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新兵连什么情况下退兵隐瞒病史退兵会处罚吗

思想退兵回家后会受到什么处罚_百度知道2014应征入伍文件
2014应征入伍文件
  校发?2014?8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  日  1  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为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武汉工程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以及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武装部。党委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学费的减免工作、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工作和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入伍学生资助管理的责任单位, 2  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八条 保卫部(处)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十条 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年龄18~22周岁,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至24岁。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报名并登陆“大学生网上征兵报名系统”(.cn或)报名,打印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报名学生《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报名统计表(电子文档)交学校武装部。  第十三条 武装部将学校征兵报名学生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审查、汇签,并报洪山区武装部  3  审核,最终确定学校征兵对象。  第十四条 武装部将征兵对象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发到各学院,各学院及时发放到征兵对象本人,由征兵对象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各学院通知征兵对象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十六条 已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由其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手续。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校办理征兵手续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入伍并回学校补办手续的,学校予以办理。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十八条 在校非毕业生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享受的待遇:  1.在校非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  2.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在校非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校学费实际收费金额进行补偿或代偿。  3.应征入伍的在校非毕业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的高校学生年资助学费  4  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校学费实际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4.应征入伍的在校非毕业生退役复学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武装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符  5.被批准入伍的在校翌年毕业生,按照规定完成了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毕业课程和毕业环节在部队完成,学校单独灵活安排测评或免试,确定成绩和学分,并由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翌年毕业的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实习,考试考核,按有关规定毕业。  6.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在校非毕业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内。  7.在校非毕业生入伍前,学校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本学期所学课程进行面试或免试,确定成绩和学分。  8.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在校非毕业生,应在保留学籍有效期内到原所在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回原专业复学,逾期不予复学。  9.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其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合条件后,办理学费减免。 5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享受的待遇:  1.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2.在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3.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成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4.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5.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用。  6.退役后在一年内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7.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报考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8.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时未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对其未获得学分的课程  6  进行面试或免试,确定成绩和学分,并由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部队退回的应届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在校非毕业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期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  7  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上级下达给学校的征兵任务,确保兵员质量和数量。对征兵不力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并与单位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对征兵任务顺利完成的单位,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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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005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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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及接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教育、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第五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的原则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的分配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新兵质量。&&&&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征兵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筹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全社会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待。&&&&第十条&&鼓励适龄青年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高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士兵的优待标准。经济基础较差,提高优待标准有困难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作为双拥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十二条&&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县(市、区)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四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的9月30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点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经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登记。&&&&兵役机关和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应当为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提供方便。&&&&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第十五条&&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应当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兵役证,并在兵役证上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等情况。&&&&兵役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制定样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第十六条&&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补发;&&&&(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复核手续;&&&&(三)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变更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生、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发现适龄公民没有参加兵役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通过兵役登记,落实规定数量的预定征集对象,并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预定征集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离开后十五日内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及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预定征集对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及其直系亲属,应当督促其按时返回应征,并提供方便。&&&&第三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负责实施征兵政治审查。&&&&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计划,培训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征兵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抽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第二十一条&&自愿应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审查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回原籍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并将政治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政治复审以及对条件兵的体格复查、普通兵的体检质量抽查。&&&&第二十三条&&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和政治质量。&&&&第二十四条&&抽调参加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与其同级在岗人员相同的待遇。&&&&应征公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第四章&&审定新兵&&&&第二十五条&&审定新兵应当坚持基层推荐、集体审议、择优批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第二十六条&&审定新兵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初审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听取征兵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和接兵部队负责人的意见,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入伍。&&&&第二十八条&&本人自愿应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将本地区、本单位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初审推荐的预定新兵和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新兵起运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批准入伍的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审,对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调换。&&&&第五章&&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按照规定完成新兵交接、运输工作。&&&&第三十二条&&交接新兵可以采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第三十三条&&部队派人接兵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拟制新兵运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第三十四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运输前一天,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管理工作。&&&&接兵部队未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更改新兵运输方案,不得自行联系车、船运送新兵。&&&&第三十五条&&经部队检疫和政治复审,体格条件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不宜服现役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通知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并注销入伍手续,民政部门应当收回优待安置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落户。&&&&第六章&&优待和安置&&&&第三十六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以及给予其他优待,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对户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可以按照城乡统一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第三十七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一)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于其他负担;&&&&(三)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全额发给入伍当月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五)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六)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第三十八条&&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一)在校专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二)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前款规定的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分配安置任务时应当统筹兼顾、公正合理。&&&&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专门用于安置工作。&&&&第四十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第四十一条&&士兵退出现役后,接受工作安排的,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一)在部队参战、立功和在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以及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优先安置;&&&&(二)复工、复职的,应当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第四十二条&&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第四十三条&&士兵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享受下列优待:&&&&(一)免费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二)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报考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第四十四条&&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继续享受并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二)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以推荐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三)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适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拒绝、逃避征集的。&&&&受到前款处罚的适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第四十六条&&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其中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转借、涂改或者伪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二)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五)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手续的。&&&&第四十九条&&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有关单位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费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兵人员违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处理。&&&&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其他扰乱兵役工作秩序的。&&&&第五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缓征公民是指作为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应征公民和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免征公民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不征公民是指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刑罚的适龄公民;已征公民是指依法服满现役的退伍军人。&&&&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预定征集对象,是指经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条件,选定参加当年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第五十六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征集新兵的程序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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