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浴池不能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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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交警大队违法违纪严重渎职我该怎么办
郓城交警大队违法违纪严重渎职我该怎么办
就日凌晨发生在
郓城北环路一起交通事故致县委的一封信
尊敬的县委领导你好:
我叫梁树坦,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梁何庄行政村“梁何庄083号”。我知道会打扰您宝贵时间,也是迫于无奈,才给您写信,反映去年12月22日凌晨发生在郓城北环路的一起交通事故情况,想请您给评个理,主持个公道,或安排几个懂法律的专家、公安破案专家、交通事故分析专家一起坐下来分析一下这起事故,看看该不该让我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与事故当事人何宁宁承担同等责任?目前此案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也许有人会说,此事已进入法院程序,法院是说理的地方,那就交给法院审理吧!您知道,一般法院裁定原则是不改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他们认为交警认定是技术性认定),接到事故认定书后,我们当即到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市交警支队也受理了复核申请,还没等复核,复核申请受理后的次日对方就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对我提起了诉讼,复核终止,所谓的“可以申请复核”几乎形同虚设。
一、事故经过
日0:30许(农历十月三十日晚,夜无月亮,当时路灯也已熄灭),当事人何宁宁(120急救驾驶员说车上的人都喝酒了)驾驶从朋友那里借来的车在每小时限速40公里和没有开车灯的情况下超速(每小时不低于69公里)从西环弯道驶入北环100多米后,“侧滑”开进公路沟,撞到公路路灯杆底座后翻车,一人(驾驶员何宁宁姨兄弟)甩出撞到路灯杆底座水泥墩上,当场死亡,驾驶员何宁宁和他刚认识的女朋友及仁兄弟三人受伤。伤者拨打120,郓城诚信医院随即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并拨打了122报警。郓城交警干警杨德元、蔺广军当日0:50到达事发现场,2:10勘查完毕,33小时后,12月23日至25日,依次对肇事车主、120急救驾驶员、肇事车辆驾驶员和2位伤者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日,也就是事发36天后,郓城交警蔺广军方对我进行询问,日,也就是事发99天,郓城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表述的事故发生经过大意是:何宁宁驾车在北环路义和村处沿西环城路向北环城路转弯时,轿车车轮轧在结冰(百姓浴池排放洗澡水流到公路上形成的结冰)的路面上,车辆失控翻入右侧沟内所致。责任认定结论认定我违反《道交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承担同等责任。
二、事故内幕及真相
(一)关于水流到公路上的问题。郓城公安局最初拟以妨害公共安全罪给我定罪。由于没有确绝证据证明当日道路表层水是由我排放。其次,我开浴池已十多年,合法经营,原有排水管道,2014年五六月份西环、北环路拓宽时公路局把我的排水设施挖断了,也没给我补偿和预留。从未有任何单位对我告诫或处罚。其三,水流到公路上也不能就说我是非法占用道路,占用是“强力占有和使用”两种情形的同时存在,条例上说挖掘道路在道路上堆放东西属于占用,没说流水。此事日下午站前派出所做过询问笔录,我妻子说过浴池排水的事,以为公路局让派出所问的,修路占用我家的老宅基地一亩多没补偿,挖断我家的排水设施没补偿,她当时还想着让公路局补偿呢,根本不知道凌晨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之后郓城站前派出所也未再提及所谓“妨碍公共安全”。
(二)该事故本是单方交通事故。从民警事故处理过程看,初始也是按单方交通事故对待的。郓城交警所谓的“取证”我一点不知情,也从未经我认可,事发36天后,郓城交警才找的我。鉴于有死者和伤者,死者需要由肇事者补偿、所借车的车损需要赔偿、伤者费用需要补偿,更关键的是肇事当事人驾驶员何宁宁导致一死三伤,应予刑拘,其父多方打点,让同乘车者(亲戚和朋友)异口同声说何宁宁不是酒驾,也没说是疲劳驾驶、弯道超速行驶和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更没说是在无月亮、无路灯、不开灯的情况下高速弯道行驶,却异口同声说是道路有冰面,车滑(此道路车流量很大,当日过往车辆数以千计万计,别的车辆包括两轮、三轮也都没出任何歪车或翻车事故),只有设法让人承担同等责任,其子才能免于刑拘,他们目的达到后,又变本加厉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起诉,向我索要死、伤、车损等累计30余万元的补偿。
(三)关于驾驶员何宁宁是否酒驾及询问笔录的真实可靠性。120急救车司机说他们“都喝酒了”,伤者笔录都说何宁宁没喝酒,说晚上在一棵树(郓城南关一酒店)10点左右吃完的饭,回到何宁宁家里玩牌(20分到车程),接近12点的时候,他们几个饿了,又坐车出去找饭店,到郓城公安局(唐塔附近)路口没找到,又西走至西环、北环,晚上在“一棵树(饭店)”吃完饭一个半小时就“都饿了”,显然也是不可信的,可见是他们串通好了后又都这样说的,以为这样说天衣无缝。医院抽取何宁宁血样视频中对话显示时间是凌晨2:50,当时何宁宁是清醒着的,视频中没显示是哪一天,12月24日下午16:00蔺广军对何宁宁的询问笔录,蔺广军问:“你以前不清醒,你现在清醒了吗?”,以前是啥时候?这2:50是23日、24日凌晨?即使是在当天,晚上10点喝完的酒,受伤后又输液进行抢救, 4个多小时后经过输了液的血样又会是怎样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又是否可以足证驾驶员不是酒驾?还有,弯道超速行驶是导致车辆侧滑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什么民警在车辆鉴定报告结论出来之前的询问笔录中从未涉及询问是否弯道超速行驶呢?
(四)关于《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尽管是参考了“1、事故现场勘查资料;2、事故现场照片;3、事故车辆;4、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材料;5、事故车辆信息。”,即使这样,在“事故的形成过程分析”中说:“轿车事故时沿事故现场道路行驶至郓城县郓城镇义和村路段处,轿车侧滑失控,轿车向东偏南方向运动并冲出沥青路面,轿车继续向东偏南运动的过程发生翻滚并最终仰翻于最终停止位置处”,也没提到所谓的“冰面”,说的是“冲出沥青路面”。我家是在梁何庄,车辆撞的是义和村路牌灯杆底座,我家浴池前岔道至义和村灯杆约130米,至冲出路面的地方也约有100米,即使扣去所谓的“冰面长度36米,也还有近70米的沥青道路可以操作行驶!
(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质疑。第四页第八条“痕迹物证提取情况”最后一句:“公路中央隔离带南侧公路上有长36米,宽10米结冰路面”明显是过后加上去的。质疑理由:其一,逗号标点有原句号改写的痕迹;其二,从内容上看,应该另列为第4条-“4、”;其三,该段文字字体相对小而密。再者,在同页第十条栏中明显记录“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却在“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栏中没有任何当事人或证人签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也不准确。该图没有显示西环与北环弯道,没有显示百姓浴池坐落位置,没有标注所谓“冰面”具体位置及距肇事车辆冲出路面和到义和村标牌灯杆的距离。
三、郓城交警在处理此交通事故中的工作错误
一是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越职权。其一,没有确绝证据证明的流到公路上的水不能定性为“非法占用道路”;其二,本事故是单方事故,我是被他们画好圈子“强拉硬拽”拉进事故中来的;其三,适用依据错误。即使认定所流水“占用道路”,认定责任依据应该依据《道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章节第一百零四条,而不能用“道路通行条件”章节第“三十一条”;其四,明知公路部门和交警部门还应承担管理和行政不作为责任而回避之,使肇事司机不承担主要责任,有包庇犯罪嫌疑人使其免于刑拘之嫌疑。
二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违法。其一,血样送检时间规定三日内,事实却是一周;其二,认定书制作规定时限是十日内,事实是99天;其三,《认定书》规定由民警签名或盖章,我接到的《认定书》没有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错,贵在改之。在全国上下抓“三严三实”、的今天,恳请您给我做回主,安排专人靠上去抓,公安参与调查此前所取“证据”的真实性,请法律专家、事故处理专家坐下来共同研究,复核一下事故的责任认定结论,该由我合理承担的责任我承担,该由我承担的合理处罚我也承担。若此,我将万分感激!我还是相信“人间自有正义在”的。
已进入法院审理司法程序的案件,政府系统无权做任何形式的干涉。建议你就有关问题咨询县法院或法律从业人士。
郓城县人民政府主办  郓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地址:郓城县盘沟路30号 邮编:274700 电话: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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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批准用途不一致,不属于确权范围
潘增飞&9-17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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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离开了土地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法宝,生存便受到威胁。宅基地对农民是最珍贵的,一次拆迁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就是会失去最珍贵的东西,如回忆和念想等等。当这些都变成钱,在某些程度上或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离开了土地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法宝,生存便受到威胁。宅基地对农民是最珍贵的,一次拆迁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就是会失去最珍贵的东西,如回忆和念想等等。当这些都变成钱,在某些程度上或许是安慰,或许也是财富的梦想。关心农民的权益是否有得到保障土地确权何时结束?根据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自2013年始,将于2018年全面完成土地确权工作。还没有完成的农民朋友需要提上日程了。宅基地除了盖房子还能干什么?三农一直是国家重点政策导向,同样也是民生备受关注的点,而宅基地则关系到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自然也就是重中之重。 对于在外打拼的农二代,怀揣着城市梦而被高房价挡在门外,家中虽然面积宽敞的宅基地,以往除了可作为住房销售并没有额外的渠道来实现它的价值,就是说宅基地的概念除了面积大,可以住,基本是不存在投资与升值空间。 为跟进去库存,地方政府鼓励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城市购房安家。部分地区宅基地可转让、出租、抵押、甚至入股来置换流动资金。这让宅基地被赋予了商品属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易买卖。 宅基地里包含了农用耕地以往对很多农民来说,拥有的土地并没有给自己带来什么大的价值,除了可以种田,现在政策将土地确权,农民可以自由买卖,未尝不是一个大利好消息。2016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2016年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不得不提的是,3月末,央行发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可以去抵押贷款了,家里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便能得到一笔启动资金。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大家都在搜:李久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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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法律专题&2016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6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6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法律专题
关于2016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精选问答:
共 2 位律师回复Q 我想在农村老家再买块地,然后再造一栋房子,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按照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申请条件是怎么样的? 律所: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黄浦区/擅长土地房产贾献伟律师 17:32:26回复1、因子女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共 1 位律师回复Q 农房登记发证和非法“一户多宅”专项整治有关政策解读根据《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嵊市委办发〔号)文件精神,下面就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和非法“一户多宅”专项整治有关政策进行解读。1.可准予直接申请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有哪几种?(1)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至今未扩建、翻建,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2)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如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层高未超过三层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3)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至今未扩建、翻建,或翻建层高未超过三层的,可按批准处数、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以下简称“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层高未超过三层,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在补办相关手续后,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5)如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房屋的,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未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标准的(我市宅基地标准:农用地:125㎡,其他用地:140㎡),以一宅计算,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若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标准的,由农户选择拆除一处,作复耕异地置换对待。(6)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7)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已实施完成和将要实施新农村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的村,按新农村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的办法执行)。(8)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镇居民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农民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也应当准予确权登记。上述农民住宅中,有违法建筑的,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少批多建方式处理。2.少批多建处理有哪几种情形?(1)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止,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超过批准面积在3%以上的,由乡镇(街道)根据自己所属地区类别的标准对超面积部分收取罚没款。已经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的,相同面积部分不作处罚。经处理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超过标准50%以上,原则上必须予以拆除,确因房屋结构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按各乡镇(街道)最高标准进行处罚。(2)日至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超过批准面积在5-40平方米内(含40平方米,不足一间),按各乡镇(街道)最高标准进行处罚。经处理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要予以拆除,但确因房屋结构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按各乡镇(街道)最高标准收取罚没款。(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允许按本市规定最高户型面积标准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其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规定标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或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根据新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3.未批先建的处理有哪几种情形?(1)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止,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如占地面积未超过本市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对户型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乡镇(街道)规定的标准收取罚款。罚没款的标准为50-1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之间,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自行研究确定,报农房登记发证办备案。超出标准面积部分,参照上述少批多建的标准罚款。(2)日前,农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未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标准的,以一宅计算,允许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的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允许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农民选择拆除一处,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后,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准许确权登记的未经批准的宅基地面积需按乡镇(街道)未批先建标准收取罚没款。(3)日起至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经乡镇(街道)联审小组认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按本市规定的户型面积标准,对未批部分进行分类处理后,允许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本市规定的户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新批准户型面积部分,按少批多建标准收取罚没款,但不予登记。(4)对未经审批的老房翻建、迁建、扩建,参照未批先建处理。4.超面积部分收取罚没款地区类别和征收层次标准是怎样的?一类地区:市区各街道及开发区;二类地区:五大中心镇;三类地区:其他乡镇。按超出3-30%、30-50%、50%以上三个层次征收:一类地区每平方米400元、500元、80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400元、600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300元、500元。5.对农民住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怎样处理的?对农民住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先地后房”分类处理,农民占用宅基地所建房屋未超层建设的,按上述处理办法对违法占地进行处理后,不再另行处理,可申请按合法批准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超层建设的,5层(含)以下的,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超层建设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加收罚没款,可申请按合法批准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5层以上的,原则上必须予以拆除,确因结构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加收罚没款,超层违法建筑面积不予登记。上述存在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经处理,并经规划确认后,可办理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6.对生活附属用房有何规定?对已存在的生活附属用房,层高不超过一层的,不影响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主房装修风格且无相邻权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的条件下,占地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收取100元/㎡罚没款,该附属用房予以保留,并办理产权证。如存在多处的,选择保留一处。7.农民违法住宅有哪些情形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含局部拆除)?(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2)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3)已建新未拆旧的。应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确因房屋结构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暂时予以保留,办理登记证并标明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4)日起至日止,农民住宅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包括新批准面积)50%以上的,可以局部拆除的;日起,农民住宅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包括新批准面积)40平方米(一间)以上的,可以局部拆除的。(5)日前,农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一处为未批先建),占用宅基地面积合计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标准,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应选择拆除一处。(6)日起,农民未经合法手续批准新建住宅,不符合“一户一宅”的。(7)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愿意缴纳罚没款的。(8)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拆除的或市级有关部门认定要拆除的应当拆除。以上应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到位,复耕复绿。对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占用农田,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按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标准处罚,但先予办理登记证,通过市里农转用后再逐步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8.非法“一户多宅”专项整治中“户”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 律所: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婚姻家庭赵伟律师 11:10:02回复您的诉求是?共 2 位律师回复Q 我家怀柔农村要修条路,要占我们养鸡鸭鹅的院子,拆迁的说今年是2016新政策,想问一下新政策是啥?我们的房子是向大队租赁的土地还有1年多到期,这种是咋补偿的?是不是会很少? 律所:律师365北京运营中心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北京律师 11:35:18回复您好,可以咨询我平台专业拆迁律师,有问题可以来电。 律所: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婚姻家庭赵伟律师 13:48:47回复您好,前期需要去调取相关政策。共 4 位律师回复Q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时候是不是要发放一个土地使用证?请问这个是哪一级政府来确权和发放这个证书呢?有什么样的政策没有?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公司经营王晓营律师 17:44:48回复根据《确定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律所: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广州/擅长土地房产廖治超律师 18:44:48回复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律所: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临沂/擅长土地房产侯延彬律师 19:44:49回复日前,《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出炉了,这个有多重要?就是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明确了造着房子的这块地方究竟属不属于你,有多少是属于你的。从登记时间、拆翻建、异地建房、房屋结构、子女分户等方面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
  4个时间节点规定都不同
  意见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时间划分。
  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或加层后未超过三层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联村干部实地踏勘、签署意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日起至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日起至日,在《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2013〕20号)规定的监管时间之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可确定宅基地的,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120平方米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日后的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建误差在3%以内按现行政策予以登记。
  拆翻建、异地建房、有悬空外挑的看仔细
  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宅基地,意见也有了相应的确权登记政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未经批准拆翻建,超过证载面积的,但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相邻权纠纷、日前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均按“无违建”创建政策处置到位后,分别由所在镇乡(街道)和规划、国土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非农户口人员,以合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日前,城镇居民合法审批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也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宅挑台、门台、室外楼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悬空外挑的,外挑部分不计占地面积;处罚后的门台、室外楼梯落地的计占地面积。
  分户问题明确了
  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分户(立户)认定的条件为农户只有一个子女,且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分户;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日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男日前出生,女日前出生)的子女可以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应随成年子女,不可单独立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4﹞61号)下发前分户的可以认定。共 4 位律师回复Q 我本来是农业户口,但后来上大学就转为了城市户口,但我老家还有房子,我父母在住,听说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享有宅基地,请问以后如果父母不在了这个房子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 律所: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土地房产吴江涛律师 18:22:39回复政策规定: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2、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镇4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150㎡,四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过200㎡。 律所: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区域:四川/德阳/什邡市擅长土地房产荣加华律师 18:25:39回复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 律所: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临沂/擅长土地房产侯延彬律师 18:27:3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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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东西,在农村地区每户农民都可以申请一块土地作为宅基地,然后修建自家的住宅。对于农村居民都比较关注我国宅基地的相关政策,今天,律师365小编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政策问题一直是个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那么,2016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新动向是什么?2016年起,国家宅基地最新政策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的政策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那么,2016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有哪些改变?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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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农村宅基地房产证的办理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去哪里咨询。为大家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办理与申请方面的事情,教大家如何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详细申请流程,帮助大家从政策上以及法律法规上来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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