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台区房价法院现任执行局长是谁

  态度如此恶劣的法官就没人管吗  我因一经济案,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吴满宏打了一年多的交道,其中的苦楚,只有当事人才能体会到。  一、 吴满宏的工作态度永远是那样冷淡和粗暴  我不知找过他多少次,他从来没有坐下来,认真地接待过我一次。记得一个夏日,我特意清晨就守在他办公室,终于看到他上班,我就跟他进了办公室,他指着我“你出去,我要换衣服”法警于是把我推出去了,我出来等他,等了很久没反应,我又敲门进去,他坐在那,看到我进来,迅速站起来,说“我有事要外出”就这样走了。从没有认真和我交流沟通过。  二、 最基本的工作素质都没有  我的案子后来转到另一法官手上,今天到了主审法官那里,想向何满宏借阅一份相关文件,于是我从雨花区法院二楼走到吴的四楼办公室,向他借下文件给承办法官看下。“你是什么人,我凭什么给你?你是我领导吗?”他满口的匪气和霸气,根本没有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素质,我于是从四楼跟他到一楼,他就要出大门,我急了,和他发生了争执,“有人骂法官,法警过来把他拘留。”吴高声叫道,吵一阵,立案庭隆庭长过来,把我喊走了。  后来和隆庭长谈话,才知道他可以不给我借阅,但可以向我说一下,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调阅,或者法官之间自己沟通解决,可吴满宏就是不说,而且匪气十足。这是一个称职的法官,令人搞笑的是:还是执行局副局长。  一个不称职的法官,不仅仅他自己工作累,而碰上他的当事人就活受罪。  其实雨花区人民法院的许多工作人员很优秀,如隆庭长,温言细语和我解释;何法官,我每次找她,她都有问必答。  后来我找到雨花区法院纪检组长钟红梅,想投诉吴满宏,她打了吴电话,吴说我骂了他,于是钟组长说要调监控看,说如我骂了吴,要拘留我,我说可以,但应从四楼到一楼全部调出,看一看到底是谁引起的冲突,可钟说只有一楼有监控,这明显对我不公,我放弃了投诉,其实钟组长这样护短并不好,本来大多人都称职,而且许多法官也优秀,只是因为这个满身匪气的副局长,让当事人对此法院充满恶感。  在一个私营公司,如果一个人不称职,要么他改变自己,要么他立马走人,可这种不断激化社会矛盾的吴满宏法官,真是没人管吗?也正是由于这种不称职的工作人员,造成了社会矛盾,就有了打横幅、上访等不稳定因素。不过,感觉吴局长对放高利贷的人可谓尽心尽力,言听计从。国家公器变成了有势力的高利贷的抢钱工具了,真可悲啊。  我去过三个法院,一次到开福区人民法院,大门边坐了一个免费咨询的退休女法官,我就顺便把我的案和她讲了,她耐心细致地给我解答,虽然没有给我解决问题,但暖人心怀,我真对她感激不尽,也去过一次长沙市中院,工作人员也是客客气气,和蔼可亲。  中国现在的制度就是奖罚不分,对那些不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市民除了自认倒霉碰了这个灾星,真拿他没一点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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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真正到了要有专门听取民意的机构了,这个机构要应真正的权力,可以对不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投不信用票,最后可罢免,否则,这社会不会有真正的和谐的。
  团结才会有力量
因为他 我比你惨多了
一起维权不,,请加我,,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倪斌贪赃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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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倪斌
  贪赃枉法&&弄虚作假法院判决书变成白条??
  一起合同纠纷,事实清晰,法院也判了,本以为能很快了解。但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无奈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谁知在被执行人、执行物、执行款皆有明确信息的情况下,法院9个多月拖三阻四,一直未执行到位。而且,期间一度被裁定为终结执行。面对这样的执行难,申请执行人欲哭无泪:法院判决书变成白条,法律的尊严何在??司法的公信力何在??
  租赁合同引发纠纷
  & & 如果能预知后面的结果,刘细福肯定不会签定那份让他寝食难安的租赁钻机的合同。
  & & 日,南昌人刘细福与付金甫签定了一份《钻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至日,为期10个月,每台钻机每月租赁费为2.2万元。如租期未满10个月,乙方必须按10月的租赁费支付给甲方,如超过期限,则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赁费。合同签定当天,刘细福即将1台钻机交付给付金甫。付金甫随后将钻机运至青岛海湾大桥工地进行钻孔作业。
  & & 但是,付金甫在支付完3万元押金后,一直未能按约支付租赁费。
  & & 日,也就是合同终止日,刘细福赶到青岛去找租赁物和催要租赁费时,才知道对方已将租赁物转运至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寇村268 -1号南京富森木业有限公司院内。而且得知付金甫系假名,其真名叫谢金富。
  & & 因谢金富未按期支付租赁费,也未能归还租赁物,因此,刘细福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谢金富立即返还钻机一台;支付租金234000元,并赔偿损失60695元;支付违约金871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 & 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
  法院判决对方赔偿& &
  & & 被告谢金富称,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属实,但原告交付给他的租赁物有瑕疵,该钻机运抵工地后无法正常使用,且已于日委托案外人运至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寇村268 -1号南京富森木业有限公司院内,而该地方为原告钻机的存放地,等于是将租赁物交还给了原告。
  & & 刘细福说,事实上,在日,他们就没有再租赁该场地。
  & &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谢金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违约责任;谢金富称租赁物有瑕疵,但未能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其将租赁物运回南京,但该场地已不是原告的租赁场地,且未告知原告,故不能视为已将租赁物交还原告。
  & & 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雨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钻机一台;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原告钻机租赁费23.4万元,并自日起至租赁费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申请执行却莫名遭遇“终结”执行
  & &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但判决生效且超过履行期后,谢金富既未归还租赁物,也未支付租赁费和违约金,万般无奈之下,刘细福于日委托律师依法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23日,该案移至倪斌法官承办。
  & & 受托律师还向执行法官倪斌告知了相关的执行信息:被执行人谢金富在南京大胜关中铁大桥局二公司工地一直施工、租赁物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冠村268-1号南京富森木业有限公司院内、执行款在南京大胜关中铁大桥局二公司工地项目部。
  & & 执行期间,刘细福曾多次打电话或以传真的方式给委托律师和倪斌法官,均毫无音讯。
  & & 日,无奈之下的刘细福前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查询,经电脑调取案号,竟然得知该案已于日裁定为终结执行,但他却一直未收到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
  & & 执行未到位却被宣告终结执行,刘细福欲找倪斌法官了解情况,因其不在而未果。只好找到执行局费局长,费局长立即打电话让倪斌法官了解情况。此时,倪斌法官才告知刘细福:该案确已于日裁定为终结执行。至于何故,法官未作任何解释。当刘细福要求复印案卷材料时,亦遭到拒绝。
  执行难的背后是否有“猫腻”??& &
  & & 因执行法官称该案已委托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刘细福于当晚坐火车赶往河南省内乡县。次日刘细福在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该院并未收到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相关手续,并出具了一份《证明》。
  & & 这份证明称:贵院委托执行的刘细福申请执行谢金富一案,本院一直未收到委托执行的相关手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仍由贵院执行较妥。
  & & 刘细福持着这份《证明》连夜赶回南京,并于1月21日将之交给了倪斌法官。此时,倪斌法官才同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 & 刘细福遂恳请倪斌法官到租赁物存放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冠村268-1号南京富森木业有限公司院内和执行款所在地南京大胜关中铁大桥局二公司工地项目部强制执行,可执行法官怎么都不肯去,要刘细福自己去找执行人协商处理。
  & & 刘细福只好连续几天到南京大胜关中铁大桥局二公司工地找被执行人,功夫不负有心人!!1月26日,刘细福在工地找到被执行人后,当即打电话给倪斌法官,可因电话无人接听,刘细福只好求助该院一位徐法官。一小时后,徐法官赶到工地,将被执行人带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费局长主持下,被执行人同意于2月4日前履行全部债务并签订了《承诺书》。否则,拘留。
  & &&&可到了2月4日,执行情况仍没有最新进展。
  & & 刘细福只好再次来到法院找倪斌法官。倪斌法官回复说:被执行人电话关机,我们也没去过工地,怎么执行??再次让刘细福回南昌等通知。
  & & 为此,刘细福又苦苦的等了二个多月,仍无结果。而这时,离刘细福申请执行已经7个多月了。
  & & 4月15日上午,刘细福再次赶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可倪斌法官又再次不在。此时正逢院长接待日,刘细福向接待法官反映了此事,陈法官将情况记录后,回复会向分管王院长汇报。
  & & 得知这一情况,倪斌法官很生气,见到刘细福的第一句就是:“你会找我们领导反映情况,从现在起,你不要找我执行了,叫我也不会跟你去执行,你去找我们院领导执行吧!!”说完,便气势汹汹地拂袖而去。
  & & 19日上午,刘细福找到王院长反映情况。王院长当即叫来倪斌法官和徐法官,并要求倪斌法官下午2点到南京大胜关中铁大桥局二公司工地项目部复印相关材料并强制查封30万元。但情况并不理想背道而驰,刘细福于是再次找到王院长汇报倪法官执行情况,王院长当即表示,早知道会有此结果,并安慰刘细福说,这个案子由我院长亲自办理,明天亲自去南京大胜关中铁大桥局二公司工地项目部查封被执行人的30万元。
  & & 20日,不知何故,王院长的态度与头一天判若两人,所说话语与倪大法官如出一辙。
  & & 此后,本案再无结果。
  法院判决书变白条凸现八大疑点
  & &对于自己的遭遇,刘细福认为,本案存有以下一些疑点:
  & & 一、本案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的情形,执行法官为何要裁定终结执行??且裁定终结执行的时间距立案时间仅十余日之内??执行法官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后,又为何不告知申请人??
  & & 二、本案的被执行人、租赁物和执行款均在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可执行法官为何要在裁定终结执行当日将本案委托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又为何不告知申请人??且明明寄了相关执行手续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为何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至今未收到执行材料??
  & & 三、执行法官明知被执行人的住所和财产线索,为何不去强制执行??
  & & 四、执行法官贪桩枉法、弄虚作假、不秉公执法、包庇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至今都未强行执行。
  五、申请人长期羁压不能施工,造成申请人,人力、物力、经济上重大损失,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 & 六、王院长在向申请人承诺亲自执行的次日,次日态度又为何与头一天判若两人,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七、申请人要求倪斌法官和王院长复印执行材料及被执行人的归还钻机承诺书,为何拒绝复印给申请人??& &
  八、法院判决书变成白条,法律的尊严何在??司法的公信力何在??
  上述疑点:本人恳求上级部门和相关领导斟酌,以便该案在你们的监督下,尽快得以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 && && && && && && && && && && && && &申请人:刘细福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日
斑竹快来删贴
怎么没人跟贴,这种事应该引起相关部门和媒体的关注吧!!
现在的社会经营环境真的有很大问题。
太正常了,南京的法官们都那德行!!
太正常了,南京的法官们都那德行!!
但倪斌法官私底下的不知道算什么交易被那位王院长知道到,情理上说不过去给的会亲自执行的承诺。但是当他们私下分一杯羹给这位王院长后态度自然就会发生惊天大逆转。
  哈哈,楼主 你太不懂人情世故了,孰不知执行的油水是最大的啊。
江苏法官侵呑执行款被捕入狱,法院与被执行人窜证,销毁证据,妄图逃避赔偿!!
  尊敬的王歧山书记,
  您好!!
  受害人,郭乃兵因借贷纠分,于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被执行人张某偿还郭乃兵人民币177.3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负责本案执行法官孙永祥竟然与张某勾结,私自将履行金截留挪用。害怕事实败露,孙法官多次编造谎言或出具假《查封裁定书》、假《承诺书》、假《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欺谝手法来敷衍郭乃兵。日,张某因另案被亭湖检方逮捕,孙法官自知纸包不住火,为避重就轻,只好主动向受害人承认挪用履行金的事实,恳求受害人不要捅破,并亲手立下“借到”135万元的《还款承诺》,然而过了约订还款期后,孙法官却没有兑现承诺,受害人多次索要无果。
  被迫无奈,受害人向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媒体反映。《现代快报》经过认真调查,依托大量详实的证据,于日,以题为《蹊跷的百万欠条》的报道,披露了亭湖法院执行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侵吞执行款的全部犯罪过程。2013年 6月,孙法官被亭湖检方逮捕。受害人案件是由亭湖法院审理的,根据《行政赔偿法》和《合同法》,亭湖法院理应依法向受害人赔偿孙法官所侵吞的履行金及6年多来所造成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共370万元左右,赔偿适当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间接损失。尽管上级领导对受害人反映的问题很重视,但亭湖法院仍不以为然,拒不依法履职,以各种借口进行诡辩、敷衍,矢口否认事实,愚弄没有法律知识的受害人,拒绝赔偿经济损失。
  为了阻止受害人向上级反映,亭湖法院还要求受害人所在单位扣发受害人全部工资,全家人唯一生来源没了。唯一的住房也因债主逼债被迫廉价变卖。因怕被债主纠缠,受害人整天东躲西藏。&&盐城亭湖法院已将受害人逼上了绝路,实在生不如死。现呈上反映材料,恳求领导体察受害人疾苦,委派清官切查真相,惩治昏官,依法据实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给民一条生路,民将终生感激。
  反映人:郭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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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址及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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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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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中级法院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概述
院辖区内有7个街道办事处1个镇,有43个村民委员会,39个居民委员会,辖区人口21万。下设二个人民法庭:铁心桥人民法庭(内设沙洲审判组)和板桥人民法庭,全院现有干警83名,其中审判人员66名,其他人员17名,干警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占到40.2%,在读研究生2人。该院审判办公条件一流,1998年底启用的审判办公综合大楼占地面积5500平方米,设办公室、审判法庭、阅览室、健身房、多功能厅及干警食堂等,配备有16辆警用汽车,1辆警用摩托车;内部功能齐全,配有48台电脑,10台速录机,实现了庭审记录的自动化,1部程控交换机,82门电话用户内部监控等系统,铺设了光缆与市中院联通,建成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将声像同步系统运用于庭审中,实现了全国首例异地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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