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授予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权和预留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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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于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465万份股票期
权与595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日。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本
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等共计64人。具体分配情
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获授权益占
授予总数的
获授权益占目
前总股本的比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
务(技术)人员
4、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在可行权/解锁日内,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
行权/解锁。行权/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锁安排
行权/解锁时间
可行权/解锁数量占
获授期权/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行权/解锁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行权/解锁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行权/解锁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每一份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为21.2元,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0.14元。
6、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解锁期的3个会计年度
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解锁期
定比2015年,2016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第二个行权/解锁期
定比2015年,2017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0%;
第三个行权/解锁期
定比2015年,2018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0%。
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
等待期/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等待期/锁定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行权/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
不可行权,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本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E五档,对应的考
核结果如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
例分批次行权/解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不达标”,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
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锁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激励计
划(草案)》相关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日
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465万份股票期权
与59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激励对象中,华婷女士为公司董事和副总裁,黄祥侣、朱秋荣、潘凤岩、方
伟航和黄威为公司副总裁,刘顺利为公司财务总监,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中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第1、2
条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日;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1.2元;
3、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占本次
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比例
获授的股票期权
数量占目前总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
本次授予合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14元;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占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占目
前总股本的比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
本次授予合计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
模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
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3,092.72万元,2016
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资金、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
中确认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共64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
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上述人
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
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确
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日,并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465万份股票期权与5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授予涉及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
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确认、登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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