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营性公墓的征税办法

关于实行经营性公墓管理维护费储备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行经营性公墓管理维护费储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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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民发[2004]2号                  日&各市民政局:  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维护广大殡葬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殡葬市场经营服务秩序,提高公墓经营管理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和民政部《关于坚决禁止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民发[2002]77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实行经营性公墓管理维护费储备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经营性公墓提取和储备的管理维护费(以下简称公墓管护储备费)是经营性公墓在墓穴销售后,从销售额中提取的分年度用于墓区(骨灰存放设施)日常管理的储备资金。全省无论何种所有制的经营性公墓都必须按规定提取公墓管护储备费。管护储备费权属仍归提取该费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所有。  二、公墓管护储备费提取的标准是墓穴(格位)销售额的20%(按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每年提取1%),并在公墓经营单位与用户签署的有关合同中注明。  三、公墓管护储备费由公墓主管部门监管,并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在20年的使用周期内,每年按所提取管护储备费总额的5%分摊使用,主要用于公墓的绿化美化、墓穴养护、人员工资、正常办公支出补助等事项。使用时由公墓经营单位提出计划,公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双方共同约定的程序划拨使用。管护储备费存储期间所得利息收入纳入储备费本金。  四、各公墓经营单位必须每季度向公墓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出售墓穴(格位)数量、销售额、占地面积等情况,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按约定方式提取存储管护储备费。对谎报销售收入和不按规定提取管护储备费的公墓经营单位,公墓主管部门在公墓年检中实行一票否决,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本规定从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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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排行榜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1条经营性公墓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一、营业税,税率5%&&&&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经营性公墓以租赁墓穴为主要收入,实际是一种租赁行为,对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二、附加税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计算缴纳。&&&&(二)、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乘以教育费附加附征率3%计算缴纳。&&&&(三)、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乘以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征率2%计算缴纳。&&&&(四)、价格调节基金:以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乘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率0.1%计算缴纳。贵阳市规定‚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按5元缴纳。&&&&三、印花税,税率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租赁为应纳税凭证;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四、企业所得税,税率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因此,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缴。殡仪服务不缴纳营业税。&&0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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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经营性公墓是否纳税和如何纳税一直众说纷纭,恰有读者咨询,笔者发表观点如下。
  经营性公墓的性质 &根据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经营性公墓的收入除一般殡葬服务收入外,主要为丧主按规定交纳的墓穴租用费、建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经营性公墓是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服务? 经营性公墓不同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不动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就是说再豪华的墓地,其使用期限也仅有20年,20年后要重新交费,不交费的按无主墓进行处理。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相吻合。据此理解公墓属于公共设施,丧主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属,是一次性收取了不超过20年的租金等综合服务费,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无产权的车位的情况。
   &经营性公墓是否缴纳营业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进一步明确: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将墓穴租用费定义为转让墓地使用权,且按照殡葬服务给予了免征营业税优惠。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虽然将殡葬服务继续纳入免税范围。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明确财税[号予以作废。哪么,新的政策下是否征收营业税就值得推敲。
  将墓穴租用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定性为常规性殡葬服务则属于免税范围。地面建筑附着物部分,则不能认定为服务范围,如果销售,可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但这就需要明确区分收费内容方可确定计税依据。
  经营性公墓特殊的经营性质,在财税[号作废后,还需要税务机关相应的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为加强对公墓行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自日起,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性公墓是否缴纳印花税 & 经营性公墓收益包括了租赁服务、管理服务、销售地面建筑附着物等收入,租赁合同按照租赁金额1‰贴花;管理服务、销售地面建筑附着物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征税的合同范围。
  经营性公墓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经营性公墓一般远离市区,不在纳税范围内。但是也有隶属于建制镇、工矿区管辖范围内的,就要按规定缴税了。
  经营性公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没有产权转移即不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号)(九)问:关于对转让墓地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对转让墓地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说归说,真的征收我看有点够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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