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双百养殖污染整治宣传标语语

首批向小学生发放1万件爱心荧光衣,各地市相继展开发放。
网罗山东各地名小吃,一起品味舌尖上的山东。
对济南潍坊烟台威海青岛的生产车间、科研一线进行采访报道。
定于日至10月25日举行,主题:让生活走进自然。
从3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蔬菜基地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百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双百整治”,使全省农药质量合格率、标签合格率明显提高,县以上蔬菜基地以及“三品一标”基地,达到环境整洁生态、生产有标可依、记录档案健全,“三品一标”基地产品能够做到有准出、有包装、有标识、可追溯。
  大众网济南5月27日讯(记者 刘明明)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农业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下一步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回答记者提问。大众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全省已建14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认证无公害农产品3280个;《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全省将开展农业“双百整治”行动,3-5年实现追溯全覆盖。  全省建14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 认证无公害农产品3280个  近些年来,全省各级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这一目标,狠抓标准化生产,全面强化执法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保持了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截止目前,全省已建成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14个,国家级果菜标准化示范园206个,省级农业标准化建设示范县16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30个。全省高标准的果菜标准化基地发展到2226万亩,占到果菜种植面积的61.8%。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健全。重点是加大了乡村两级监管队伍建设力度。截止去年底,全省涉农乡镇全部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共聘用村级监管员9.1万名,基本实现了监管员村级全覆盖。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建成省、市、县检测机构133个,其中有49个通过了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初步形成了以省部级检测机构为龙头,以市县级检测机构为骨干,以乡镇、企业、基地检测室为基础的监测网络。  四是农产品品牌培育步伐不断加快。到去年底,全省累计认证无公害农产品3280个,绿色食品2605个,有机食品87个,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128个,各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  虽然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压力依然比较大。  一是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难度较大。目前,全省农药经营门店在5万家以上,再加上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体制,增加了监管难度,致使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基层监管队伍依然薄弱。县乡两级普遍存在“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级监管机构,虽然名义上都已经建了起来,但很多监管职责和任务尚未落实到位,与当前面广量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极不相称。  三是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受农业长期化学化以及工业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影响,再加上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等原因,部分地区土壤、灌溉水等污染加重,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构成了威胁。  面对日趋严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加强监管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制,迫在眉睫。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可以说是恰逢其时。  《监管规定》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监管规定》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划分、健全完善执法体系和检测体系、规范农药经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共三十一条。  (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工作。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三是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对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治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二是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靠品牌拓市场、增效益。  三是加快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大力推广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四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评价、治理、修复,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三)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剧毒、高毒农药和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规范经营、使用作出了规定。  一是强调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并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二是围绕规范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的经营、使用,设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回收与集中销毁制度,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统一防治制度,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小宗农作物和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与筛选推荐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等多项制度。  (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作出了规定。  一是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实施风险监测和重点监督抽查,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二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三是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监测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对产地或者生产基地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应当进行跟踪检测、检查,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取消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监管规定》还对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省开展农业“双百整治”行动,3-5年实现追溯全覆盖  下一步,农业系统将以贯彻落实《监管规定》为契机,依法履行好部门职责,具体工作上,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扎实开展好“双百整治”行动。从3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蔬菜基地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百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双百整治”,使全省农药质量合格率、标签合格率明显提高,县以上蔬菜基地以及“三品一标”基地,达到环境整洁生态、生产有标可依、记录档案健全,“三品一标”基地产品能够做到有准出、有包装、有标识、可追溯。  二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使所有果菜产品都有标可依。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打造一批有影响、标杆性的先进典型,整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着力抓好监测监督和风险预警。扩大农产品质量检测范围,加大抽检密度,把“菜篮子”产品主产县、主要生产基地和主要生产品种全部纳入省级监测范围。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健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主动做好热点问题的解读,做到隐患早发现,风险早排除,避免问题发酵造成消费恐慌。  四是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原产地追溯制度,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全省有组织、有规模的生产基地实现追溯全覆盖,“三品一标”认证登记产品全部实行包装标识上市。  五是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监督抽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检打联动,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  六是强化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档案记录、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健全农业投入品监管、监测抽查、追溯管理、有奖举报等有关制度,做到生产有规范、监管有标准、惩处有依据,以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坚持责权统一,重点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规定》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大约经历了近一年的时间,期间反复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十分不容易。该《规定》共31条,虽然条款不多,但内容广泛,措施明确。具体讲,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如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管、农产品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等,《规定》未再重复或者仅作了衔接性规定。重点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制与执法能力建设、农药及兽药的监管、农产品质量追溯等几个方面,而其中的重中之重是对农药、兽药的监管。之所以如此规定,既考虑到实际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也充分考虑到目前农产品生产经营面广量大、环节众多和一家一户散乱不齐、难于监管等情况,特别是滥使滥用农药、兽药给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直接危害。根据这样的实际情况,《规定》将监管环节适当前移,重点对农药、兽药的经营进行监管,并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监管规定。  第二,创新力度大。大力进行创新,保证我们所设立的各项制度既符合我省实际,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又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简政放权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地方立法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为此,我们专门组织到淄博、东营、莱芜、临沂4市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和田间地头,实地查看生产基地和农药店铺,认真听取基层业务主管部门、一线监管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药经营者及农户的意见、建议。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特别是各地的一些好经验和好做法,我们创新性地提出了近十项农药、兽药监管制度,包括: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制度,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不得向未成年及不能说明购买用途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和包装物回收与集中销毁制度,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防治制度,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小宗作物、特色作物农药登记试验与推选使用制度,等等。同时,对违反规定设立的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制度以及随意增设农药经营许可条件等内容予以删除,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三,坚持责权统一,并重点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监管责任至关重要。只有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个监管环节环环相扣,才能确保监管措施到位,切实做到“管”的好。对此,《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用“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规定》还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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