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后还能再入伍吗军人可以二次入伍

解决参战、涉核、战时二次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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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烈属政治荣誉和社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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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可以二次入伍
其他劳动合同主要是指除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终止合同以外的一些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是务工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作为劳动者充分的了解劳动合同相关知识,才能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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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如何办理身份证?华律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网友咨询】我是退役军人,现在急着用身份证,怎么办啊?【律师解答】根据《福建省公安 (二)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三)贪污挪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四)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五)其他违 第二十二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 退伍军人待遇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退伍军人待遇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退伍军人待遇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退伍军人贷款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退伍军人贷款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退伍军人贷款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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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1999年8月由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开具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将其安置到湖北省WX厂。李再武持介绍信报道后,WX厂未予安排工作。22009年四月,高某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某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某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先后盖章同意安置高某和胡某等三人(其中胡某等2人是2年至5年军龄,属退伍安置2006年4月,张某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西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西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先后盖章同意安置张某和赵坤等三人(其中赵坤等2人是2年至5年军龄,属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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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伍军人: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季。3、参战退役人员:指...(二)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三)贪污挪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四)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五)其他违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妨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合法承包山林,谁知“山、林”会分离,山权、林权“被”剥离,合法权属证书竟成废纸一张!  政府、法院严正维权裁决,竟不敌当权者一句“有纠纷”,政府文件、法律条文不过儿戏!  正常经济行为竟成“官商勾结”陷阱;为个人私利,道貌岸然父母官包藏祸心!  朗朗乾坤,杀人者不犯法,受害人疲于奔命,躲躲藏藏,有家不能归!  林业局局长置事实与法理于不顾,一手炮制荒谬文件,无端挑起“山林纠纷”,打压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政法委书记化身黑恶势力,“保护伞”,纵容和包庇对合法经营者实施的无耻暴行!……  在这一系列荒诞、离奇的事件中,一位为了保卫祖国二次入伍的老兵竟然成了最无辜的牺牲者!  朗朗乾坤,清明世界,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竟让老英雄“流血又流泪”!!!   各位善良、正义的人们,请给这位老兵一些声援吧!    是谁在逼我走上绝路!!!  
——一位二次入伍老兵绝望的呐喊  我,朱贤志,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人。我是一名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二次入伍的老兵。当年,为了国家的需要,曾两次主动参军作战,为祖国流血流汗,无怨无悔。退伍后,放弃了在公职单位工作的机会,返乡自谋职业。为了响应政府关于退伍军人自力更生、服务社会的号召,我解放思想,努力发展经济。从2002年开始,我合法承包山林,发展林业经济,但是,噩梦也就从这里开始……  也许是因为触动了少数人和当权者的利益,如今,威胁、恐吓、暴力,崩溃、死亡,像幽魂般随着我。我经常绝望地向苍天大声质问:到底是谁把我逼上了绝路!在战场上,枪林弹雨,我无畏无惧;回到祖国建设家乡,为什么反倒被逼入绝境!我的祖国到底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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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党和政府号召,退伍老兵自力更生,  承包山林发展经济,服务集体经济发展  从2002年起,我按照合法程序,承包了家乡一处集体山林。这片山林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鹤林村,山林权属归鹤林村委所有;鹤林村委辖区内共有白鹤屯等4个自然村。当我承包下这一片山林时,经济形势并不好,但是我满怀信心,就如同当年在部队一样,豪情万丈,准备好好利用自己退伍返乡后的时间再干出一番事业。  在我承包后不久,鹤林村委管辖的白鹤屯有少数人,对我承包的这片山林提出权属异议,但是政府很快就给予了调解和维护。实际上,1982年“林业三定”时,县人民政府已经核发了第005843号《山林权属证》给鹤林村委(当时为庆丰公社联合大队林场);2002年8月,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在《关于庆丰镇鹤林村白鹤屯申请确认山林权属问题的答复》中,再次明确“该片山林权属明确,是庆丰镇鹤林村村委集体所有”;2003年,贵港市林业局给港北区林业局批复,进一步强调“该片山林的权属已经明确,四至界址清楚……属庆丰镇鹤林村委集体所有和经营管理……证号为005843的山林权属证书是合法的,必须确认和维护。”   年,白鹤屯仍有少数人不依不饶,企图采取种种手段来破坏我的正常经营,他们先后向港北区人民法院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港北区政府,要求重新确认该片山林权属,但均被法院驳回。港北区政府(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曾海燕,委托代理人为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答辩中也一再强调,该片山林的005843号山林权证发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重新确认”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年,白鹤屯的少数人再次先后向港北区法院和贵港市中院起诉,称该片山林为白鹤屯所有,要求鹤林村委停止侵权。这次起诉,同样属于“无理取闹”,所以都被法院驳回了。  正是有了法律和政府部门对这片山林权属的明确界定,所以,我更加放心地把这片集体山林承包经营下去,并有信心经营好,带领群众发展林业产业,为退伍老兵们带个好头。  
  林业局局长炮制荒谬文书,政府文件如戏言;  合法权属证如同废纸,经营者濒临倾家荡产     开始承包的时候,虽然经历了些波折、坎坷,但是,在政府、法律公正、公平和正义的支持下,我依然保持着很高的热情。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是我万万想不到的,让我如同从天堂掉到了地狱,生不如死!  2007年,我承包的山林砍伐条件已成熟,于是与鹤林村委一起向港北区林业局提交砍伐申请。这几年里,我为山林的经营生产,基本把全部的家产都投进去了,希望通过砍伐林木能够为自己的生活和再经营,提供一些保障。然而,港北区林业局一直没有批复,2008年再次递交申请也没批复;直到2009年第三次申请时,该局才给村委回了个函,其中说道:“尽管我们有很多理由、依据、事实证明这些林木权属应属鹤林村委集体所有,但目前白鹤屯四个村民小组对上述林木权属问题提出异议,理应慎重考虑……待林木权属清楚后再考虑林木采伐问题。”  当我听到上述消息时,犹如晴天霹雳,感觉眼前一片黑,连站起来的力气都没有了。砍伐证办不下来,我就没办法卖林木。为了经营这片山林,我辞掉了其它工作,不但积蓄全部投了进来,还欠了一屁股债。没想到辛辛苦苦经营,最后的结果却是这样子。  既有合法的权属证,又有政府、法院、林业部门再三确认的文件,政府部门不可能言而无信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港北区林业局,作为代表港北区人民政府管理林业事务的职能部门,在“很多理由、依据、事实证明这些林木权属应属鹤林村委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出裁定,而是要合法权属人去跟异议者协商?这有道理吗?公平吗?可能会有结果吗……这就像你买了一套房子,也有了房产局给你发的房产证,但突然有一天来了几个无赖,说这房子属于他们的,不是你的,那你怎么办?房产局是不是也可以叫你跟这些无赖协商后再说呢?!  退一步说,按照港北区林业局给鹤林村委的函所说:“建议你村(鹤林村)委按有关程序对上述林木权属问题向庆丰镇政府提出调解处理,并积极协助政府做好调查调解工作。”但是,一直以来,各级政府部门都已经再三确认该片山林权属清晰,无纠纷,经营者权益受法律保护,而现在却要求承包者去提出调解,这是什么“强盗逻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提出调解的也应该是异议者。事实上,日,庆丰镇政府已经进行过调解,并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在《庆丰镇关于鹤林村委与白鹤屯山林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庆丰镇政府明确表示:该片山林权属清晰,归鹤林村集体所有,白鹤屯阻挠、破坏承包经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和打击。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港北不受字[207]1号),也做出决定:不受理白鹤屯提出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2009年4月,庆丰镇林业站、镇政府还在鹤林村委的采伐申请中签字同意报批。  难道政府以上这些决定,都不算数吗?港北区林业局要权属所有者去帮“异议者”申请调解,这是一个正常的政府部门应该说的话吗?就算要这样做,所有的问题都已经有了答案,难道是要各级政府部门 “翻供”,对自己所做出过的裁定全盘否定吗?还是要故意“叼难”我,把我置于死地呢?  我相信这份荒诞的公函,一定是政府部门中个别人一手炮制的玩弄权术的把戏。从2007年申请砍伐开始,到现在已经又过去了4年,我已筋疲力尽,伤痕累累,失去了经济来源的家庭已经窘迫不堪、难以为继。我该如何继续走下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这其实要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政法委书记陈祖华和林业局局长梁海平那里才能找到答案!  
  敲诈不成,政法委书记纵容和支持黑恶势力,  “打、砸、抢、杀”致退伍老兵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2007年7月,经过港北林业公安韦小强介绍,我与陆仕宁(韦小强的姐夫)签订林木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林木采伐申请。然而,直到2007年底合同期满,陆仕宁既没有主动去申请办理林木砍伐证,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完全支付首期应付款给我(只支付了40万元中的25万元)。  按照我与陆仕宁签订的合同,如果陆仕宁不按规定付款,不但要继续把合同规定的转让金(125万元)全部交完,而且要按违约时间交纳违约金,并须在日合同终止时,要把没有砍伐完的树木无条件交还给我。  虽然陆仕宁没有在合同期内把砍伐证办好,但我不仅没有追究陆仕宁的违约责任,既不催他把余款给我,也不要他交违约金,而且还继续协助办理砍伐证。但是,有一天,我终于知道了,我的忠厚、善良被人家利用了,原来一帮厚颜无耻的人挖了一个坑让我往下跳,而我却还在替人家着想。  那是2008年的一天,港北区政法委书记陈祖华打电话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当时,港北区林业局局长梁海平、港北区公安局局长甘其航等人在场,陈祖华当着他们的面问我:“陆仕宁提出要把合同约定的林木转让金减少20万元,你同不同意?”  听了陈祖华的话,我愣了一下,他的言下之意就是:你减少20万元,就可以砍树了。这时候,我终于恍然大悟,砍伐证不是“办不了”,而是有人故意不办,是陆仕宁和他们“官商勾结”,故意给我设障碍,要敲诈我!  怪不得,在我跟陆仕宁签订转让合同签后,港北区林业局时任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已经签字同意砍伐并按程序拟派人实地勾图,但局长梁海平虽没任何正当理由却坚决反对。现在,陈祖华提出把“转让金减少20万”的时候,在场的他为什么不坚持说不能砍呢?为什么不说“减少20万元也不能砍”呢?原来是早已串通好,企图通过逼我降低合同转让金的办法,来达到不正当获利的目的。  由于我的承包经营是正当的、合法的,而且当时我也相信政府、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需要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断然拒绝了陈祖华等人提出“减少20万元”的要求。但是,从此之后,我就开始过上了暗无天日的生活。  日,陆仕宁带着一帮人我在贵港市的家中,用铁棍、长刀打烂门,用石头砸烂门窗。次日,又来到家中喊打喊杀,扬言不还钱就要杀光其全家。其后,多次用粘胶封门、打烂保险丝、泼尿水等卑劣手段破坏我的房屋。更可恶的是,陆仕宁还专程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追杀我到庆丰镇的老家,像土匪一样见东西就砸烂,多次用红油漆在墙壁上写下污辱我的文字。至今,这种打砸房屋的事件,已经发生了无数次。2009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出门办事,刚打开门,守在门口的陆仕宁就用18厘米的长刀迎面向砍来,幸好我躲闪及时,才暂保生命。  为了防止危及家庭成员的安全,从2009年至今,我再也没真正的回过家,家人也只能各奔东西,流离失所!  我跟陆仕宁之间的矛盾只是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而按合同约定,应该是他欠我的钱(没按约定把钱交完给我),而不是我欠他的钱。如果他认为他有理,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可他为什么不敢这么做,而采取卑劣的非法手段。最可悲的是,这种带黑社会性质的行为,竟然得到了身为港北区政法委书记陈祖华的支持!  日,陈祖华要求我和陆仕宁到其办公室“协商问题”。陈祖华让人写了一份调解协议,大概意思是:我欠了陆仕宁25万元(即陆仕宁签越之时所付部分首期款),我自愿用房屋作抵押偿还这笔欠款。我已经身无分文,负债累累,实在想不出什么办法来应付这帮人了,为了保护我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同时,也继续寄希望于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公正地处理这件事,让我恢复生产经营,把所有事情都处理好,所以,我被迫就范,签字同意。当天,陈祖华把港北区公安局的领导也叫到场了,至今我的房产证就在港北区城北派出所“被保管”着。  即便如此,陆仕宁仍继续对我实施毫无人道的暴行。日,我的妻子偷偷回家整理物件,发现整栋房屋已被洗劫一空。而从2009年起至今,我家被砸、被抢、被盗的直接损失已超过30万……陆仕宁组织流氓人员对我的每次侵害,都有当地派出所的拍照为证,都有他人作证。2010年2月份,贵港市电视台专程开车拍摄了我惨遭非法破坏的房屋的情况。虽然多次报案,但港北区公安机关都没有进行调查处理。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形势下,合法公民惨遭迫害、家庭流离失所,暴徒却逍遥法外,这绝不是共产党人所能容忍的,身为港北区政法委书记的陈祖华罪不可赦!  
  政法委书记无视国法党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个人私利,不惜迫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集体经济     陈祖华对“黑社会行为”的纵容和支持,除了任由陆仕宁对我进行迫害外,还指使、支持、包庇包括陆仕宁在内的不法分子对我承包的山林进行非法采盗,破坏鹤林村集体经济。  2010年1月,陆永普、覃崇贤等人,强行进入林场,盗割松脂。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向港北区政法委陈祖华举报案情。但是,在陈祖华的操控下,相关部门一直没有不法行为进行阻止,实际上默许、怂恿不法分子破坏、侵占集体林场,损害承包者合法利益。  日港北区庆丰镇派出所上山调查林场遭偷盗的案件。草草看过现场后,派出所干警对村民说,“你们要继续做好看护工作,发现情况再及时报案。” 7月18日,当村民告知乡政府、派出所有人运走松脂时,派出所所长表示:“上级领导不让我们出警……”   2010年,陆永普、覃崇贤、陆仕宁等不法分子盗割鹤林村林场松脂,非法所得超过100万元,毁掉林木23.9㎡木材。在其实施犯罪此期间,村民反复多次报案,可是港北区公安机关均未没有出警查处。有一次,110的值班员在接到报警时就直接说了:“那是有纠纷的,我们不能出警!”有纠纷就不出警?那还要警察干什么?其实,那无非是有上面领导“关照”过了,这件事情警察不能插手。这难道不是明摆着“官匪勾结”吗? 2010年,庆丰镇党委领导在协调处理鹤林村林场被偷抢案件过程中,也多次传达了港北区政法委陈祖华的“命令”:当地公安机关不能出警处理!  日晚,鹤林村村民得知陆仕宁等人再次偷运盗割所得松脂出山的情报,及时向庆丰镇派出所、港北区公安分局报案,港北区公安机关对此依然置之不理。当盗窃分子偷运松脂经过石龙镇(与庆丰镇鹤林村交界的一个镇)时,桂平市石龙镇派出所毅然出警,将犯罪分子人赃俱获。因为此案归属港北区公安局管辖,所以,石龙镇派出所致电港北区公安局及庆丰镇派出所,请他们接管处理,但是,港北区公安局和庆丰镇派出所都断然拒绝,并不负责任地声称“那是有纠纷的,不用处理……”在港北区公安分局的纵容下,以陆仕宁等为首的犯罪分子竟纠集数十名不法分子聚到石龙派出所,公然施压、干扰警务。万般无奈之下,石龙派出所与鹤林村村民致电贵港市政法委,在贵港市政法委、公安局领导的强制命令下,港北区公安分局勉强接收了石龙派出所截获的不法分子与赃物。  然而,接下来更荒唐的事情发生了:次日,港北区公安分局未做任何审讯,直接将不法分子释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从案发当晚到犯罪分子被释放期间,接到无数恐吓、威胁电话;更有甚者,日,我被通知要求到庆丰镇政府与陆仕宁“开协调会”,同时声明这是港北区政法委要求召开的会议。不法分子不但不被问罪,反而成了港北区政法机关的座上宾。真是咄咄怪事,天下奇谈!不知道这种“受害公民惶惶不可终日,不法分子反成座上宾”的黑白颠倒闹剧什么时候才能结束?  与对非法分子的纵容、包庇截然相反的时,港北区政法委书记陈祖华对我和鹤林村委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百般阻挠、破坏。在不能砍树的情况下,为了减少点损失,我们想到山林收获树脂,但却遭到非法分子的威胁和殴打,他们通过武力来逼迫我们离开,并叫嚣:“如要割脂,必须交保护费;如果承包者敢组织工人割脂,就把上山人员打死在山上。”面对不法分子的嚣张行为,陈祖华以及港北区公安局个别领导,不但不给予公正的处理,而且多次在不同场合宣称,只要我的人敢打架马上抓起来。其居心何在,由此可见!  上有政府部门、官员的阻挠,下有黑恶势力的迫害,这不但使我走投无路,而且使鹤林村委的集体经济遭受了严重的破坏。鹤林村已发包的林场不能获得正常的经营,该村管辖的其它林场也无人敢承包。集体林场无法正常经营,村集体失去经济来源,村委连办公地点都无法配置建设,行政管理近乎真空,村委干部为此奔波劳碌,疲于奔命。在无奈、愤慨之下,鹤林村委干部肖先教、黄海波、朱明康、刘美珍等于2009年2月提交了集体辞职书(直到现在村委公章只能保存在一个编外人员手中)。  事实上,从2007年起,时任贵港市政法委书记莫亦翔先后召开三次专题会议,指出要坚决保护鹤林村集体与林场承包者的利益,要求港北区相关部门尽快对本人的山林砍伐申请予以正式批复,恢复鹤林村林场的正常经济生产。现任贵港市政法委书记蔡锦军,也一再批示梁金娣副书记处理此事。然而,在陈祖华授意下,港北区林业局局长梁海平阳奉阴违,一直未予以批复。2010年,庆丰镇新一任领导上任,陈祖华再次要求镇党委、政府领导对我承包的山林“不能批准砍伐”。在陈祖华的威逼之下,该镇领导大吐苦水:“如果我们批了你们村的林木砍伐,我们连官都没有做了”。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政法干部,是个人的私欲、恩怨重要,还是维护集体利益、合法权益重要?由此,我想起2010年7月的一天,陈祖华曾在他办公室对我说,陆仕宁已经跟他了招呼,叫他(在陆仕宁去偷割松脂时)不要抓人。他还说:“陆仕宁进山割松脂,主要是想要回原来的损失……”由此可见,对陈祖华来说,私利远比党纪、法律和集体利益重要。  为祖国流血我不流泪!在祖国的大家庭里,我却不得不对天大哭!到底是谁把我逼得走投无路!  党啊,你在哪里啊!  苍天啊,你给我一条生路吧!  
  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贪官不除,永无宁日。  
  顶起!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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