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到北京市公安局历任局长局长:有信访时间和日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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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能够在航母的飞行甲板上工作,自然是非常荣耀的事情。但同外表上的光鲜相比,其实在飞行甲板上工作这个差事并不容易,又脏又累。图中是保障人员进行起飞前的检查工作,他们的衣服脏兮兮的。在飞行甲板上工作,体力活儿是少不了的,图为两名甲板工作人员正在抬舰载机的武。...  尊敬的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您好!这是真的吗?  [ 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强调,要认真办理网上信访诉求、意见和建议,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  这是真的吗?  虎毒还不食子啊!人到兵上,铁到钉上,军人是国家的炮灰、驯服工具  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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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   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  舒晓琴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阐述了信访工作的重大原则、主要任务和基本方法,对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对信访反映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务必认真解决。这是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根本立场在信访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运用科学的辩证思维、深邃的法治思想为信访工作树立的新航标。  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彰显党的为民宗旨  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贯穿着鲜明的群众观点,为我们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权益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体现。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一重要论断深刻诠释了党的宗旨的本质内涵,生动反映了党的宗旨的实践特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自己的宗旨。在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践行党的宗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指引、评价、检验党的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当前,群众诉求的内容日趋多元多样,表达诉求的方式日趋活跃,解决诉求的期待日趋强烈,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居乐业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衡量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干部践行党的宗旨的重要标准,就是看有没有做到高度重视和始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  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是信访部门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习近平同志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使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国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基本定位就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一直以来,信访工作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信访部门承担着“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政治使命。信访工作直接面对群众,直面各种社会矛盾,更有责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做好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更有责任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更有责任协调推动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解决;更有责任主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习近平同志指出,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这一重要论述,阐明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特殊重要性,是对新形势下维护稳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我们正确处理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正确研究、解决群众信访诉求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和实践指导。  社会矛盾产生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社会心态、价值取向和文化素养等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很多是由利益问题引发的。我国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历史阶段,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易发、错综复杂的态势,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对此,我们必须加以正视,并时刻牢记稳定是根本大局的道理。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本之计在于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习近平同志指出,人心安定,社会才能稳定。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好。实践反复证明,事事处处、切切实实关心群众生活,紧抓民生之本、解决民生之急、排除民生之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就是本末倒置。从当前信访整体态势和特点看,诉求类信访量仍在高位运行,信访上行压力较大,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社保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现实矛盾回避不了,群众诉求躲不开、绕不过,再复杂也必须面对,再棘手也必须应对,再困难也必须解决,而解决的关键就在于正确处理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始终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务必理清工作思路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南。  完善制度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基础。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以制度化促进规范化、实现长效化。尊敬的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您好!这是真的吗?(转载)应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把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放到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大局中来谋划,作为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工作来推进。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不断研究新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使各种问题能够在制度框架内找到解决的依据。同时,对损害群众权益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强化法治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可靠保证。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使群众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就必须牢固树立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体地位,树立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依法是原则,法治是底线。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各种社会矛盾、各方面的诉求认真梳理分析,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切实做到依法按政策解决和化解。  健全机制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关键环节。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权利,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利益和诉求表达渠道,满足人民群众依法表达愿望和诉求的需要,关键在于健全机制。应发挥好我们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到对群众诉求及时反应和处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问题预防在发生之前、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初始阶段。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举、主张权利与履行义务统一、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结合的原则,把健全机制的着力点放在畅通、调处、保障和维护上。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重在不折不扣落实  当前,必须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切实把要求变为工作措施、化为实际行动,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在源头预防上抓好落实。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和群众诉求的工作做得更深、更细、更主动,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基础。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积极主动在基层和源头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触角向事前延伸,防止矛盾纠纷向信访问题转化。  在创新载体上抓好落实。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是信访工作思路理念和方法手段的重大创新。应建立依托互联网的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实现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逐步把网上信访打造成群众信访的主渠道。同时,借助信息化推动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以打造“阳光信访”为目标,大力推行“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活动网上督查、绩效网上考评”信访工作新模式,提高信访工作的整体效能和公信力。  在解决问题上抓好落实。处理信访问题,贵在“及时”和“就地”。及时,问题就不会积累;就地,矛盾就不会上行。一方面,做好群众初信初访的处理工作,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加大对信访问题分析判断和信访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力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亲和力、说服力。另一方面,清查和梳理长期积累、久拖不决的信访积案和突出信访问题,推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包案的做法,加强和改进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停访息诉。  在规范秩序上抓好落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既要依法按政策解决合理合法诉求,又要坚守法律底线,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信访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服从处理结果、维护社会秩序。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职能边界,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受理群众诉求和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对以反映诉求为名聚众滋事、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在综合施策上抓好落实。社会矛盾牵涉诸多方面,成因错综复杂,靠一个部门力量、一种工作方法、一项制度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应坚持群众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多从群众立场、社会视角看待和分析问题;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办法,把能否有效预防矛盾、及时解决问题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健全群众诉求分析研判机制,及时从群众诉求数量、结构、分布及其变化趋势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积极推动政策化解工作。(作者为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 来源:3月5日《人民日报》第7版理论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专栏)
  这样的狗屁话,你们也信?现在哪怕新闻联播都没一句真话?我们上海浦东三林镇联丰村的父老乡亲去北京上访10次之多,原村书记将正林贪污村集体资产数十亿,非法资产却得不到公开,浦东新区,三林镇政府不作为,有包庇行为,这样的国家有何真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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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 _中华威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阅读(17468)回复(16) 信访局长:只要不进京上访,我喊你爹!
&&&&老头儿按语:大大小小的领导机关对上访都十分头痛,因此也想了不少的解决办法,有软的,花钱卖平安,也有硬的,拿公民的权利当儿儿戏,还有动粗的,对上访人打击管制。我们知道中国的老百姓绝大多数是很讲道理的,不讲理的只是极少数。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那么多的人上访呢,我想我们的各级领导应当好好想想,你是否真正做到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是否真正当好了公仆,这才是最重要的。
&&&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发展,由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矛盾冲突呈高发态势,相伴而来的信访问题令基层干部十分头疼。面对难题,有些地方的信访工作跑偏走样,五花八门的&非正常息访&不断涌现,人盯人、陪吃喝等,尤其是&花钱买稳定&成了较为普遍的选择。
中国新闻网6月23日报道 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加速转型,由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涉法涉诉等引发的矛盾冲突呈高发态势,相伴而来的信访问题令基层干部十分头疼。
面对难题,有些地方的信访工作跑偏走样,五花八门的&非正常息访&不断涌现,尤其是&花钱买稳定&成了较为普遍的选择。特别是在敏感时期,人盯人、陪吃喝、塞&红包&、免费旅游&&用在上访户身上的手段可谓花样翻新;软的不好使,就来硬的,进行截访,或办&学习班&限制自由,等等。据有关人士透露,现行信访体制下各级政府对信访的人力、财力投入是一个无底洞。然而,令人不愿看到的是,在一些地方,花了钱并没有买来稳定,反而引发了新的或者更为频繁的上访。&非正常息访&症结何在?如何破解?对此,半月谈记者展开了深入调查。
变了味的&息访&
人盯人、陪吃喝、&学习班&
采访中,中部某省一名乡党委书记向记者诉苦,每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就是基层干部最劳累、压力最大的时候。按上级要求,每个乡镇都有截访任务,哪个乡镇有老上访户,那里的领导就异常紧张。他们往往安排干部&包干&,采取人盯人战术,几个干部包一个上访户,不让其越级上访。
记者在某县信访局采访,看到一份总结材料上说,前夕,一名老上访户提出要到省城儿子家中静养一段时间。当地镇党委、政府经研究,同意其要求,派出了以镇人武部长为组长的4人监控小组到省城对其实行24小时监控。其间,这名上访户的儿子到省公安厅反映,因其父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已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强烈要求镇里的监控小组取消监控,同时保证最近不会上访。监控小组核实后,改全面监控为外围监控,但没想到这名上访户还是去了北京。
有的地方事先已预感到&盯人&并不保险,万一让上访户偷偷跑了,麻烦可就大了。一名县信访局局长透露,无奈之下,信访干部干脆请上访户住进宾馆,好吃好喝好招待。
前几年,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些人员上访要求医治职业病、提高待遇。因缺乏政策依据,当地党委、政府无能为力。每逢信访敏感期,为了维稳,上级就会要求上访人所在的村或工作单位,实行人盯人。不少村干部无奈之下,只好顿顿请那些要到北京或郑州上访的人喝酒,直到喝醉为止。某信访局长无奈地对记者说:只要上访户不进京,我喊他爹就行!
一名镇党委书记说,几年前,他所在的镇为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出了&群众办事张嘴、干部服务跑腿&的新举措,受到老百姓好评。几年下来,干群关系融洽了,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减少了。但镇党委书记却有了难言之隐。他说,正因为上访少,反而让上级一些领导觉得我们这里好像没干好工作。
另外,敏感时期,有的地方就采取给上访户办&法制培训班&的办法,把他们集中到某一个地点(以宾馆居多),学习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培训班对&学员&(上访户)管吃管住,就是不能随便出去。在此期间,上访户衣食无忧,睡觉、聊天都可以,就是不允许上访。敏感期一过,培训班也就寿终正寝了。
送旅游、派公安、坐飞机
豫北某县一名干部介绍他们减少上访量的办法是,每逢敏感时期,就把那些可能上访的群众集中起来,让相关部门人员带着到外地旅游,从而避免他们往北京和省会城市跑。总之一句话,只要不去上访,干啥都行。
&我们最怕接到上级电话,说辖区内有人越级上访了。&基层一些干部向记者反映,每到这个时候,相关部门得马上派人赶到上访地点。为了尽快把上访者带回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邹天成(化名)是中部地区某县一名&挂了号&的老上访户,他的经历颇为典型。1998年至2000年,老邹的朋友先后两次向他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按2%计算,后借款人无力偿还,举家藏匿。老邹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因有关部门工作失误、借款人逃跑等原因遭遇执行难,老邹气不过,开始连续上访。
老邹告诉记者:&2003年我开始进京上访。县法院等部门立即派人来接我。为了让我早点回去,县里的人带我去颐和园、天安门等景点玩了一趟。因为我是信佛之人,他们又带我去了趟五台山。当然,这些钱都是他们出的。一趟旅游下来,我也就回去了。&
2004年,老邹又进京上访了。他对记者解释说,截访的人当时承诺解决问题,回来后却不解决,所以我还要上访。这一次,县里对他就没那么客气了。&县里派了警车来北京接我。从北京开车回来,我们在路上住了两个晚上,睡的是旅社的三人间,我在中间,两边是警察,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
2008年10月,老邹带着妻子再次进京上访,反映信访过程中遭遇的不公。结果,&乡里派了6个人、县里派了2个人,还有市里也派了人来北京围追堵截。我们走到哪儿,他们就跟到哪儿。当时我们想去景山公园、北海公园游玩,他们怕夜长梦多,不让我们去,答应让我们坐飞机回家。&
这个县的信访局长说,邹天成是老上访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一名县委副书记包案处理,还专门请他吃饭。去年10月,他和老婆去北京,提出旅游费4000元由我们出,还想坐飞机。我们答应给700元,同意坐飞机,这样他才回来。
挂标语、&享低保&、&搞公关&
当前,涉及拆迁、征地等领域的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公正的裁决机制,结果一些矛盾错综交织,上访没完没了。而有的地方和部门总是愿意&掩耳盗铃&,并且把&零上访&作为一项政绩。
今年5月,有网民将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九路大街上拆迁部门悬挂的标语拍成照片,发到了互联网上。这些标语除出现&不上访,争当良民好荣光&的字样外,还套用&八荣八耻&样式,比如&以通情达理为荣,以胡搅蛮缠为耻&、&以合法补偿为荣,以漫天要价为耻&、&以签约交房为荣,以上访强拆为耻&等。结果一下子引爆了网络。一些网民认为,正常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拆迁事关每一户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上信访之路,这本无可厚非,与孰光荣、孰可耻这样的道德问题没有关联。政府部门要做的,就是进行客观公正地裁决、协调,维护好有关拆迁各方的合法权益。
&中央政策地方变,在权有位瞎胡干,到了省市告不了,受害才把中央找。&这是辽宁省新民市周坨子乡安坨子村30年上访户崔德忠创作的&反腐歌谣&中的一首,形象地描述了当前一部分上访群众眼中的信访现状。
因为&大儿子当兵政策没落实&、&三儿子被怀疑偷窃遭派出所殴打&等4件事,崔德忠从1979年就开始上访,其间,经历了周坨子乡12任党委书记,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上访专业户&。今年4月,他因又打算进京上访,被乡派出所发文告诫。因长期上访频繁接触各级领导干部,又身处基层,崔德忠对目前存在的&花钱买稳定&有着自己的看法。5月24日,正在省城沈阳上访的崔德忠告诉记者:&花钱是买不来稳定的,只有&真理&才能换来稳定,我们党讲究实事求是,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才能彻底息诉罢访。&
他还以自身30年的上访经历以及耳闻目睹现身说法:&花钱买稳定&虽然不是主流,但这一现象确实存在,自己也因此受过益。就在4月份,崔德忠被告诫不能去北京的非信访场所上访后,新民市公安局、周坨子乡派出所的领导还亲自登门,送上1袋米、1袋面、2桶油和7斤半香蕉。此前,全家三口还享受了&低保&待遇。不过对于这些,崔德忠并不买账。&我不认可政府这种做法,我之所以不放弃上访,就是想讨个说法,就是想一下子把问题全部解决,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挤牙膏&。&崔德忠最后这样愤愤地对记者说。
更有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豫北一名干部告诉记者,有一次,几个上访户在一块吃饭交流上访经验,吃完饭不想埋单,就打电话给当地政府的一名领导,让他来结账。他们威胁说,如果不结,马上就去北京上访,到时候让你们去北京接访,挨上级批评不说,花的钱比吃几顿饭都多。这名领导无可奈何,只好结账了事。
此外,为了不让上级信访机关给当地信访群众登记,或者从记录中撤销上访登记,不将其列入统计、通报的范围,一些基层党委、政府不惜动用大量财政资金进行&公关&。这就是俗称的&销号&、&销账&。河南省某县政法委书记就坦陈,2007年1月至3月,该县实际发生赴京上访25起6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1起。而这是要花钱请客送礼,甚至贿赂信访工作人员才能做到的。
通观林林总总的&非正常息访&现象,看起来是为了解决问题,实际上却在不断制造新的矛盾;看起来是重视信访,实际上却在糊弄上级、捞取政绩。钱花得再多,这样的稳定不过是昙花一现。事实上,掩盖问题比问题本身更可怕。长此以往,社会矛盾越积越多,不仅极大地损害法制权威、干群关系、政府公信力,还有可能在不断酝酿发酵中,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
&非正常息访&的背后
记者最近在基层调查发现,&非正常息访&怪象所导致的政府投入是一个惊人数字,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个固定并以此为生的信访人群体。
权威人士指出,花钱不可能真正换来稳定,这种行为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被压制或忽略,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机制因此丧失,政府的公信力也会下降,信访形势将很难好转。
&花钱买稳定&是一种短期行为
&花钱买稳定&这种&非正常息访&的做法忽视了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简单等同于&人民的问题靠人民币解决&,是一种典型的短期行为,其危害不容忽视:
一是&截访&成本高,有的甚至成了&无底洞&。近年来,基层一些地方用于&截访&的成本不菲:实施&盯人&战术要花钱,给上访户开宾馆包吃住要花钱,请上访户旅游要花钱,派干部到北京等地去接人要花钱,坐飞机回来要花钱&&基层一名干部透露,当地为了&稳控&一名老上访户,每年单花在他一人身上的费用就达数万元。
记者接触过一名老上访户,他开始只想为自己1万多元的损失寻求救济,后来当地县政府提出用5万元让其自愿息访。而他就像发现了政府的&软肋&,开口要20万元。
基层一名信访局长反映,最怕的是碰到这种&无底洞&式的上访户。&有的上访户提出把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我们答应了;他家明明住着楼房,却提出要吃低保,我们也想办法落实了。这些问题其实与他上访的内容无关,我们为了息访,只能一再妥协。没想到他不满足,还是不断上访,我们都快崩溃了&。
二是老问题没解决,新矛盾又产生。一些地方把上访者送进&学习班&甚至精神病院,图的是一时的稳定,保的是自身的官帽。这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其合法权益的做法,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信访者与当地党委、政府的矛盾,势必引发新的或者更多的上访行为。
三是淡化了宗旨意识,影响了干部作风。既然可以&花钱买稳定&,基层一些干部认为,信访工作中的&疑难杂症&没必要认真解决。解决这类带有长期性的复杂问题,好比碰到了慢性病,不时花钱买点消炎药止痛一下即可,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恐怕要动大手术,但那样得不偿失。还有的领导干部透露,一些矛盾是上任留下来的,到了自己这一任也不想去碰它,顶多花点钱先稳住再说,反正自己是有任期的,拖过几年自己就走了,&烫手的山芋&谁也不想接。
作者:发表于: 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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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遍大江南北百多城市 发贴万次举报贪官无回音
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任凭贪官栽脏陷害都改变不了我忠于党的信念
问贪官为何不敢质证证据?几万万人民在等回答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民,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我因举报贪官被公安通缉7年,并在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贪官为了掩盖腐败罪行及伪造假证据的犯罪行为,操纵信访始终不让我质证证据并继续栽赃陷害我.我已发出6000多封次举报信件及到北京和省市走访了10年计上百次但始终未得到答复、望领导在百忙中督办有关部门遵规依法的给我一个答复意见.详情如下:
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99年10月1日上午11点30分,勾结10多名公安人员埋伏在财政局办公大楼内,并让财政局办公室主任以&局里有群众上访,让我速回局处理上访事件&的名义,电话通知我立刻回局,以达到抓我的目的。阴谋失败后,又于当天晚上10点左右勾结4名公安人员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非法对我家进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相片、日记本、钢笔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单位的办公室,并抄走笔记本等物品。我对孙维家勾结公安人员做出目无国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当即用电话向蓬莱市政法委领导做了反映,并宣布我要到北京举报孙维家的腐败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员非法抄家抓人的违法行为。哪知这个意图刚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电话被监听,我妻子的行动被监视。蓬莱市各个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锁,全市出动100多名公安搜捕我。直到20多天后,发现我确实不在蓬莱才撤掉了各个路口的哨卡。随后,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赶到北京和济南等地的政法和纪检等部门等候,企图等我去举报时抓我。同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补填了一张传唤我的通知书,落款日期写的是99年10月1日,实际为99年10月4日补填;并于10月5日对我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动以及电话始终被公安全面监视;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彻底封杀我的举报,又把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我。
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是蓬莱的贪官败坏党的声誉,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
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99年10月5日让我市一位知名村委书记用电话向我解释:&抓我不是他孙维家的意思,是刘树琪市长(现任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叫抓的&.孙维家为平息民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编造谎言于99年10月8日在财政局大会上向全体干部解释:&抓吴强民是因为他举报牵涉上面20多人,破坏了关系,严重影响了蓬莱经济的发展。&后来蓬莱市公安局对采访的记者又改口说:&抓吴强民是因为孙维家举报吴强民&诬告&孙维家强奸妇女&。蓬莱市公安局动用大批警力物力财力追捕我和通缉我,追捕的规模远大于追捕杀人逃犯几十倍。蓬莱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几十批几十名公安人员到北京、河南、武汉、西安、大连等地方追捕我,并跟踪和监视或查封我与家人来往的书信和电话。这是在追捕和通缉一名&诬告&人吗?这纯粹是在追捕举报人。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实,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以达到封口灭杀举报的目的。
蓬莱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党失去信任;这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
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立案拘留孙维家??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司法鉴定,蓬莱市公安局却始终不敢做鉴定也不敢给吴强敏回答??
我自日至今,先后向中央和省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出6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和申诉控告信,并亲访百次以上(无数次)。公安部日明确批示山东省公安厅:&此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每次的举报材料和各部门的批示从中央转到蓬莱市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在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我8年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没有给我半个字的回音。我主要举报孙维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约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和挪用到财政局下属的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个企业后,这些资金大部分被孙维家转做&小钱柜&。孙维家常以到省财政厅看望预算处韩炜处长的名义,多次提出现金,有时一次就提走几十万元用于个人贪污或挥霍等;也有时以市某领导需打通关系的名义将大笔现金从&小钱柜&中提走。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的妻子,99年春旅游的费用也在小钱柜中报销;每年都有近百万元现金被孙维家以各种名义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该&小钱柜&也有我与孙维家共同办事由孙维家签字报销的白条。我举报的问题都是我亲眼目睹或经手的事实。然而我的举报信从中央及省转到蓬莱市后,不仅石沉大海,而且还被转到孙维家的手里。蓬莱市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检察院和纪委等部门对孙维家立案侦查,还给孙维家机会篡改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企业的帐目。但是,不管怎么改帐确很难改动各商业银行的帐,只要从蓬莱市各个银行会计档案中调出财政局及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帐户发生额对账单,便可发现财政大量预算资金被孙维家转移到下属企业后,巨额现金被孙维家从企业账户上提走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而市委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纪委和检察院立案侦查孙维家,反而让孙维家挑选两名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人员代表&市委&,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落实&。并严令指示两名审计人员:&对孙维家的审计不准写审计报告、不准私自做记录、不准对外泄密、不准对其他领导和纪检等部门汇报或透信,只对他做口头汇报,&市委&内部掌握就行了&的规定。同时又派市委秘书长做《科技日报》等记者的工作,让记者劝我:&只要不举报,就不抓我了,并给我换个工作。&
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9年多共计3600多天,发出6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纪委和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
贪官为了阻止我举报,不仅在全国通缉我和利用黑社会追杀我,而且还开除了我的党职和工职。10年来为了躲避通缉和追杀,我不能与家人团聚、不能以公开身份工作、只能捡破烂维持生活。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家人只能采用密码代号通话,每周都要换一个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话就要换一个电话;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企图找到我的踪迹和通话的密码以便追杀我。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处理A级逃犯)。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日我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日至4月10日被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4月10日至5月5日被押回蓬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在押往回烟台的火车上,公安人员用两副手铐将我的双手分别铐在火车上;并脱掉我的衣裤进一步捆绑了我的双腿。一路上不让我吃饭、不让我喝水、并故意加紧了手铐勒肿了我的双手,又凶狠的对我说:&现在弄死你就像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在蓬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进行暗杀,狱中几次我命险丧黄泉。日至日,蓬莱市公安局又对我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自解除监视居住之后,贪官和黑社会始终跟踪我;并利用公共权利封锁我的电子邮件、信件、求救帖子(为了防屏蔽我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发贴)和窃听我的电话,同时继续想方设法下套栽赃陷害我。
2007年11月14日18点50分,蓬莱市公安局东关路派出所突然给我妻子孙乔娥去电话:&我们这里找到一辆铃木王摩托车,户主名是吴强民请你来认领&。我妻子回话说:&我们家从来没有摩托车,你们愿怎处理就怎处理&。25分钟之后(19点15分),蓬莱市公安局经保大队杜志深又亲自跑到蓬莱市保险公司,劝正在加班的我妻子说:&东关派出所叫你去领摩托车你就去领,领回来还能卖钱&。作为一个公安人员,不顾下班休息时间并超出职责范围去劝一个不熟悉的人&将摩托车领回家卖钱&;如此&好心&究竟何用心?是企图下套还是栽赃??日13点左右,当我走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时,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突然抢我的材料并殴打我。当我向法警呼喊救命时,这伙人见法警出面后便拿着抢劫的材料跑掉。日8点40分左右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内举报时,又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带铐押回蓬莱拘禁在铁窗门不足10平米的小屋里12天。拘禁期间公安先栽赃说我在国家信访局砸玻璃要劳教两年。我说砸玻璃要有国家信访局的监控录象作证,公安见此事栽赃不成又改口说我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拍桌子;我说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大厅根本没有桌子。公安见此事栽赃也不成,又拿出我3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被抢劫的文件袋,从袋里拿出两份黑龙江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说我伪造文件。我说我的文件袋里根本没有这种东西,是你们抢劫后故意栽赃塞进袋里去的,是谁在最高法抢劫了我的信访材料并殴打我??公安对我的质问避而不答,贪官却威胁我说:&如你再控告举报随意找个名称就可劳教你两年&。
2007年7月6日我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不服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 请求复查&的申请。但被烟台市公安局以复查申请所附带的《蓬莱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为由,拒绝受理我的复查申请。公安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以邮件的方式提出信访意见,根本没有必须提供原件的规定。为了使烟台市公安局能尽快受理复查申请,我只好将唯一的原件交给公安局,并要求公安局在我手中的复印件上签上&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的说明,也被烟台市公安局拒绝。无奈,我只好回蓬莱市公安局申请再要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也被蓬莱市公安局拒绝。由于公安故意刁难不受理复查申请,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省信访局、省公安厅走访;致使当事人往返北京济南多月多次,耗费了不应该耗费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及时间,付出了巨额代价,烟台市公安局才受理了我的复查申请。日我通过省信访网递交了《对蓬莱市信访局答复意见不服,请求烟台市信访局复查》的申请。之后,我又分别向烟台市信访局递交书面复查申请材料三次,累计行程几百里均被烟台市信访局拒绝。以上事实说明在烟台市始终有贪官在幕后操纵信访。我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2008年8月14日我在北京办完孩子上学的事后,于下午三点四十分走到三联书店北,108路公交车美术馆北站旁边的网吧上网。正当我通过互联网遵规依法的向省信访网递交举报申诉材料时,蓬莱市公安局8条大汉穿着便衣突然闯进网吧,他们不出示证件直接捂住我的嘴不让报警,捂住眼睛不让见人,用暴力将我绑架到车上;并连夜行使8个多小时将我关进一个不足10平米铁门窗的小屋里。他们不准我与家人通话、不准与家人见面、不准理发,每日由8条大汉日夜轮流看押(附看押人员亲笔签到表为证)。在这个不足10平米的小屋里,不是监狱胜是监狱。为了抗议非法关押举报人,我&狱&中进行了绝食。然而贪官正希望我饿死不用继续派黑社会追杀,根本不管我的死活。绝望中使我认识到贪官的心比毒蟹还狠,我的希望只有逃走。这次又被非法拘禁16天。日贪官又派人大主任威胁我妹妹: &你若再去为你哥上访,就叫你家今天丢头牛明天丢头羊后天丢个手机并关你一个月&.
权利再次被贪官滥用、法律再次被贪官践踏、是贪官在制造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贪官在践踏党中央的政策,是贪官在肆意践踏法律。我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
贪官使尽上述各种手段栽赃陷害我不成后,又多次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贪官又雇用一些人跟踪我走访登记、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上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敌对势力(他们是一丘之貉)伪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帮我报道为名引我和家人到外国大使馆或敌对人员处,企图栽赃我与敌对势力有联系及对党不满。我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公开质证证据?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我在这里再次向党向全国人民声明,无论贪官使用何种手段栽赃陷害我,都改变不了我及家人终生忠于党热爱党的信念。我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资格向党宣誓:不管我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愿为党的事业,为反腐败斗争洒热血抛头颅。
贪官一次次威胁我失败后,近来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 我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人民宣告:&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经过智搏和游击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分罪名已撤销,我精神更加饱满和焕发,生活更加振奋和乐观;身体更加强状和健康。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请求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民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民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手和严于律已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民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并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蓬莱市公安局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吴强民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仅给吴强民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吴强民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吴强民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民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动态分析本案公安侦察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共同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无辜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知法犯法的枉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民的非法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民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民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民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民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民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民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民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民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徇私枉法行为。
4、帮助贪官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在逃避追杀的举报路上,吴强民只好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得换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举报人。为了找到吴强敏的下落,蓬莱市公安于日对吴强民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日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民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假材料对一个无辜的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伪造假材料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帮助孙维家等人查找吴强民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等人杀人灭口或者是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吴强民。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等人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民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日至5月5日将吴强民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市公安二十四小时之内不但不释放吴强民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民进行暗杀,吴强民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民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等贪官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可以看出:孙维家对吴强民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民,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民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是贪官与公安人员勾结,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杀人犯罪的行为。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暴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培根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上述司法人员故意知法犯法,是国家最大的祸患。我强烈请求公安、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对上述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天网恢恢,我相信党和人民,我相信国家法律。为此现提出以下请求:
一、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对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珙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刘树琪等人明知吴强民没有犯罪,却故意伪造假材料对吴强民采取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等措施打击迫害举报人,已构成渎职侵权打击迫害举报人等罪。我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第381条和《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238条、第245条、第254条、第406条等法律规定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依法立案:
1、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 该案件自99年发生至今,已整整迫害当事人吴强民10年。在这10年里,蓬莱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更换了多次,只有市委书记刘树琪没有更换。也就是说,其他领导不了解案情的始未,只有刘树琪了解案情的始未,并且刘树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财政局工作,案发前后刘树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况都详细。我上访举报了8年多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并亲访百次以上,刘树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蓬莱从来没有给我半个字的回音,反而愈举报迫害的愈残酷。孙维家为了开脱责任,就明确把内情告诉我:&是刘树琪叫公安抓的我(吴强民)&。所以说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等罪。另外,刘树琪引进的环球木业项目涉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应一并立案。
2、公安人员明知吴强民没有犯罪,却伪造假材料上报公安部通缉拘留吴强民,已构成徇私枉法等罪。非法关押和搜查吴强民住宅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公安局长为了掩盖公安人员徇私枉法罪行,致公安部日督办信不理,9年不给吴强民半个字的回音并处处刁难当事人,导致吴强民10年不能上班不能回家,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06]10号文件《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规定,已构成渎职罪。
二、请求纪委检察部门对举报问题立案并给举报人一个答复意见。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于98年和99年约将1000多万元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财政局下属企业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后,其中约有500多万元被孙维家转作&小钱柜&。主要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我所举报的问题有的是我本人经手的,也有的是我亲眼目睹的,中央多次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而市委书记刘树琪始终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也不向举报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更不向举报人解答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这是严重违反纪检办案程序规定的。不让对孙维家立案的原因,就是因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三、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1、我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并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2、开除党职和工职的证据和材料系伪造,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3、上报通缉的证据和材料是假的,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贪官为了将举报人致于死地,使用各种手段伪造证据和材料上报公安部将我列为A级逃犯。为了掩盖伪造假证据和假材料的犯罪行为,不仅始终不让我质证证据,还向领导汇报假情况。我在这里再再次叫板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已等待多年了)!!
四、请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贪官不仅采取通缉拘留和暗杀的手段迫害举报人,而且还非法免除举报人的职务及拒收举报人的党费和停发举报人的工资,继而又开除举报人的党职和工职。我上访10年要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始终不给答复。究竟幕后隐藏何种阴谋?!为何不敢让见面??
根据《党章》第41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事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出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之规定,《国家公各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之规定;第(三)款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第(六)款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之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规定,第二项&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等有关法规之规定;我再再次请求组织部门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我本人见面并给一个答复意见。为何不敢让本人见面?
五、请求省公安厅确认公安执法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通缉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姓名、相貌、特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公安部门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认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吴强民都不具备;吴强民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的贪官却目无国法,伪造假证据材料对吴强民栽赃为符合逮捕条件。为了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民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犯罪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吴强民到北京视为&在逃&,予以网上通缉。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民的举报和控告,蓬莱市公安局又进一步伪造假材料,于日报公安部将吴强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全国网上通缉。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蓬莱市公安局对一个无辜之人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7年的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迫害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公安刑程规定》第171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个别公安人员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等人打击迫害举报人和控告人。事实告诉人们:网上通缉是在帮助孙维家等人查找吴强民的下落,然后达到灭口毁杀举报的目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给吴强民按上通缉犯在抓捕时&拒捕&的罪名而当场开枪灭口。侥幸的是吴强民被西安铁警抓获,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才得以生存到今天。而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列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敏立案(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敏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回答!!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采取搜查、通缉、据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的每个环节,都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我请求省公安厅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日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的人员依法立案。
六、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我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一年多始终不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台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操纵司法。我请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尽快立案;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
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仍在威胁我,不让我举报、不让我控告,我随时有生命危险;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为民审冤。救命!!救命!!
& && && && && && && & 举报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
& && && && && && && & 申诉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
& && && && && && && & 控告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
& & 联系电话:& & & &
[转贴] 于建嵘: 原信访办主任上访为何也无效?
  吴宗明,2002年退休的广西桂平市信访办主任,却因住房强制拆迁后的补偿问题,在2007年&绝没想到&地变成了上访人员。他说,&有时候想想,觉得也挺可笑的,信访办主任去上访。&另外,他的上访维权行为,至今无果。(据《小康》杂志)
  这件事首先反映出,身处体制内并不是抵御公权力侵犯的天然&保护伞&。在巨大的征地拆迁利益面前,现官员早已顾不上体恤前同僚。吴宗明&绝没想到&会去上访,绝不是因为在制度上杜绝了不公平的征地补偿存在的可能性,而只是这个前官员犯下了过于自信的错误。
  但其去上访,是不是一定就&可笑&?从道理上说,吴宗明在原信访办主任这一头衔之外,还是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他上访,也是公民在根据信访这一国家正式制度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宪法权利,本不应该有值得特别关注之处。打个比方,法院的法官提起诉讼来解决自己的经济纠纷或者家庭纠纷,只要遵守管辖和回避规定,就没人会觉得可笑。信访官员上访为何就被认为是个&讽刺&?在我看来,在于人们评论此事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那就是信访虽然不能说完全无用,起码是低效率的。而这可以由信访总量年年上升并向中央集中得到部分印证。
  正是信访的&无用&,才让这个&小概率事件&式的巧合,变成了一种&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式的喜感:原来高高在上,代表公权力对上访民众敷衍塞责,将民众诉求转来转去的信访官员(这并非指责吴个人工作不力,也不是看不到他曾有信访调解成功案例,而说的只是制度缺陷造成的工作常态),现在也同样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到处去寻找能给自己&做主&的人。这确实有股子讽刺意味。
  而作为前信访办主任,对信访潜规则最明白的人之一,却仍然选择上访,并且至今无果,要&更多地求助媒体&,更有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可笑。在得不到&法&外施恩的人为关照后,前官员们才发现,他们在权益被侵犯时并没有高于&农民&、&弱势群体&的维权途径。如果选择起诉,因为地方上司法的人、财、权受制于地方党政,要告政府,法院的公正性难以让人信任。反之,上访&万一&得到上级领导重视,就会较快带来满意的结果。吴宗明不可能是一个傻子,他的行为肯定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去上访只是因为(如他所说)&已没有更好的办法&。可惜变成上访者后,他得到的也只是推诿和塞责。这位上访无果的原信访办主任,大约就是现行信访制度的最佳代言人了!
  然而,话说到底,信访办主任上访&可笑&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他是否能找到制度性的维权途径。但目前信访制度确实不太可靠。它的本质缺陷如功能错位、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如信访部门责重权轻、问题解决过程中人治色彩浓厚,如程序缺失、终结机制不完善等,使其在问题解决上缺乏规范性和可预期性。而司法也因不独立而致公正性受质疑。如果不对此加以改革,给民众提供可靠的制度性的救济渠道,公权力侵犯民众权益的事件就不会减少。而受损害的不仅是弱势群体,也会包括中产阶级、体制内人员、甚至前官员和官员。
  个人很难对抗公权力的侵犯,但每个人都可以为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而身体力行地做一点事。对吴宗明来说,似乎可以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布1亿元拆迁安置款的使用明细做起。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依法反映诉求几年不给答复 无奈进京又说你越级
&2009年 7月 10日
动态分析通缉拘留举报人的本质和目的...
尊敬的孟建柱部长 吴鹏飞厅长:
你们好!我叫吴强民,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遂与公安人员勾结,非法搜查我的住宅、非法拘留我30天、非法监视居住我半年、非法拘禁我30多天;并将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年。
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例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民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民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的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我请求将撤销案件的理由纠正为:&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所采取的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施的每个环节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明显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我请求公安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日我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违背了《信访条列》规定;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的人员依法立案。
蓬莱市公安局执法行为违法的理由如下,请领导审查审阅:
1.从立案的事实条件看非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民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日对吴强民刑事立案。这种凭空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规定,完全背离了刑法的基础和目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无论有无手续因其是针对案外人和无辜人作出的,都是严重违法立案和非法立案的行为;是明显以刑事立案为借口帮助孙维家迫害举报人吴强民的报复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逃避对吴强民非法立案的法律责任始终不撤销案件,并篡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及对象于日再次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民之人立案(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所以不能撤销案件&。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民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民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更证明公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在实体法方面违法在程序法方面也违法;是完全切底的非刑事侦查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胡编造假弄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蓬莱市公安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非法通缉、非法拘留、非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更暴露了蓬莱市公安局的真正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更证明其行为是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从案件的结果标准看是非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的最大特点是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或行为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非司法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吴强民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更不构成犯罪;由案件的结果&(蓬)公刑赔字[2007]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和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可以证明。因此,蓬莱市公安局这种背离刑法的基础和目地的行为,失去了对吴强民刑事侦查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特别具有可诉性。
3、从行为目的性看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要采取侦查措施,不能靠主观臆断,必须有证据证明嫌疑存在才能采取侦查措施。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时候,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达到必须对吴强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刻,便在孙维家怀疑是吴强民写的匿名举报其贪污受贿信的时候,就对吴强民实施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说明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相互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实:孙维家对吴强民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民,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民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培根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上述司法人员故意知法犯法,不仅是国家最大的隐患,而且是祸国殃民的泉源。
二、动态分析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举报人的本质,是个别公安人员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犯罪行为。
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和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民的非法立案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民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民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民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民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民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99年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民的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民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民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枉法行为,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吴强民在逃避追杀的举报路上,始终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吴强民。为了找到吴强民的下落封杀其举报,孙维家又勾结公安于日对吴强民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日进一步伪造假材料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民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举报人吴强民。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民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日至5月5日 将吴强民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公安二十四小时以内不但不释放吴强民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民进行暗杀,吴强民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民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暴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我请求对官黑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三、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我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要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并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通缉和拘留的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我请求对伪造假证的有关人员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共同伪造的。如果不让公开质证证据,那么各级领导审查壹万遍也不会得出正确的答案。因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假的,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所以解决本案的前提是先弄清真假,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cai政局 吴qiang敏
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jv& &吴强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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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吴强民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书记:
 你们好!我们全家10多人依法到北京及省市走访无数次(每月都到有关部门去):&要求公开质证证据和将开除党职及工职的决定与本人见面&。燃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诉求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并让我们跑了10年,不知还要逼俺上访多少年.......
贪官怕暴露伪造的假证据和材料,对我们的诉求避而不答,操纵有关人员与我们玩起了躲猫猫及栽赃陷害我。贪官先是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又每天雇用一些人跟踪我,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走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敌对势力(贪官与敌对势力是一丘之貉)假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采访我及家人为名,引我们到外国大使馆和敌对人员处,企图载脏陷害我与敌对势力有联系以达到给我扣上对党不满或反党的帽子。
 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举报人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当着领导和全国人民的面公开质证证据?
 我在走访无数次得不到答复后,万般无奈只好网上发帖暴光、举报、求助。燃而举报帖子发出后,又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及利用公共权利通知网站将该贴删掉。同时贪官还指使有关专业人员控制或干扰我的电脑不让我网上举报和暴光,并使用高技术篡改我帖子内容栽脏陷害我。为防举报贴再次被封杀,我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发贴;主贴发不上只好在回复栏发贴(如在中华网的户名叫&天涯小草&,通过二次编辑的方法在主贴楼下发表举报贴子,现在也发不上了);在这个城市网络发不上就跑到另一个城市发贴。而今我为举报贪官已跑遍大江南北百多个城市网吧发了上万次贴,但最终都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了该举报贴。是谁剥夺了人民的举报权利和说话权利??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见我仍不屈服,近期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我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人民声明: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经过智搏和游击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份罪名已撤销,使我精神更加饱满和焕发,生活更加振奋和乐观;身体更加强状和健康。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在这里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身份再再次向党和全国人民宣誓:无论贪官如何栽赃陷害我、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都改变不了我永远跟党走及忠于党的信念和与腐败分子及敌对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我敬请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我现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网民及专家呼吁和求助:
 1.请求省委直接受理本案,回避和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我的案件与刘树琪有关连,而刘树琪作为烟台市委常委又分管蓬莱市的信访,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会给我及时公证解决的,我请求回避。
& &2、请讨论利用公共权利封杀举报帖子是否违法?
& &3.请全国网民给我舆论支持并帮助我转发帖子传递给领导
4.强烈请求公开质证证据
5.请求对举报问题给一个答复意见,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我们依法反映诉求几年不给答复,被逼无奈只好进京;又说我们越级上访抓我们。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俺无奈的选择。
  举报人:鲁蓬莱市财zheng局 吴强min 吴qiang敏
/bbbttt666
您的帖子被梁红雨于 07:13:01编辑过
作者:发表于: 07:12:26
作者:发表于: 08:41:35
就目前的社会状况,这样的事情,没有可发表的议论。
一切都正常。
作者:发表于: 09:05:51
喊吧,我哪儿都不去,没用!
作者:发表于: 09:09:48
作者:发表于: 09:18:46
你把老百姓的冤情解决了&&& 老百姓喊你爹!
作者:发表于: 09:25:23
作者:发表于: 09:32:54
你把老百姓的冤情解决了&&& 老百姓喊你爹
作者:发表于: 09:33:12
现在的上访户一般都是被专人陪到农家乐免费吃喝玩乐.
作者:发表于: 09:36:02
不清楚!!
作者:发表于: 09:38:11
作者:发表于: 10:54:34
花这时间搞这个& 为什么不花点时间 想想怎么让老百姓过得好点& 嘛勒逼的
看看农村的气象
路不修 道不通的
只靠着计划生育捞钱
年轻点的不上学&& 出去打工
留下的村民 闲暇时就赌博
有时候 看看 还真不如都给杀了
作者:发表于: 11:16:47
阅..&& 唉! 个人签名:反对新的文字狱! 作者:发表于: 19:52:08
派对上相识清晨双双报警 会所一夜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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