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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今年被查干部公布 陈江潼湖涉案人员较多
来源:惠州日报作者:魏怡兰 实习生 卢佳伊
仲恺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网公布的消息显示,从7月24日到29日的6天时间,仲恺高新区共有10名干部因涉嫌违纪被区纪委立案检查。
本报讯 (记者魏怡兰 实习生卢佳伊)仲恺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网公布的消息显示,从7月24日到29日的6天时间,仲恺高新区共有10名干部因涉嫌违纪被区纪委立案检查。其中,仅27日当天,仲恺下属的5个镇(街道)的人社所所长全部被查,陈江和潼湖成“重灾区”。
7月29日,仲恺区纪委官方网站先后公布,潼湖镇副镇长黄惠雄,潼湖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周定卫,区环保分局监督管理科副科长刘海波等3人因涉嫌违纪问题,被区纪委立案检查。
7月27日,仲恺区纪委官方网站公布陈江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黄伟荣、潼侨镇人社所所长王子宏、沥林镇人社所所长杨秋青、惠环街道办人社所所长郭小玲、潼湖镇人社所所长黄智勇5人因涉嫌违纪问题,被区纪委立案检查的消息。
此前的7月24日,仲恺区纪委还公布了陈江街道办水利所所长冯镜光和陈江街道办林业站站长黄志锦因涉嫌违纪问题,被区纪委立案检查。
据悉,这是今年仲恺区公布的第一批被查干部。以上所有案件详情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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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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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恺高新区书报刊亭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 &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我区书报刊亭设置、经营行为,仲恺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起草了《仲恺高新区书报刊亭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 &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 &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五一大道日通达大楼211房(邮编516000)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
& & & & & & & & & & &&仲恺高新区书报刊亭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书报刊亭设置、经营行为,成为便民利民、提高市民素质的平台和展示城市形象的风景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仲恺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含各园区、各镇(街))书报刊亭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书报刊亭实行总量控制,从严审批,规范管理,优先为仲恺高新区户籍城镇低保户、残疾人士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四条& 区各相关部门在书报刊亭管理中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仲恺高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我区书报刊亭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仲恺高新区书报刊亭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组织年度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内书报刊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区宣教文卫办作为出版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书报刊亭规范经营工作,对书报刊亭销售报纸、期刊、图书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做好全区书报刊亭专项规划工作。
区公用事业办负责做好书报刊亭的设置审批工作。
区社会事务局做好低保户、残疾人士经营者的身份核定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书报刊亭的经营作出许可,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书报刊亭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违规设置书报刊亭的执法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书报刊亭实行统一设置和经营管理,由具有图书、报刊批发资质的经营企业按要求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设置,对原有不符合规范的书报刊亭由各经营企业负责清理。
&&& 第六条& 需在仲恺高新区设立书报刊亭经营点的,经营企业应统一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经营企业提交经营企业资质资料、经营者身份情况证明(到社会事务局申请开具),提出书报刊亭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报区城管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定;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书报刊亭的规划设置许可手续;向区公用事业办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定点设置审批手续;向区宣教文卫办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向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书报刊亭设置完成后,由区城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 第七条 &书报刊亭经营实行年度统一评估制度,经评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方可继续经营。
&& &第八条& 书报刊亭经营者应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
第九条& 书报刊亭以销售合法书报刊为主营业务,同时提供公益性服务和便民服务。书报刊亭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销售合法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代售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代办个人订阅报刊;
(三)代售移动、电信等充值卡;
(四)发布宣传部门核准的公益性广告和政务信息。
第十条& 书报刊亭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销售含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宣扬邪教、淫秽、迷信、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非法出版物、盗版出版物。
区宣教文卫办负责对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的出版物进行售前检查,经营企业应主动向区宣教文卫办报备统一配送目录清单。
第十一条 &书报刊亭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自觉维护和保持书报刊亭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第十二条& 书报刊亭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书报刊亭租赁者与经营者身份必须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
(二)不得超出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三)不得擅自销售违禁出版物;
(四)必须实行商品亭内经营,亭外不得摆放各类杂物和商品;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应置于书报刊亭内明显位置,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
(六)不得违反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在书报刊亭外及其周围设置任何形式的宣传品,不得超出规定的面积经营,不得擅自移动、改变书报刊亭的位置,乱摆乱放,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不得私自加设遮阳(雨)篷或私自改变书报刊亭原貌。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强化对书报刊亭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书报刊亭的经营行为,做好书报刊亭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或更换破损的书报刊亭,按要求年审,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书报刊亭经营者违反出版物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宣教文卫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书报刊亭经营者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书报刊亭经营者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书报刊亭,依法组织清除。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书报刊亭经营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书报刊亭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由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照、予以取缔或清除。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书报刊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城管办发现相关部门不配合书报刊亭日常管理等行为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审计通过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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