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财产不能抵扣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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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还款 债务人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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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逃避偿还,转移财产,当遭遇这种情况,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有权撤销,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年,张某自己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店,生意一直很红火,没到两年就已经有了三十多万元的积蓄。得知张某有钱后,他的朋友们就陆续地找上门来借钱。
  陆某是张某的对门邻居,平时两人关系不错。因为儿子要,但女方要求男方必须有房子才肯出嫁,无奈之下陆某找到了张某,从张某手里借走了20万元用于购房。时陆某信誓旦旦地说可以将自己价值30万的丰田车给老张,并承诺在2013年底一定能还钱。老张碍于情面便将钱借给了陆某,但并没有与陆某办理车辆抵押手续,也未实际车辆。
  可谁知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后来的几年中,陆某因为失败负债累累,连房子都赔给了银行,剩下的唯一财产就是那辆丰田汽车。到了2013年底,陆某根本无力偿还老张的债务,但也不想失去这辆车,于是将自己的丰田车赠送给了自己的外甥,并进行了公证。陆某打算即使张某告到法院,因为自己没钱,法院也没办法任何财产。
  遇到这样&坑人&的朋友,老张又急又气。那么,张某应该怎么做才能要回钱呢?
  本案中陆某在还钱期限到来后将唯一的财产丰田车无偿赠给自己的外甥,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老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陆某赠车的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陈律师建议张某应尽快将车辆予以保全,以避免车辆再次被转移。
  如今,在民间借款中有好多种逃避债务的方法,转移财产就是债务人常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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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说,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品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有价证券;
  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和财产。
如果借款人到期还没有还钱,在法律上说,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品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 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有价证券;
  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和财产。
如果借款人到期还没有还钱,在法律上说,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品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 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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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还款”的含义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
作者:案件部
浏览量:1494
&&& 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 2010年8月,王先生向张先生借款10万元,请李先生作保,并在保证书中写明&若王先生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王先生去了外省,张先生遂直接以李先生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李先生认为,保证书中已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有责任也应仅限于还本,而无付息之义务。
&&& 《》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见,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没有明确保留先诉抗辩权的,则保证人将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从本案来看,李先生在保证书中写明&若王先生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不能还款&并不是指到期后不还款、不履行,而是指&不能&,即没有财产还款。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出现不能还款的情况呢?只能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就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称为&不能履行&。倘若债务人具有一定的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则不能称其为&不能履行&。相反,如果保证书中的约定为&若王先生不能按期还款,愿代为履行&,则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仲裁庭认为李先生在保证书中的措辞已明确包含了保留先诉抗辩权的含义,也就是说,他承诺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张先生不能直接向李先生主张权利,而应当先向王先生主张,应当先以王先生为被申请人或以王先生李先生二人为被申请人。仲裁庭最后裁决驳回申请人张先生的仲裁申请。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合同内容,不同的表述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对于可能涉及到的自己不熟悉的法律问题,应当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避免扩大自己的责任或者缩小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与合同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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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2012 (C)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黑ICP备号-1“金钱偿还”还是“以物抵债”,由不得债务人任性!
即便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金钱时可以物抵债,但债权人有权选择偿债方式
&&解读浙江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州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作 者:史凯贤
责任编辑:戚 谦
【阅读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经常会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时,可以通过&以房抵债&、&以车抵债&、&以股权抵债&等方式进行清偿。这种约定应如何理解,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时,债权人是否只能选择以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抵债呢?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供借鉴。
本案中,首科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了对恒基公司的债权,双方约定当恒基公司到期不能偿还首科公司金钱债务时,就以其持有的电站部分份额抵债。后因恒基公司到期未能以金钱方式偿还债务,首科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恒基公司以金钱方式偿还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恒基公司抗辩认为应该按照约定以其持有的电站部分份额抵债。
最高法院认为,类似的约定应理解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能以金钱给付的方法履行债务时,可以用资产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但在双方对具体如何以资产抵债没有约定且债权人未实际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有清偿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否则,会导致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限制和约束,不符合当事人签约本意,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关键词】&债权转让 以物抵债 逾期利息 违约金
【裁判要点】
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金钱债务的,则以其他资产抵债&,该约定应理解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能以金钱给付的方法履行债务时,可以用资产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但在双方对具体如何以资产抵债没有约定且债权人未实际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有清偿方式的自由选择权。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浙江晶兆莱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兆莱公司)(甲方,转让方)、恒基公司(乙方,债务人)和首科公司(丙方,受让方)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对乙方的元债权及相应诉权转让给丙方,以抵销甲方欠丙方等额债务;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乙方直接向丙方履行债务;乙方在获得融资款或股权转让后第一时间对丙方清偿债务,丙方则不再追究乙方清偿债务前的所有违约责任;如果乙方在日前未能获得融资款或电站转卖不成的情况下,乙方将元的债务转换成电站部分股权转让给丙方。首科公司于日出具《被告已付部分款额说明》,认可恒基公司已付款合计185万元。
首科公司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基公司支付债务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66万元。首科公司代理人在庭审时明确违约金466万元系逾期付款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日晶兆莱公司、恒基公司和首科公司共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上述法律的除外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晶兆莱公司对恒基公司拥有的债权以及晶兆莱公司对首科公司拥有的债务均已到期。因此,晶兆莱公司将拥有对恒基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首科公司,该债权属于到期债权,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恒基公司作为债务人即负有向首科公司作为债权人履行元债务的合同义务。恒基公司认为双方并未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首科公司诉讼请求所主张恒基公司应给付的债权转让款实为晶兆莱公司、首科公司和恒基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所形成的恒基公司对首科公司的债务欠款。双方均认可恒基公司已付款185万元,恒基公司还应支付的债务欠款应为元。
另对于恒基公司抗辩应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电站部分份额由首科公司享有履行还款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如果乙方在日前未能获得融资款或电站转卖不成的情况下,乙方将元的债务转换成电站部分股权转让给丙方&,只是双方所约定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虽然双方协议中表述为&股权转让&,但经审理查明,并不涉及恒基公司或电站股权转让抵账的问题。本案双方债权转让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恒基公司欠款数额具体明确,在恒基公司作为债务人并未按协议约定实际履行电站份额的转让,首科公司作为债权人也未实际受领的情况下,基于当事人之间金钱给付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首科公司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电站份额折价抵账的给付。若以此理解为债权人只能主张以电站份额折价抵账,而对债权人成为实现债权的一种限制和约束,不符合当事人签约本意,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恒基公司在清偿债务的实际履行中,所支付的185万元也是以金钱给付方式履行的还款义务,故对恒基公司主张依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电站部分权益份额折价抵付欠款的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首科公司主张恒基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问题。首科公司起诉时诉讼请求虽是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但其起诉时提交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说明》中详细陈述了466万元系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代理人在庭审中也对此再次予以解释和说明,明确了该项主张的实质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首科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不能视作对诉讼请求的变更。依前所述,晶兆莱公司转让给首科公司的债权属于到期债权,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恒基公司即负有向首科公司履行债务清偿的合同义务。此后,恒基公司除履行了185万元的部分还款义务外,尚欠元债务至今已逾两年仍未能清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虽然双方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恒基公司仍应依法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首科公司要求恒基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部分利息损失466万元,应予支持。恒基公司认为首科公司代理人授权系一般代理,无权将所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合同中无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等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和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恒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首科公司债务欠款元及逾期利息466万元。
恒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错误解释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确定&金钱给付&的债务履行方式与《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以资产抵债&的债务履行方式相违背。《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如果乙方在日前未能获得融资款或电站转卖不成的情况下,乙方将元的债务转换成电站部分股权转让给丙方。&上述约定应理解为&以资产抵债&的债务履行方式。双方在约定以资产抵债时设定了生效条件,即恒基公司在日前未能获得融资款或电站转卖不成。因此,双方应当在日后采取以资产抵债方式,将电站部分股权折价转让。双方当事人关于以资产抵债未约定履行期限,也未就如何履行达成补充协议,故首科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恒基公司转让电站股权以清偿债务。如果恒基公司拒绝以资产抵债方式履行,首科公司可以选择包括金钱给付在内的其他方式要求恒基公司清偿债务。恒基公司虽在日以后应首科公司的要求支付过185万元,但此种金钱给付的履行方式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变更了&以资产抵债&的债务履行方式。因此,在协议双方未明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协议第四条约定作错误解释,认为首科公司对债务履行方式有选择权,明显违背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2.原审法院判决恒基公司向首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66万元无法律依据。双方并未明确债务履行期限,也没有约定恒基公司到期未能付款的违约责任,所以首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首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首科公司答辩称:1.《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的约定系代物清偿的约定。代物清偿需要债务人确实的给付行为,并经受领人的受领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实际上是同意代物清偿的清偿方式,因此,只有经首科公司实际受领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原审法院对第四条的解释正确,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恒基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66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恒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晶兆莱公司、恒基公司、首科公司三方于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晶兆莱公司对恒基公司拥有的债权以及晶兆莱公司对首科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均已到期,晶兆莱公司将拥有对恒基公司的债权转让与首科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恒基公司作为债务人即负有向债权人首科公司履行元债务的合同义务。经债权人首科公司与债务人恒基公司确认,恒基公司已付款185万元,恒基公司尚有元债务未履行。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双方对恒基公司的剩余债务应以&金钱给付&还是&以资抵债&的方式履行发生争议。《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如果乙方在日前未能获得融资款或电站转卖不成的情况下,乙方将元的债务转换成电站部分股权转让给丙方&。该条款应理解为,债权人首科公司对债务人恒基公司不能以金钱给付的方法履行债务时,可以用资产抵债的方式即恒基公司电站的部分股权清偿债务。但双方对具体如何以资产抵债未作明确约定,亦未另行协商形成合意,在此情况下,首科公司应有清偿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首科公司向恒基公司主张金钱给付履行债务,恒基公司对首科公司的请求未提出抗辩,而是根据首科公司的请求付款185万元。恒基公司以金钱偿还了部分债务的行为,应视为债务人对金钱偿还债务的认可。将《债权转让协议》中以电站部分股份代物清偿的约定,理解为债权人只能主张以电站部分股份折价抵债,会导致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限制和约束,不符合当事人签约本意,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恒基公司应当根据首科公司的请求,以金钱给付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恒基公司主张以电站部分股权抵付欠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晶兆莱公司转让给首科公司的债权属于到期债权,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恒基公司即负有向首科公司履行债务清偿的合同义务。恒基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转让协议》中虽没有约定违约金,但不等于违约行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首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向恒基公司主张466万元,实为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未加重恒基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恒基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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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讨账,债务人能够接受并且还款呢
这几年,相信很多人都见识了的难处。有些人对于债务人真的是恨的咬牙切齿的,我们见识了很多的场景,有互相谩骂的,有打架的,也有威胁的,更有人赖在债务人家里的情况。以上这些都是非常恶劣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要钱就会变得更加的困难,债务人的心理就是那种,有钱也不给你的心理,何况这里有些情况已经触犯了法律。那么,怎样才能够让债务人接受,并且还款呢?
其实要钱的方式不一定是谩骂的,也可以是相互聊天的方式,通过聊天债权人可以知道债务人的情况,从而选择通过其他途径要钱。小张和它兄弟一起将钱贷给了投资房产的李老板。随着房产的回落,李老板可说是输的血本无归。最后,很多的房子都卖出去还账了,只留下自己居住的一套房子。李老板有很多的欠款,小张和他兄弟同时和李老板要钱。对于李老板的情况兄弟两个人也是有所了解的。所以,小张在要钱的过程中,不是采用强硬的态度,而是三天两头的问他可不可以打凑一点钱,自己确实困难,李老板觉得小张的态度非常好,本来也没有赖账的打算。于是,隔三差五的给小张还点钱,虽然很少,但是一直都在还。
而小张兄弟跟李老板的时候,总是让他把自己的所有欠款都还回来。一开始,李老板好说歹说,说自己没有那么多,一点一点还。可是小张兄弟不同意,让他的妻子去李老板家里用农村人的方式要钱,谩骂、哭闹等等。李老板也被气的不行,吵了之后,就说自己现在没钱,即使有钱也不会还。与此同时,小张通过和李老板的协商,将李老板居住的房子以高于市价的方式过户在了自己名下,李老板欠小张的钱就越来越少。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有很多的,同样借钱给别人,即使是同一个人,他们要钱的方式,也直接决定着他们能要回来多少钱。而自己没有更好的技巧时,最好的方式不是激怒债务人,因为那样根本不可能解决问题。而是应该通过专业的公司或者是机构进行讨要。当然,也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
想要让债务人接受并且顺利的还钱,讨要的过程中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不可以胡搅蛮缠,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一点一点的还。也可以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固定财产的顶账或者是抵押售卖。总之,方式方法很多种,而协商其实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就看的人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和债务人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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