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转让了一工程合同他隐瞒了真实性根本没有ssr与工程方签定合同!请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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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复习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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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以案说法】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形成的债权、根据特殊目的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以案说法】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形成的债权、根据特殊目的形成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经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如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鉴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取决于债权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发包人利益。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以案说法】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
【基本案情】
西岳山庄(甲方)其所属的华山假日酒店工程,于日与三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日至日。
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称,“贵方与公司于2002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在我公司因改制重组的需要,欲将我公司对贵方所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实业发展公司”。西岳山庄予以签收。
日,西岳山庄与江苏环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给水、排水、强弱电、暖通工程);日,西岳山庄与华阴市永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华山假日酒店未完的土建工程)。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
建发公司认为西岳山庄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西岳山庄提起反诉。
【一审裁判理由】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岳山庄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并向西岳山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建发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西岳山庄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也说法不一,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三秦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洪应予确认。
【二审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建发公司、三公司均具备相应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岳山庄与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日签订的《会议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与纪要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含法有效,双方对此均负有履行义务。涉案工程工期拖延是由于西岳山庄和三公司共同违约造成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涉及以下焦点问题:(1)三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让债权是否合法有效;(3)《施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6)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分述如下:
1.关于三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让债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81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西岳山庄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故对西岳山庄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建发公司基于受让三公司的债权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3.关于涉案《施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根据《施工合同》第18条之1的约定,只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即可解除合同并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三公司解除合同前已撤出施工现场,西岳山庄就同一工程与环建公司签订续建的施工合同,客观上《施工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三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对于西岳山庄关于未经其同意,三公司无杈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公司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5.关于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
首先,关于支付拖延工期罚金的请求。涉案工程迟延交付的原因,一是西岳山庄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迟延,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的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4个多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二是西岳山庄提供施工圈纸迟延,并且未在开工前解决施工所需的供水、供电问题。按图施工是建设工程的客观要求,但时至日,西岳山庄尚未向三公司交付施工图纸,水、电供应不足,导致三公司不能正常施工。三是西岳山庄没有按进度付足工程款,严重影响施工。三公司也存在施工现场人员和设备不足、施工管理不严和返工等情况,影响了施工进度。
鉴此,一审认定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共同造成工期延误并无不当。由于西岳山庄存在严重违约,对其关于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两岳山庄要求赔偿额外支付的工程款问题。一审判决确认的西岳山庄向建发公司支付工程款,仅包括三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应支付的工程款,西岳山庄并不存在额外支出。西岳山庄关于建发公司应向其赔偿另一合同工程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西岳山庄索赔逾期营业损失的问题。由于西岳山庄违约在先,且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的数额,故对西岳山庄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建发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T合同》因西岳山庄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建发公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建发公司已提起诉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两岳山庄关于建发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让债权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对工程延期完工均有责任。但由于西岳山庄违约在先,并长期拖欠工程款,也不存在额外支出,故对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鉴于《施工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质期已过,质保金不再从工程款中扣除。建发公司基于债权受让,在合同解除前已提起诉讼,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卖方和中介在签定房屋合同前隐瞒卖房人真实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方式硬吃消费者钱财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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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土房信箱[
发布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来信内容:
关于卖方和中介在签定房屋合同前隐瞒卖房人真实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方式硬吃消费者钱财
致重庆市国士房管局:
2014年10月,本人在中介人人居(青岛)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居公司)隐瞒、误导、欺骗下,与卖方代签人胡登志(身份证号码:025278,查此人实为二手贩卖人)签定渝北回兴宝桐路2号旭辉新里城51幢31-5房屋买卖合同,此事属实。
在人人居公司介绍和谈价到签定此房全过程,我再三问人人居公司,卖方真正卖房的原因是什么?中介所说的是:由于产权人唐滔工作原因调动,将自己装修好的此房卖出;同时在谈价和签约时,胡登志都是以唐滔不能前来,哥哥的名义代签。经查,胡登志不是真正的代签人,而是二手贩卖人;同时该中间商人人居及二手贩卖人胡登志存在严重合同欺诈行为。首先胡登志与产权人唐滔属利益相关者,套取不法利润行骗,不是所说的代签人。其次,中介经纪人罗泽红,查此人无资质与本人及卖方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罗泽红本人属违规签定合同。有误导消费者之行为存在,再者,本人所付定金,并未书面承诺定金不退字样,也未口头承诺定金不退还。后经消协协商,中介公司收取的5000佣金退还,但是定金15000元在人人居罗泽红经理以人人居中介公司不收定金,相信中介公司,必须交给卖房代签人胡登志。 事后是推脱15000元不是中介公司收的,不能退,只能上当吸取教训为由。事实上人人居公司与卖方代签人胡登志就是以隐瞒、误导、欺骗的手段、方式骗取、强占受骗人的钱财,消费者得知事实真相,不退还受骗人的钱财。
有签于此,本人强烈要求二手贩卖者胡登志及中介人人居退还本人支付定金15000元人民币。并支付本人为此所支付交通费和5个月误工费人民币3万元整。
希望主管部门严惩诈骗,坑害消费者不法行为。坑害更多的消费者,同时规范二手房市场的正常、合法交易,真正维护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
办理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办理结果: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了解的情况回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您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建设工程合同未终止,又与第三方签定合同,这个违反了什么条理或者法律
建设工程合同未终止,又与第三方签定合同,这个违反了什么条理或者法律
这个属于违法吗?违反了什么条例或者法律!!急!!大家来帮忙啊~~给我确切的东西!!!
个人观点:
1、甲方就同一工程内容,发包给两个乙方,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似于“一物二卖”。但就两个合同而言,都属有效。
2、因为只有一项工程内容,肯定只能由一方承担施工。因此,不参与施工的乙方可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是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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