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设立条件。资金,人员,场所要求是什么,急求

安永华明获准转制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_网易新闻
安永华明获准转制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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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 安永华明谨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日正式批准设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对于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国税总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市工商局、各省市工商局以及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一贯的鼎力支持和协助,我们特此深表感谢。
安永华明从立足中国之日起,始终秉承本土多元化的核心原则,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从整体经营策略、人员配置和业务承接,都将是一个良性健康的延续。在新的组织形式下,安永华明全体员工将始终如一地继续为客户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所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有利于加速自身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蓬勃发展,更为本土具市场竞争力的优秀人才拓宽了发挥潜能的空间。安永华明期待为中国经济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付出应尽的努力,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孙先锋)
本文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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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制”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近年来极力推崇的一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和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
作者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 山东青岛266500
济宁市唐口镇中心中学 山东济宁272061
年,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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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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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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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办会[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促进为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我们起草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于日前回复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联 系 人:王晶& 杨国俊
  联系电话:010-553012(传真)
  电子邮箱:wangjing1123@
  附件: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本文来源:财政部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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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备组建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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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注办[2017]12号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张华厅长就推动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提出的“快、大、长、高、好”五字方针,优化我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带动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拟筹备组建我区首家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订本筹备组建方案。
一、组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将该事务所发展为我区一流、国内知名、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带动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加快发展,为我区及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二、组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 12号)等法律规定,制订本方案相关条款。三、筹备组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思路(一)成立筹备组由内蒙古注协成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筹备组,负责筹备组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发布公开招募选拨合伙人的公告,接收整理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资料,通知并组织报名人员面试,择优选拨25名合伙人成立合伙人大会,召集第一次合伙人大会选举首席合伙人。(二)成立合伙人大会并选举首席合伙人1、由筹备组发布拟筹备组建内蒙古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公开招募选拨合伙人的公告。由有意参加选拨的具有执业资质人员,填写报名表并携带相关简历、证件至筹备组报名。其中:注册会计师的报名条件:(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4)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5)年龄不超过55周岁。(6)自治区境内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有合并意愿者优先考虑。另外,准许报名及选拨不超过总人数20%的评估师、税务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非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人员担任合伙人,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其他条件同上。2、由筹备组召集所有面试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择优选拔 25名合伙人确定合伙人大会成员。3、由筹备组召集主持召开第一次合伙人大会会议,民主表决选举首席合伙人,由首席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处理和管理筹建事务所的对内对外共同合伙事务,包括:组织签定合伙协议、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分工;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上报财政部门审批资料;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的建立等。4、由合伙人大会及首席合伙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以及一定比例的评估师、税务师、注册工程造价师。(三)事务所注册名称: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事务所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租用***办公场所1000平米。(五)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壹仟万元。原则上,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创立事务所的合伙人需交付全部认缴的出资,并在合伙协议签署日后15日内缴齐。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由第一次合伙人会议议定。(或按照平均的出资比例出资)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合伙人在事务所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六)事务所的经营范围:1、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3、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4、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七)事务所的组织架构1、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合伙人会议由首席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表决通过合伙协议、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正案;(2)决定合伙人分工;(3)选举、罢免首席合伙人、董事;(4)选举产生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5)监督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工作;审议批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6)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7)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8)表决通过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9)审议批准事务所名称的变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事项;(10)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11)决定事务所重大资产处置;(12)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13)决定造成民事过错责任的合伙人对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的赔偿额;(14)其他需要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2、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合伙人大会下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是合伙人大会下常设的事务所决策机构,向合伙人大会负责。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成员即董事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名,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2)根据合伙人大会的决定,审查和批准以首席合伙人为代表的执委会所拟定的事务所总体发展战略、年度工作、人员、业务和财务等计划,并就上述工作的执行进行监督;(3)组织和主持合伙人大会投票选举和决定任命首席合伙人,并根据首席合伙人提名,审议决定其他的执行合伙人委员会人选;制定董事和执行合伙人的薪酬标准和具体方案供合伙人大会审议和批准后执行;(4)审查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议案;(5)决定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6)审议修改和批准执委会草拟的事务所人事、财务及业务等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方法和方案;(7)制定并修改合伙人入伙资格与条件并提交合伙人大会;(8)对合伙人是否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事项做出判断与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合伙人大会;(9)其他需要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3、合伙人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事务所的常设执行机构,由全所执行合伙人代表组成。首席合伙人是执委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可不定期召开执委会会议。执委会的主要职责:(1)执行合伙人大会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所做出的各项决议,重点是以各项内部管理工作为核心的合伙公共事务;(2)根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确定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决定、授权和要求,拟定和提出年度工作、人员、业务和财务等计划、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的草案,提交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讨论修改、审议和批准;(3)根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机构和人员以及费用预算,研究决定事务所公共管理的部门设置、人员职责的落实、岗位人员的调配、考核评比与奖惩以及公共服务保障措施等;(4)具体组织实施事务所的党、团、工会建设、品牌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制度建设、专业标准和质控体系建设、公共关系协调处理等;(5)完成和处理合伙人大会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安排委托的其他事务。4、首席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是由合伙人大会选举出来的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内或对外处理和管理合伙共同事务的总代表人和总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首席合伙人的职权:(1)作为事务所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最高行政领导和管理者,具体组织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制定的事务所发展战略、计划和各项决议;(2)召集、主持执委会会议;(3)根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确定的战略、计划,全面组织设计和安排事务所管理总部、执行合伙人和公共执行部门的岗位职责;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和推荐管理事务执行合伙人名单,聘任或解聘公共执行部门负责人,并提出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等方案;(4)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5)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6)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7)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8)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9)合伙人大议或者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5、首席合伙人、董事长和其他执委的责权关系:首席合伙人接受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的领导,董事长不能绕过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直接领导首席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通过执委会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全面安排和监督检查其他执委的工作。其他执委对首席合伙人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开会期间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工作。(八)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1、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2、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3、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4、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1)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2)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3)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拟定,并经合伙人大会通过后执行。(4)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3)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5、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1)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2)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3)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九)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1、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1)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2)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3)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5)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执业许可;(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2、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3、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4、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5、事务所清算终结,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四、筹备组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施步骤1、《筹备组建方案》报上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通过;2、发布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选拨合伙人的报名公告;3、从报名人员中面试选拨符合条件的合伙人25名,成立合伙人大会;4、合伙人大会民主表决选举首席合伙人;5、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以及一定比例的评估师、税务师、注册工程造价师;6、首席合伙人组织全体合伙人签定合伙协议;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注入资金;8、租赁适当的经营场所;9、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10、办理执业许可资质;11、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的建立;12、履行相关程序,实现事务所的正常运作。
内蒙古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招募公告内注办[2017]13号& & 为推动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拟筹备组建我区首家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合伙人25名。一、招募对象和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或注册工程造价师至少一项资质,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评估师、税务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非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人员选拔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0%;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4、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55周岁;
6、自治区境内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有意愿者优先考虑;
具体特普所筹备方案及报名表可以通过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下载。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1.报名时间:日至日。
2.报名办法:有意参加选拨人员报名时应上传报名表、电子照片、身份证、资质证件等扫描件,一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打包发送至邮箱,邮件标题请写姓名。报名结束后,由筹备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15日内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参加面试的时间、地点。审查不合格者不发通知。
三、其他事宜
所有收到的简历概不退还。
如有疑问,可咨询筹备组联系人:成雪梅
联系电话:4192579& &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财政厅西附楼7楼
& && && && && & 内蒙古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筹备组& && && && && && && && && & 日
一群猪头,不知道自己干什么吃的......
关键点,怎么“分猪肉”都没有?
业务怎么来。
没有证券资格,就靠ZF介绍国资业务活着,低调点成立个小所偷偷赚钱不就完了么,搞这么大动静
在本地区走向垄断?
一群猪头,不知道自己干什么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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