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新规9月1日生效,大v,门户&quot 如何转成引号;广告&quot 如何转成引号;标注的怎么样了

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广告&要标注,而且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被纳入其中。
作者:于恋洋
来源:36氪
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广告”要标注,而且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被纳入其中。那么在规定实施的前一天,作为互联网广告聚集地的商业网站、搜索引擎、社交媒体、视频网站在“广告”标注上都做的怎么样呢?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以新浪、搜狐、腾讯、网易、凤凰“五大门户”的首页为例,大多数广告栏基本都已标注“广告”。新浪、网易首页尚有漏网之鱼,网易未标注“广告”的框体指向网易商城和立马理财,而新浪未标注“广告”的框体则指向了游族网络的一款网页游戏。
在众多的广告窗中寻找“广告”实在太难,大家可以感受下(图片大小未调整):
但毕竟“显著标明广告”这一要求尚不明确,这样的标注方式是否造成违规尚待商榷。
明明是广告,却被标注为“推广”或“商业推广”信息诱导消费者点击,一些搜索引擎打“擦边球”的做法今后将被叫停。互联网广告新规明确将付费搜索纳入其中,自然也在“标注广告”的范围内。
在今年7月初各大搜索引擎是这样的:
百度搜索:标题和简介下方标记出推广方名称和“商业推广”字样;
搜狗搜索:标题和简介下方出现网址和“商业推广”标识;
360搜索:同样是给出网址和“商业推广”标识。
而目前看所有的“商业推广”字样均已经被“广告”代替。
视频网站:
目前,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等视频网站在片头广告中也全都标出“广告”,并且给会员提供“跳过广告”选项。
社交媒体: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是不计其数。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昨天在微信朋友圈中出现的“某米”的官方广告也已经有了“广告”二字。
而微博上的部分“大V”也已经贯彻这一措施。
另外,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提醒,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但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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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ufg5yyc9cuz9月1日起施行新规 互联网广告须标注“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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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9月1日起施行新规 互联网广告须标注&广告&,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施行。29日,市市场监管委对相关单位和企
原标题:9月1日起施行新规 互联网广告须标注&广告&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施行。29日,市市场监管委对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了培训。
如今,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邮箱里的电子邮件、微信朋友圈和各种客户端的商业广告无孔不入。9月1日起,上述行为被列入监管范畴。据市场监管部门介绍,《广告法》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两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大V在微博上转发一个广告帖,其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广告发布者、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不发布、不经营违法违规广告等。9月1日之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会依据《广告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开展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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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9月1日生效,大V、门户“广告”标注的怎么样了?
| 作者:于恋洋
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广告”要标注,而且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被纳入其中。那么在规定实施的前一天,作为互联网广告聚集地的商业网站、搜索引擎、社交媒体、视频网站在“广告”标注上都做的怎么样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商业网站:以新浪、搜狐、腾讯、网易、凤凰“五大门户”的首页为例,大多数广告栏基本都已标注“广告”。新浪、网易首页尚有漏网之鱼,网易未标注“广告”的框体指向网易商城和立马理财,而新浪未标注“广告”的框体则指向了游族网络的一款网页游戏。在众多的广告窗中寻找“广告”实在太难,大家可以感受下(图片大小未调整):但毕竟“显著标明广告”这一要求尚不明确,这样的标注方式是否造成违规尚待商榷。搜索引擎:明明是广告,却被标注为“推广”或“商业推广”信息诱导消费者点击,一些搜索引擎打“擦边球”的做法今后将被叫停。互联网广告新规明确将付费搜索纳入其中,自然也在“标注广告”的范围内。在今年7月初各大搜索引擎是这样的:百度搜索:标题和简介下方标记出推广方名称和“商业推广”字样;搜狗搜索:标题和简介下方出现网址和“商业推广”标识;360搜索:同样是给出网址和“商业推广”标识。而目前看所有的“商业推广”字样均已经被“广告”代替。视频网站:目前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等视频网站在片头广告中也全都标出“广告”,并且给会员提供“跳过广告”选项。社交媒体: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昨天在微信朋友圈中出现的“某米”的官方广告也已经有了“广告”二字。而微博上的部分“大V”也已经贯彻这一措施。另外,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提醒,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但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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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37-9370男子被车轮压住,当场没了生命体征,小孩大声哭喊。
这批“高标准二人间”住宿费也是普通四人间的两倍。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距离9月1日只有一周的时间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即将正式实施,身在互联网广告行业的你,准备好了吗?
  在《办法》发布的当天,艾奇菌就为大家进行了粗略的解读――解读 | 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搜索竞价将受哪些影响?
  那么今天,艾奇菌再结合这一个多月以来了解到的信息,针对与SEMer、DSPer息息相关的一些要点来详细解读。
  1.互联网广告被定义
  在办法的第三条,定义了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基本上我们现在见到的线上推广,包括搜索引擎营销、展示类广告、原生广告、信息流广告,以及邮件广告等,都有了一个赋予了法律意义的名字――互联网广告。
  所以这些广告既受到了制约,同时也受到了保护,并且与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其他媒体广告站在了同一高度,不再背负“牛皮癣”之类的名称。
  2.被规范的互联网广告
  1、医疗相关行业需“广告审查表”
  《办法》第六条规定: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否则,将受到以下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请注意,处罚中的主体为“广告主”,即企业方。
  2、广告需明确标识为“广告”
  《办法》第七条规定: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否则,将受到以下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且标识字样只能是“广告”,不能是“推广”、“商业推广”等其他变形样式。
  所以接下来我们看到的基本上是这个样子:
  而不再是这个样子:
  更不是这个样子:
  而当推广信息都明确以广告的姿态出现,费尽心思把自己伪装成普通信息的时代也就过去了。接下来广告主要思考的是,如何让自己的广告更有效地吸引精准客户的注意。
  3、广告素材不得“无节操”
  《办法》第八条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否则,将受到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点主要针对的是弹窗广告,艾奇菌过去常常在某些小网站看到长得很像QQ系统消息的弹窗,或者类似下面这种(捂脸)
  这类“无节操”的广告在9月1日之后,理应要销声匿迹了。
  4、广告主需对真实性负责
  《办法》第十条规定: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否则,将受到以下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即参与推广的企业,需要保证自己推广物料、着陆页内容的真实性,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如果广告的真实性有问题,对此负有最主要、最直接的责任的是广告主,而非媒体方。
  5、广告发布者、经营者需担负审查责任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否则,将受到以下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媒体平台对于广告的主要责任在于审查,所以小伙伴们都发现最近物料的审核比过去更加严苛了,将来也许会更加严苛。
  6、广告数据不得作假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这种现象,在SEM领域还好,但是据艾奇菌所知,DSP行业有很多假量的情况。然而这条法规似乎并不能很好地制约这种情况,因为要找出明确证明媒体数据造假的情况,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一件事。但是艾奇菌相信随着行业的发展,这方面也一定会越来越规范。
  3.被保护的互联网广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9月1日以后,过滤广告的软件、浏览器里屏蔽搜索引擎推广信息的插件,都将成为非法产物。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保证互联网广告正常经营的权利。
  4.9月1日的大事不止《办法》的发布
  除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另外有两个比较靠谱的说法,其节点也在9月1日,即:
  所有原油、贵金属、大宗商品均不可推广,原有广告主做下线处理;
  9月1日起百度将恢复10个广告位。
  以上两个消息暂未得到官方的公开宣布,但据业内人士透露,说法比较靠谱。
  综上,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广告行业即将走入一个新的阶段,伴随着更严格的监管而来的,是更有序的发展。愿每一位从业者都能在这个行业里找到自己的位置,并有所建树。共勉。
  (本文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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