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厂2016退休金补发时间缴有哪些价位

退休时要个人补交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及滞纳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国营企业上班,99年10月单位破产,由于资金问题单位欠缴了职工的部分养老保险,至道05年厂子拍卖后,我们的主管部门二轻局公布说从资金中提出部分补缴职工的养老保险,当时职工都没什么异仪。但到了13年以后,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职工退休必须个人补缴单位欠缴的保险金以及滞纳金,从89年到99年期间就欠缴了90年至95年【5--12】共计6年的8个月,职工疑惑,为什么05年没有补交,钱到哪儿去了?于是我们找二轻、找政府,多半年了,还是没结果,怎么办?我们都到退休的时候了,我们早就下岗了,我们负担不起这笔钱,心里急呀......
我爸爸是国营单位 现在单位已经归个人承包,单位归个人承包以后自己交不起养老金 请问到退休年龄是否有退休金 单位倒闭前已经有15年工龄,也就是说单位没归个人承包的时候 单位已经给交过15年的养老金。另外请问 如果说单位以前给交过12年的养老金 是不是到退休年龄的前一天补交上3年的养老金 就可以退休。明白的告诉下 谢谢您了。
我在原单位(山西太原市)交了10个月的社保,后来辞职上研究生,现在毕业后找到新单位(山西长治市)了想要继续交社保,中断的养老保险需要补交吗,三年得一两万,现在经济实力有限,可不可以不补交?这样退休时需要交滞纳金吗?
有什么好的办法,请建议一下!
公司只帮办意外险,不帮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说个人可以自己去办理,公司可以凭票报销百分之七十,请问个人办和单位办有什么区别?既然公司可以报销为什么又不帮着员工一起办呢?如果个人办是不是到时退休钱领的少呢??
月及月份所在单位为给本人缴纳养老保险 我现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么?
我因工伤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原来 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经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原单位通过其他 单位为我在省社保补缴了养老费用,同时 还有滞纳金,我要求转出,单位要求我交滞纳金,因滞纳金不是我个人造成的,所以我只愿意交本金,滞纳 金到底应该谁交?
在上海我发现一些国有的私人用人单位现在还在保留原来的所谓的综合养老保险。但现在国家政策已明确是全国可以流通~!在进用人单位后的半年里面他们都没给本人缴纳三金。且我进去的时候说了我不需要缴纳上海的什么综合保险。请问我可以让他们补交养老保险这块吗???
退休年龄已够了,工龄也够了,就是养老保险没交够15年,可以办退休领退休金吗?如果不行,可以补交吗?
湖北武汉的
退休年龄已够了,工龄也够了,就是养老保险没交够15年,可以输退休吗?如果不行,可以补交吗? 湖北武汉的
我在本县城的农业银行担任工人工作17年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第18年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上了养老保险,但是前17年要求我自己补交养老保险,我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补交吗?
我是天津的,97年参加工作的,单位2000年参加养老保险的,现在刚刚辞职在家,可以个人交养老保险吗?一年要交多少?前三年工作无养老保险就不算保险年限了吗?谢谢!当前位置:&>&
淄博: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15年
&&& 作者:赵晓雯&& 来源:淄博晚报
关键词: 养老保险费 缴费年限 我市 社会保险法 基本养老金
[提要]昨日记者获悉,近期,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淄博市下发通知,规范全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年限和年龄规定:截止日,需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
  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武纪荣 焦玉姣)昨日记者获悉,近期,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淄博市下发通知,规范全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政策。
  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我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范围和条件:(一)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具有我市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年限和年龄规定:截止日,需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
  以个人身份补缴,具体补缴年限和金额: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但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据测算,2015年度补缴一年需要6295.2元;补缴10年需要62952元;补缴15年需要94428元。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退休时间和退休待遇: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领取。
  据介绍,2014年12月底以前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与企业退休职工待遇相同,即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此部分人员退休后与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享受相同的退休待遇。据测算,2015年(60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月养老金800元左右。
  办理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初审编辑:曹亮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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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2015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出炉
2015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出炉
  近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潍坊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全文如下,相关人员可对照执行。
  一、补缴条件及补缴年限
  符合本通知补缴条件的人员,其涉及的年龄计算时点均为日。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我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日(含,下同)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除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其他单位(含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日,并不得早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日。
  2、生效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应当按规定补缴。
  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日以前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补缴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
  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1)本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2)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曾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又被吊销或注销)的,可以补缴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当月至日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4)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实行个人缴费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3、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能够提供日以后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可补缴日后有工作经历阶段的养老保险费。
  4、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按规定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缴费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条件的人员,日前已经参保缴费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日(含)后参保缴费的,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5、对于曾经判刑人员,原则上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补缴保险政策。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 日后
  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
  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今后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计发退休待遇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三)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2015〕94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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