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农村低保申请条件保障金核算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对持农业户口的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保障基本生活与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二) 国家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  (三) 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  (四) 公正、公平、公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用于农村低保。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等项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具体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辖有农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受县(市)区民政局委托,承担辖区内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初审及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我市农村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确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600元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七条 夫妻一方持有我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市农业户口,在我市定居1年以上的农村困难居民,可以申请享受我市农村低保待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3年内自建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中安装电话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80%的;有高值收藏或者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因赌博、吸毒、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九条 农村低保人员的劳动能力由县(市)区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由本人提出申请,鉴定费用由本人自理。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裁决。  其他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劳动能力状况鉴定结果经县(市)区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作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依据。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和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对象每年复查一次。  第十条 农村低保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根据家庭年人均收入与农村保障标准差额享受。保障金分为每人每年300元(每月25元)和每人每年600元(每月50元)两个档次。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三)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四)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70岁以上),在正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  (一) 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和劳务收入;  (二) 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和各种保险金;  (三) 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四) 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五) 变卖家庭财产所获得的收入;  (六) 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和馈赠收入。  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有固定价格的按照固定价格计算,无固定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荣誉奖金和津贴、优待抚恤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用;  (二) 独生子女奖励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 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和补助费;  (四)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救济金及社会各界捐赠年累计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款物。  第十三条家庭人均收入,以申请人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而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由于护理重病的配偶或者三代以内直系血亲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参加劳动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在外务工或者户口在外地的,如不能出具当地有关收入证明,按照我市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者上年度人均收入计算收入。  第十四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年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扶(抚)养、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算扶(抚)养费、赡养费。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负担扶(抚)养费、赡养费。  第十五条 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农村居民,原则上3年内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并且要求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持有关证明向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审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在村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确定发给保障金数额,发给《辽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后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保障对象自民政部门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对乡(镇)集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集中审批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县(市)区、乡(镇)财政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照保障对象人数和保障标准编制每季(月)实际发放保障金需求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每季(月)支出计划定期拨付。保障资金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季以货币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实物。  保障对象可以持《领取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保障金,因行动不便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由本人委托或者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代领。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应当于每年11月末核查一次;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保障对象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应当主动如实向乡(镇)政府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连续2次不按规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当月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变更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停发保障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领取证》。  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市)区迁移的,持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应当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名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低保对象的农村低保待遇申请表、收入证明材料等归入个人档案,按户统一编码,装订成册。档案资料录入微机。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对上个月本辖区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准确统计后,于每月5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或者半年对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和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保障金的,由民政、公安部门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实物)。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及侵犯农村低保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假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阳市人民政府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辽市政发[1997]17号)同时废止。&&&&&&&频道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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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专项治理打造“阳光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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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清退低保4753户、7696人,停发低保金59万元,追缴低保金31万元,保证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有效运行,打造“阳光低保”,实现“应保尽保”目标。这是辽宁省辽阳市为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工作,在全市开展低保救助工作专项治理取得的最佳成果。动员部署定目标随着党和国家对城乡低保政策倾注度不断加大,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不断提高,面对这项特殊的福利待遇,希望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问题逐渐暴露并越显突出,人民群众对低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公正性的期望和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年来涉及城乡低保违规问题已成为群众举报热点。对此,辽宁省辽阳市纪检、监察、民政、财政、纠风、审计等部门于2012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了为期一年的低保救助政策专项治理,并于日前圆满结束。为保证专项治理顺利有效,该市专门制订了工作方案,召开了全市开展城乡低保政策专项治理的动员部署会议,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做到宣传到位,通过电视、公开栏、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宣传救助政策和治理重点,增强了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定了建立审批严格化、管理规范化、结果公平化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决心通过扎实有效的专项治理,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资金发放不及时、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违纪问题,实现政策法规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准确合理、保障人员有进有出、工作程序规范有序、资金发放及时足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和标准制定科学、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人民群众满意、打造“阳光低保”、保证“公平低保”、“和谐低保”的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求实效为保证治理效果,他们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突出“五查”重点。一查保障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看保障标准是否达到上级规定要求,并符合本地实际;补差水平是否达到政府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查保障对象确定是否准确。抓好入户调查环节,由各乡镇(街道、社区、村)选派低保监督员,逐一进入低保户家中核查家庭基本状况,查看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并通过邻里调查和单位调查核实生活困难实际,准确核定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家庭收入的核定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的评估结果确定低保对象。做到入户率100%、与户主见面率100%、筛查率达到100%。抓好民主评议环节,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对入户核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负责核查的工作干部和村(居)两委成员、村(居)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对低保对象逐户评议,确定续保还是停保,做到该保的一个不漏,不该保的一个不保。抓好张榜公示环节,村(居)委会对公开核对民主评议确定的续保或停保对象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抓好乡镇审核环节,召开评审会议,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入户核查材料逐户审核和评议,对有疑问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抓好抽样复查环节,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村)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审批,并按照10%-15%的比例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村)的续保对象进行抽样复查。三查操作程序是否规范。看是否坚持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街道)评审的工作程序,对评议、评审、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三榜公布”,是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是否存在“隐瞒不报”现象。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是否邀请部分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代表进行评议。四查规范管理是否到位。看低保制度是否健全,配套政策法规体系是否完善;分类管理、动态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五查资金发放是否足额及时。看农村低保资金是否按照每月发放一次的要求,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看各地有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虚报冒领低保金行为。督促落实抓整改&&& 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该市各级党委、政府都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协调,民政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工作责任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为防止专项治理流于形式,保证不留死角,他们坚持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乡镇(街道)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组进行普查,再由市治理工作组重点抽查。各级监察机关重点查处在低保资格审核把关、低保资金发放管理等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察案件;严肃贪污、截留、挪用、克扣、冒领低保资金案件;认真清查“关系保”、“人情保”,坚决纠正“与民争利”,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尤其是涉及谋私、欺下瞒上的严格执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取消违规保障对象的低保资格,追回低保金。市、县(市)区纪检监察和民政部门在专项治理期间均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同时,坚持边查边纠边改。民政部门还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制定和自然增长机制,借助“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的功能优势,制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规范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制度,对城乡低保对象的收入、家庭资产现状进行详细核算,严格按照低保规定条件实施低保“动态化”管理,确保低保救助在“阳光下”运行,真正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惠及于民,做到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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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落实价费优惠政策惠及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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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阳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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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社会困难群体价费优惠政策,近期市物价局整理汇编了近年来省、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现行的一系列价费优惠政策并予以公布。
  一、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05]71号)规定:区(包括县及县级市)级以上非营利性机构(包括收治社会患者的相应级别的厂企、部队医疗机构)均应建立申请费用减免的内部审批程序,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提供服务。减免项目及标准:1、免收挂号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基础上减半收取诊查费;2、进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时,在规定服务中准价基础上下浮20%收费;3、进行住院治疗时,在床位费规定中准价基础上下浮20%;4、进行手术治疗时,在手术治疗规定中准价基础上下浮20%。
  二、有线电视减免政策:辽阳市物价局、辽阳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辽阳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部分特殊用户优惠政策的通知》(辽市价发[2009]50号)规定:1、老红军、老红军遗孀凭老干部局核发的《离休证》和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12元/月收取;2、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用户,经市级民政部门核定,第一终端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12元/月收取,如此类用户申请加装第二台机顶盒则取消该项优惠;3、对夫妻双方均是盲聋哑残疾人士且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凭残疾证及相关单位的证明,其当年第一终端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12元/月收取,如此类用户申请加装第二台机顶盒则取消该项优惠。
  三、自来水减免政策: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辽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号)规定: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9立方米部分(含本数),每立方米调整到2.00元,超出用水量执行阶梯用水价格。对享受城市低保户的居民用水执行原居民用水价格不变。
  四、电力价格减免政策: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2]63号)规定: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后,由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按现行电价标准0.50元,分别给予10度免费电量,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
  五、燃气价格减免政策:辽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辽市价发[2012]99号)规定:居民燃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5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2.70元,城市低保户燃气价格仍执行原居民燃气价格,即每立方米2.50元。
  六、教育减免政策:
  (一)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规定,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免费范围及标准:1、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为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2、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和校内服务性收费。3、免收杂费的标准为,城镇初中、农村初中、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杂费每学年分别为120元、100元、80元和60元。使用黑白版教材地区免收黑白版教材费,使用彩色版教材地区免收彩色版教材费。4、免收校内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补课费、热饭盒费、计算机上机费、校服费。5、校内服务性收费由学校免收,其中,校服费由生产或销售企业赞助。学校订购校服时一并为免费学生订购,资金由校服生产或销售企业解决,写入购销合同。免费学生校服与其他学生校服一并发送。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从2006年春季入学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全部免除学杂费。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三)辽阳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4]18号)规定,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扶助对象主要为:我市城镇优抚、低保对象和农村持有社会救济证家庭以及确实无力支付义务教育阶段费用的贫困家庭的学生;主要用于帮助扶助对象解决学杂费、书费以及校内服务性收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扶助标准每人每学年为:城镇初中生320元,农村初中生300元,城镇小学生170元,农村小学生150元,高中阶段学生800元。
  七、供暖减免政策:
  根据《辽宁省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意见》(辽建发[2007]73号)文件精神和辽阳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等有关规定,补贴标准为:
  (一)低保户的家庭住房标准按每户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冬季取暖费全部由财政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低保边缘户的家庭住房标准按每户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冬季取暖费由市财政补贴补贴40%,区财政补贴20%,个人承担40%,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辽阳日报记者& 马超)
责任编辑:金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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