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样吗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大多是“新手”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班培训财务规范化
来自近100个全市性社会团体财务人员参加财务培训班。 《东江时报》记者卢敏华 摄
拿到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后要如何做账?会员给商会捐赠的资金要开什么票据?扶持发展专项资金能否用到协会日常开支上……5月27日,在惠州学院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为商会、协会等全市性社会团体举办了第一期财务培训班,现场反响热烈。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明晰
随着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程序简化,近两年来,我市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据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4月末,我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已经有2484家;市级社会组织有582家,其中,市级行业协会61家,异地商会26家。
由于我市的社会组织大多处于起步阶段,不少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仍未完善。日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开展了一次市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发现资金管理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较多。
据参与检查的市社会组织评估咨询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次检查中,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近两年获得市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其中大部分社会组织并没有为专项资金进行专门记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明晰,也没有为每笔支出一一入账。
有关负责人说,“按照规定,获得各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项目资金的管理,都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要求专款专用。此次根据发现的问题,已经要求相关社会组织整改。”
开展培训提高财务人员水平
为了解决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一直在探索。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徐贤辉说,5月27日该局为商会、协会等全市性社会团体举办的第一期财务培训班,邀请到了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有关专家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社会团体财务人员讲课,有100多个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的目的就是为推动我市全市性社会团体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社会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解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财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接下来,该局还将组织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除了对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市财政局将作为主管社会组织财务的部门,准备调查摸底全市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届时,针对出现的问题,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和市财政局一起研究制定监管办法。
危及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对社会组织产生哪些影响?
徐贤辉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混乱,首先会对社会组织构成内部风险,由于社会组织属于松散型组织,是自愿参与,会员们的会费、捐赠资金、专项扶持资金如果被挪用或者不合理使用,可能会引发组织内部矛盾,处理不好就可能加速这个社会组织解散,这也是最大一个风险。
其次是作为法人组织,如果财务制度不健全,不做好预算和内部管控,不及时将财务信息向会员、捐赠者、社会公布,那么这个社会组织将失去公信力,社会影响力和地位也会大打折扣,别人也不再愿意加入或者捐赠,最终也难以为继。
专项资金申请或受阻
市社会组织评估咨询中心主任罗向明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财务管理制度是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考核,其中,财务方面的评估分值接近180分,但在过去通过评估的30多家社会组织中,不少是在财务这方面失分,甚至影响了最终的评级结果。
另一方面,财务管理制度又是各级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申领中的一项重要审核内容。“申报的条件里面都会附带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这一条。”罗向明说,即使成功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如果资金使用情况不做好财务记录,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
此外,社会组织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也首先要过财务关。
问题1哪些资金要另立账本?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日前对近两年获得市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少社会组织并未为专项资金另立台账,不少财务人员并未注意到专项资金是有明确的使用规定。
对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多朵解释,获得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可以另立账页,专门记录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而且一定要专款专用,不能超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列明的使用范围。
问题2常用哪些财政票据?
很多社会团体都会开展一些公益或有偿活动为会员或市民服务,哪类收入要开哪种票据,不少财务人员“蒙查查”。
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科长陈智华表示,按规定,社会团体通常领用 《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三种财政票据,都是专款专用票据。
陈智华提醒,如果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而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是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三是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是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是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是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是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是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问题3捐赠属免税收入吗?
社会团体在维持日常运作中,会有会费、捐赠等资金来源,究竟哪些收入是属于免税收入范围?
陈智华解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陈智华说,认定免税收入有两条原则,一是对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公益性宗旨而进行的非经营性的活动及所得免税;二是对其为实现宗旨而进行的商业性活动及其所得优惠征收。“但如果是捐赠给社会团体用于解决场地、人员工资等发展需要,则不在免税收入之列。”
不少团体未执行会计制度
我市社会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徐贤辉告诉记者,在日常检查、年检和等级评估工作,发现目前很多社会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执照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专业类社团、联合类社团和公益类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都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现实中有不少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团体,以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做账。
二是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不规范。资金随意使用、票据使用不规范,拿收据当发票来打“白条”,资金使用不入账等现象较普遍。
三是有近一半的社会组织没有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有的则是出纳和会计都由同一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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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郑永玮(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新疆乌鲁木齐
830002)摘 要:事业单位内部的人员环境复杂,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有多方面的困难。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求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工作效率。教育期刊网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解决对策;工作效率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3-02引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具体的工作内容是监督经费运用、管理、调拨以及完成组织安排的事业单位内部任务。其中最主要的任务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这是政府事业单位顺利完成建设计划的条件。笔者将从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出现的的监督职能不明确、人员素质低、预算管理办法的缺陷三方面进行论述,探讨其中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求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任务更好执行尽绵薄之力。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今的需求根据事业单位以往的财务管理全额拨款情况最多、差额拨款其次、自收自支情况最少以及其资金来源渠道、数额大不相同的特点,每个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也有所不同。然而现今我国社会管理的各项措施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方式方法也随着不断更新的市场经济环境进行改革创新。那么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环境都有哪些变化呢?(1)资金来源渠道广阔。除了原有的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助拨款外,还增添了较多由事业单位进行经营和开展的业务。(2)财政管理范围加大。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需求的增高,事业单位也涉及与此相关的所有单位的财务管理。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1监督职能不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监督职能分工不够明确。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对于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以及事后总结的工作不到位。即便是建立了监督部门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况且有一些事业单位根本没有设立监督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这些情况说明对于财务管理部门中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重视。建立起的监督部门规章制度不够严谨,可操作性不强,其执行效率不高的原因是有章不循。监督部门的规章制度过多的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其灵活性增大,执行力下降。2.2人员素质低、配置不合理会计人员是财务管理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了所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环境下,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管理的整体工作效率有了更高的要求。加上历史遗留的种种原因,造成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财务的人员素质差异大。个别的会计不仅不参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业务培训,平时更是没有学习习惯,导致其业务处理能力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需求。其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中的大部分管理人员对于新的规章制度不能很好的理解,指停留在较为模糊的认知状态。所以严格遵守体制内的规章制度就无从提起了。人员配置的不合理是指在进行财务管理的任务分配时,没有做到人尽其才、尽其用。这样就导致会计人员的兼职现象增多,职责谁也不愿意负,遇到问题解决起来慢,办公效率低。对于整套的管理办法没有形成体系,工作流程不明确实行起来有困难。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领导做主的尴尬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为暗箱操作、预算不准确的现象提供了潜在环境。像是资金流出没有规章限制,导致开支范围失控。支出的透明度没有标准限制,舆论监督职能无从实现,等等。都是造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紧张的原因,致使国有资产因挥霍浪费、假公济私而流失。2.3预算管理失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基础,然就其中的环节问题仍存在不少缺陷。原因有二,一方面,是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对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位,以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就是简单的收入、支出而已。对于预算编制的认识不够,是未引起重视的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进行预算编制的方式方法不合理,在预算编制的时间短、准备少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预算的准确性。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因为预算编制准确性低,财务管理部门的决策就难以控制。容易出现乱、散、松的现象,财务支出管理乱、预算执行过程散漫以及人员监督管理松。这些问题都导致开支范围随意扩大,进行补贴高标准,巧立名目发放奖金,随意修改资金去向。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存在意义。虽然前期已经进行了预算编制,在实行预算的过程中仍会出现差错,这就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在行政事业单位对预算实行的过程中,监督部门进行跟踪调查,但由于其结构简单、调查力度有限,根本没有实现其应该发挥的监督作用。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3.1建立起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绩效的考核机制任何的企业单位想要有个好的发展前景制定制度从而进行监督缺一不可,行政事业单位也不例外。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人员、制度的种种问题频发都是因为监督管理力度跟不上来。所以,要想把财务管理执行到位,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度。具体内容是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外部的财务管理流程形成机制,对业务内容和财政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责权分离。这样一来者两股力量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避免了资金流入流出账目不清的情况发生。相应的还要实行起奖罚政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认真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透明化,使外部的舆论监督得以实行,由此杜绝国有财产流失的现象发生。3.2抓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培养人力资源部门要在这一问题上发挥职能,严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素质大关。把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和合理配置落到实处。例如,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的入职条件,将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排除在外。对于现有的没有会计资格证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强制进行培训,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人人都能达到应有的标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老人”也不能放松管理,定期组织培训。扭转其被动进行财务管理的旧思想,使服务财务管理的新软件、新思想传达到每一位财务管理人员中间,使之无论从能力上思想上都有一个要与时代一起进步的观念。3.3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先行军”。认真完成财务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过后总结,认真对待收支项目中的细节问题,把预算管理做到准确无差。使事业单位中各个部门的收支情况都纳入到整体的预算中去,保证实际与预算相对应。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收入和支出工作,避免预算变更、预算追加的情况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为下一个项目制定预算方案时提供切实依据。这样就可大大提高预算管理整体的工作效率。4.总结根据上文所述,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公共管理的重要保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方面,加强政府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杜绝腐败现象、提供财政信息都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是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本文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督职能不明确、预算管理办法的偏差三方面入手,分析了现今阶段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管理的工作效率不高的原因。从而提出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策,希望我的建议能为日后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一些帮助。教育期刊网 参考文献:[1] 王世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3+185.[2] 斯琴图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98.[3] 赵丽娜.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34.[4] 陆小燕.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会计师,-27.[5] 刘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7-238.(责任编辑: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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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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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号各市、州、县(市)、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民政局:现将《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附: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20日 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设立、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社会团体。第三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四条 社会团体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制订明细目录。第五条 社会团体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应进行一次实物清查、盘点。第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一般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核销。属于国有资产的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经费来源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1、会费收入&2、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4、有偿服务收入。5、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社团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6、社团兴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7、其它合法收入。第八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开展经营性活动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九条 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家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社会团体在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时,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第四章& 经费支出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1、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的费用。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费。3、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差族费等所需的经费。4、其它合理支出。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税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合理使用经费,正确提取和使用团体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专项基金,其中团体事业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含风险基金)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按5%提取;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按2%提取;专项基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提取。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者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经济报酬。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购买控购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会议费开支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财经法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资格。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接收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撤销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清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报表和账册进行验证,并将处理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只允许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项收入和经费支出。社会团体设立、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收据必须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到民政部门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社会团体从事的其他活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六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国家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第二十七条 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第二十八条 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津贴费、族差费和一百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第七章&& 会计机构、人员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1、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社会团体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2、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年终决算,开展经济分析,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以保证和监督社会团体业务活动的正确执行。3、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4、社会团体应每季度末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务报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于次年元月上旬报登记管理机关汇总后送财政部门审批。5、保护社会团体不动产和资金的安全。6、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第八章& 审计监督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每年应当按规定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社会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地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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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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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对象为湖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进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组织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暂时难以配备专职人员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 社会组织财会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相容业务分离。
  第七条 社会组织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工作调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承接前期账簿余额,延续会计核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社会组织的合并、分立,须严格办理财务调整手续,财会人员应完整反映财产移交事项。社会组织撤销、注销的,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要保证会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目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资金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内部运作规范、控制制度健全、配备中级以上职称财务人员、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可单独设置会计帐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帐,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会费或管理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的授权下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必要时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资助协议,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组织授权可以代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及时缴入社会组织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二)管理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社会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协会制度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社会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社会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社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所得税等。
  社会组织的某项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无法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该项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和归档等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制定支出报销流程,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规范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本组织制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费用支出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会员单位派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但不得低于原单位同级别员工的工资福利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现职干部、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理事、常务理事等),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应控制在5%以内;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应控制在2%以内;专项基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应控制在1%以内。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核查和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社会组织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制定明细目录。
  社会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对外投资,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社会组织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遵循安全、有效、合法的原则,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社会组织的现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社会组织的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社会组织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坐支(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不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按规定只允许设立一个基本帐户。社会组织设立、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票据的开具管理
  (一)开具票据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二)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票据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填写错误时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完整备查。
  (三)收据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只能用于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不得超范围使用。社会组织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社会组织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社会组织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当移交登记管理机关管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组织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社会审计。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会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他来源资产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应将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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