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运营模式人的管理目标是资产运营效率.对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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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业务中,信托资产管理公司通常只对信托产品承担有限责任,绝大部分风险是由信托业务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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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业务中,信托资产管理公司通常只对信托产品承担有限责任,绝大部分风险是由信托业务的委托人来承担。???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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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若要申请重整,需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对于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进入重整程序。
重整的大致程序如下:
首先,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法院裁定公告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
其次,在重整期间,由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对债务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再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交由债权人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五,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六,重整计划进入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由此可知,设立重整信托的事项应当列入重整计划草案,由全体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实施企业重整信托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前置程序,要满足债权人大会通过和法院批准这两个前提。
3、信托公司介入重整的意义
引入信托公司对企业进行重整,应当属于第六个阶段即重整计划实际执行阶段的内容。虽然信托公司在特定行业的企业管理经营方面没有特殊优势,但是,信托公司具有融资方面的管道和债务重组方面的专业优势,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可以另外聘请专业经营管理人士负责企业的经营,自己则专注于债务重组、融资、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等具有优势的重整工作,共同合力使企业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逐步建立重整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企业重整信托业务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但是由于实施企业重整信托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前置程序,在信托观念非常不普及的情况之下,信托公司要取得企业重整的管理人的资格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第四节 国有资产管理信托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弊病
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是管理的重点。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即是指以解决国有资产产权和经营效率问题为目的,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委托人,以国有资产为信托财产,并以将受托人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收益交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为内容的信托。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采取的是委托代表制。委托代表制是由所有者在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其所有资产的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行使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来说,经营者在所有者授权范围内,可按企业法人的制度规则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等必要权力;而所有者或者出资人则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最终的控制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委托代表制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但是我国的委托代理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委托代表制,而是通过《宪法》确立的政治分权的产物。在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授权是通过行政体制来完成的:中央政府将国有资产授权于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再按照行政组织体系层层向下授权。这样层层授权、层层代理最终使得代理链条过长。每增加一个代理层次,就会无形中增大代理的成本;同时,随着代理层次的增加,代理链条上成员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倾向就会扩大,这就迫使政府不得不从各方面对成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从而也就最终增大了代理的成本。1
由于这种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层层政权的委托之上,也就难以避免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均以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决策,作为代理人的经营人员往往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最后,虽然理论上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但实际上,现阶段并没有一个真正的责任主体对国有资产负责。国资的管理权分散在计委、财政部、经贸委、银行等多个部门,但没有主体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明确责任,这样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混乱,运营效率低下且流失严重的局面。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运营机制。
二、信托制度引入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信托制度是一个极具灵活性和弹性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2信托的风险隔离、权益重置的功能以及极具灵活性的管理空间,有助于广泛整合和利用各类国有资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信托制度的特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具有的特殊保障功用:
首先,信托制度可以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具体来说,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转移给受托人,而与此同时,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分离,一方面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和经营管理1
2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30.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41.
权;另一方面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将信托财产的这一特性运用到国有资产信托中,其一,可以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问题。国有资产交付信托后,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中就始终会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形式所有人”DD受托人,从而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这一长期困扰我们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其二,信托财产所有权向受托人的移转,可以最大化地降低政府行政权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不当干预。最后,通过信托机构的专家理财,可以有力地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其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物上代位性可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增强国有资产的保值的安全性,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是大陆法系信托法为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而抽象出的信托财产的特性,即信托存续期间,不论信托财产的形态和价值如何变化,均为同一信托的目的而存在,并不因此失去信托财产的性质。”1在国有资产交付信托后,其现实意义在于:在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国有资产(即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原始国有资产在实物形态上发生了变化或者发生了灭失、损毁,由此产生的代位物或者替代价值比如保险费等,均应属于信托财产。这就有力地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至少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再次,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性有助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直接决定了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性,即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因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责任,只有在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情况下,受托人才以其固有财产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具体到国有资产信托中,只要受托人确实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既使信托财产不能增值获利甚至造成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为信托的债务承担责任。受托人负有的有限责任既体现在信托的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信托内部的有限责任,一是指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二是指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来支付正常费用和开支。信托外部的有限责任,是指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为有限承担责任。
信托的有限责任性,有助于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充分发挥管理信托财产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得国有资产真正脱离政府,得以高效运作。
三、国有资产信托的具体形式
国有资产信托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不同的信托形式,如表决权信托、经营权信托、国有专项基金信托、不良资产管理信托以及国有股权信托等。若国有资产信托的目的是保值增值,则国资委便可以作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若国有资产信托是为其他特定目的设立,则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自己或其他人为受益人。
其一为表决权信托,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在一定1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期间内以不能撤回的方式转移给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由受托人取得股权,行使股份中的表决权并收取股息、红利等交给信托受益权证书的持有人;信托结束时,则由受托人将股份返还给信托证书的持有人并收回信托证书。信托公司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术力量,委托他们行使股权,可以更为安全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可以解决国家股东没有能力关注企业经营管理绩率的问题。
其二为经营管理权信托,是指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设定的特定目独立对目标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信托方式。波兰政府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经验,他们将国有企业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由后者全权进行经营管理,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对企业进行重组和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该种信托形式在我国有着广泛的适用空间和前景,如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地方企业的改制与重组等。
其三为国有专项基金信托,其主要是为解决国有资产闲置问题。目前,中央和各地都有许多用于实现相关社会经济职能的专项资金,2主要有两大类:其一是用于支持特定产业或项目的专项基金,如电力基金、技改基金等;其二是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基金。这些资金多有积累和沉淀,但又不可能采取企业的组织方式加以运作,我们就可以采取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对第一类资金,可以委托受托人发放贷款和进行投资,并由其负责收回贷款和管理投资项目,对第二类资金,可由受托人按指定的目的加以管理和应用。这样既可以使基金保值增值,又能监督基金的正确使用。
四、国有企业领导的信托责任
对于“信托责任”的理解,我们认为,信托责任就是受托人履行应尽的义务。首要的义务就是受托人所应履行的忠实义务。许多国家的《信托法》中将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本质特征概括为“单一利益原则”,即要求受托人只可以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事务,而不得为自身谋取利益。
单一利益原则被认为是信托法的基本原则。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次)与《统一信托法典》(UTC2000)都要求受托人只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日本《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者无论以任何人名义均不得将信托财产作为固有财产和取得与此有关的权利。但,因不得已的事由而取得法院批准将信托财产作为固有财产时不在此限。印度1882年《信托法》第14条规定:受托人不得与受益人利益相抵触而为自身或第三人就信托财产设立或取得所有权。台湾地区《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但与他人为共同受益人时,不在此限。我国《信托法》第26条至第28条也体现了单一利益原则的精神。
中国国有企业管理层的信托责任命题,主要是由郎闲平先生提出的。这个命题认为,国家把国有资产委托人给国有企业管理层管理,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就拥有了实际管理、支配、运用该资产的权利,相当于信托的受托人,因此,他们1
2刘丹冰:论国有资产信托及法律调整 [J].中国法学,2002,(5).179. 周小明:信托:国有资产经营机制的另一种选择 [J].经济导刊,1997,(3).10.
应当履行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必须为了企业和国家利益服务,不能利用他门对国有企业财产的支配权来谋求私利。既使在管理层的管理之下取得了企业经营的多好,利润多么大,规模发展的多么大,都不能以管理层的功劳大为理由,将其管理下的财产的部分甚至全部分配给管理层。
在这个命题出现之前,一度有相当多经济学家和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倾向于认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有权分享国有资产。有学者用“保姆现象”来描述在当前我国信托责任缺失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家很脏,请个保姆来打扫,打扫干净了,漂亮了,家就变成她的了。保姆说:我每个月的工资400块,我对你家有功劳,我要买断你的股权。虽然我们家值100万,但由保姆来定价,保姆定价只是2000元,每个月出200块,10个月,保姆买断了我家的全部股权。这是为什么?因为保姆没有信托责任。”1 不得不承认,在我们国家,信托责任的观念还相当淡薄,以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严格地说,企业管理层接受国家或者董事会、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并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这主要是因为,信托的设立必须存在信托财产的转移。企业选择了特定的管理人管理企业,但其资产不可能移转给管理者。但是,从管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看,其与受托人的地位又是高度相似的。他应当对于公司或者说公司股东承担忠实义务、谨慎义务等受托人的一般义务。他获得的薪酬和奖励类似于信托报酬。显然,以企业管理的好等理由取得分享企业财产的权利,甚至要成为企业的控股者,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信托责任”,所以在现阶段“信托责任”只是属于道德义务或企业文化的范畴。然而在英美,“信托责任”或者说“受信义务”已是深入人心的理念。20世纪初叶的美国,甚至不惜用“铁血政策”来树立这种观念,2最终造就了较为坚实的企业文化和世界上最为发达的信用管理体系。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来逐步树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信托责任理念:首先,加大信托观念的培育力度,提高管理层的精神境界,加强国有企业领导者的信托责任意识;其次,提高国有企业者的物质待遇,允许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所得存在合理差别;再次,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增加企业的透明度;第四,注重法制建设,对违反信托责任掠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进行无情打击,发挥法律为国为民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五节 对新型信托产品的构想
资金与其他财产相兼的信托,其核心是信托财产在信托过程中发生了形态上的变化,委托人可能开始时向受托人交付的是资金,经过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受托人最终向委托人或其指定受益人交付的是实物或财产上的权利。比如股权收购1
2见郎咸平,信托责任与企业文化――中国:信托责任缺失的企业文化,来源于郎咸平中文网. 见郎咸平,信托责任与企业文化――美国:信托责任产生于严刑峻法,来源于郎咸平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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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 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意义/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股权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也是普遍存在的财产权利形态。股权包括所有权、、处分权和等产权属 性,具有标准化、可分割的特点,这决定了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譬如,利用股权信托灵活而富于创造力的股权管理功能,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而股权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应,则有助于企业开展特定目的的股权投资、股权收购或股权融资行为。
一个典型的应用设想。以上海市金融业为例,目前上海市金融企业股权主要分散在市属投资公司中,股权分散,控制力差。从国资部门的角度来看,即使是转让其中部分股权,也难以产生有竞争力的价格。作为整合各投资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资源,可以设立上海地方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信托,由上海市国资委牵头对同一金融国企的零散股权设立股权管理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来参与目标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并在适当的时机转让股权或者对目标企业实施做强做大战略。
基本类型/股权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也倾向于把决定股票买卖的处分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考评的是受托人综合运用股票处分权和表决权所能给委托人实现投资回报的能力。所以,对于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来说,信托机构所作的股票处分和投票表决决策体现的都是信托机构本身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委托人本身的价值判断。
最为典型的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是在《信托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来对其信托关系结构和操作结构进行标准化,而形成的一种标准化的大宗信托产品。在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则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信托财产主要是以上市公司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标准化的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把信托财产中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全部转移给了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则全部转移给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履行着基金资产保管的职责。所以,委托人不能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人和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相互隔离的,委托人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控制关系。委托人所能做的只是在上通过表决来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另外,由于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分散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也规定基金对一只股票的投资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和基金净资产的一定的比例上限。比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合并持有一家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因而,证券投资基金在客观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实质的控制。
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对于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受托人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定,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结构之一有如美国公司法中所定义的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所谓表决权信托就是委托人通过表决权信托协议把股票过户给信托机构,而信托机构则发给委托人受益凭证,该受益凭证可以转让。在表决权信托中,信托机构把股票以及其它期间收益都转手给受益凭证持有人,信托机构的功能只是按照表决权信托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来行使表决权和股票的处分权。信托机构利用表决权信托来参与上市公司的决策投票或者对该股权进行处分,体现的并不是信托机构自身的决策判断,而是体现表决权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决策方(受益人本人,或者其它第三方)的决策意志。
1984年美国的商业公司模式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1984)对设立表决权信托协议作出了三条最低设立条件要求规定。一是表决权协议期限不能超过10年,但是可以在期间办理延长手续,每次延长为10年。二是表决权协议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必须送交给相应的上市公司备案。三是股权由委托人过户给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必须出具一份表决权信托的受益人名单,并把该名单和表决权信托协议送交给相应上市公司备案。这种备案的目的是向上市公司的其它未参加表决权信托的股东披露这种表决权信托关系。除此之外,美国许多州还要求表决权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求设立的表决权信托才是合法的表决权信托。
美国的法庭并不是简单地从是否采取了信托这种方式来判断一个表决协议是否为表决权信托。只要具备了表决权信托的主要本质特征,法院就认定该表决协议本质上就是一个法律上所定义的表决权协议,并要求该协议必须履行上述法定设立和登记程序。
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常被用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公司分拆过程中,以便对重组公司控制权进行临时性的接管,以平衡利益各方对公司的控制。
按照雇员(ERISA)设立的(ESOP)是另一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一个合规设立的ESOP计划能够获得延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激励,目前美国企业设立的ESOP数目已超过11000个。所谓的ESOP就是公司的雇员整体上以某种方式来获得融资(如公司借款,银行贷款或者公司退休基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从而使雇员整体上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员工激励机制。公司的ESOP计划委员会把ESOP资金以及用ESOP资金来购买的公司股票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受托人来管理。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是记在受托人的名义之下,受益人为公司雇员。 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不赋予给雇员个人,而是由受托人按照公司ESOP计划委员会的指示来统一行使。所以,ESOP计划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是由ESOP计划委员会来控制的。由于ESOP计划委员会通常受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所以ESOP计划持有的自己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由公司管理层来控制。公司管理层对ESOP计划的表决权和处分权的控制增强了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量,这对公司的收购和反收购具有重要影响。
应用范围/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自信托业回归主业以来,股权信托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见附表。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股权信托在两种基本形式的 基础上又衍生出新的应用方式,如信托、股权融资信托,等等。股权信托主要有投资、融资和管理等职能,股权信托的应用也就是其职能的具体化。
(一)股权投资信托
相对于其他运作方式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信托可能会实现较高收益,但同时要求信托公司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公司较之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也是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方向。股权投资信托区分为单一和集合信托,还可以分为指定股权投资对象和非指定股权投资对象两类。集合资金、非指定用途的股权投资信托是未来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雏形。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领域,特别是在支持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在2004年3月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指出,“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的、的发展,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
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风险收益偏好,信托公司可以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组合的股权投资信托产品,为小额资金投资者投资创业企业组合提供渠道,如深国投的创业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类信托产品的难点在于股权变现退出难以保障,对受托人风控要求较高。目前委托人资金退出渠道主要是目标公司上市,海外基金收购,或者是其他公司收购股权,凸现出此类产品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
(二)股权融资信托
股权融资信托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委托人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信托机构设立股权信托,然后再将股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融资的职能。第二种情况,为了避免股权过户,委托人将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然后再将股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股权质押实现风险控制。第三种情况,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到期回购股权来实现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这种情况虽然形式上是股权投资信托,但本质上是实现融资的目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股权融资信托的一类。第四,也是股权投资信托,信托期间届满时也是关联方回购股权实现受益人收益。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投资对象(企业)的控制力,受益人设计成优先和劣后两种形式,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成为,从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控制力。
股权融资信托的实质是股权资产信托()化,是一种基于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优质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股权资产,即使委托人本身的整体信用欠佳,理论上也具有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可能。总之,股权融资信托既可以满足股权持有者的融资需求,也为投资者开辟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三)股权管理信托
在股权管理信托中,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往往是实现委托人对于股权的一种特殊管理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在表决权和处分权方面对受托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职能有:以股东身份使认股权、配股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项权力;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权收益;根据受益人的意志转让其股权信托受益权等。除此之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权管理和服务职能,如帮助协调委托人之间或者委托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代理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管理,等等。在股权管理信托关系中,股权信托的管理职能体现得最为充分。
股权管理信托的一个重要的运用就是股权激励。持股信托已经成为信托公司功能信托业务的主要内容。通过信托公司持有股权,避免了委托人直接持股的障碍,并提升了目标企业的信用。另外,通过信托公司专业的股权管理,还可以使得目标公司改制上市的发起人主体资格符合要求;持股员工人数不受限制;员工持有股权的转让、流通及份额调整、为新员工预留股权等提供最有效的操作平台,等等。
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股权结构的完善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等方面,股权管理信托也大有可为。所有者虚位和国企经营者的信托责任缺失是国资改革有待破解的两个重要问题,而实施国有股权管理信托就是有效的方式。实施国有股权管理信托的优势在于:国资部门只需按信托合同支付,不必像代理制一样承担无限责任;国资部门可以以市场方式而非行政方式约束信托公司,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信托公司以市场方式经营和处置信托财产,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企业决策,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内因所有者虚位而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优势总结/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在中国,股权信托是新出现的一种信托业务,它具有多项职能。在管理、投资 融资方面具有明显的应用优势 进一步促进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1、专业理财和的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的 管理客户的股权。
2、信托制度的优势
(1)权利细分的职能:股权可以细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受益权和表决权。委托人可以将股权的全部信托给受托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和几项信托给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就是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单独信托给受托人;
(2)权利的集中管理职能:信托公司可将不同委托人的股权集中管理,这样做,可以很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例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股权分散 在企业的重大事项表决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设立表决权信托 由信托公司将他们表决权集中起来行使,这样就能很好的对一家独大的现象进行制约。
(3)资产隔离作用:《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闭效应。信托一旦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有了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法院对信托财产也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将债务纠纷隔离,盘活不良资产。
3、为以股权进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目前,股权质押贷款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银行在处理以股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上一般都非常谨慎。因此 以股权在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并不是很通畅。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制度上的优势解决这一问题。股权信托具有的诸多独特的优势 都为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拓展了很大的空间。
存在问题/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转移和管理制度 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前景是广阔的。但是由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信托回归本业的时间较短.信托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以再在股权信托的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股权信托登记问题
股权信托需要将股权所有权由转移到受托人名下 这是股权信托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然而,现有的股权登记制度没有对股权信托登记做出规定,致使股权登记机构无法受理股权信托登记业务。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而这必然涉及到因股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引起股权转让和返还所成的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
实际上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不应承担交易税。由于制度上的不配套,影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规范,极大的限制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规模。在中国未按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即信托不发生效力。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登记的主体,登记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品种的丰富,信托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2、股权信托税收问题
如前所述,在中国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信托登记制度下.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这就涉及到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其实,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 不应该承担交易税。中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针对信托产品的税收没有明确规定.极大地阻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3、股权信托收购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
股权信托收购是利用信托关系独有的财产、风险.信息隔离特点而设计的.基干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介入到收购过程中.起到了“形式收购人”的作用.从而隐蔽了真正收购人。可以说.信托制度天然地具有隐蔽和弱化信息公开程度的功能。而证券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要求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相关规定。即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持收购过程的透明化。因此,股权信托收购是对现有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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