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作困难行政裁决工作在实际中存在哪些困难

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 黄陵县法院网
&&|&&&&|&&&&|&&&&|&&&&|&&&&|&&&&|&&&&|&&&&|&&&&|&&
  当前位置: ->
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史振荣&&发布时间: 10:47:20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兑现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为此,党中央下发了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号召全党重视和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我院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为契机,结合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外部执法环境差和法院自身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并提出了克服“执行难”的相应对策。
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行人无力履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问题久拖不决。
2、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暴力抗法,如攻击执行人员,撕毁查封、扣押封条、裁判文书等;有的消极对抗,如采取“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致使法院要么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有的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法院消极执行。法院对待执行案件态度消极,行为怠慢,坐失良机,甚至有意推诿、拖延,不予执行。
4、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与法院合作,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方便与协助,如给法院出具假资料,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等。
5、外界干涉执行。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常因触及到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势力的切实利益,而受到巨大阻挠。首先是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一些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其次是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部分地方政府负责人为搞个人政绩,保地方经济繁荣,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施压,对外地法院的委托执行置若罔闻,严重侵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执行难”的外部原因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信用意识没有完全形成,经济纠纷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公众没有足够的法制意识,司法没有应有的权威。人民法院面临复杂的社会矛盾,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执行难”问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一是司法体制不合理。现有的司法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由此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泛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一些当事人由于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或通过上访寻求出路,或通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代为索讨债务,甚至绑架、伤害当事人,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由于现有的司法体制使得司法在许多重要方面都受制于同级行政,依附于同级政府。政府与法院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加大了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这种情况下,一个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行政的法院,是难以做到公正判决和执行的。由此造成案件执行难上加难。
二是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有的甚至利用我国法律存在的漏洞来规避执行。
三是社会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出于多种原因,银行、保险公司、乡镇、房管、社保、财政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例如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肇事人无果的情况下,便依法冻结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要求投保人(肇事人)到保险公司完备相关手续后才支付给法院,由于肇事人无利可图不到保险公司完善手续,有的甚至隐藏。结果导致保险公司对法院的协助执行裁判文书视而不见,不履行划款义务。
四是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有的乡镇干部对法院已依法变卖的财产再行处理,导致买受人拿不到财产,使人们对法律权威提出质疑。又如,有的执行乡镇、企事业单位案件,由于行政干预,使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也无法执行,甚至解除执行措施,本该执结的案件可能从此成为积案,无法执行。
五是涉及村、组的案件执行难。村、组多是施工合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项和分配权益引发的诉讼,尤其是因征地、安置等费用引发的纠纷最为突出。另外,在土地、果园、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方面,新任村、组负责人擅自终止前任负责人所订立的合同,不履行义务引发的纠纷,村、组无执行能力、抗拒执行,甚至让村民阻挠执行、冲击法院和政府。
六是涉及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的案件执行难。涉及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案件成了法院执行难的主要顽症之一。乡镇、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主要是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及财政拨付的工资等,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往往是冻结其账户,扣押、变卖车辆,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则以影响正常工作为由,动辄就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反映,上级党委、政府对法院施加压力,使法院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致使执行工作出现人为的不能执行的情况。执行案件中许多案件,往往在党政领导没有过问时,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不大,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还具有一定威慑力,尽管以各种理由和方式阻挠执行,其强度也不大。一旦找到个别领导给法院打招呼后,对抗执行的强度就更加强硬,有的甚至有恃无恐,无所顾忌。
七是经济转型来的冲击。受整个经济大气候的影响,我县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确实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我县又是企业改制较晚的县,破产改制工作正在进行当中,这些企业的债权便无法实现。同时,可以预见随着我县矿业秩序整顿的深入,采矿权的回归,原涉及矿业的案件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二、“执行难”的内部原因
“执行难”这种客观必然现象,除外部原因外,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就法院而言,由于前些年法院执行工作存在内部管理机制乱、执行懈怠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案件“执行难”,引起当事人不满。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个别案件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极执行,执行不作为,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二是部分案件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一些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无任何事实依据,当事人不服上访。
三是对一些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甚至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妨害执行的行为,法院没有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也不进行相应的民事制裁,听之任之,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四是法院立案、审理与执行脱节。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或者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虽然采取了执行强制措施,但是未完备相应的手续,当事人趁机转移了财产。
五是对当事人的执行异议重视不够。有的案件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理不采,不进行听证,不进行答复;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执行主体的要求不闻不问,导致当事人到相关部门上访、申诉。
六是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有重审判轻执行的观念,认为执行工作是人人都能胜任的简单工作,加之,人民法院出口不畅,一些不宜在审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比如:经常犯一些小错误、业务能力差的、被各庭室优化组合下来的、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都调到执行局工作,使执行人员的素质远远低于审判人员的素质,执行公信力受到了损伤,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显著下降,执行过程中索贿、受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不良现象滋生蔓延,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三、解决“执行难”的相应对策
当前,“执行难”问题不仅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困扰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在全国法院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中,又将执行工作纳入重点整治的范围。因此,我院提出如下对策,以逐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执行体制。
执行能力的高低首先体现为体制的科学性。将执行机构继续设置在法院,根据执行权的性质和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的“三个文件”的要求,对执行机构实现省一级高院对所在辖区中院、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即“三统一”管理模式,彻底打破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地方化的体制束缚,保证司法执行的独立运作。
二、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人大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是搞好执行工作的根本,接受人大监督是搞好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在执行工作中努力形成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对执行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疑难案件或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自觉向党委、人大汇报,并邀请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寻求支持,提高法院执行的公信力。
三、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威慑机制。
积极依靠县委、政法委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威慑机制,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房地产、城建、工程招标、车辆管理等部门有效配合,搭建信息平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建立联动机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四、实行审判与执行工作联动。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将造成执行困难。要统一思想,在民商事审判中尽可考虑到执行,在刑事附带民事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中,更要结合被告人的实际,尽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履行或绝大部分履行,减轻执行工作压力,使整个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联动,从法院内部克服执行难。
五、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他们树立起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从思想上明确“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并把其作为衡量执行工作的标准和评价执行工作好坏的基本价值取向。强化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执行水平和办案能力。强化内部监督。对那些违法违纪的干警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起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
六、建立执行救济制度。实行执行救济制度,与财政部门协调,商请划拨或核定一笔救助基金,对确因经济困难,不能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执行费用的申请人给予救助,待执行完毕后,再收取执行费用,避免执行申请人因经济原因胜诉却无法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尴尬。
七、实行执行公开制度。通过案件流程管理信息,把反映执行人员的收案数、执结数、执结率、执限期内执结率、超执限比例等概括性信息向全院开放,向社会公开,提高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向全社会公开执行过程、执行措施、公开评估、拍卖、当事人在执行中享有的权利等相关信息,以及公开曝光被执行人,充分利用网络拓宽公众了解监督法院执行工作的渠道。
八、、改善执行外部环境,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改善执行的社会环境,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义务的性质认识不清,甚至轻视法律,与法律对抗。所以要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提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法院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二是要加强伦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文化水准。任何一种制度要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与民众的道德、文化观念形成相互配合与彼此协调的关系,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在一种不相适应的道德、文化氛围中发生畸变甚至失去意义。我国是一个道德底蕴深厚的国家,但是在新旧道德系统交替的时代,社会上出现了以假充真、以恶代善、以丑为美的现象。体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就是“有约可以不守,欠债可以不还”、“欠债者是老子,讨债者是孙子”的怪现象,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阻力,对此,必须经过伦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加以改变;三是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透明度和效率。权利没有监督就会导致滥用,权力没有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监督对依法治国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法院执行工作也必须有监督机制。通过舆论媒体和社会大众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净化执行环境,敦促其依法办事,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四是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法院执行形象。各地要以法律统一至上,以全局利益为重,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排除外来干扰,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打开执行工作的新局面。第1页&&共1页编辑:苏静&&&&
友情链接:&&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乡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
乡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
作者:admin
浏览:7698次
内容预览:xx区地处xx市市区东部,与西安、高陵县、泾阳县、秦都区接壤。全区总面积272平方公里,耕地24万亩,辖区共有人口39.0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5.13万人,辖6镇,4个办事处(其中渭阳办事处为农村办事处,按乡镇体制运行)。2003年农业总产值完成2.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800元。&&& 近几年,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总体上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与整个经济增长速度不一致,呈现出速度过慢、滞缓趋势。尤其是基层乡镇目前财政赤字和负债严重,已影响到正常运转。主要问题及原因简要如下:&&& 一、财政压力大,收支矛盾突出。&&& 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农业税收和地方税收。普遍缺乏工业企业等大型骨干税源,财政基础本身十分脆弱。财政体制转变后,地税全部上收,农业税的减免以及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直接导致镇政府财政收入逐渐减少,目前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包括乡镇教师工资)主要由各乡镇自行承担,教育……&&&&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吧!&&&&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吧!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您的位置: &
对乡镇政府往来款存在问题的思考
优质期刊推荐欢迎访问咸宁廉政网!
当前位置: >>
>> 正文>>何怀源:当前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何怀源:当前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时间: 08:46:36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最基层一级纪检机关的乡镇纪委,无疑是打“苍蝇”的最前沿阵地,而查办案件工作,无疑就是乡镇纪委现时打“苍蝇”的最有力“武器”。如何发挥好查办案件“打苍蝇”这件“武器”的最大效力,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开展,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突出课题。
  一、我市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市乡镇纪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在组织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装备改善、履职能力等方面得到了空前加强,各项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乡镇纪委办案质量和数量大幅提升,一些违法违纪的农村党员干部受到了严肃处理。但是,我们也发现,全市乡镇案件查办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多数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多年来一直在低水平徘徊,案件单一,所办案件多数为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案件,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影响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导致了近年来农村重复举报、越级信访、群体上访量不断上升。
  二、当前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想查,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主要领导认识不到位。个别乡镇党政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在自己“一亩三分”地内,查办案件既影响经济发展,也影响自己的发展,对查办案件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影响了乡镇纪委查案积极性。二是乡镇班子成员认识不到位。乡镇查办的案件涉及人员往往是基层党员干部,而他们平时与乡镇班子成员都有一定的交情,在办案和落实处理时,班子成员大都倾向于从宽从轻,往往不能依纪依规从严处理,影响了案件质量。三是纪检干部自身认识不到位。一些乡镇纪检干部认为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过几年自己也许就要换一个岗位,查不查案件无所谓。做好其他工作才是实的、硬的、有用的。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不重视,从而出现案源少,无案源,难办案,无案办的被动局面。
  (二)不敢查,工作作风不过硬。有些乡镇纪检干部虽然自己能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但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怕”字当头,不愿较真,缺乏严格执纪的态度,不敢坚持原则。他们认为乡镇纪检工作的开展,与乡镇中心工作一样也离不开镇、村干部的协助,查处违规违纪的镇、村干部,就算是得罪了他们,以后开展工作他们不配合甚至从中作梗,导致完不成中心工作任务,自己受累不说还会影响仕途,这种思想认识必定造成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查,不敢抓,不愿管。一些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怕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优和年度考核工作,担心自己管辖的部门违法违纪案件曝光后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影响政绩,耽误仕途升迁,因而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用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搞“内部消化”。
  (三)不能查,办案业务不熟悉。一是办案力量薄弱。虽然我市各乡镇纪委班子均由书记、专职副书记和3至5名纪检委员组成,看似“兵强马壮”,但实质上只是一块牌子,纪委书记通常还分管其他中心工作,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的精力很少。纪委委员绝大多数是站所负责人兼任,参与纪检工作有名无实。专职副书记往往也是专职不专,除纪检工作外,一般还要负责信访、司法、综治等工作,有时还要按其他分管领导的要求去做一些应急性事务,甚至有些乡镇的纪委副书记还有驻村任务。长此以往,乡镇纪检干部都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直接导致乡镇纪委办案基础力量薄弱,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二是办案队伍素质不适应。目前来看,虽然我市近年来加强了乡镇纪委组织建设,择优配强了纪检干部,但是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专业知识匮乏的局面任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有的完全是享受职级待遇,有的则是图清闲混日子。大部分乡镇纪委办的都是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惠农政策落实等案件。对于经济案件,有的连线索都不知道如何摸排,有的立了案却办不下来,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连笔录都不会做。三是办案队伍变动频繁。乡镇纪委人员轮岗快,流动大,一些新任纪检干部又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锻炼,导致办案队伍经常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查办案件工作缺乏连续性,查办案件数量和质量也受到影响。
  (四)查不好,立案意识不强。目前,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往往是“守株待兔”,坐等群众举报,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违纪线索,不注意透过管理混乱的现象,看到违法违纪的实质。来信来访、效能监察以及开展专项清理,这些工作都是发现违纪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些纪检干部立案意识不强,主动性不足,深究不够,跑掉了一些案子。由于先期掌握证据不充分,一些乡镇纪委在办理过程中习惯于情理推论,取证不充分、不严谨,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缺乏相互印证的证据,自以为处理不会冤枉人,但就证据链来说,经不起推敲;程序不规范,一个案件办成,有初查、立案、询问、调查、移送、审理和处分等环节并涉及多种文书,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能够查审分开,各负其责,而乡镇纪委就难以做到了。
  三、强化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抓思想,强化办案认识。查办案件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灵魂,要在乡镇纪检干部中明确“四个重要”,即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开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准。要从思想认识上牢固树立“有案必查、要查必严,查必查好”的责任意识,防止和克服松懈、厌战、畏难情绪,反对老好人思想,反映到行动上就要改变畏首畏尾、瞻前顾后等作风。同时,还要改变一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错误观念,明确查办案件工作是纪委的第一要务,树立“经济要抓,纪律要管,有案必查”的正确认识。上级纪委也要及时与乡镇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努力为乡镇纪委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他们敢查案、能查案。
  (二)抓队伍,打造一流团队。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提升,科学合理的领导机制是核心,要重点抓好对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的培养、管理和使用,要求乡镇纪委书记理顺本职工作和兼管工作的关系,专职副书记必须把主要时间、精力放到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重点上来。及时把精通法纪知识、作风过硬、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建立干部提拔任免、评先评优直接与纪检业务工作挂钩的良性机制,由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把关纪检干部人员进出。抓好村级纪检委员队伍建设,将纪检监察工作延伸到村、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责任、处处要落实的纪检监察工作网络体系。
  (三)抓能力,铸就过硬本领。一是抓好业务培训。上级纪委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邀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讲课,从信访举报的受理、初核到案件调查、审理结案,对参训同志进行系统的培训,使每个乡镇纪检干部都能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方法、程序以及材料的写作方法,提高办案能力。与此同时,采取“以会代训”、“跟班培训”等方式,抽调乡镇纪检干部参与上级纪委的办案工作或到上级纪委的案件检查和审理等岗位进行跟班培训,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乡镇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剖析,从中吸取成功经验。二是加强业务指导。上级纪委信访、案管、案审等业务室的干部要经常深入乡镇纪委,对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取证到各类案件材料的形成,实地进行具体指导,帮助基层纪检干部掌握办案的基本要求,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
  (四)抓案源,拓宽案件线索。一是利用信访主渠道稳定案源。始终把信访举报作为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渠道,通过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管理,不断提高信访举报工作水平和质量。同时,拓展信访接待平台,采取电话举报与信件举报相结合,机关定点接访与下基层约访相结合,电视栏目举报与网络举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方便广大群众的信访举报。二是利用专项检查发现案源。结合实际,针对群众关注的农村道路交通建设、教育经费和收费、乡镇社会扶养费征收、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三资”管理使用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积极挖掘案件线索。三是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扩大案源。由县级纪委组织协调公、检、法、财政、审计、信访、计生等相关部门成立案件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工作机制。通过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案件移交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开展集中检查发现线索。
  (五)抓查处,创新办案方法。一是实行交叉办案。乡镇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县级纪委信访、案管等业务室发现或受理的属乡镇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县纪委案管室统一管理,需要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由县纪委案管室作出是否异地交叉办案的决定。这就避免了人情案的发生。二是实行协同办案。各个负责联系乡镇纪检工作的县级纪委派出纪工委负责整合所联系乡镇的办案力量,对排查出的重要复杂案件线索或基层纪委认为查处有困难、有阻力,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由该纪工委协调所联系乡镇内的办案力量进行集中办理;涉及大要案的,由县纪委直接抽调人员参与调查和指导。这就使乡镇办案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方面得到有效加强,从而彻底改变过去乡镇纪委办案孤军奋战、单打独斗的局面,有效解决过去乡镇存在的有案无人办或有人无案办的情况,将乡镇有限的办案资源合理集中到查办案件的攻坚战上来。三是实行统筹办案。各个负责联系乡镇纪检工作的县级纪委派出纪工委负责建立所联系乡镇纪检监察办案人力资源库,将各乡镇纪检干部遴选后入库管理,同时对每个入库干部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予以记录。然后由派出纪工委从乡镇纪检监察办案人力资源库中确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并根据案情需要确定若干案件协办人,主办人与协办人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执行办案任务。四是加强组织协调。乡镇纪委要多汇报情况,多做工作,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建议由县级财政专门预编乡镇办案经费,乡镇党政领导要大力支持纪委查办案件,从人员调配、交通工具等方面予以全面保障。县级纪委要不定期召开由公、检、法等单位参加的基层办案工作协调会,支持基层纪委的办案工作。遇到重大案件,由县纪委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部门协调;涉及到乡镇各站所的案件,由县纪委主动与县直部门领导沟通,争取他们的配合支持。
  (六)抓规范,建立良性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办案规范问题。一是实行办案工作责任制。每年要制定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进行考核,明确乡镇纪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纪委书记要向县纪委签订“责任状”。办案工作落后的乡镇的主职要向县纪委说明原因;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袒护、包庇违纪违法分子以及对上级交办的案件顶着不办的,实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连续两年办案出现空白的乡镇,由县纪委建议党委组织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免职、交流等组织处理。二是实行目标考评制。将全年案件查办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不达标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纪委书记不能评为纪检监察先进个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三是实行重大案件奖励制。对办案成绩突出的乡镇纪委要及时予以表彰,对参与成功突破大要案的办案人员予以重奖。四是建立案件通报制。县级纪委对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汇总,每季度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定期召开乡镇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强化联系乡镇的派出纪工委的监督指导职能,加强对案件查办的监督、检查、督办和管理,严格办案纪律,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五是推行乡案县审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乡案县审制,对乡镇办案材料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程序不到位的,由县纪委及时指出,予以完善,帮助基层纪检干部提高案件审理业务水平。(作者系咸宁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副主任)
CopyRight & 2013 中共咸宁市纪委 咸宁市监察局版权所有 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69号
主办:中共咸宁市纪委 咸宁市监察局 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 您是第位访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裁决工作开展情况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