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单位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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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丢失企业应赔偿损失
2012年12月,本律师代理一起单位将员工个人档案丢失案件,最后法院判决单位有过错赔偿员工损失7万元。因原工作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丢失,郝某至今一直无业在家,虽然所在的社区已多次为邢师傅提供了做的机会,但因他没有人事档案无法办理求职证,而与各种招工就业机会无缘。郝某原是市某公司的正式职工,1986年2月因被判处,单位随之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通知到本人。2005年,郝某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工作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他的户口所在地。随即找到原单位,被告知他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保部门无法为郝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手续。眼看自己就业无门生活无望,郝某遂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余元。天津市某区法院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告公司将郝某开除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郝某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将郝某人事档案丢失的天津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在本案中,郝某虽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却没有按规定将郝某的档案进行移交或进行妥善保管。郝某得到的7万元赔偿对于其个人生活来讲,恐怕也难解决长远问题。而对于一公司而言,因一名职工档案丢失就赔偿7万元也是一项不小的开支。本律师在代理的一系列档案丢失的案件中有所感悟,近几年,在审理一些案件中,因档案记载不全或档案丢失引起的举证不力的问题很多,一些企业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对档案内容补充不及时,丢件落件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企业几经撤并转制,对档案的管理上出现了漏洞。郝某的档案就是在其原工作单位几次转制的情况下丢失的,这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把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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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版:社会·与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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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版:社会·与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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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放在单位不见了
找回来了也不能免责;单位被判赔偿当事人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
●黄义涛 李露 最近,年事已高的李叔欲购买职工养老保险需提供个人档案,多次来到原单位的档案管理处查找却一直未果。于是,盛怒之下的他一纸诉状将原单位告上了法院,然而诉讼过程中,单位却说李叔的个人档案找回来了,这是怎么一回事?遗失的档案找回来了,原单位就可以免责吗?近日,蕉岭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局赔偿李叔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1000元,并将李叔的档案移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当事人: 欲买养老险,档案不见了 1989年李叔由蕉岭县五交化公司调入当地某局后即办理保职停薪合同,为期三年,合同规定每月应上交管理费20元,李叔在交了16个月的管理费后就一直未再缴交,也没有续订合同,并表示不再回单位上班,任由组织处理。某局按照规定决定对李叔做自动离职处理。 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由于一直未用到人事档案,李叔也未在意。今年,当他购买职工养老保险,需要用到职工个人档案时,才想起档案还存留在某局。于是,便到该局档案管理及有关部门查找档案,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找了几次都没找着。 李叔没有档案,社保部门就无法为其计算工龄,也不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年龄后无法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可能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医的困境。今年7月,无奈的李叔来到蕉岭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李叔诉至蕉岭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15万元作为其因档案丢失造成损失的补偿,及承担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元。 诉讼中,因某局找到了存放于单位的李叔的档案,李叔便申请变更诉求为判令某局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元,及在15天内将档案移交到人才交流中心。 原单位: 档案找回,赔偿损失无根据 庭审中某局辩称,因为李叔的档案经全面查找后已找到,并未遗失,故要求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无事实根据,误工费和交通费也理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 某局存在过错需赔偿 蕉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局有保管李叔档案的职责,事实上在其离职前也一直在保管其档案。当某局对李叔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后,某局负有依法及时转移其档案的义务,但某局一直未依法转移。当李叔到某局寻找档案时,由于未能找到档案,以为档案已经遗失,进而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造成不必要损失,对此,某局存在过错。如今,虽已找到档案,但是对李叔因查找档案、主张权利所花费的合理误工费和交通费的损失,应当由某局进行适当赔偿。由于李叔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5000元,未提供相关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其居住地距离、维权实际所需时间、次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叔和某局对判决均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遗失,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陈梅韵
出生年月:日
居住地: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花园3区11幢412室
联系电话:/  2010年6月,当事人得知,国家现在又新的养老政策:“连续工龄满15年,即可享受国家最低养老金 。”为此当事人特地到市社保局咨询回复:当事人连续工龄已满15年,是符合这项政策的,但是必须提供本人原始人事档案方可办理。  1969年12月,当事人响应国家号召知识青年下乡至苏北方强农场(知青下乡证明由桃花坞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1979年3月,当事人享受国家政策,顶替母亲(杨秀珍)返城工作(由苏州市档案馆提供返城顶替审批表)  
日,工作调动,当时由平江区劳工科开具给金阊区劳工科的人事介绍信,介绍信上明确注明“档案另转”(由金阊区档案馆提供)  
日,由金阊区劳工科开具给金阊区商业局,介绍信上也明确注明:档案另转“(由金阊区档案馆提供)  
1986年秋,当事人因个人家庭原因自动提出辞职,并得单位批准。  
历时两个多月,当事人先后寻访了17个部门不下50次(市档案局5次,金阊区档案局5次,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1次,平江区商业职工管理中心1次,市社保局1次,原市贸易局7次,市商务局4次,桃花坞派出所4次,市饮服公司3次,金阊区贸易局8次,金阊区人保局3次,市信访局4次,金阊区信访局2次,金阊区人保局3次),终寻找到以上那些证明,根据以上资料均证明,最后接触到当事人档案的单位:金阊区劳工科(即现金阊区人保局)及金阊区商业局(即现金阊区贸易局),为此当事人多次寻至以上两个单位,但两单位既无法交出当事人人事档案,也无法提供当时的人事档案流转凭证,并且无法提供任何的企业文书可侧面证明当事人工龄证明。却一再用时代久远,企业改制重组等等借口推诿当事人,就以上证明可以推断,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应该在其工作调动的过程中遗失了。  我国法律中也明确解释: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家,即人事档案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人事档案的价值不在于它的本身而在于其潜在、间接的物质利益,丢失人事档案这种“物”的损害,实质侵犯了职工劳动、社会保险及福利等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丢失人事档案的损失赔偿应当遵循我国民事和人事劳动法律的原理和立法规定来分析确定。并且现查找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类似的人事档案遗失给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漫漫的寻档之路,充满了艰辛和痛苦,我一直以来都服从国家领导,听从党的指挥的普通公民,现在却落到如此惨状,为了这事我的血糖也从原来的8点骤升至18点,金阊区人保局及金阊区贸易局这样无视并且随意遗失国家财产,肆意侵害公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即使我只是最普通的公民,也并不懂法,但我依然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国家财产,来讨回国家赋予并且本应属于我的利益。但直到现在我依然相信我们国家一直倡导的公平、公正、民生、民意。也相信金阊区人民法院定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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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我12月20日递交给苏州金阊区人民法院的请求立案申请  
  可起诉要求赔偿,单位应当承担赔偿
  1986年秋,当事人因个人家庭原因自动提出辞职,并得单位批准。      **************************************************    实施交费参保时,已离职者------------原视同工龄可能无用!!
  我母亲离职时,苏州集体企业已全部参加社会统筹保障  跑了两年啊  终于本案件7月16日要在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啦
  在苏州象我母亲如此境遇的实在不在少数,希望大家都能来关注  如果可以胜诉,希望同境遇的老年人也能同样寻回自己的权益
  经过两年的奔波,我母亲的案件总算立案了  将于7月16日下午1点在金阊区人民法院开庭  在苏州象我母亲如此境遇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好像我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相同境遇的老年人们能追回应属于的权益
  希望大家能帮忙顶起
  才看到楼主的帖子,事情怎样处理的?盼回复
  陈梅韵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用人,结果如何?
  陈梅韵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用人,结果如何?我也遇到同样问题,走投无路.我的qq号: 望能回复,谢谢.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份,李某入职于某啤酒公司,其档案材料亦一并转入该公司存放。李某于2000年离职。2007年2月份,李某因调动工作到啤酒厂提取其档案,被告知其档案已找不到了。
2008年3月,李某申请该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以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李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其与啤酒厂之间存在档案保管关系。关于档案是否转移问题,啤酒厂负有举证责任。因啤酒厂未提供出李某已将其档案提走的证据,现又提供不出李某的档案,应认定啤酒厂已将档案丢失。因丢失档案造成员工损失,判决啤酒厂应赔偿30000元。
【案件评析】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6年6月13日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4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转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引起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失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二、案件点评
档案是劳动者个人的信息库和个人资质的凭据,原始档案以及所记载的内容对劳动者的择业、工作分配、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以及生活方方面面都举足轻重,甚至对终生都有重大影响。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再就业的不便。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因此将档案丢失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档案丢失纠纷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譬如办不成退休,法院可以判令“失职单位”按照当地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终生经济赔偿。
因此,啤酒厂将李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影响了李某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同时也带来了精神压力,啤酒厂应承担丢失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转自 新浪博客-法律窝(王丽娟律师)
作者简介:
王丽娟,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王丽娟律师主要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业务。
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子邮件:lawyer.。&&
参考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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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千里之外
原创:20篇
转载:14篇
(17)(1)(2)(14)员工因档案丢失向原单位索赔800万_新浪四川_新浪网
员工因档案丢失向原单位索赔800万
  53岁的谢先生以单位弄丢了其档案为由,将单位告上法庭,提出800万元的天价赔偿金。昨日上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考虑到这起案件的标的巨大,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档案丢失 员工状告原东家
  据谢先生在庭审上介绍,1983年7月,他从苏州医学院毕业分配到中国某研究院工作。由于专业不对口,他便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通过辞职的方式1984年转到省计划生育研究所工作。1994年,谢先生参加研究生考试,他到原单位找人事履历鉴定表时才得知,其人事档案已遗失多年,研究生没有考成。此后他找原单位协商过多次均没有解决,直到2003年,谢先生原来工作的单位称“人事档案已经由某派出所管理”,并且表示单位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谢先生说档案关系到一个人升学、就业、生育等。“我的档案遗失,导致我的各项社会人身关系随之灭失,这20多年,我无法谋求工作及人生发展,不能申请结婚,无法加入社保,给我造成抱憾终生且无法弥补的损害。”
  索赔 没老婆没工作都要赔
  谢先生向法院递交的“损失一览表”上写道:1985年进入省计划生育科研所工作,试用期满在填写转正申请后,因没有档案而告终;1990年应聘《农民日报》编辑,试用半年后也未能转正;之后,考研究生被拒绝;1997年,本来找了对象,但因为没有单位出具婚姻情况证明和婚姻登记介绍信,被街道办拒绝办理结婚登记请求。
  谢先生要求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包括社保费的补偿200万;因人生事业以及工作不成导致的基本经济损失,比照成都副主任级别医师或个体医生的平均收入计算,他每个月应有3500元收入,从1985年至今到现在总共为108万;精神损失费200万,20多年以来因为工作以及事业不成,承受了多种关联损害和巨大精神痛苦;荣誉损失200万,人事档案记载了从1973年开始到1983年所获得的诸多荣誉,这些劳动成果和人生荣誉体现了他人生的重大价值,对个人未来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支持效力;级别工资和法定补贴80万。
  被告:档案已移交不应赔偿
  被告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飞表示,目前谢先生的档案不在他原来工作的单位,原单位在谢辞职后将档案移交给派出所,派出所出具了手续。现在档案找不到了,无法确定档案是丢失了还是在派出所某个地方暂时没有找到。即使档案真的丢失了,也不是单位造成的,因此单位不应赔偿损失。对谢先生提出的天价索赔,高飞认为,档案丢失跟谢先生不能结婚、社保损失、名誉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管他提出多大的索赔金额,单位都不应赔偿这笔费用。
  经过2个小时审理后,法院将择日宣判。    
  高新法 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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