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武警犯罪管辖权渎职由哪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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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狱干警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防范
湖北省琴断口监狱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强制力量,是国家民主和法治的代言人,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状况事关国家司法的威信和声望,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监狱文明法治形象的树立。近些年来,少数基层监狱由于干警的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原因,造成一些罪犯脱管、漏管、自杀乃至脱逃,给监狱及干警个人带来极大的政治和经济损失。在我省监狱也发生了不少因干警渎职而造成的这样那样的监管事故。如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预防和减少监狱干警渎职犯罪,维护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纯洁性,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行刑效力,应该是我们广大基层监狱干警必须重视、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一、监狱干警渎职犯罪概念的界定
  监狱干警渎职犯罪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押解、押送、监管、组织罪犯劳动、学习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严重的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违法违纪事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监狱人民警察渎职犯罪的常见情形
  监狱的工作环境,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干警渎职犯罪的常见情形有以下几种:
  1、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实际监狱工作中,个别干警不珍惜手中的权利,随意执法,违章指挥和操作;个别干警上岗不到位,到位不负责,马虎大意,存在睡岗、空岗、脱岗,在岗位上打牌、玩游戏等现象;个别干警利用职权,执法犯法,为罪犯传递信件和捎带违禁物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2、泄露工作秘密。少数基层干警缺少保密意识,随手放置、处理秘密级以上文件,以致被别有用心的罪犯获取;有的干警麻痹大意,不避讳罪犯,随意谈论涉密工作等;有的干警常年使用“拐棍”,让罪犯打扫办公室卫生,给罪犯窃取秘密信息提供了机会;有的干警办公电脑不加密码,给罪犯以可乘之机等等。
  3、不履职致使罪犯自杀或脱逃。由于不履职或过失致使罪犯自杀或脱逃是监狱干警渎职犯罪中常见的一种犯罪。个别基层干警无视监狱规章制度,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给罪犯自杀或脱逃以可乘之机;有的干警值班不尽责,不按规定清点罪犯人数,不搜身或马虎搜身,不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巡查巡视;有的干警把重要的监管场所钥匙交给事务犯管理;有的出工后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等等。所有这些不履职行为致使罪犯自杀或脱逃事故发生。
  4、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种犯罪也是监狱干警渎职犯罪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其动机和目的,往往是贪图金钱或重哥们义气所致。
  三、监狱干警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1、放松了自身“三观”改造。少数基层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不注重自身建设,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平时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不积极参与各种学习、教育活动,主观思想颓废,放弃了职业道德修养,信奉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消极人生观,崇拜金钱主义、享乐主义,追求高消费和低级趣味,迷失了奋斗和追求的方向。
  2、“两线”意识树立不牢。个别干警忽视监狱改造业务学习,不熟悉刑罚执行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文明执法的“生命线”和严格执法的“高压线”意识树立不牢,对监狱工作的性质、方针、政策认识模糊,存在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对司法部、省司法厅和省监狱局有关刚性执法规定和要求执行不严,落实不力。
  3、责任心、事业感缺失。少数干警监狱人民警察的光荣感缺失,工作不思进取,消极应付;到岗不到位,到位不尽责;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对上满腹牢骚,对下蒙混过关,缺乏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精神;工作的责任心,事业感不强。
  4、外部环境的消极影响。监狱不是世外桃源,社会的深刻变革和高速发展,无时无刻不影响着监狱干警,使少数干警思想发生了偏移,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以权谋私等消极价值取向占据了个人头脑,忘记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忘记了自身的职责和任务。
  5、整体素质的有待提高。基层干警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与队伍整体素质的不高不无关系。因此,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四、防范监狱干警渎职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是做好监狱人民警察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对干警宣传有关渎职犯罪的法律法规工作要坚持长期化、制度化。一是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政工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将渎职犯罪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向干警进行宣传,使其入脑、入心。二是要广泛开展以案析理活动。政工和纪检部门要广泛开展各种讲座,以案析理,警示广大干警,促进干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提高“免疫力”。三是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监狱工作简报,各种内部报刊等宣传工具,营造知法、守法、依法行刑的良好氛围,让干警更多地了解什么是渎职犯罪,如何严格文明执法。
  2、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古人云:“志正则众邪不生”。加强监狱人民警察思想道德教育,是预防干警渎职犯罪的思想保证。要注重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要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广大民警自觉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3、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要根除干警队伍中渎职犯罪现象,必须从建立健全体制和制度入手,堵塞各种漏洞。一是要不断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努力更新执法理念,更好的发挥监狱担负的刑罚执行职能。二是要继续加大狱务公开力度。凡涉及罪犯计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重要执法环节的内容一律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进公正。三是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恪尽职守,勤政廉政,认真规范执法的干警,在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反之,则严加惩处,形成良好的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格局。
  4、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严格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八条禁令”的刚性要求,持之以恒地从严治警,政工、纪检部门要坚持有案必查、有案必究,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通过查处案件,起到“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坚持从优待警,在政治上、生活上积极关心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对监狱事业的热爱感,增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培养为监狱事业发展敬业奉献的主人翁精神。
  5、提高整体素质,确保严格文明执法。深入开展监狱人民警察岗位练兵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广大干警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不断提高干警队伍素质,提升执法水平,确保严格文明执法,减少和杜绝监狱人民警察渎职及违法犯罪,树立社会主义文明监狱,文明警察的良好形象。
  新的发展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广大监狱人民警察更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牢牢把握政治方向,始终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加强自我学习和提高,不断提高自身的防腐免疫能力,提升敬业执法水平,恪尽职守,勤政敬业,为平安、文明监狱,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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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看守所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看守所是国家为了保障司法诉讼进程能够顺利进行、有效惩治犯罪而设立的特定场所。司法安全和人员安全是看守所管理工作的永恒主题,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是看守所的中心工作。如今,我国社会处于经济加速转型和利益调整期,社会治安形势更加复杂严峻,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呈逐年上升趋势,使看守所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虽然各级公安机关在强化安全监管上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看守所重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有些事件(故)引起社会、媒体炒作,给公安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综观当前公安监管工作,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的难点分析
(一)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难点多。新形势下,看守民警的素质急需进一步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看守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从全国发生的监所安全事故来看,发生安全事故的看守所民警队伍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民警私欲膨胀,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宴请、金钱礼物,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提供如与亲友接见、出所就医、安排劳动等方便,甚至违法为他们进行案件通风报信、办理减刑、保外就医。二是有些民警缺乏职业道德,思想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看守工作常年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产生“见怪不怪”的思想,加之近年来看守所硬件建设大有改观,有些民警认为看守场所设施坚固牢靠,有监控系统,不可能出现安全事故。这些主客观因素作用,使民警容易产生麻痹思想,丧失警惕性。在押人员正是利用看守民警侥幸心理,有隐蔽地实施破坏监管秩序活动。三是在公安系统中,看守警种工作岗位重,责任大,奖励少,处分严,使一些看守民警产生了恐惧感和畏难情绪,而年轻民警则不安心于单调枯燥且辛苦、责任大的基层工作岗位,工作上马马虎虎,得过且过。加之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价值观念相互交织、碰撞,享乐主义、金钱万能等消极思想暗暗滋生,对看守民警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一些看守民警不愿再做艰苦细致工作,对看守工作产生畏难和厌倦情绪。而这些消极思想对看守安全工作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危险性。
(二)制度落实不严,管理不规范。看守制度是用血的代价,从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但是,有的看守所和民警喜欢凭习惯和领导意识及个人经验办事,对看守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屡禁不止。在落实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是:一是对入监人员及物品在“入口”安全检查不严格。检查本是一项严肃工作,而有些民警却让留所服刑罪犯进行“操作”,因检查不严格,致使监室存有在押人员可用来自残、自杀的违禁品和一些身患重大疾病确实不能关押的人员也被收押。二是对监内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执行不严。看守制度明确规定,对监室及安全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而有些看守所对监内安全检查不严格规范,如:常规检查时间不固定,常由领导个人意识决定;检查粗糙浮躁,对设施、人员、物品简单问问摸摸翻翻就行,缺乏细致入微的严谨作风;执行人员不当,常是民警做指导,用留所服刑人员执行 “安全搜查”;监内巡视制度执行不严,不少看守所民警并没有严格执行巡视制度而是依赖监控系统。三是违反有关劳动制度规定。在劳动场地没有防范措施和足够工作人员看管,使在劳动中出现了人员暗藏危险物品和乘机脱逃事件。四是对在押人员出所看病控制不严。有些看守所对可以不出所看病在押人员,办理出所看病手续;对一些出所看病的重病号,不给其戴械具,并安排留所服刑罪犯进行看护,留下安全事故隐患。五是对耳目制度建设不严格落实。使用耳目就是为更好掌握监内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对突发事件快速处理。但是,有的看守所对耳目管理方式简单,平时只问问简单情况,缺乏了解和深入教育;有的看守所对耳目缺乏技能常识教育,只知按要求数量设立,不知如何管教;有的看守所认为关押人少、没有涉案重要人员,就不设耳目或耳目形同虚设。致使有的看守所耳目成为牢头狱霸或破坏监管秩序人员帮凶。
(三)对看守所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个别公安机关领导认为公安工作重点是全力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刑事违法犯罪,看守所工作按部就班好坏影响不了大局,没有把看守工作认识上升到应有高度;从看守队伍整体情况看,看守民警年龄偏高,文化偏低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甚至有些公安机关仍把犯过错误或者受过处分被淘汰民警安排到看守所,使看守所成了“收容站”、“养老站”;有些看守所经费得不到保障,安全设施得不到修理加固,烧水做饭、送水送饭都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造成了安全工作隐患。这些客观因素,影响了监管队伍质量和工作激情,使部分民警降低了危机感而放大了安全感,削弱了工作积极性,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四)对驻所监督重视不够。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行使对看守所执法监督的职能部门。当前我国法律对监管活动监督原则规定很宽泛,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除监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驻所检察室依法查办看守人员渎职外,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还需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但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存在安全监管问题,基本上以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形式提出,因法律没有规定执行部门配合的监督标准,故看守所对建议处理形式不一:有的及时进行了采纳;有的不予重视执行时依然如故;有的认为是在小题大做、大惊小怪;甚至有的认为是驻所部门故意挑毛病、找茬子对驻所检察室提出的建议不予重视。实践证明,发生安全事故的看守所在事后总结教训时,其中原因分析之一就是安全预防工作做得不细致,没有事先采纳检察机关合理化建议。
二、促进看守所安全的对策
在新形势下预防看守所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工作,但我们认为,应主要解决好监所管理工作的以下问题:
(一)切实加强领导。看守所是国家专政机器组成部分,是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阵地。公安机关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看守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看守工作纳入全局大事议程,定期分析研究看守工作情况,主动帮助看守所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治警先治长”原则,将看守所领导班子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把纪律严明、立场坚定同志提拔到领导岗位,充分发挥看守所领导班子带头作用。要实行特殊岗位政策,在允许范围内对看守所警力配备、人员调整、干部使用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切实改善看守民警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以保持看守队伍生机与活力;要认真开展好“学讲练”活动,加强监管民警的知识技能学习,有计划定期组织看守所领导外出学习先进经验,并分期分批地组织看守民警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对看守所经费要给予支持和保障;要关心看守民警疾苦,切实解决他们生活上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把主要精力用在管理教育上。
(二)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无论什么时候发生事故,归根到底都是没有落实好规章制度。因此,要结合实际,认真探索做好新时期监管工作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就预防事故而言,应着重落实以下制度:一是值班巡视。无论白天、夜间,所内监控巡视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控巡视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在工作期间不做任何有碍值班的活动,夜间值班必须坚持监控巡视结合的规定,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二是搞好安全检查。对新入监的人员及物品的检查,均应由当班收押民警进行。对发现不适宜关押的有病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向领导和办案部门反映。看守所监内安全检查,要通过以日小查、周大查、每月一次突击查,重大节假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清除事故隐患。三是认真落实在押人员劳动制度。劳动现场要有防范措施预案和足够的民警巡视,严格留所服刑人员日常管理,不能用他们开监门送饭送水、对入监人员安全检查、对监室安全搜查。四是严格落实外出就医制度,对在押人员出所看病,要严加控制,必须出所的要按规定审批,加戴械具,安排足够警力监护,尽可能到安全场所治疗,严禁使用留所服刑人员监护。五是搞好思想教育。教育要从前途、法制、亲情观念入手,从深层次上做文章,除组织集体教育外,还应充分利用电视、影像等现代化的电教手段,全方位地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人生观、法律教育,最大限度地使他们认识到犯罪给社会、家庭造成的伤害,帮助其彻底改造。看守民警要善于通过对在押人员谈话,了解他们思想动态,进行针对性教育,进而及时发现监内牢头狱霸,始终坚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绝不让牢头狱霸形成气候。六是加强监内耳目建设。对耳目要重方法,重策略,随时考察,定期调换,每个监号都要物色为我工作并有一定能力的耳目。七是要严格落实押解制度。每次投劳看守所都要由所领导亲自带队,组织足够民警与武警人员共同押解,同时要给犯人加戴械具。
(三)建立队伍管理长效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犯罪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智能化特点。特别是随着“打黑除恶”、“清网追逃”等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监管与反监管斗争也越来越尖锐激烈,被关押的各类人员每时每刻都在不择手段地琢磨如何逃避打击,千方百计靠近、拉拢、腐蚀看守民警。特别是被关押几出几进的重案人员,他们已经熟悉了监管规律,在监内破罐破摔,这些都给看守工作带来新的更大压力,对看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大潮流中,如何增强看守民警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证在看守所这个特殊岗位上不犯错误,也是一项亟待加强和提高的政治思想教育课题。另外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看守民警只具备一般的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是远不够的,需要大力提高自身分析、解决问题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建立看守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就必须搞好看守民警宗旨、职业观教育,切实增强他们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坚持人性化管理。一是要加大投入,逐步改善硬件设施,使在押人员能看上电视,能洗上热水澡,有干净饭吃。二要坚持医生每日巡诊两次制度,开辟就医绿色通道,确保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上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相关机制,加快重病在押人员诉讼进程,防止出现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三是要着力提高民警的软实力,人性化管理的前提是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警队伍,包括语言沟通能力、依法办事能力,行为举止得体等。
(五)必须建立在押人员考核机制,并把考核结果递交法院,纳入法院判决的参考意见。目前,看守所管理的难点在于对部分拒不服从管理的在押人员没有一个规范的处理办法,导致监管民警在处理这部分人时出了不少事故。而建立在押人员考核机制,将极大的增加在押人员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在监管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六)着力提高与媒体沟通协调的能力。当今世界,是媒体高度发达和自由的时代。毋庸置疑,媒体(互联网)是社会舆论的引领者,实际上,看守所的不少事件(故),民警处置是比较到位的,但由于缺乏与媒体沟通的能力,往往弄巧成拙,引发社会舆论炒作。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切实出台相关措施提高民警与媒体的沟通协调能力。
和谐监所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和谐监所就没有和谐社会,更谈不上建设法治社会。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一定能突破工作难点,更好的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通讯员 和万友 记者 张恒
责任编辑: 岳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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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泉县看守所和武警中队选址的公示
文章来源: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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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泉县公安局的申请,经初步审查,拟同意该单位在城关镇外环北路南侧进行临泉县看守所和武警中队选址,用地面积55977.2m2(合83.9659亩),用地性质为特殊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将选址方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及周边业主意见。公示期7天(从日开始)。社会各界及用地周边的单位如对本次选址方案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送达我局,逾期视为同意。
&&&联&系&人:余卉&&杨荣&&&&
&&&联系电话:6583993
&&&公示地点:项目施工现场、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府网站等
&&&地&&&&址: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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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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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渎职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而且行为人职权取得的方式必须是合法的,既可以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是被授权或者委托(聘用实质上也是一种委托行为) ;其次,行为人在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必须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而非个人的行为,即“从事公务”。因此,如何界定国家机关的概念范围,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从事公务”的性质和含义,是确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核心问题。如何界定渎职罪的主体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机关的界定  正确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含义,首先要弄清楚国家机关的含义。所谓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各种管理的各种机关的总称,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为国家机关,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引起了一些争论,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有些学者在解释《刑法》第93条第1款的国家机关时认为,根据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这里的国家机关就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机关。  第二种观点为最广义说。有些学者将以下所有组织都归入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及其各种管理机构;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些名为总公司但是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例如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原石油部)、电力总公司(原电力部)、纺织总公司(原纺织部)、轻工总会(原轻工部)等等。这些公司并不适用公司的经营机制,而是依靠国家行政拨款,从事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国家机关。  第三种观点为相对广义说。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中国家机关的概念与宪法中国家机关的概念是不尽相同的,刑法的国家机关应包括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和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其各级机关也应当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笔者认为,将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等的工作人员排斥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外,显然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另外笼统地不分界限地将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都划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又实际上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延做出了不适当的扩大。本文认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应当从是否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和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方面加以分析。国家机关的特点就在于:掌握国家的公共权力,具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行使国家对于全国性的或者区域性的各种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的机关。所以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通常可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同时并不能必然把这两者等同起来,笔者认为在国家机关工作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主体要件。  (二)“从事公务”的界定  “从事公务”是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核心因素。什么是公务?从词义上讲,所谓公务,是泛指一切公共事务而言。它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和集体性质的公务两大类。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合法性等特点。而集体事务,则是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共事务。它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等特征。  对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在刑法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观点认为,“从事公务”就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有的观点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有的观点进一步指出,所谓从事公务,就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本文认为,上述几种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虽然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适用于司法实践,则显得仍然不易把握,可操作性不强。 “从事公务”是渎职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对它的理解,不能简单笼统望文生义,而应当根据立法原意和笔者国当前社会经济形势所决定的法律实际来把握。  (三)渎职罪主体的分类  按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罪名罪状表述,渎职罪的主体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1、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罪、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都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事实上,这些只能由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构成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特别法条定罪处罚。  3、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渎职罪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渎职罪中犯罪未遂的处罚渎职罪的定罪与量刑渎职罪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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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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