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房屋、土地争议处理办法可否折迁

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有关条款具体操作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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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有关条款具体操作问题的答复意见
废止日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有关条款具体操作问题的答复意见
杭政函〔号
西湖区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操作问题的请示》(西政发〔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裁决机关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向市政府提出要求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申请主体问题。目前《条例》以及《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拆迁的决定”,但对如何启动该程序未作出规定。实际操作可由裁决机关申请,也可由裁决书确定的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关于对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的,应当“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被拆迁人拒绝丈量评估等原因,在市政府作出责令搬迁决定前确实无法确定补偿安置款的具体金额而不能办理提存手续,因此只要裁决机关或者裁决机关责令的建设单位办理了提存手续,即可视为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的精神。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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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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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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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是指不良贷款,也就是超过了期限仍不能归还的贷款.
大家还关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但是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给予补偿的法律依据是: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征收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实物形态的价值,更应体现出相应土地的价值。
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也是一种物权(用益物权),那么对征收土地的使用就必须依据所有权法律规范,遵守商品流转关系的一般原则,即等价有偿原则和有偿转让原则。因此拆迁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的作出了规定的几部法律规范————
《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既然《物权法》作为上位法作出了规定,因此在征收拆迁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
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下位法歪曲立法精神,通过一些立法质量较差、位阶较低、存在冲突的规范性文件来处理征收搬迁中的土地问题,使得征收部门和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左右
因此法院在审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行政案件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裁判,征收人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本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但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被征收人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获得补偿。
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更为明确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7.6明确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该规范明确规定了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具有非常进步的意义。
综上,房屋征收拆迁的目的是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补偿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因素,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看,都是不容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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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浙江 宁波];&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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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拆迁安置部门提出具体的房屋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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