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私自发放奖金犯什么罪乱拉关系办私事属什么罪

干部派战士为自己办私事时,战士触犯了刑律,干部该负何种责任?
干部派战士为自己办私事,这是一种不正之风和特权思想,应该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分。如果战士在为干部办私事过程中,搞了违法犯罪活动,这就
&&& 干部派战士为自己办私事,这是一种不正之风和特权思想,应该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分。如果战士在为干部办私事过程中,搞了违法犯罪活动,这就要看战士的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与干部派其办私事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干部当然不应承担战士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还要看其情节的轻重。例如连队干部某甲将一千元钱交给本连战士某乙,托他为自己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结果某乙买不到就在别处偷了一台彩电给干部某甲。这里,干部某甲是应当受到批评教育,总结经验教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又如连队干部某丙,唆使本连战士某丁,将自己的五千元人民币拿到黑市去兑换外币,结果战士某丁在兑换时被司法机关抓获。连队干部某丙也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某丙明知某丁的行为是犯法的,而纵容教唆某丁去做,某丁的犯罪与某丙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连队干部某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从上述两例看,确定这方面的责任主要有两条:一是要看有无刑法理论上要求的因果关系,二是要看情节严重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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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建喜犯侵占罪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喜,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贪污犯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凌,河南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喜犯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喜及其辩护人刘凌,证人李xx、郭xx、蔡xx、李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建喜利用担任平舆县万金店镇土店村委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采取私自将万金店镇财政所和计生所奖励土店村委的公款非法占为己有、采取重复报销开支的形式多支公款占为己有及指使村委干部李xx制假补助表以虚假支出形式领取公款归个人支出的形式,共计贪污公款33569.2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喜的行为已触犯了《》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喜辩称指控我占有的数额不对,经我的手支付的还有1万多元的建校工程款、交乡计生办5100元的招待费及村委的未入账的招待费8000多元应从中予以扣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喜犯贪污罪的定性不当,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被告人李建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李建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是村委会这一自治组织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侵占的财产是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关于其中的计划生育返还款13400元是乡财政奖给村委会的,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属于村民组织的财产。另李建喜为公支出未入账的建校工程款13280.4元、2010年计划生育检查支付的5100元及为村委支付的招待费用9298元应从中扣除,能认定的是5891.2元。被告人李建在归案后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李建喜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建喜利用担任平舆县万金店镇土店村委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将从镇财政所和镇计生所领取的4笔奖励土店村委的13400元未入村委账目;2006年和2007年,被告人李建喜利用职务之便采取7笔重复报销开支的手段,从村委账上多支13600元;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建喜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村委干部李新立制假补助5笔入账支出16100元,以上共计43100元,除去为公开支的9530.80元,公诉机关认定33569.20元被李建喜占有。另经庭审中查明,被告人李建喜于2004年前后为蔡志敬支付建校工程款13280.4元,2010年李建喜所在村委计划生育工作被上级抽查,由李建喜交乡计生办工作人员李立新5100元用于支付招待费用,此两笔经扣除后,应认定李建喜从中占有15188.8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建喜供述,万金店镇财政所在2003年度3月31日第4号凭证第0661862号收款收据,收到财政所社会抚养费返还款3900元整,日,收款单位土店村委,收款人李建喜,这笔钱是我领取的,没有入账。万金店镇计生所日第11号凭证,200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各村委领取奖金名单土店村委2000元,领款人李建喜,该款是奖励给村委的,我领后没有交会计上账。万金店计生所日第9号凭证,日领到社会抚养费退回款5500元,领款人李建喜,这笔钱退给村委的,我领取后没有交给会计上收入账。万金店镇计生所日第9号凭证,2006年秋季计生集中活动奖金领取表,时间是日,土店村委,数额是2000元,领款人李建喜,这2000元是奖励给村委的,我领取后没有交给会计上收入账。以上4笔计划生育返还款和计划生育奖金合计13400元,我没有交给会计上收入账,我该入账没有入账,钱在我身上。在检察院查封我的账目后的一个晚上,我召集全体村干部到我办公室,有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我对他们说乡里开会,要求整理村委的账目,大家把近段经手的钱制一下支出票据,今年大家没少辛苦,麦场防火和“秋季”防火每个人解决500元钱。我安排他们谁负责哪一块谁整哪一块的票据。我安排他们什么时间开支的就写什么时间,票据的内容有他们自己写的也有问我的,问我写多少钱,我开会时就提前说了,这一段经我的手花的钱有的对不住,钱开支大了,票可以制大一点,他们写完金额和内容之后让我看看,中了我就说中,不中我就安排他们金额再写大点。 2009年春节值班误工补助表,日期是2月8日,每人500元,合计3500元;2009年“三夏”村干部误工补助,日期是7月25日,每人500元,合计3500元;2009年“秋季”防火村干部误工补助,日期是10月17日,每人300元,合计2100元;2010年“三夏”村干部误工补助,日期是8月3日,每人500元,合计3500元;2010年“秋季”防火村干部误工补助,日期是9月20,每人500元,合计3500元;以上5张补助表补助的钱有一张500元的他们都领到了,就是制完票之后的第2天,我给李xx叫他发下去了,还有今年收麦之前每人发200元“夏收值班补助”,当时没有制表,又重新制的表,下余的钱他们都没领到。制假账冲出的16100元顶我领的2009年和2010年的收入。还有些开支没有票据,这些开支是不能公开的,比如说县里来检查计划生育工作,乡计生所李xx给我要5100元现金没有给我票。当时是郭xx书记给我打电话,叫我送给李xx的。土店村委高速公路2006年第005664号付款凭证,去南阳招种烟户费用1790元,日和土店村委号第2号凭证去南阳招种烟叶户费用,计款1790元,是重复支出;土店村委日第2号凭证第0015720号付款凭证,小流域治理南李庄杂工车费计款4400元与土店村委2007年高速公路账第0005681号付款凭证,小流域治理南李庄杂工车费计款4400元是重复支出;土店村委2006年高速公路账0015755号付款凭证,烟叶育苗现场会整齐打垄杂工费用2300元与土店村委2006年高速公路账中有一张票号为0005661的付款凭证2300元是重复支出;土店村委日第2号凭证0015734号付款凭证,修村村通外运土、车费杂工计款4360元与土店村委2006年高速公路账第0005660号付款凭证中的4360元是重复支出;土店村委2006年高速公路账目,其中有一张白条,证明村委防疫300元,与日土店村委日第2号凭证第001576号票据300元是重复支出;土店村委2006年高速公路账目,有一张白条,修理学校七人杂工费200元整,与日期是2006年2月土店村委日第2号凭证第0015765号付款凭证,付李xx工资200元是重复支出;土店村委日第2号记账凭证,第0015729号付款凭证,刘xx公路清障杂工款250元,与2006年土店村委高速公路账中有一张白条,领公路清障杂工款250元是重复支出;以上7笔重复支出13600元,我重复支出冲出来的钱在我身上,我自己办私事花了。2、证人证言证人李xx(土店村委现金会计)证明,2010年支出账2009年三夏村干部误工补助每人500元7人,计款是3500元是张假的,我们7个人没有领到这个钱。当时的情况是书记李建喜给我打电话说有急事,我和村委干部包括书记7人都到村委办公室里,李建喜说年关了,把帐拢拢交给乡里,有些开支对不住数,咱把票制制,一个人解决500元钱,我们村7个村干部,就按照李建喜的安排,谁分工哪一块谁写那一块的内容,不知道谁拿的有2本空白票,我们都写了假票。我还在他们几个写的上面签字。关于领补助款的事写假条还有2009年春节值班误工补助每人500元,7个干部3500元, 2009年秋季防火村干部误工补助每人300元共计2100元,2010年秋季防火误工补助3500元,2010年三夏村干部误工补助3500元都是李新立制的假票。在我们做了这些假票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李建喜给我2500元,除李建喜和李新立,我每人给500元。这些假票应该是冲李建喜身上的现金,他开支大了,才叫我们做的假票。李建喜没有把万金店镇财政所2003年度3月31日第4号凭证的收据,收到社会抚养款返还款3900元的票据转给我。万金店计生所日11号凭证土店村委社会抚养费征收各村委领取奖金2000元没有交给我。万金店计生所日9号凭证李建喜领社会抚养费退回款5500元票据和钱我都没见。万金店镇计生所日9号凭证,李建喜领秋季计生集中活动奖金领取表2000元,以上4笔共计是13400元我没有见到,没上收入账。土店村委高速公路2006年第005664号付款凭证,内容是去南阳招种烟户费用1790元,经办人李xx,日和土店村委2006年高速公路帐0005660号付款凭证内容是修村村通路、外运土、杂工4360元,经办人李小喜及土店村委2007年高速公路帐0005681号付款凭证,小流域治理南李庄杂工车费4400元,经办人李xx,上述3笔就是李建喜安排冲他高速公路帐的那几笔假票。这3笔账已经在村委帐上支出过了,我们制票的时候就是比着这3张票又上一次高速帐。土店村委2006年调整公路账目,其中有一张白条,证明村委防疫300元,领款人李xx, 日和2006年土店村委高速公路帐其中一张白条,刘xx领公路清障款250元及2006年高速账目一张白条是李好明修理学校7人杂工费200元,这3张票是他们给村委干过活以后打了白条把钱领走了。这3笔款在村委账上也支出了,原因是李建喜说他的高速公路帐对不住,收入多支出的票据少,我在家又找到以上3张已经入过村委账的白条,我把这3张白条和在村委做的那4帐假票交给李新立,李新立当时给了李建喜,李建喜在白条上签了字。虽然这3帐白条是真的,但是已经在村委帐上做了支出,在高速公路上重复支出是顶李建喜高速公路上的现金。土店村委2006年高速公路账,其中有一张票号为0005661的付款凭证,烟叶育苗现场会整齐打垄杂工费用2300元,经办人李xx, 日,这笔款又在高速公路帐上一次,其中一个2300元没付出去。以上这7笔合计13600元。2005年或者是2006年我记不清书记李建喜在办公室安装一台空调,现在还在办公室,款不是我付的,多少钱我不知道。蔡xx的欠条是蔡志敬修建学校时打的欠条,当时蔡x敬给村委小学建楼房,欠条内容是工钱、砖头钱。这些应该顶蔡志敬的教学楼款,应该村委付这个钱。我没有见到过这些欠条,也没有付款。日订阅报纸款878.80元这张票没有转到我手中,钱不是我付的,应该村委付这个款。证人李xx(万金店镇土店村委文书)证明, 检察机关把我们村委的帐提走后有4-5天的时间,我们村干部都在李建喜的办公室,李建喜说,乡里要求整帐,咱把这2年的帐整一下,咱现在开支的多,支出的票少,看谁负责哪项工作谁制那一块的票,制了票以后一个人补助500元钱,我们6个村干部和书记李建喜共7个人,就按照书记的安排,谁分工那一块谁写那一块的内容,是我出来的时候从家里拿的2、3本空白票,还有笔和复写纸,计算机,大家就开始用我拿的那些空白的付款凭证写假票,我也写了一部分假的,制了票以后经李小喜签字,都交给了李建喜。我写的假条有张内容是2009年春节值班误工补助每人500元,7人共3500元;还有2009年秋季防火村干部误工补助每人300元共计2100元;还有2010年秋季防火村干部误工补助7人3500元,2010年三夏村干部误工补助每人也是500元共计3500元,还有2009年三夏村干部误工补助每人500元,七人共3500元,都是我打的假条李建喜在上面签的字,用假条冲李建喜没上账的收入了。2003年乡财政所拨付给土店村委社会抚养费返还款3900元;2004年计划生育高潮乡计生所奖励给我们村委2000元;乡计生所退还给村委计划生育返还款5500元;2006年从乡计生领取计划生育奖金款2000元没有上收入账。共计是13400元我没有见到这方面的票据。2007年纪检会查我们村委的帐之后,李建喜对我和李xx说高速公路上的帐对不住,错1万多元钱,叫我和李小喜制假票。土店村委高速公路2006年第005664号付款凭证,去南阳招种烟户费用1790元,和土店村委06年高速公路帐0005660号付款凭证内容是修村村通路、外运土、杂工4360元, 2007年高速公路帐0005681号付款凭证,小流域治理南李庄杂工车费4400元,这3笔账已经在村委帐上支出了,我们制票的时候比着这3张票又上一次高速帐。土店村委2006年高速公路帐证明村委防疫300元、领公路清障杂工款250元、修理学校7人杂工费200元整,这3张票李小喜说制了几张付款凭证已经入账了,这几张白条已经入过帐,他把票交给李建喜,李建喜就在这几张白条上签了字后转给我上高速公路帐。还有一笔是烟叶育苗整齐打垄款2300元也是重复支出的款,以上7笔13600元,重复支出是书记李建喜说他的高速帐的收入多支出少,叫我和李xx制票,把帐走平。我村委办公室安装的空调,是书记李建喜2007年经手买的,买后他没有转账也没有上账。2005年由书记李建喜支助我村委邓湾王祥停的儿子上大学1000元。此款也没有上账。证人李xx、李xx、李xx、李xx证明,我们参与过村委账目票据制做,在书记办公室,当时李建喜说,年关了咱把帐整整,开支的多支出的票少,看谁负责哪块的工作,谁制哪块的票,制票后每人给500元钱。我们填的票的内容和日期和数额都是请示书记李建喜后写的。我们当时写的票据都是写过之后交给李小喜,李小喜在付款栏里签字后转给书记让书记李建喜签字。我在别人制的票上签过字,是会计李新立制做的村干部误工补助表,当时的情况是,李xx制作补助表后转给我们几个,我们几个谁有空谁在李新立制作的表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当时我们几个都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这个钱实际上谁也没有领到。2010年“秋季”防火村干部误工补助每人500元,合计3500元;2009年“三夏”村干部务工补助每人500元合计3500元;2009年春节值班误工补助每人500元合计3500元;2009年“秋季”防火误工补助每人300元合计2100元;2010年“三夏”村干部误工补助每人500元合计3500元。实际钱数我们村干部都没有得到。这事过的有两三天李小喜在街上碰到我给我500元。另证人李xx证明, 日内容是写标语五幅计款400元,这张票据是我父亲李好杰在写“四加二”工作法时村委付给我父亲的,我替父亲打的票,这票是属实的。2006年土店村委高速公路帐白条证明李好明领修理学校7人杂工费200元整,是我写的条李小喜付的款。证人刘xx证明,日我确实给村委扫过马路,村委干部李xx也确实给我250元工资。证人李xx(万金店乡计生所财务会计)证明,我任万金店乡计生所会计期间,经我的手,李建喜没有给我本人和计生所送过任何钱,我本人和计生所也没有向他要过任何钱。日11号凭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各村委领取奖金名单土店村委2000元,领款人是李建喜;日9号凭证,李建喜领社会抚养费退回款5500元,这笔款是经我的手发放的;日9号凭证秋季计生集中活动奖金土店村委领款是2000元,领款人是李建喜,这几笔钱都是奖励给村委的。证人郭xx(万金店镇纪委书记)证明,2010年12月份上级检查计划生育,我事先知道检查土店村委,因为土店村委是我镇先进村委,近两年政策放宽,也有少量超生现象,我曾打电话给李建喜说,乡里夏书记很重视这次检查,他关系到年终成绩,一定要迎接好,具体的事,让他和李xx沟通一下,把这次检查迎接好。2004年8月份的事,当时乡里招商引资任务,根据乡里安排,我和书记的司机张超等一行4人,是土店村委招商引资项目,应该是土店村委付钱。回来以后,票据按照规定让经办人签字,我和张x跟着,我就签了字,应该是2953元这个数。证人李xx(万金店乡财政所会计)证明,经我的手拨付给土店村委的所有经费(包括新农村建设经费),在他们来办理业务和经费时,他们向财税所开具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同时,财税所给他们开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证人李xx(万金店人大主席)证明,日,土店村委支部书记李建喜从计生所领一笔款5500元,是该村委社会抚养费30%的返还款。证人李xx证明,我在我家电视柜的抽屉里面找到用袋子装的票据,你们审查一下,内容是当时付的村委教学楼款总共有12000元左右,是村委付给包工头蔡志敬的教学楼款,经我父亲手付的应该没有入村委帐。证人王xx证明,2005年暑假我儿子王玉春考上大学,因家庭困难,我给书记反映,李建喜同意并赞助我家1000元钱,钱是李建喜给我的。3、书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日向万金店镇人大主席团提请逮捕万金店镇人大代表李建喜的通知。平舆县万金店镇政府证明,李建喜2002年4月至今任万金店镇土店村委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李建喜的户籍证明,李建喜生于日。被告人李建喜书写悔过书主要证明,对本人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悔过,愿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冯楼居委会证明,该村居委会村民蔡xx现不在家。李xx出具土店村委2003年-2010年账目的情况说明附相关帐目51页,本村委2003年至2010年总收入元,总支出元,超支1345.04元。另辩护人当庭提交的书面证据有李建喜为公支招待费用9258元未入账;证人蔡志敬、李立新书写证明各一份同当庭出庭作证的内容一致;万金店镇委员会日证明,李建喜在任支书期间能与镇党委保持一致,工作突出,请法院根据李建喜的以往表现,从轻处罚;侦查机关收李建喜家人退赃款43100元的缴款单;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清单二份其中有蔡志敬的欠条,计款13280.40元。另申请(1)、证人蔡志敬出庭证明,1998年我给万金店镇土店村委盖教学楼,1999年主体结束时村委不支付工程款,我没钱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就停工了。我就多次与李建喜商量,最后李建喜把我打的欠条在2004年前后给支付了,有1万多元。另我一直在家,没有人问过我这方面的情况。(2)、证人李xx出庭证明,2010年11月份,市计划生育检查中抽查土店村委,有土店村委支付招待费,李建喜给我5100元,我买烟酒、水果支出了,这钱是属于土店村委的支出,买的是茅台酒。在侦查环节他们问的是我收过土店村委的钱没有,我说记不清了,实际5100元是李建喜给我的是协调费用,不是送的钱。(3)、证人郭xx出庭证明,2010年市里到镇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我是分管这一块的副书记,乡里说检查哪村委吃喝招待由哪村委出,我给李建喜打电话说要重视,花钱由他们村委出,招待时我在场,喝的是茅台酒。(4)、证人李xx出庭证明,李建喜所在村委从2001年在我饭店就餐,花有几千元,李建喜给我钱后我给他出有收据。针对辩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关于证人蔡志敬的证明情况及检察机关出据的证据清单显示欠条13张13280.40元,原在侦查环节已提交,公诉机关出据一份蔡志敬现不在家的证明。但经庭审中查明,该事实情况存在,村委会计李小喜证明此欠条是属于村委建校工程款,经其手没付过该款。证人蔡志敬出庭证明这些工程材料款是李建喜在2004前后支付的,没有人找过他问这方面的事。上述证据之间能印证李建喜确有为村委建校支付过材料款,因欠条现在李建喜手中,且村委账目也不显示此款已入账支出。故此笔应从指控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关于辩方申请证人李立新、郭安全出庭证明的2010年市到镇进行计划生育检查到土店村委时,由李建喜给镇计生所的李立新5100元作为招待费用的情况。通过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此笔支出情况,在侦查环节李建喜就提出,且当庭李立新的证言与郭全安的证言与被告人李建喜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且该村委的相关账目中也不显示此款已入账支出。故此笔应从指控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关于辩方提供证人李金池的证言及就餐票据9258元属李建喜为公支出未入账的费用。本院认为,此费用的支出是否确属于为公开支,且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无相关证据印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喜在担任土店村委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上账,重支和作假账的手段侵占本单位财产的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是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具有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性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喜利用职便利,采取私自将万金店镇财政所和计生所奖励土店村委的款侵吞,因该款是村委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后,由镇政府奖励给村委这一自治组织的款,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发生转移,性质属于本单位集体所有的财产。另重支和虚假支出的款项来源不清,是否符合《》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明确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所从事的七种工作之一的证据不足。故被告人从村委账上所占有的财产应视为属于村委集体所有的款项,不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关于指控的数额,公诉机关在起诉环节对有证人证明的李建喜有为公开支未在村委账上支出的情况予以了扣除。另经庭审质证有证据证明李建喜有为公开支而未入账的数额18380.4元,应予扣除。故应认定被告人李建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15188.8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关于就餐费9258元也应予以扣除的意见,因不能证实确属为公支出,故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退赃情况,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违法所得15188.8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范&&松&&&&&&&&&&&&&&&&&&&&&&&&&&&&&&&&&&&&&&&&&&&&&&&&&&审判员&&刘&&鑫&&&&&&&&&&&&&&&&&&&&&&&&&&&&&&&&&&&&&&&&&&&&&&&&&&审判员&&刘宇飞&&&&&&&&&&&&&&&&&&&&&&&&&&&&&&&&&&&&&&&&&&&&&&&&&&&&&&&&&&&&&&&&&&&&&&&&&&&&&&&&&&&&&&&&&&&&&&&&&&&&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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