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持30万元的兑汇票在背书后被同事以胡搅蛮缠的女人理由抢走,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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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公司的出纳,因公司开给供应商的银行承兑汇票我不小心在被背书栏中的第一栏中盖了章,造成票据作
您好!我是公司的出纳,因公司开给供应商的银行承兑汇票我不小心在被背书栏中的第一栏中盖了章,造成票据作废,公司以这样的理由辞退我,是否能获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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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我是出纳我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公司名称的一个写错了现在要打证明,可我不敢跟我们老板说,不知道怎么办_百度知道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借:应收票据200000
贷:应收帐款200000
给某单位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大家还关注日,A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钢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11月5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Y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日,A公司在出票人栏内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中国银行Y支行(以下简称“Y银行”)在承兑栏内加盖了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记载了第一背书人为B公司,被背书人亦为B公司;第二背书人为C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被背书人为D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甲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第五被背书人,其前手向甲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甲公司持票后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甲公司出纳员的签名。日,甲公司委托中国银行x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提示付款,Y银行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书载明:第一,此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第二,甲公司未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单位的公章;第三,该汇票未填写承兑汇票协议编号和交易合同号;第四,A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足。
后查明,该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被背书人一栏均未填写单位名称,属空白背书。甲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委托中国银行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收款时,x银行要求甲公司的出纳员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填写被背书人的单位名称,该出纳员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错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后甲公司向委托收款的x银行说明了造成背书不连续的原因,同时又提供证据证明各背书当事人间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汇票背书方式结算了货款。x银行持上述证明材料,再次向Y银行提示付款仍被相同的理由拒付。问:
(1)付款人Y银行第一次拒付时,其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否行使追索权?为什么?如果行使迫索权,被追索的对象有哪些?如何进行追索?甲公司向追索对象请求清偿的金额有哪些?
(3)如果甲公司在委托x银行提示付款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4)如果甲公司在被Y银行拒绝付款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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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A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钢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11月5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Y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日,A公司在出票人栏内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中国银行Y支行(以下简称“Y银行”)在承兑栏内加盖了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记载了第一背书人为B公司,被背书人亦为B公司;第二背书人为C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被背书人为D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甲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第五被背书人,其前手向甲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甲公司持票后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甲公司出纳员的签名。日,甲公司委托中国银行x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提示付款,Y银行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书载明:第一,此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第二,甲公司未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单位的公章;第三,该汇票未填写承兑汇票协议编号和交易合同号;第四,A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足。
后查明,该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被背书人一栏均未填写单位名称,属空白背书。甲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委托中国银行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收款时,x银行要求甲公司的出纳员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填写被背书人的单位名称,该出纳员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错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后甲公司向委托收款的x银行说明了造成背书不连续的原因,同时又提供证据证明各背书当事人间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汇票背书方式结算了货款。x银行持上述证明材料,再次向Y银行提示付款仍被相同的理由拒付。问:
(1)付款人Y银行第一次拒付时,其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否行使追索权?为什么?如果行使迫索权,被追索的对象有哪些?如何进行追索?甲公司向追索对象请求清偿的金额有哪些?
(3)如果甲公司在委托x银行提示付款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4)如果甲公司在被Y银行拒绝付款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日,A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钢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11月5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Y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日,A公司在出票人栏内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中国银行Y支行(以下简称“Y银行”)在承兑栏内加盖了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记载了第一背书人为B公司,被背书人亦为B公司;第二背书人为C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被背书人为D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甲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第五被背书人,其前手向甲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甲公司持票后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甲公司出纳员的签名。日,甲公司委托中国银行x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提示付款,Y银行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书载明:第一,此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第二,甲公司未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单位的公章;第三,该汇票未填写承兑汇票协议编号和交易合同号;第四,A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足。
后查明,该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被背书人一栏均未填写单位名称,属空白背书。甲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委托中国银行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收款时,x银行要求甲公司的出纳员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填写被背书人的单位名称,该出纳员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错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后甲公司向委托收款的x银行说明了造成背书不连续的原因,同时又提供证据证明各背书当事人间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汇票背书方式结算了货款。x银行持上述证明材料,再次向Y银行提示付款仍被相同的理由拒付。问:
(1)付款人Y银行第一次拒付时,其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否行使追索权?为什么?如果行使迫索权,被追索的对象有哪些?如何进行追索?甲公司向追索对象请求清偿的金额有哪些?
(3)如果甲公司在委托x银行提示付款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4)如果甲公司在被Y银行拒绝付款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科目:最佳答案正确答案:
答案:
(1)付款人Y银行第一次拒付时,其拒付理由不完全正确。第一,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该理由是成立的。背书不连续是票据债务人进行抗辩的理由之一,背书连续主要考虑的是背书形式上的连续。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两个,即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前后背书中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名称应当依次衔接,前一次背书中被背书人是下一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第二,甲公司未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单位的公章,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三,该汇票未填写承兑汇票协议编号和交易合同号,该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该事项不是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未做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第四,A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该抗辩理由也不成立。《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甲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够行使追索权。因为该汇票为定日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已经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该汇票到期日后10日内委托x银行向付款人Y银行提示付款,但被Y银行拒绝,并且Y银行向甲公司出具了拒绝付款的证明。说明甲公司已经合法的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具备了进行追索的实质要件,取得拒付证明后又具备了进行追索的形式要件。如果行使追索权,被追索的对象包括出票人A公司、承兑人Y银行和甲公司之前的所有背书人。甲公司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上述被迫索对象当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进行追索。并应当在接到拒绝证明的3日内向其确定的被追索对象发出追索通知。如果超过3日发出追索通知,虽然不影响甲公司对追索对象的追索权,但是由于其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汇票当事人,由此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该汇票金额为限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向追索对象请求清偿的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如果甲公司在委托x银行提示付款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甲公司的背书人对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如果甲公司在被Y银行拒绝付款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拒绝付款的汇票禁止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将该种票据进行转让的,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该汇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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