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享受住房补贴证明如何提取 享受补贴的条件是怎样

北京市住房补贴怎么提取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您好我原来是学校老师,2003年调动工作到企业单位工作。
从学校离职前,单位核定发放了一次性住房补贴5万多,但是没有下发。
离职后,由于企业没有这个钱,所以钱还在原来学校。
现在我想提取,和原单位联系过,说不行,缺少契税证明,可是我没有啊。
我家的孩子是我的名字,属于以前房改房买过来的,只有房本和一张购买发票。
请问我如何办理?我想知道相关政策,可是我查不到
感激之至!
我在北京上班的外地人!问问假如我离开北京可以将我在北京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吗?
请问你住房补贴怎么规定的
北京北京无房产证明,提取公积金,怎么开呢,今晨,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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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公是北京的但是说我是外地媳妇,没有住房补贴,请问有这个政策吗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能否提取、分割?
教师辞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手续齐全单位不给我提取住房公积金我要怎么办
我户口在北京,但在北京没有住房,请问律师,如何购买北京市经适房?查看: 21309|回复: 5
有谁有北京地区住房补贴的具体标准及相关文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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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份文件参考一下吧: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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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本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日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建立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1、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必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人(单位)。
   日(含)前已参加工作而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差办法另行制定。
   3、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住房贴系数为0.66。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市或区(县)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各机关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机关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事业单位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及单位所在地区(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测定。
  (四)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有企业及其它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企业住房补贴来源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转换,转换资金不足的可列入成本。列入成本的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
  (一)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为10%。
  (二)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大个人贷款力度,支持个人住房消费。积极开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及二者的组合贷款业务。发展新的住房金融工具,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和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增强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一)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及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带动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利润控制在3%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控制和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优先安排。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注重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住房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国家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
  (七)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八)廉租住房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对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符合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住房按廉租住房的政策定租。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加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健全业主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强住房出售的前期管理。出售住房时,售房单位应与购房者签订住房售后的管理协议,明确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的管理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 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全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或超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审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状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清查、纠正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居民住房观念,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一)各远郊区、县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本方案未及事宜仍按本市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关于测算住房补贴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根据基准补贴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职工月标准工资,测算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1999年年度城近郊八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工龄以及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职工工龄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变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80平方米。
   3、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根据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定期公布。
   4、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是以上述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的, 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呵呵~~~好文件,太急时了!!!
工效挂钩工资中提到的'两个低于",具体如何计算哟?比如劳动生产率如何计算哟,谢谢
给你看篇分析文章参考一下: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解析& &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的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也就是要实行“孰低”原则。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不再受计税工资800元的限制,只要是在“两低于”的范围内均可税前扣除。
  一、“工效挂钩”的行政审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方案必须报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了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规定:取消该项审批,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
  二、“两低于”原则的把握企业工效挂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税收政策正是为了迎合这一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而制定的相应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根据《工效挂钩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工效挂钩企业不仅要符合“两低于”原则,同时还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而税收政策仅是规定“两低于”,对企业经济效益或劳动生产率出现负增长时,企业工资的扣除是否也一并调减?笔者认为:国家“立规”的原意是挂钩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高,相应工资可多提、多发,并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反之,则少提、少发,甚至于挂钩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在所得税的扣除上应当不受下列调节因数的影响: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2、有的规定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为负值时,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应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等。
  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的计算工资总额增长比例(或幅度)=(本期应计提的工资-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本期工资基数的确定:1.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确定;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1)上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2)上年成建制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企业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目前还有个别企业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这里以税利挂钩方案来加以说明:企业实现利税基数是由流转税、费用型税金、所得税、税后利润等项组成。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或幅度)=(当年实现税利-核定当年税利基数)÷当年核定税利基数×%.当年税利基数的确定:当年税利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和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核定。
  1.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举例说明:某市巨能公司2004年经济效益核定基数即税利为100万,当年实现税利110万,则其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为:(110-100)÷100×%=10%,当年核定的工资基数为200万。要使工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必须使(本期应计提的工资-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10%,由此计算应计提的工资总额应当不得超过220万。
  四、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计算当年实际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本年实际计提工资÷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是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个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数量,劳动生产成果既可以用实物量表示,也可以用价值量(工业总产值)表示。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增长比率=(当年实际产值或实物量÷职工人数-上年实际产值或实物量÷职工人数)÷上年实际产值或实物量÷职工人数×%举例说明:巨能公司2003年工业产值为1000万元,2004年工业产值为1200万元,职工人数均为200人。则该公司的劳动生产率为:(00÷200)÷×%=20%.要使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幅度,则必须使(本年应计提工资÷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20%.由此计算本年应计提工资总额必须不得超过24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必须是“两低于”原则,所以允许巨能公司2004年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必须是在220万元以内(不包括220万)。
  五、挂钩外单列工资总额的确定:企业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在应提工资总额外单列。
  六、企业在汇算时,如有关部门未办理年度工资总额的,经税务部门同意,其工资可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基数暂作扣除;办理工资结算手续后,其审批数与实际扣除数的差额在次年汇算时作相应调整。(省局文件)
  七、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该规定自日起执行)
  八、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国税函[1998]18号)
  (作者:纪宏奎 湖北省郧西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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