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合同协议书得赔偿后工伤补助还能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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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能否再起诉要求赔偿
潘光宗律师代理后,成功撤销工伤赔偿协议,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赔偿款获得支持。【案情简介】日,王某在某公司车间工作时腿部受伤。同年8月21日,公司与王某即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公司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护理费共8000元。同年9月10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按照《》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公司依法应支付王某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8万元,远远高于双方在赔偿协议中约定赔偿金额。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双方已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找到潘光宗律师代理上诉。【争议焦点】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数额时,劳动者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律师点评】一、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王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停工留薪待遇等各项赔偿费用。结合王某的月工资情况,上述各项赔偿款合计8万多元。因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标准。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一审法院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本律师认为王某在签订协议时缺乏对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的的了解,特别是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据以计算赔偿数额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果尚不确定,公司亦未将王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告知王某。双方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协商,因此,法院就不能完全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简单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应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签订赔偿协议时,王某对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存在错误的认识,对于自己随之放弃了什么权利亦没有清晰地认识,可以说该协议内容并非王某充分的内心意思表示,其对赔偿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双方此时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上,客观上造成了双方利益的重大失衡,导致了弱势一方即王某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三、赔偿协议依法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就王某的工伤损害仅给予8000元的赔偿,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使王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显失公平,赔偿协议依法应予撤销。故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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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的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法院
作者:吴学文
  【案情】
   朱某系某公司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朱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2013 年 4月15日,朱某在生产车间被机器砸伤。同年6月28日,朱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当日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双方不得就此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后朱某的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同年11月,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其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朱某的请求,朱某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第一,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结合赔偿协议金额及法定赔偿标准来看,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因为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劳动者对自己受到损害的大小并不能确定,用人单位可能欺骗或误导劳动者,或从经济上胁迫劳动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只要低于法定标准,就应具有可撤销性。现劳动者在一年撤销期内请求撤销,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的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要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虽然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双方对法定赔偿标准还不能完全确定,但有时当事人可依据生活常识或咨询专业意见,对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有基本判断。如本案中,双方在约定赔偿金额时就参照了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而从赔偿协议的内容来看,不仅约定了总的金额,还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故不能认定劳动者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2.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裁量标准。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本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为统一法律适用,可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工伤赔偿案件司法调解的结果,一般也是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基础上打七八折(有的甚至更低)。故以不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作为认定赔偿协议是否显示公平的标准,较为合理。本案中,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为5万元,而法定赔偿标准约为6.5万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故不宜认定为显失公平。 
  3.本案协议认定有效的社会效果。有观点认为,只要协议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协议就可撤销。这看似对劳动者有利,实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之所以会选择在工伤认定之前就与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是为了及时缓解因工伤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单位之所以会同意提前支付给劳动者一笔费用,是因为提前支付的费用一般都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如果法院认为,只要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赔偿标准,赔偿协议就可撤销,则易导致单位不愿再与工伤职工签订赔偿协议,劳动者将不得不经过冗长而繁杂的诉讼程序才能得到法院的最终判决。从实践来看,工伤赔偿案件劳动者在一、二审宣判前选择“多得不如现得”的情形并不鲜见,同理,法院不应剥夺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前选择“多得不如现得”的权利。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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