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天津国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特别关注“附:研发费归集主要账务处理及辅助账填报
&作者:天津国税&
1.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2.2015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3.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4.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规定
5.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6.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7.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8.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9.研发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10.如何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
11.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收入,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12.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加计扣除金额如何确定?
1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14.不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5.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16.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优惠申报及备案
18.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是否需要经过科技部门审批?
19.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对研发项目进行事前鉴定?
20.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当在什么时间备案?
2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需要准备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
22.企业同时申报多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如何备案?
23.企业符合条件但当年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以后年度发现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24.(重要!)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优惠数据需注意的事项?
附:研发费归集主要账务处理及辅助账填报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施行以来,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使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将起到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尽快落地,2015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政策作出明确。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便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以下简称《公告》),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1.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答: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2015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与原政策相比,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三是为落实《》()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四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在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3.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因享受优惠政策形成的亏损额,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规定
5.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加深对研发活动的理解和准确把握,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通知》将企业发生的一般性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如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7项活动排除在研发活动之外。由于此类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因而此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7.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公告》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8.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为便利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同时,第1年至第6年,企业每年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第7年和第8年,企业每年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同时,第1年至第4年,企业每年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第5年和第6年,企业每年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9.研发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如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切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挫伤企业研发积极性。因此,此次完善政策时取消了“专门用于”的限制。
放开限制后,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对此类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0.如何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
答: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公告》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鉴于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为减少计算错误,降低纳税风险,《公告》对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规定了计算公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11.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收入,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际研发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12.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加计扣除金额如何确定?
答: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当然,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4.不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通知》及《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
15.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公告》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为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16.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通知》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公告》明确,《通知》所列六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为规范辅助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公告》按照研发活动的类别分别设计了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企业可以参照编制。
优惠申报及备案
18.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是否需要经过科技部门审批?
答: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经董事会等内部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研发项目,可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并在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19.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对研发项目进行事前鉴定?
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政〔2009〕48号)已失效,未有新文件明确前,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向企业开具《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前无需对研发项目进行事前鉴定。
20.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当在什么时间备案?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的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实行年度备案,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需要准备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
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通过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2.企业同时申报多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如何备案?
答: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同时申报多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应当分别备案。企业应将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清单在《备案表》“有关情况说明”栏次列示,同时将不同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作为备案附送资料汇总报送。
23.企业符合条件但当年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以后年度发现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4.(重要!)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优惠数据需注意的事项?
答:(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填报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应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6,已作为附表添加到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应将《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附件5)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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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答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
作者:所得税处
  第一节& 加计扣除的研发范围要求&
  一、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对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什么范围要求?&
  答: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三、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申请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2.直接投入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3.折旧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4.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6.其他相关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五、一般意义的研发费投入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有何差异?&
  答:一般意义的研发费投入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根据统计局口径,R&D主要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有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行业范围及计算口径等方面:在行业范围方面,规定了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在计算口径方面,必须是满足政策列举的七个项目的研发费用项目才允许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六、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的主要条件包括哪些?&
  答:研究开发费用即使已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要求,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第二节&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核算要求&
  七、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研发投入还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吗?&
  答: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的支出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扣除,也不列入加计扣除范围。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之前,则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八、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了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如何归集研发费用?&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九、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时有什么规定吗?&
  答: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十、在财务会计方面,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应执行什么规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一、税法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核算口径与会计规定的研发费核算口径有什么差异?&
  答:会计规定的研发费核算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要求基本一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与之相比,主要差异体现为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第三节 &不同研发方式的核算要求&
  十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不同的开发方式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委托开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合作开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十三、对于企业集团进行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在申请加计扣除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第四节 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
  十四、 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叠加享受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优惠政策。&
  十五、是否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不是。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六、与研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包括哪些?&
  答:企业在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
  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以上优惠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十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还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十八、企业经营亏损时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可以加计的金额都应该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节 加计扣除的申报程序&
  十九、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主要备查资料包括(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 二十、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一定要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十一、预缴期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企业只能在汇缴期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二十二、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税务机关批准,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但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企业备案时,需要填报备案表格,同时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二十三、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以前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附件1: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如何体现?&
  例子:某企业2015年度收入为200万,成本费用为1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40万元,设不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
  情形A:不加计&
  应纳税额=(200-100)*25%=25万元&
  情形B:可以加计&
  应纳税额=(200-100-40*50%)*25%=20万元&
  节省税额:加计扣除额*税率=20*25%=5万元&
  附件2:《研发费加计扣除案例》&
  A企业2015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在此期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1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5万元,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5万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万元,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5万元。企业共投入95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50万元费用化处理。&
  在整体投入中,其中40万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元中有1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元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5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5万元。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过程:&
  (1)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为95万元&
  (2)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95-40=55万元&
  (3)费用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50-30)*50%=10万元&
  (4)资本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5=6.75万元&
  (5)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10+6.75=16.75万元&  &&
编辑: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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