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集体奖金能否发给个人上级领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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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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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凤县县委文件
中共凤县县委
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抢抓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关天规划实施以及省政府支持宝鸡加快建设关天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的有利机遇,促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主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动县域经济开放发展,根据宝鸡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招商引资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幸福凤县的重要途径。以招商引资为突破,以项目建设为支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顺利实施“五大战略”,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全县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招商引资作为富民强县的第一抓手,不断开创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作新局面。
2、紧紧围绕转变发展方式、产业配套和资源优势的转化,找准招商引资对接点和突破口,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100强企业。创新招商理念,加快政府招商向政府、企业联合招商和以商招商转变,推动招商工作向专业招商、重点产业招商、环境高地招商、园区集聚招商发展。
3、以凤州现代科技产业园和留凤关统筹城乡新区(留凤关循环经济示范园)为载体,鼓励采用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公司,采取托管共建、利益共享等方式共建产业园区。
二、扶持政策
4、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关天规划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的政策优惠。
5、投资在1―5亿元人民币的重点项目,除享受普惠政策外,土地规费按照宝市发[2011]2号文件精神,县以下部分全免并为企业免费培训员工。
6、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保姆式服务”。
7、与园区共建产业园的外地企业,入园配套企业除享受产业集群优惠政策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县财政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核算后,留县部分依照前三年60%、后两年40%的比例奖励投资企业。
8、从2012起,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宣传推介、项目包装、规划可研以及重大项目引进和招商工作目标考核先进的奖励。
9、凡在县境内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落实项目包抓县级领导和责任单位,由相关责任单位全程服务帮办项目立项核准、土地征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用工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奖励办法
10、奖励范围和对象。凡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且在我县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引进项目资金实际到位,项目落地建成的我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给予引荐人奖励。
11、奖励办法及标准。引荐人按引进资金、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投资完成量申请招商奖励。本办法从日起实施,仅适用于新引进企业。
(1)引入资金或项目的,按年度实际投资到位资金总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大项目来县落户,在执行上述奖励的同时,对引荐人给予以下特殊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内企业,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5万元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到位资金3亿元以上,年税留县部分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
12、奖励程序。(1)引荐人的确认。引荐人从项目洽谈开始时应到县招商服务局备案,并随时通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方书面认可,报县招商服务局审核确认。(2)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由引荐人向县招商服务局申报。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①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②引进企业工商执照的复印件;③到位资金的验资证明;④落地项目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验资证明;⑤投资方和落户方对引荐人的认可证明;⑥引荐人身份证明;⑦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3)申报期限。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4)审查核实。引荐人申报奖励,由县招商服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审查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批;审批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5)奖金发放。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在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开表彰奖励。
四、强化考核
13、实行“保任务,奖增长”的考核奖励办法。凤州现代科技产业园区、留凤关统筹城乡新区(留凤关循环经济园区)、文化旅游管委会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额要占到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各镇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要占到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县级部门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要比上年增长5%。
14、从2012年起,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承担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镇和部门,将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分值提高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经济发展类总分值的50%,将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分值提高到招商引资工作总分值的70%,对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镇、部门和单位,超额部分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加分,具体由县考核办、招商服务局、发改局另行制定办法。
15、对分类考核前三名的镇和部门,确定为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镇和部门,不能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五、加强领导
16、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总体协调领导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和各项优惠政策跟进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服务局。
17、充分发挥“凤州商会”作用,从组织领导和财力保障上加强力量,使其成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平台。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注重在招商引资一线提拔使用干部。从2012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年轻后备干部,安排在招商引资一线锻炼,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18、引建并举,对新签约项目,县级领导和责任部门要一对一开展项目对接,包协调、包服务,确保早日落地、开工建设。由县招商服务局牵头,考核办、发改局、统计局等部门参与,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强化工作落实,促进招商引资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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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拿重奖缺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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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其职责所在和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像刘正这样的招商局领导干部,招商引资是其应该做的本职工作,完成一些任务和指标也是天经地义的事。现在政府给了其工资,还要额外地进行重金奖励,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且,所发的奖金也是由财政支付,财政资金大多来自税收,也就是说重奖是花纳税人的钱。国家公务员已经拿了纳税人的报酬,凭什么还要再拿出这么多给予奖励?有什么法律依据?纳税人同意吗?
原标题:招商拿重奖缺乏合法性□ 朱海滔近日,江苏省海安县经济开发区招商产业四局原副局长刘正将海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他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他支付应得的业务提成奖金110万元,同时要求开发区支付他垫付的工作经费1万余元(10月12日新华网)。为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近些年不少地方都出台了对招商有功之臣实施重奖的招商政策,这种招商激励机制,已成为全国不少地方引资“高招”之一。如某省一些地方按招商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来奖励有关的党政干部,一般的奖励比例在千分之三以上,个别地方最高甚至达到实际到位资金的百分之一。如一名党政干部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奖励千分之三计算,就能获得3000美元的奖励。奖励可以鼓励先进,再接再厉;也可以鞭策后进,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然而笔者认为,领导干部花着公家的钱到处招商引资,失败了,公家埋单;成功了,还有巨额奖金可拿,这项政策的负面效应显而易见。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其职责所在和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像刘正这样的招商局领导干部,招商引资是其应该做的本职工作,完成一些任务和指标也是天经地义的事。现在政府给了其工资,还要额外地进行重金奖励,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且,所发的奖金也是由财政支付,财政资金大多来自税收,也就是说重奖是花纳税人的钱。国家公务员已经拿了纳税人的报酬,凭什么还要再拿出这么多给予奖励?有什么法律依据?纳税人同意吗?况且,有多少普通百姓有机会获得招商引资重奖?参与招商的大多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他们手中的权力和人脉关系不是一般百姓所能比拟的,所以政府出台招商引资重奖的政策受益最多的当然是政府官员了。让官员享受巨额的奖励金额,容易增加社会分配的不公。同时,巨额招商奖金的诱惑,也容易导致一些官员为片面追求政绩和高额奖励去弄虚作假,甚至滋生权力寻租或腐败。如有的为套牢投资方,南下北上,四处游说,甚至信口雌黄,胡编乱造优惠政策;有的将本地企业重新包装,然后“出口转内销”,冒充引资项目;更有的为了完成任务,甚至自己出钱,请外来的朋友来本地转一圈,签订一个“投资意向”报上去,或走出去,参加各种名目的招商洽谈会,然后双方签份从来没打算履行的引资合同等等。当然,我们不反对对有特殊贡献者进行激励,但更应着重精神上的奖励,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重奖,容易使奖励产生反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言,当应该的行为受到褒扬,履行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被誉为高尚,当普通的职务性行为被加以表扬,实际上也就是将人们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抽调了。同时,也容易造成地方政府巧立名目,乱施行政奖励,使某些干部养成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甚至为了高额奖励而不择手段,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从而激化干群之间矛盾,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其后果较为严重。之所以这种奖励会泛滥,说到底,还是因为在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存在着一种惰性,以及宗旨意识的缺失。除了做好人民的公仆之外,政府官员没有任何特殊待遇。现在,我们的公务人员并不是纯粹的奉献,纳税人是付了工资的,拿了工资,公务人员就应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管是招商引资还是其他工作,对公务人员特别是对完成本职工作的公职人员进行物质重奖的做法,笔者以为各地应该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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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 、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20**]1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全市承担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进的埠外资金到***投入的生产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政府特定项目;***埠内人士投资上述项目,需一次性投入300万元以上方可按50%计入招商任务。
(一)生产性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商贸业等。国有、集体资产的拍卖金、租赁金计招商引资任务;卖断租赁后新增设备设施等投资计招商引资任务;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按公司化程序运作,其前期的投入资金部分计招商引资任务。门面出租其租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私有资产拍卖金、租赁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
(二)公益性项目,包括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通讯、电力、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
(三)政府特定项目,指能够加快***经济发展及提高城市品位的,并经市&四大家&领导研究决定的非生产性项目。未被纳入市政府特定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三、考核依据
(一)项目的计算单位
考核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外资、设备等实物均折算为人民币。
(二)项目的认定
招商引资项目以当年实际完成投入并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含购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入及办公设施的投入)为考核依据,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购物发票、相关部门现场评估结果。
(三)项目的分割
多个单位联合共同招商项目的分割由负责该项目的市&四大家&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各单位认可盖章。若没有&四大家&领导负责的项目,则由联合招商牵头单位协商分割后,各单位认可盖章。
(四)招商引资单位和项目中介人的认定。新引进的项目,在协议签订后7日以内,老项目在原以外的扩产,在开工之前,引资单位将建设项目名称、投资企业法定名称、法人代表、总投资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投资人出具的引资单位和中介人证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实绩办)和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四、考核奖励
(一)平时市委组织部和市招商局对招商引资在建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督办、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单位招商情况,每年底由引资单位以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到位资金作为招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招商局考核认定。
(二)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在按***文[XX]1号文件执行的基础上,每年底从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出突出贡献单位1个,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从到位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出红旗单位3个,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在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选出先进单位5-10个,各奖励2万元人民币。每年评出招商引资有功中介人员若干,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20**〕1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评出优质服务单位5-10个,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资金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由市财政一次性发放到位。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相关内容:
一.目的: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对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监督台的内容: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能否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
为了进一步强化班主任工作,增强班主任的责任感,规范学校班级常规管理,公正、公平、合理的评价班主任及班级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为了打造出一支团结协作、依法执教、育人为本的德育团队,学校决定对政教处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年级组长、班主任、值日教师等德育工作人员实行量化考核机制,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使我们的校园变得安全和谐、干净美丽...
1、总 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凭占有关法律、标准、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方法(试行)》(浙*人[XX]85号),联合**工作实际,订定本履行细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精神,为了切实保证新党员发展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方针和要求1.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
(1) 学生在校学习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班主任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七天以内各班可准假,七天以外者必须经学校同意。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科学、顺利地开展,保障施工管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建工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各参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行为,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查看更多>>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细则编辑:慧敏阅读: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15〕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 奖励项目类型划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 奖励基础额确定
  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五)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研产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产业、教育卫生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六)金融类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外资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七)以上类别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 对优强企业项目的奖励
  优强企业项目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企业身份认定以项目签约日期前一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国内及港、澳、台地区项目投资规模按照签约日基准汇率折算)。
  (一)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中国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奖励项目认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凭项目正式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隆阳区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表、企业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表》,办理项目认定登记手续。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一)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隆阳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据(注册资本项目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资本总额或银行开具的进账凭证(注明资金用途)或验资报告为准)、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其他能够证明资金到账的有效凭证。
  (二)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第十条 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四)根据工作需要,区招商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审核领导小组及审核时间
  (一)审核领导小组:成立隆阳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招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项目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核认定。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审核时间: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区招商局分别在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报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
  (一)对拟奖励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其他可列入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 《规定》适用范围是:
  (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条 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第六条 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协作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
  (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
  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追加投资或再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后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规定》第四条所称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01年--2010年。
  《规定》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和非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业之日起(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
  第十条 《规定》下发前已在我区投资的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起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规定》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
  前款所称首期出资额是指区外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个月内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 《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度统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十三条 区外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享受边贸商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边境贸易政策享受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自行销售进口商品。
  《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贸易有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规定》第七条和以上条款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或报批后,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进出口贸易权。
  第十五条 《规定》第九条,区外投资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有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开发国有&四荒&的区外投资者,应按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开发方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经批准的,区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项目完工后,申请土地开发验收,凭土地开发验收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第十条的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经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申请免缴草原使用管理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规定》第十条所称&受益年度&是指从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当年起算的第三年。
  第十八条 《规定》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在签订用地合同时尚未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而需先行办理土地划拨、租赁、出让等手续并享受优惠的,可在合同中先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收费的暂缓缴纳条款,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收费的缓交手续,待正式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时再办理减免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区外投资者从事《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和经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符合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项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协助申办扶贫贷款。
  第二十二条 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科技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三条 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可凭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购房合同和房产交易资料,向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缴纳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二十四条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和区外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可持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企业引进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投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符合规定的企业引进人员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请免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从区外招收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可申请免缴暂住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可根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规定》执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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