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新安全生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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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题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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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爆炸;物理爆炸。新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解读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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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范围比较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其他各级工会,包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 的、总体性的监督。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处理。
2?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4?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5?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6?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密切联系从业人员,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体现,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相衔接。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通过有效的途径,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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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什么是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法》为什_安全防护_中国百科网
《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什么是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法》为什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
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委,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这一制度与措施最早见于国务院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五项规定》中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各自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必须加以明确的规定。《五项规定》还要求: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制度);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企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企业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设置不脱产的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侠和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安全生产法》把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呼经十七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厂长、经理是法人代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必须遵守以岗位现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
法规、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国务院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明确规定:企业领导(厂长、经理)对本单位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或总的责任),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1978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一个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首先要追查厂长的责任,不能姑息迁就。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采取的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常常不是哪一个职能部门就能单独完成的,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车间相互配合,因此,没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这些措施就难于实现。 实践证明,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的责任感和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由各个行政部门、采区、车间、班组(工段)和个人组成,各自具有本职任务或生产任务。而安全不是离开生产而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生产整个过程之中体现出来的。只有从上到下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各类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无机可乘,从而避免或减少事入的发生。因此,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在实行中、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工作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并与奖惩制度紧密结合,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得到了加强,这种做法是将生产安全所要达到的目标事先制定,并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各班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达到以这个目标,在奖金或其他方面要给予奖励;若完不成目标,要扣罚奖金或给予其他处罚。在实行时,通常考虑了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即,权力大,所应承担的责任就重,因此在奖惩方面也要重奖、重罚,就象国务院领导所讲的那样做到有权就要负责,责权统一。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在发生事故时责任追究,顺利地进行
事故分析处理。安全工作最忌违的是,大家都抓,而实际都不抓,大家都管,而实际都不管,职责不到人分不清,出了事故,互相推诿、扯皮,责任划分不清,事故得不到处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做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人负责,出了事故可以清楚地分析,找出从管理到实际操作各方面的问题和责任。为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搞好整改,避免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保证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一项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必须实行这项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Copyright by ;All rights reserved.《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哪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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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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