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1956年入伍1959年入党因被诬告地主成份成都市曾敏被开除党籍籍令其退伍,请问是冤假错案吗?

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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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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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检察院执法犯法 30年冤案撤销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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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冤案何时才能得到复查平反?
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们是山东省栖霞市行政干部王宝山的儿女,祖籍栖霞市蛇窝泊镇榆子村,住栖霞市翠屏街道西三里店村。电话:。
我父亲现年74岁,1959年12月入伍,196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荣立两次三等功,1965年2月退伍后调栖霞县武装部工作,被烟台军分区提升为专职武装干事,1972年2月,调栖霞县百货公司任保管员,兼百货公司党小组长。因坚持原则得罪个别领导,文革1976年“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中,被栖霞县商业局党委用不实之词开除党籍,多年申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澄清。
日,栖霞县商业局学习班草菅人命,迫害死我母亲16年后真相大白,我们全家人要求复查平反文革冤案。12月1日,中共栖霞县纪委案件审理室给了我们栖组发(76)第15号文件,说是1978年10月中共栖霞县委领导审干,批示县组织部补办的,当时没有开除我父亲党籍,是留党察看两年,鉴于我父亲1982年有贪污罪,正在申诉当中,当时没有给予书面答复,一直坚持等检察机关作出公正结论后,再恢复我父亲党籍并平反到底。山东省纪委信函为证。
2010年以来,我父控告栖霞县商业局党委草菅人命,弄虚作假,陷害无辜,坚信为党工作30年,忠心耿耿问心无愧,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反复申诉要求上级复查冤假错案,按政策给予平反。栖霞市商业局局长申海丰为遮掩其违法违纪行为,多次限制我父亲人身自由,欺下瞒上报假材料,胁迫我父亲息访
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撤销栖检(82)经免字第3号免予起诉决定书,中共栖霞市纪委仍久拖不决,栖霞市检察院执法犯法办错案,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导致我父亲29年的冤案撤销却不能得到平反,文革冤案始终没有得到复查平反。
2011年5月至12月,栖霞市商业集团公司先后两次作出关于王宝山反映被开除党籍、公职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敷衍我们,蛮不讲理宣布我父亲是无理上访,逼迫我父亲签字,实在是欺人太甚!我父亲面对责任单位答复县委政府开除党籍和公职问题,至死不服被迫上访。有照片为证。我们作为申诉人的儿女,对此表示极大的愤慨!到底是谁在践踏法律?今天特向大家控诉冤情:
我们党的政策是“事实求实,有错必纠”,党员和公民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我父亲是党员干部,不服党纪和政纪处分依法申诉20多年,中共栖霞市纪委始终不肯依法出示书面答复,导致我父亲文革中家破人亡、莫须有罪名开除党籍的冤案一直不能依照程序申诉,这与我们共产党的政策和党章能相融吗?
我父亲已经是70多岁的老人了,商业局党委30多年一直采用两面派的办法对待我父亲,多次非法拘禁限制他人身自由,是谁给商业局长申海丰的特权?难道栖霞市纪委和商业局党委能一手遮天吗?党纪国法和中央政策在栖霞是一纸空文吗?
我们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平反冤假错案的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检复决字(2011)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依法提出申诉,真诚渴望得到各位的帮助。
1、强烈要求主管机关依法复审文革案件,并将文革期间的卷宗材料摆到桌面上,当面核对当庭质证,以理服人。依法撤销栖组发(76)第15号文件,宣告我父亲无罪,恢复我父党籍,恢复名誉,按政策为我父平反昭雪;
2、依据检察院撤销案件的法律文书,要求依法撤销栖组政发(83)第4号、栖政发(89)第40号文件,宣告我父亲无罪,恢复名誉恢复公职,办理退休手续,补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并按政策给予合理的补偿。
&&& 事实和理由:
一、不实之词开除党籍(76)第15号县委文件是黑材料应当销毁
文革日,晚上8点多钟,栖霞县商业局副局长林寿义突然到百货公司宣布:王宝山资产阶级思想严重,不参加毛主席的追悼大会,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蜕化变质,商业党委决定开除其党籍,调养猪场劳动改造思想以观后效。当时办公室少数党员在场,没有决定书。
栖组发(76)第15号文件没有真凭实据,定性错误,没有加盖公章的处分决定没有法律效力。这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没有同我父本人见面,没有公开宣布,违背党章规定。是动乱时期,栖霞县商业党委无事实依据,审查我父亲逼死我母亲,捏造事实栽赃嫁祸我父亲,搞得假材料。我父亲违心写的与事实不符的检查交代材料,应当退给本人。贪污盗窃、奸污妇女(道德败坏)是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审查处理。栖霞县委领导审干无权定罪,1978年组织部以文革中搞得黑材料为依据,作出的开除党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销毁。
&&& 二、检察院冤案已平反
(83)第4号政府文件依法应当撤销
1982年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复查平反一切冤假错案,栖霞县商业局作为一级党委,对自己一手制造的冤案不积极纠正,反而重演文革悲剧,再次捏造事实诬告我父贪污。当时,栖霞县检察院办案人执法犯法,以贪污罪对我父免予起诉。
日,栖霞县检察院苗学兴滥用职权,代表政府宣读栖组政发(83)第4号文件,给予我父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二年之处分,每月发生费35元。1984年6月栖霞县百货公司分家,我父背着处分被分到纺织品公司任推销员。
1985年5月留用两年期满,商业局科长王伦任纺织品公司经理,多次以做生意赔钱为由,逼迫我父个人偿还单位亏损的公款,一直没有为我父留用期满作出结论。日,王伦经理和孙福学副经理等人,不准我父在单位上班,逼迫我父立字据,一个月之内偿还单位亏损的公款,强迫我父离开公司赚钱,偿还公款再上班。同年7月家中卖了一头猪,我父到单位交200元,王伦经理接钱蛮不讲理,坚持认钱不认人,将我父亲推出门外。公司有帐可查。
栖霞县检察院执法犯法办错案,造成我父留用察看二年期满,一直没有工资、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如今冤案已经撤销,栖组政发(83)第4号文件给我父亲的行政处分,依法应当撤销,恢复我父公职,重新评定工资。
&&& 三、关进监狱自由离职
栖政发(1989)第40文件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由于冤假错案导致我父无辜受到行政处分,留察期满后单位停发生活费,我父亲做生意亏损公款,公司领导不负责任,一直不安排我父亲工作,不允许我父亲上班,逼迫我父个人偿还亏损的公款再上班,我父亲生病卧床不起数月,他们漠不关心,多次派人找我父亲要钱。
1988年经理高峰为逼我父亲还钱,向栖霞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调查后认为:单位做生意赔了钱,责令个人偿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受理。1989年4月高峰又捏造事实,诬告我父亲骗取公款2万元,常年流窜在外不回单位上班。当天下午,栖霞县公安局就以诈骗为由张贴了公告,对我父亲“收容审查”。
&&& 1989年
5月12日,我父受审查期间,栖霞县人民政府(1989)第40号文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批准商业局对我父亲按自由离职处理的请示报告,我父在看守所一无所知。
日,栖霞县公安局经过50天内查外调,查明:我父亲被开除公职留用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没有骗取公款,没有违法乱纪行为,不是脱岗不上班,是为单位做生意,单位领导撕毁合同,派人捣乱亏损了公款,公司领导不让上班,告我父亲骗取公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将我父亲“教育释放”。公安局有案可查。
20多年来,我父亲含冤申诉永不放弃,多次到省、市及中央上访申诉,栖霞政府职能部门总是互相推诿扯皮不管,我父亲就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党籍公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 综上,
我父亲无辜受到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是单位逼迫还钱不让上班。栖霞法院、公安局已经查清事实,是商业局造假诬告我父亲,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不负责任,栖霞县人民政府文件对我父亲按自由离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我父亲作为一名国家行政干部,反映的问题桩桩件件有案可查,有法可依,栖霞市纪委为什么迟迟不予复查?难道栖霞县检察院以权代法,制造冤案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吗?
冤有头,债有主。我们家破人亡已经36年了,因冤假错案,我父亲申诉党籍问题30多年,始终没有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恳请各界朋友、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责成主管机关公开审理我父的文革案件,恢复我父亲党员干部身份,依法作出公正查处,了结此案。还文革受害人一家个公道!让我们的父亲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让我们含冤而死的母亲安息九泉。以维护我们党的声誉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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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人:王建学& 王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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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依法为父伸冤20年证清白,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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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父伸冤20年证清白,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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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检察院执法犯法 30年冤案撤销不担责;市委市府党职公职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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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党工作30年,分文没有,老无所养!办个低保,还得息诉罢访!?
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们是山东省栖霞市行政干部王宝山的儿女,祖籍栖霞市蛇窝泊镇榆子村,住栖霞市翠屏街道西三里店村。电话:。
我父亲现年74岁,1959年12月入伍,196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荣立两次三等功,1965年2月退伍后调栖霞县武装部工作,被烟台军分区提升为专
职武装干事,1972年2月,调栖霞县百货公司任保管员,兼百货公司党小组长。因坚持原则得罪个别领导,文革1976年“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中
,被栖霞县商业局党委用不实之词开除党籍,多年申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澄清。
日,栖霞县商业局学习班草菅人命,迫害死我母亲16年后真相大白,我们全家人要求复查平反文革冤案。12月1日,中共栖霞县纪委案件
审理室给了我们栖组发(76)第15号文件,说是1978年10月中共栖霞县委领导审干,批示县组织部补办的,当时没有开除我父亲党籍,是留党察看两年,
鉴于我父亲1982年有贪污罪,正在申诉当中,当时没有给予书面答复,一直坚持等检察机关作出公正结论后,再恢复我父亲党籍并平反到底。山东省纪委
信函为证。
2010年以来,我父控告栖霞县商业局党委草菅人命,弄虚作假,陷害无辜,坚信为党工作30年,忠心耿耿问心无愧,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反复申诉要
求上级复查冤假错案,按政策给予平反。栖霞市商业局局长申海丰为遮掩其违法违纪行为,多次限制我父亲人身自由,欺下瞒上报假材料,胁迫我父亲息
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撤销栖检(82)经免字第3号免予起诉决定书,中共栖霞市纪委仍久拖不决,栖霞市检察院执法犯法办错案,拒不
承担任何责任,导致我父亲29年的冤案撤销却不能得到平反,文革冤案始终没有得到复查平反。
2011年5月至12月,栖霞市商业集团公司先后两次作出关于王宝山反映被开除党籍、公职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敷衍我们,蛮不讲理宣布我父亲是无理上
访,逼迫我父亲签字,实在是欺人太甚!我父亲面对责任单位答复县委政府开除党籍和公职问题,至死不服被迫上访。有照片为证。我们作为申诉人的儿
女,对此表示极大的愤慨!到底是谁在践踏法律?今天特向大家控诉冤情:
我们党的政策是“事实求实,有错必纠”,党员和公民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我父亲是党员干部,不服党纪和政纪处分依法申诉20多年,中共栖
霞市纪委始终不肯依法出示书面答复,导致我父亲文革中家破人亡、莫须有罪名开除党籍的冤案一直不能依照程序申诉,这与我们共产党的政策和党章能
我父亲已经是70多岁的老人了,商业局党委30多年一直采用两面派的办法对待我父亲,多次非法拘禁限制他人身自由,是谁给商业局长申海丰的特权
?难道栖霞市纪委和商业局党委能一手遮天吗?党纪国法和中央政策在栖霞是一纸空文吗?
我们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平反冤假错案的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
察院烟检复决字(2011)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依法提出申诉,真诚渴望得到各位的帮助。
1、强烈要求主管机关依法复审文革案件,并将文革期间的卷宗材料摆到桌面上,当面核对当庭质证,以理服人。依法撤销栖组发(76)第15号文件
,宣告我父亲无罪,恢复我父党籍,恢复名誉,按政策为我父平反昭雪;
2、依据检察院撤销案件的法律文书,要求依法撤销栖组政发(83)第4号、栖政发(89)第40号文件,宣告我父亲无罪,恢复名誉恢复公职,办理退
休手续,补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并按政策给予合理的补偿。
&&& 事实和理由:
一、不实之词开除党籍(76)第15号县委文件是黑材料应当销毁
文革日,晚上8点多钟,栖霞县商业局副局长林寿义突然到百货公司宣布:王宝山资产阶级思想严重,不参加毛主席的追悼大会,喜新厌
旧,腐化堕落,蜕化变质,商业党委决定开除其党籍,调养猪场劳动改造思想以观后效。当时办公室少数党员在场,没有决定书。
栖组发(76)第15号文件没有真凭实据,定性错误,没有加盖公章的处分决定没有法律效力。这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没有同我父本人见面
,没有公开宣布,违背党章规定。是动乱时期,栖霞县商业党委无事实依据,审查我父亲逼死我母亲,捏造事实栽赃嫁祸我父亲,搞得假材料。我父亲违
心写的与事实不符的检查交代材料,应当退给本人。贪污盗窃、奸污妇女(道德败坏)是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审查处理。栖霞县委领导审干无
权定罪,1978年组织部以文革中搞得黑材料为依据,作出的开除党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销毁。
&&& 二、检察院冤案已平反
(83)第4号政府文件依法应当撤销
1982年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复查平反一切冤假错案,栖霞县商业局作为一级党委,对自己一手制造的冤案不积极纠正,反而重演文革悲剧,再次捏
造事实诬告我父贪污。当时,栖霞县检察院办案人执法犯法,以贪污罪对我父免予起诉。
日,栖霞县检察院苗学兴滥用职权,代表政府宣读栖组政发(83)第4号文件,给予我父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二年之处分,每月发生费35元
。1984年6月栖霞县百货公司分家,我父背着处分被分到纺织品公司任推销员。
1985年5月留用两年期满,商业局科长王伦任纺织品公司经理,多次以做生意赔钱为由,逼迫我父个人偿还单位亏损的公款,一直没有为我父留用期
满作出结论。日,王伦经理和孙福学副经理等人,不准我父在单位上班,逼迫我父立字据,一个月之内偿还单位亏损的公款,强迫我父离开
公司赚钱,偿还公款再上班。同年7月家中卖了一头猪,我父到单位交200元,王伦经理接钱蛮不讲理,坚持认钱不认人,将我父亲推出门外。公司有帐可
栖霞县检察院执法犯法办错案,造成我父留用察看二年期满,一直没有工资、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如今冤案已经撤销,栖组政发(83)第4号文件给
我父亲的行政处分,依法应当撤销,恢复我父公职,重新评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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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政发(1989)第40文件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由于冤假错案导致我父无辜受到行政处分,留察期满后单位停发生活费,我父亲做生意亏损公款,公司领导不负责任,一直不安排我父亲工作,不允
许我父亲上班,逼迫我父个人偿还亏损的公款再上班,我父亲生病卧床不起数月,他们漠不关心,多次派人找我父亲要钱。
1988年经理高峰为逼我父亲还钱,向栖霞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调查后认为:单位做生意赔了钱,责令个人偿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受理。1989年4月
高峰又捏造事实,诬告我父亲骗取公款2万元,常年流窜在外不回单位上班。当天下午,栖霞县公安局就以诈骗为由张贴了公告,对我父亲“收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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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我父受审查期间,栖霞县人民政府(1989)第40号文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批准商业局对我父亲按自由离职处理的请示
报告,我父在看守所一无所知。
日,栖霞县公安局经过50天内查外调,查明:我父亲被开除公职留用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没有骗取公款,没有违法乱纪行为,不是
脱岗不上班,是为单位做生意,单位领导撕毁合同,派人捣乱亏损了公款,公司领导不让上班,告我父亲骗取公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将我父亲
“教育释放”。公安局有案可查。
20多年来,我父亲含冤申诉永不放弃,多次到省、市及中央上访申诉,栖霞政府职能部门总是互相推诿扯皮不管,我父亲就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党籍公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 综上,
我父亲无辜受到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是单位逼迫还钱不让上班。栖霞法院、公安局已经查清事实,是商业局造假诬告我父亲,是组织人事部
门对干部不负责任,栖霞县人民政府文件对我父亲按自由离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我父亲作为一名国家行政干部,反映的问题桩桩件件有
案可查,有法可依,栖霞市纪委为什么迟迟不予复查?难道栖霞县检察院以权代法,制造冤案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吗?
冤有头,债有主。我们家破人亡已经36年了,因冤假错案,我父亲申诉党籍问题30多年,始终没有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恳请各界朋友、新闻媒
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责成主管机关公开审理我父的文革案件,恢复我父亲党员干部身份,依法作出公正查处,了结此案。还文革受害
人一家个公道!让我们的父亲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让我们含冤而死的母亲安息九泉。以维护我们党的声誉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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