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年湖南郴州安仁县安仁二胎需要哪些证件?

为什么湖南安仁现在二胎上户不用交罚款,而岳阳还要交1万多的罚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为什么湖南安仁现在二胎上户不用交罚款,而岳阳还要交1万多的罚款
请问现在孩子没入户口的可以不用罚款就可以上户、是否真的?
现在可以给超生二胎落户,但是为什么还要罚款
我是个超生户,超生一个,但是超生的户口已经上了,现在大女儿上小学要开居住证明,为什么计生办还要罚款后才给开居住证明?
请问现在二胎新生儿上户不用交罚款了吗
08年超生的小孩已交钱托人上户了,请问现在还要罚款吗?
您好!我是湖南永州人,请问现在人口普查没有准生的小孩上户要罚款吗,罚有是罚多少
我是重庆奉节人,2007年超生了1子,当时以交了罚款 ,户口也上了,现在为什么还要补交。
我的小孩孑现在已经
16周岁,在98罚款,1直沒有上户口,到现在上户还要罚款。
我就两个小孩不是现在不是可以了为什么还要罚款?> 2016年湖南独生子女证作用,二胎开放需要独生子女证吗 - 文章正文
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近日,一条独生子女证从2016年元旦起停止办理的消息扰乱了不少家庭的生活。不少市民着急到居委会打听政策、或者紧急补办独生子女证明。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目前山东省并未出台办理独生子女证明的确切截止时间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精神,在新法生效前有独生子女出生的家庭,应该有足够的时间申办这一证明,元旦不是最后截止时间。” 记者曹建民崔艳红 张梦尧  这几天办的证,快赶上过去一年了  “听说以后独生子女证就不办了,我们的证一直没办,孩子都上初中了,昨天好不容易领到了。”昨天,家住名士豪庭的陈女士终于成功“抢办”独生子女证,她跟着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人员去办证的时候,姚家街道办计生科都排起了长队,幸亏手续齐全,才能现场领证。  陈女士今年正好40岁。她说,几天前听同事说起独生子女证办理政策有变,就赶紧问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她,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出来,还可以办,为了保险起见,她赶紧根据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要求准备好材料。“我孩子已经上了初中,以前想办,但觉得一个月几块钱补贴,这个证也没啥用,就耽误下来了。可是以后放开二孩了,独生子女证以后就是一个凭证,等退休之后好像还有一个费用的补助,所以觉得还是赶紧办了安心。”  陈女士的担心比较普遍,记者了解到一些单位负责计生的工作人员直接告诉没办的职工抓紧办理,害怕一旦政策有变,给职工带来影响,有的单位一个部门就办理了五个独生子女证。  十六里河街道办社区管委会计生负责人杜女士介绍,从上周末开始,该社区通过电话咨询、现场办理独生子女证明的居民也越来越多。12月28日一天,该管委会办理的独生子女证明申请材料达到了十余份,相当于过去半个月的量。“在二孩放开信息发布前,每天还平均不到一份。”  槐荫区道德街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工作人员关女士说,截至12月29日14时,她也办理了15份。“很多居民都是听说元旦过后可能停止办理独生子女证明,这才急急忙忙的来咨询办理。”  历下区一街道办事处负责计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上周五开始,咨询、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居民明显增多,“以前一年前来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居民大概只有几十户,但是这三个工作日就有20多户居民前来办理独生子女证,还有的居民正在准备材料,这两天也会前来办理。”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立即办证  为什么这么多居民要赶在元旦前办理独生子女证?工作人员表示,随着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的陆续出台,很多夫妇在生了一个孩子之后,并不急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省的再要二孩时,还得退证办手续。而且对于在职员工来说,独生子女证带来的补贴也就是每月5元的费用,吸引力并不大。独生子女证对大家最大的吸引力就是退休时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目前济南市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双职工夫妻退休时双方的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至少得有3万多元,不是一个小数目。  &&&“普遍二孩政策放开后,我担心过了元旦之后就不能办独生子女证,有一些政策也就不能享受了,所以赶紧过来办证,以后就算是想要再生孩子,再把证退回来就是了。”前来办证的一名居民告诉记者。对此,该街道办事处负责计生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们并没有接到关于新政施行后的一些具体通知,现在虽然工作量增加了不少,但是只要是居民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前来办证我们都会立即办理。”  老人老办法,元旦后可继续办证槐荫区卫计委计生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确实出现了扎堆申办独生子女证明的情况。不过,她也提醒市民们不必着急,2016年元旦是新计生法生效的时间,从这个时间节点开始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不再有独生子女证明。但是针对在此之前仅养育一个孩子的家庭,何时截至办理独生子女证明,目前省市两级尚未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元旦起停止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说法不准确。  “按照二孩法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精神,只要孩子生日是日前的独生子女的家庭,在元旦后仍可新办或者补办独生子女证。2016年元旦后出生的,具体办法要等待新法颁布后下达的新规定。”该负责人解释道:“虽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节点出台,但具体的政策肯定会给相应的缓冲时间,照顾独生子女父母的权益。”  二孩生育证可撤销,办独生子女证不受影响  近日,市民陈先生夫妻俩也在为独生子女证的问题而纠结,不过他的问题稍微有些复杂。陈先生夫妇俩均是独生子女,符合国家的二孩政策,一度申办了二孩生育证。不过家里的孩子提出了反对意见,夫妻俩只能取消这一计划。现在陈先生很纠结,这都办了二孩证的夫妻,还能再回过头来补办独生子女证明吗?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像陈先生这样的夫妇,可以在撤销二孩生育证后,继续补办独生子女证明,只要陈先生的申请符合独生子女证明的相关要求。  另外公开报道显示,在山东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福利的家庭,如果计划养育二孩,只要到计生部门缴回证书,办理生育证即可。按照山东省卫计委的相关政策,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妻,在办理生育证时,只要求退还自2014年7月至发放生育证时间的独生子女费,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收回。  新闻链接  持有独生子女证明能享受哪些福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6月30日以后独生子女证就再也办不了了!没办的赶紧补办。”近日,一条“重要通知”在朋友圈中疯转,不少还没办理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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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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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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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九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一)在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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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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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这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独生子女家庭除了可以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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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3月10日,记者从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我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医保补贴登记和年审开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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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分站加盟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全文,湖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全文,湖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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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全文,湖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本)&(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该子女为女孩的;&&&&(二)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该子女为女孩的;&&&&(二)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八条&&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第二十条&&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第二十三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第二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第三十一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三十八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四十条&&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谎报婴儿死亡的;&&&&(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第四十四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第四十五条&&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一)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二)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三)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四)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颁发生育证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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