理中,依据评估结果,监狱将罪犯分为AA、A1、A2、B1、B2、C1、C2、C3八个管理级别,每个级别依次对应从严到宽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处遇内容。如果在服刑期间,经过评估危险程度降低,则罪犯的服刑环境和处遇由严格向宽松变化。如果经评估后罪犯的危险程度增大,则反之。AA级是危险程度最高、管理最严的,关押对象一般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A1级别一般是有暴力倾向或对抗管理、没有转化的罪犯。越狱犯最低的关押标准是A2级别。男犯和女犯有所区别。女性罪犯一般最高的关押级别相当于男性C1的标准。外国籍罪犯一般到C1以后,因为不能享有周末回家和年假等,就不再向更为宽松的C2级别移送,而是等待假释或者移管。这种评估和管理一直贯穿于罪犯服刑全过程。这种模式对科学分类管理罪犯,提高防范和矫正的针对性,降低行刑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有一定负面影响,因为澳大利亚地域广阔,而评估周期较短,需要将罪犯不断地从这个监狱转到另外一个监狱服刑,给各州和监狱带来一定负担。正如银水监狱的副监狱长所说:我最头痛的事就是要不停地将罪犯转来转去。  (三)澳大利亚对外籍犯的管理  在澳大利亚,对外国籍罪犯和澳大利亚籍罪犯一样管理,外国籍罪犯的服刑规定是由各州或特区制定的,并不完全相同。因为被认为有逃跑的危险,外籍犯没有每个周末回家的待遇。对于语言障碍问题,一般由监狱聘请翻译并承担费用。外国籍罪犯刑满后一般要递解回国。对外国籍罪犯也适用假释,外国籍罪犯假释时要由移民局来决定该罪犯能否留在澳大利亚。即使不能留在澳大利亚,外国籍罪犯和联邦罪犯一样同样可以获得假释。如果外国籍罪犯没有充分理由延长或获得签证,假释后会被立即遣返回国。  到2007年6月30日,在澳大利亚有141名已判刑的出生地在中国的罪犯(根据罪犯自报情况统计),但并不全都具有中国国籍。新南威尔士有98人,维多利亚有27人,昆士兰有8人,南澳大利亚有3人,西澳大利亚有5人。  (四)澳大利亚的罪犯移管制度  澳大利亚是一个移民国家,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分别与美国、加拿大、法国、南美洲和非洲进行过罪犯移管方面的接触。1985年,澳大利亚加入了欧洲理事会被判刑人移管公约,1983年加入阿拉伯司法合作协议,为罪犯移管法最后出台奠定了基础。1997年澳大利亚通过了罪犯移管法。之后,澳大利亚关于罪犯移管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起来。2002年9月26日,澳大利亚与泰国签署了罪犯移管条约,这是澳大利亚对外签署的第一个关于罪犯移管的条约。2003年1月,澳大利亚与欧洲议会签署的罪犯移管条约开始生效,意味着澳大利亚可以与欧洲议会的成员国在协议框架下进行罪犯移管。2006年4月23日,澳大利亚与香港签署的罪犯移管条约生效。2007年9月9日,我国与澳大利亚签署了罪犯移管条约(目前尚未生效)。截至到目前,澳大利亚已经与世界上6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罪犯移管条约。  从2002年至今,澳大利亚共接到280份关于罪犯移管的申请,其中有222起申请从澳大利亚移管到海外,有58起申请从海外移管到澳大利亚;实施移管的有44起,其中40名罪犯按照移管协议被从澳大利亚移送到加拿大、美国、法国、希腊、荷兰、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等国家;有9名罪犯从泰国、香港、西班牙、英国和美国被移送到澳大利亚服刑。有123起移管申请因故没能实施,包括98起申请移管到海外,25起申请从海外移管到澳大利亚。目前尚有120余份申请没有启动,其中申请移管到海外的有98起。  澳大利亚与每个国家签署的移管协议内容,会因为双边的要求不同而有所差异。办理个案移管时,澳大利亚司法部的官员还要征求移出或移入州的意见。按照罪犯移管法,罪犯从海外其他国家被移管到本土后,澳大利亚在刑期问题上倾向执行原判决,包括非假释期的确定等,同时也考虑原判外国法院的最高刑期。  四、对相关工作的建议  通过为期14天的考察访问,代表团对两国家的矫正制度和罪犯移管制度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感到澳、新两国的有关罪犯矫正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监狱管理和社区矫正制度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我国罪犯移管制度刚刚起步,通过这次对澳大利亚比较成熟的罪犯移管制度的考察,对于更好地办理罪犯移管个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代表团颇受启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依法行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适当扩大假释比例  根据考察掌握的情况,澳、新两国的罪犯基本上都是通过假释获得释放。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除去法定几种类型犯罪的罪犯不得假释外,原判有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对罪犯适用假释的情形偏少。主要症结在于监狱机关、法院担心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相关责任,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造成掌握从严,有的省份甚至近几年来一起假释案件也没有提请过。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假释罪犯将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督管理,重新犯罪率会大大降低;同时还应充分认识到影响罪犯假释后犯罪的因素很多,不能单纯的归根于监狱的改造不利,应当在加强管理和深化认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罪犯的假释数量。  2、借鉴监狱管理和危险评估模式,完善我国监狱的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和个案矫正制度  澳大利亚从罪犯(包括未决犯)刚刚被关进监狱就实行危险评估,制定个案矫正方案,对罪犯基本做到了因人而异实施矫正,增强了改造和教育的针对性,同时使罪犯处于一种动态的管理中,提高了罪犯约束自己的行为,追求更宽松生活环境的自觉性,从而促使罪犯努力戒除恶习,遵规守纪,积极改造。  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情况看,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怎样更好地运用这项制度,使其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更科学地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以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尝试。如,澳新两国在罪犯假释前的一段时期内,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白天外出工作,就能使罪犯更早接触到社会,更好适应社会的环境,更容易融入到社会。新西兰监狱管理明文规定,按照罪犯危险性的高低来配备管理人员的数量。危险性最高的,管理人员和罪犯的比例是1:3;危险程度中等的,比例是2:20(至25);危险程度低的,比例是1:20。我国在这方面应进一步进行充分调研,制定更为合理的分类方案,科学配置警力,既缓解监狱警力不足的压力,又增强对罪犯的改造效果。  3、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降低行刑成本,减少重新犯罪  澳、新两国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完善,大部分罪犯被放置到社区接受矫正,而且行刑效果较好。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逐步在全国铺开,应当进一步坚定对这项工作的信心和使这项专门化、专业化的方向,尽快通过相应法律法规,以解决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和深入发展的法律和体制性障碍,使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为减少重新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作用。  4、从防范和安全角度出发,对监狱建筑的功能性选择应当更加科学实用  在新西兰,监狱内部是一个封闭的整体。罪犯的监舍、劳动区、运动活动区域是一个相连的封闭区域,经过封闭的通道,可以从监舍直接到达劳动车间和运动场。所有通道的两端均是AB门,没有管理人员帮助,通过两道AB门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新西兰中度戒备以上的监狱外围均是两道网围墙,两墙相距大约十米。外围墙也以铁栅栏式围墙居多,外墙的顶端均是由圆式滚网构成。这种设计增加了罪犯的从围墙逃跑的难度。  我们访问的新西兰的监狱大门都非常简易,没有豪华气派的门楼。如果不仔细观察,难以想象这就是进入监狱的唯一通道。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在监狱建设中很好地借鉴。  5、本着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依法对外国籍罪犯管理  澳、新两国均没有对外国籍罪犯区别对待的制度,这可能和两个国家均是移民国家有关。加上两个国家的教育事业、医疗保障比较发达,外国籍罪犯在服刑中存在语言障碍、医疗问题的现象并不十分突出。在我国对外国籍罪犯的管理实践中,碰到的问题较多,语言障碍和医疗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如:燕城监狱在2007年就支出外国籍罪犯信件翻译费用达4万余元,而这项支出又没有专项经费支出项目列支。在2007年,有一名外国籍罪犯患尿毒症,仅半年的治疗费用就达7万余元。这些都给监狱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因此建议将外国籍罪犯相对集中关押于大中城市,便于监狱借助社会力量解决罪犯的语言障碍困难。同时完善有关程序,对患有严重疾病又不适用保外就医的外国籍罪犯考虑运用假释手段,将其假释。当然,对于外籍犯假释存在的无法由我国有关机关监督的问题需要尽早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解决。  6、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完善我国对外国籍罪犯移管制度。  近年来,我国关押外国籍罪犯的人数增长较快。从当前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形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移管条约中来。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移管制度,加强与相关国家司法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籍罪犯实施移管,将是对外国籍罪犯管理模式的重要选择之一。我部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运作程序,并早日探讨从国外向国内移管罪犯的实践。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司法部代表团组成:  团长:郭建安  成员:李静、马林、郭际唐、任永安、王颀、曹新良、邢行、刘保松、金勇、关晴天  执笔:金勇、任永安  修改审定:郭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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