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食药局发改委2016年9号令 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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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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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物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对含有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内容的广告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和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各等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八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贵任制 。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几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 。 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 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仅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追溯有关规定,严格查验购货方资质,做好销售记录。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应当核查购买者的资质,验证机构资质并留存复印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时,应当提供机构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交销售企业核查、登记,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 违法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广告中涉及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专业技术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提请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未按照规定作销售记录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子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2002年11 月29日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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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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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6〕3号
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按照《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全爱卫发〔2014〕1号)要求,根据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年度爱国卫生相关工作安排,全国爱卫办制定了《2016年全国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并经日全国爱卫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日
2016年全国爱国卫生工作要点
  2016年爱国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要求,着力推进爱国卫生各项重点任务落实,促进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取得新发展。   一、深入推进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一)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分别负责)   (二)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继续推动城市垃圾分类,推广成熟稳定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水平。研究起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强化相关主体责任,统一技术工艺和标准,促进餐厨废弃物收集监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三)继续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总结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经验,加强农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建设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试点;推动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农村沼气转型升级,促进沼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分别负责)   (四)加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力度。制订全国病媒生物监测方案,将病媒生物监测纳入常规工作,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病媒生物监测点,并逐步扩大监测工作范围。加强病媒生物控制相关卫生标准的实施,根据病媒生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社区和群众,加强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统一开展重点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并及时对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进行评价。加强国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与预防控制,最大限度防止病媒生物由境外输入。寨卡病毒病疫情防范重点地区大力推进以灭蚊为主题的环境卫生整治,努力降低疾病通过媒介进行传播的风险。加强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铁路沿线卫生和鼠虫防治为重点,加强站车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全国爱卫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五)按照《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年)》要求,组织对活动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全国爱卫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二、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工作   (六)制定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相关政策。印发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研究制订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指导规范。推动各地编制健康城市建设规划,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部署开展健康村镇建设工作。(全国爱卫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七)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指标和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设评价工作,发布我国首部健康城市评价报告。(全国爱卫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八)举办国际健康城市市长论坛和首届中美健康城市论坛,交流国际国内健康城市建设经验,探讨健康城市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全国爱卫办负责)   (九)探索开展健康社区建设。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研究起草关于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结合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建设、国家智慧城市建设、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养老与社区服务信息惠民专项行动计划,持续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和“除四害”等工作制度。(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年)》,丰富全民健身场地、组织、活动和科学健身供给,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科学化水平。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培育发展青少年体育组织,培养青少年运动技能,促进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落实。(体育总局、教育部分别负责)   (十一)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结合全球洗手日、世界厕所日等各类健康主题日活动,宣传普及应急自救互救技能、卫生防病知识,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报道推进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和中医药健康文化推进行动等。倡导全民参与公共场所禁烟,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报道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典型经验。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提升无偿献血知晓率和参与度。(中宣部、新华社、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二)推动中医药健康理念和服务内容融入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疗慢性病中的独特作用,推广应用中医药防治慢性病的技术方法。启动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和质量。做好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培训。(中医药局负责)   三、继续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十三)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地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与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对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负责)   (十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将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纳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及年度评估。加强重要饮用水源地监测能力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开展部分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继续开展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十五)统筹推进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整合资源,把农村改厕与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进一步结合,将改厕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改厕要求,向中西部贫困地区重点倾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加强顶层设计,在制订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十三五”规划中,将农村厕所改造列入工作目标,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厕所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督导评估及卫生学评价,加强应用技术研究,解决改厕技术瓶颈问题,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爱卫办分别负责)   (十六)不断改善学校及旅游景区卫生环境条件。结合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相关项目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推进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继续深入推进旅游景区厕所技术革命和管理革命,督促建立健全旅游景区厕所管理体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旅游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卫生创建活动   (十七)加强卫生城镇创建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制度,加大评审专家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修订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标准。(全国爱卫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十八)开展国家卫生城镇评审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新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区)和2016年进入复审程序的国家卫生城镇进行专家评审。加强社会监督,邀请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相关评审活动。(全国爱卫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五、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力度   (十九)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围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13万个建制村目标任务,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中线沿线、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及沿线等国家重要调水工程涉及地区和其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村庄为治理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采取整县推进的方式,重点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示范建设,指导各地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分别负责)   (二十)深入开展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环境治理工作。继续深入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服务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编制完善船舶和港口污物接收、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结合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打造健康铁路。(交通运输部、铁路局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修订《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开展餐厨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置,从源头截堵“地沟油”的产生,开展春秋季学校食堂检查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加强旅游景区内餐馆的监管。打击 “一非两超”(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违法行为。组织对非法功能性等规避监管的保健食品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网络食品销售和订餐监管。抓好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产品、蜂蜜产品、花生油、调味面制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旅游局、公安部分别负责)   (二十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深入开展禁限用农药、兽用抗菌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农资打假等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部负责)   (二十三)监督规范活禽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屠宰、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畜禽行为,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分别负责)   (二十四)加大“限塑”工作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生活方式的接受度,强化“限塑令”政策效果。(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强化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严格环境执法,做好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要求,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湖泊水库环境保护工作,抓好地下水水源地及补给径流区保护,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城市水环境治理,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以重要水源地为重点,开展300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00平方公里。深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工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控和管理工作力度,健全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分别负责)   六、营造全民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以“灭蚊防病、健康你我”为主题,组织开展第28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加大健康城市建设宣传力度,制作健康城市宣传视频,在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传播,大力宣传健康城市理念。(全国爱卫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十七)组织爱国卫生工作宣讲活动,推广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卫生创建、健康城市建设等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通过进社区、进高校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各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特色亮点,发挥先进典型的思想引领、精神激励和道德示范作用,引导各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全国爱卫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十八)做好全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寻找“最美家庭”、“好家风好家训”主题宣传实践、巾帼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保护母亲河、青年文明号、大中专学生志愿者“三下乡”、“青春红丝带”等重点品牌活动的宣传报道,推动全社会形成弘扬文明新风的良好风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分别负责)   七、提高爱国卫生工作依法科学治理水平   (二十九)统筹谋划,科学管理,加强爱国卫生运动的综合协调。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爱国卫生立法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立法调研。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在全国部署运行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爱国卫生信息共享。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标准制定和实施,促进科学治理和规范化管理。研究制订提高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群众能力的指导意见,加强群众动员和社会沟通,推进爱国卫生相关工作。(全国爱卫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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