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用地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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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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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长县国土资政发〔2014〕56号&&&关于印发《长沙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沙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长沙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长沙县财政局&& &&&& &&&&&&&&&&&&&&&2014年9月24日&附件&&长沙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2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的通知》(长县政发〔2009〕65号)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县政办函〔2014〕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由县政府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县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农土资金)。&第四条& 农土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足额划缴、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五条& 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收益专项资金计提及县乡分成比例的通知》(长县政发〔2012〕28号)规定,从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5%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30%以上缴省、市)。&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相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账,逐宗登记出让土地的单位名称、土地位置、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以及应划入专账的农土资金,足额计提,按期解缴。&第七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编制,报县财政局纳入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第三章& 使用范围&第八条& 农土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一)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二)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三)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维护;对市以上投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按10%左右的资金比例安排配套项目建设;按“以补代投”模式实施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施的建设。&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般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2.项目区自然条件优越,水源、土壤和地质条件满足工程要求,基础设施较好,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3.项目区应相对集中连片;&4.项目区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5.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项目所在地政府、村组等基层组织重视支持项目建设,当地村民有强烈意愿,支持配合项目建设。&(二)具体条件&1.土地整理项目&(1)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基本农田范围内;&(3)项目区应相对集中连片,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00亩,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设多个实施片块的,实施片块数不得超过3片,且必须安排在同一乡(镇)范围内;&(4)具备一定新增耕地潜力,应保证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不减少。&2.土地开发项目&(1)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项目区坡度、开发前地类、土质等条件符合要求;&(3)新增耕地率原则上要达到建设规模的百分之六十,连片开发50亩以上;&(4)有切实可行的种植计划。&3.土地复垦项目&项目区为因历史原因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4.“以补代投”蔬菜生产基地项目&(1)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一般不超过2片,建设规模不得低于500亩。&(2)项目区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且在当地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3)项目区从未实施土地整治或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三年以上,确需提质改造的,原则上同一项目区不重复安排。&第十条& 依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立项。&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申报的项目须经镇(街道)签署意见,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和论证后,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为上年度的6-11月份,当年确需调整预算安排的,再另行申报。&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及乡村协调费、不可预见费,相关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按《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准(试行)》规定执行,其中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维护资金限工程施工费。&第十五条“以补代投”蔬菜基地土地整治项目按(一类2400元/亩、二类2000元/亩、三类1800元/亩)进行补助。项目区未实施过土地整治的为一类,项目区已实施土地整治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五年以上为二类,项目区已实施土地整治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为三类。&第十六条& 根据上年度县财政提取农土资金额,安排下年度农土资金项目投资,原则上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的投资各占当年农土资金项目收入总额的25%。&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国土专户,县国土资源局按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第十八条& 农土资金支出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追加的,按原报批渠道报批。年度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农土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土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农土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十条& 农土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农土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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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当地规划局,土地局申请变更,但能否批准就得看他们的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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