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坯房交房验收标准月租价标准从何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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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估算房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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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 ​成​本​法​估​算​房​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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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公房的租金标准是什么_公房_中金网公房的租金标准是什么导读  公房的租金标准是什么  (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2、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二)独用成套公寓: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三)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四)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五)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六)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七)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八)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九)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注:  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  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承租户建筑面积公房的租金标准是什么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退保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人寿保险索赔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房产市场成洗钱温床公房拆迁补偿款能否继承拆迁安置获得的补偿款...清明节拼假攻略银行基金定投哪个好深圳率先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民币升值利弊公房拆迁补偿款能否继承信用卡分期付款主要有...根据规定“购房人可按安居房的成本价购买,也可按职工当年配置公房的价格购买。但差价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或由家庭成员各自单位协商承担”。...硬币卡喉领工资收三盆硬币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技巧有哪些黄金上的18k表示什么什么是滚动交割抚养权能否强制执行公房交易要注意什么阿拉善农...公房二、转让已购公房已满五年并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无需交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编辑责任编辑:酒鬼酒鬼文章关键词:房屋转让个人所...事项是什么在拆迁合同签订流程中要注意什么买房屋拆迁房需要注意什么退保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人寿保险索赔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公房拆迁补偿应该...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每户家...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公房的租金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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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网 .cn 沪ICP备号-1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问公共租赁住房的一些法律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的月租价格是按照什么标准收取的?有钱能够买断吗?
提问者:嘻嘻哈哈1166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对于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因此,公租房不能出租,转租。
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政策。公租房本意是解决买不起房子的低收入人群。每年应该核实一次,如果条件有变化是要要求退房给需要的人居住的。当然这个实际好像没有实施。(虽然租房合同有说明)现在有条件就住在里面吧。5年以后的事情现在不可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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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必须4位如何计算房屋出租所要缴纳的税收?_百度知道李平律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解除,房屋占有使用费可参照租金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但是鉴于承租人实际使用了租赁物,理应支付其占用租赁物期间的使用费。计算标准应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或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来确定。
案情介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658号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杨某某为上海市某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日,杨某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作为住宅使用,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张某(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该房屋主卧出租给乙方陈某某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总计25平方米。自日起至日止。月租金为7,3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向陈某某交付了房屋,陈某某亦按约向张某支付了租房押金共计14,600元。日,张某向陈某某发送了一条短信,告知由于陈某某2月未交房租,张某收回房屋。日,张某某强行撬门进入陈某某的卧室,将原告的大部分生活用品擅自扔在公共楼道上,致使陈某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日,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押金14,600元;2、判令被告赔偿HTC手机(价4,800元),压力锅(价360元),豆浆机(价400元),挂烫机(价320元),总计金额5,880元。
&被告张某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于日应付租金日没有支付房租,并在日仍没有支付租金,在此期间,被告与原告多次进行交涉,但原告始终没有明确回应。原告逾期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月租金的两倍14,600元作为违约金,现被告要求将原告所支付的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抵扣,不同意退还。
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涉诉房屋的承租人而并未所有权人,在未征得房屋有有权人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诉房屋转租给原告,事后该行为也未获得杨某某的追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故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房屋押金人民币14600元;
三、原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张某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6358元。
律师评析:
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被告张某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涉诉房屋的部分转租给原告陈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言外之意表明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只要在合法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即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被告已于日自行将原告在涉诉房屋内的物品搬离并收回涉诉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押金14,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租赁合同无效后,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
&本案中,由于租赁合同无效,故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双倍支付自日至日的租金12716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未给予支持。但是鉴于原告实际使用了租赁物,则理应支付日至日相应的使用费。至于具体计算标准,应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 &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文章来源:节选《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编著 李平律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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