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对华侨房屋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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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屋拆迁信息可上网查询 补偿办法等将公开
10:48 &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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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市民可在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信息网(www.)系统地查询我市征收项目情况及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遇到拆迁,留言满天飞,因为市民对于哪天拆,拆的范围是什么等信息,往往滞后。30日,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以后此类信息可到网上查询。    7月16日开始,市民可在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信息网()系统地查询我市征收项目情况及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目前,该网站设置&新闻动态&、&项目动态&、&公示通知&、&征收管理&、&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在线服务&、&资料下载&等八大板块。    其中&项目动态&,以图文形式让市民了解征收项目位置、项目概况及项目征收情况。&征收管理&对征收项目涉及的征地(预)通告、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及时公开。    如在&征收决定&,有房屋征收的相关公告。以思明区为例,最近一次的征收位于鹭江街道,有关被征收房屋门牌号,安置地点、补偿办法、选房原则,签约搬迁奖励等具体内容一一公开。后面还附有组织实施机构的办公地点及电话等。
集美区31000元/O
漳州市20000元/O
集美区35000元/O
海沧区29800元/O
同安区700万元/套
同安区35000元/O
翔安区30000元/O
翔安区680万元/套更多法律知识
  厦府[号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征用集体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征用集体土地管理,维护拆迁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经拆迁人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批自建的补偿方式。  第五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的房屋补偿价及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的补偿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可居住的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率不得低于50%。  第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屋的价格=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安置房的建安平方米造价)。  安置房屋配有杂物间的,杂物间的计价标准按安置房屋建安平方米造价的60%结算。  第七条 批宅基地自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宅基地按照 “一户一宅” 的原则执行,“一户一宅” 的认定按厦府〔1998〕综002号文第7条规定执行;  (二)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批建房屋建筑面积的,拆迁人应对多出的部分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第八条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的,可直接认定产权;未建成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助。  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计算,以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应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应合并计算。  批宅基地自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补贴。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享有以上补贴的基础上。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奖励。  思明区、湖里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标准控制在每平方米元范围内(含本规定第十五条为鼓励按期搬迁所设定的奖励金)。拆迁管理部门与思明区、湖里区应根据本市价格变动指数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拆迁村镇企业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土地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给村镇。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地上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地上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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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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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林水利局
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沧区交通局
投资促进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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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路(三都路—海新路)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字号:、 、
  根据厦府[号土地征收通告、厦府地[号建设用地批复、厦海发投〔号立项批复,同意在海沧区海沧街道划拨建设用地39512.68平方米,作为“港北路(三都路—海新路)”(下称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该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现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厦府[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86号)和《关于明确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的意见》(厦国土房[2013]4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6102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新大街29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61026&
  三、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
  四、征收范围&
  用地四至角点坐标(详见用地红线图)。&
  五、基本情况&
  (一)该项目涉及征收海沧街道海沧村、囷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约14户11幢,征收房屋面积约为8000平方米,其中部分房屋厂宅合一。&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房地点:&
  1.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源为临港新城。&
  2.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3.周转方式:自行过渡周转。&
  六、征收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日;&
  最后搬迁期限:至日。&
  七、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住宅部分&
  (一)房屋产权的认定原则&
  1.持有原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原海澄县人民政府、原厦门市郊区、集美区、杏林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建房手续(含扩建、加层)的房屋,给予确认产权。&
  2.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准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本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730元/平方米)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3.房屋产权证书遗失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给予认定。&
  (二)被征收户人口认定原则&
  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在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⑴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
  ⑵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⑶空挂户口;&
  ⑷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关于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计入农村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条件:&
  ⑴必须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且是1988年国家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实行自主择业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中专生。&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①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大中专毕业生;&
  ②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
  ④大中专生毕业后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三年(含三年)以上的。&
  (三)房屋权属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政府机关和他人代管的房屋,以及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经协商不能签订征收协议的房屋,按相关规定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工作要做到:&
  1.要有征收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材料;&
  2.要有区征收主管部门、公证机关、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和征收当事人参加;&
  3.做好房屋证据保全公证后,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应按原房屋产权面积,以房屋产权调换的形式保存下来。&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计算办法&
  本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允许被征收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为本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并可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产权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本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730元/平方米)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3.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评估补偿或按28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征收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包干补偿。对人均合法批建住宅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和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未建成的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4.安置房装修补贴:根据厦国土房[2013]46号文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5.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搬迁补助、奖励:&
  ⑴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⑵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⑶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6.对于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其认定办法:&
  ⑴经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的;&
  ⑵2003年1月、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无影像显示的;&
  ⑶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
  ⑷其他可以证明属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7.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计算,以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被征收人在本征收项目范围内,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应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应合并计算。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厝),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对同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产权房屋的、同一户口本成员中有两本以上产权证的,应合并补偿安置。夫妻不同户口本的应合并补偿安置。&
  非住宅部分&
  (五)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的;&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含原同安县政府)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依据厦府〔号文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厦府〔号文: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日前建筑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厦府〔号文第(二)项规定“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执行。&
  (七)具有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的,且属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厦府〔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执行。&
  (八)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不予补偿。但在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1)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于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九)其他补助奖励费用:&
  1.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2.搬迁补助费:住宅搬迁补助标准按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面积以7元/平方米·次,一次性安置的补助次数为二次,过渡安置的补助次数为三次。&
  3.装修过渡补助费:按认定产权内的安置房面积给予3个月、每个月10元/平方米的装修过渡补助费。&
  4.凡及时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并能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5.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本安置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付款方式、被征收房屋及房屋权证移交&
  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50%补偿安置款。被征收人领取首期补偿安置款同时须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交给征收人,搬迁完毕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将原房屋完整交给征收人,征收人将房屋拆除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50%补偿安置款及各项补助、奖励等费用。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征收人有权取消各项补助及奖励等费用。&
  九、其他规定&
  征收部门负责将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一、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征收工作进度计划&
  (一)2014年8月—2014年9月&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和清点丈量等前期工作;&
  (二)2014年9月—2014年12月&入户商谈、基本完成被征收户协议签订工作;&
  (三)2015年1月—2015年2月&将剩余无法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四)日前完成全部房屋的拆除工作;完成相关资料的资料审核确认并移交档案。&
  征收工作点:海沧街道卫生院二楼 &联系电话:6082809&
  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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