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蜘蛛抓取(WebSpider)
时间:2016-09-08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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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办理证件
大到民族小到家族的繁荣,与人丁兴旺无无关系。而这个和生育保障有着直接的关系。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虽然法理上人人都有生%育&权可在我天&朝却大不一样。到了而立之年,谁没有婚娶生育?可是最为特色的还是计*划%生*育方面。第一胎比较宽没有发帖的必要了,这贴是要说一般难度的双农第二胎办证过程。主要目的是让大家明明白白申请,清清楚楚盖章。让众多天天改造地球或者在外务工的朋友们少走弯路,做个守法公民。避免高额抚养金或者沦落黑户。
楼主发言:53次 发图:
一般海南的计生政策参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版本 细则请问度娘,有非常详细的条例及说明。 自己的情况请参照对号入座。如果发现自己的情况都无法对号入座,那就麻烦了
如果自己的情况无法对号入座而生育,原则上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公职人员,高额社会抚养金,失业。 非公职人员,社会抚养金,节育措施,黑户。 但随着开放二胎的呼声及被爆准生证难办等诸多计生问题后,情况已经有所改观。
跑题了,开始进入正轨话题。双农申请第二胎 计划生育,计划计划顾名思义原则上不能先孕哦。这样是违规了。后果怎么样不清楚 首先想生育,要先申请。这样算是第一步,向本地村委计生员登记并领取农村第二胎申请表。见图
与老婆睡也要准睡证么??呵呵
这是第一步需要完成的事情。 如果条件符合只需要在你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就可以办妥。 需要提供材料1、双方户口本原件2、双方身份证3、结婚证 友情提醒,乡村干部相对较忙,需要提早预约。(其实是,工资较低大多数都是有副业养家) 这个情况是夫妻户籍都同一地方的,如果夫妻结婚户籍还没有投靠过来的话又相对麻烦一点。需要一张表格两个地方的计生汇报及村委出意见盖章
另外需要扫盲下什么叫做半边户 半边户指的是一方是农业户口一方是非农业户口。这样的夫妻情况叫做半边户。 按照现在的政策,半边户要申请第二胎难度有点大,提供的材料有点多,程序交为繁琐。 友情提醒下, 1、半边户的第二胎申请表村委没有。必须要上县城拿。 2、政府官网上的表格下载。只是装下样子,什么时候改善未知。
开始吐槽了 看表格必须要记得,别看公仆们的电脑硬件算还不错。可是。。。。基本上中看不中用,部门间信息无法共享。这个部门需要看证件还有存底外还要。 比如表格上很多都是画蛇添足的。 1、出生年月,有没有必要写呢?天天办证不明白身份证号码里面已经暗示了出生日期吗?再说申请生育跟年龄有关系吗?难道他过80岁能生的话你不批准?还是怕他未成年? 2、出生孩次,申请表上已经写的很清楚了。二孩了难道他吃饱撑着,第一胎拿第二胎来填吗? 3、怀孕时间,这个是私隐问题。再说每个人的生理不一样,能做到那么准确吗? 4、出生时间,理由同上。 5、接生单位,这个和申请有直接关系吗?
农村人养猪和养孩子一样,都是为了养老!
有高人预测: 十年后,计生工作的重心是挨家挨户动员生第二胎! 对有经济能力而又不愿生两胎的重罚!————哈哈
始第二部。 前提条件是第一步完成。领取申请表一份两式,除了按照要求填写内容外,切记务必在男女方单位(村、居委会)核查意见栏。让村官写意见,大概是:该同志属于农业户口,没有违法计划生育。同意申请第二胎。并要盖上官印+日期,才能生效。 完成后才能启动第二部。 对口部门:文城镇计生办 地址:文城镇文岭里76号(紫贝岭老政府城南派出所再继续往北面右旁办公大楼,办公详细位置见下图) 材料:出意见盖公章的第二胎申请表
此帖对底定屁民确有帮助, 免得他们跑冤枉路。 刁民替他们谢过舅伯。
写错字了,是步不是部。抽风的拼音输入法。 第二步的目的是。领取公示,两份。 一份挂村委, 一份过公示期后村委出意见给镇计生办参考。 这是需要做材料的
另外镇计生办会提供一份办证需材料表
先说流程再吐槽 拿申请表到镇计生后,工作人员 需要核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后直接给你三张表 两张公示,一张所需材料。 公示内容让你自己填完,他再次和原证件仔细核查后补充内容。比如一般公示时间为12个工作日,他会核对后填清楚时间。 就解释各个需要填盖内容,再就是解释所需材料。 1、外挂公示,内容自己填。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写明公示周期加日期盖章 2、公示材料,内容自己填。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写公示时间。 并提醒公示期内没有人投诉和举报后让村委写意见并盖章再来镇计生办出意见加日期盖章。当做申请准生证备案材料用,极为重要。 3、准备所需其他材料共8项。
开始解释下所需材料的8项内容。 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第一胎出生证复印件 4、第一胎准生证复印件 5、家庭责任田证明复印件 6、女方常驻人口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7、夫妻现居住地计生办提供的家庭人口信息卡 8、女方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相片2张。 切记哦,1-5项除了复印件外还需要核对原件的哦。 别慌看着这么多看着都怕了,以过来人一一解释如果不够专业或者听不懂公示上面也有计生办电话直接专业咨询更好。 1、2、3、4、8项我相信大家都懂了。 67项压根就不懂是什么。在再三追问和确认下,计生人员解释67项不需要提供。 重点是第5项 ,什么是家庭责任田证明呢?
好了开始扫盲了 什么是家庭责任田证明,如果没有怎么办?
天涯抽风了,传不上相片了 家庭责任田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本地人民政府颁发。封面为红色的小册子,里面写着你家各块农田的四至和大小。也写明保护法更有加盖政府公章。 这是唯一能证明你是农民的凭证,户口本就算盖有农业户口也不算,身份证上面地址是农村也不能算。那你操着农具干着农活更不能证明了。 所以切记一定要保存好这V5的证件,莫被台风、洪水、大火什么的搞不见了就头大了。 稍等上相片,要让本贴有图有真相。
内面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
发证机关盖章和说明 请注意日期哦
由于这证书是在98年从新分田登记,承包期限为30年。发证时间却是2005年,哥我百思不得其解呀。这登记到发证7年多少个日月都忙去那里了都空发证还是什么情况? 但内容说明这个合同是98年开始到2027年才可能会再次分田从新签承包合同。 所以很多人都不清楚有这回事。本人就是不清楚,拿了本绿本的农民负担手册来当做是这个来咨询。穿开裆裤的时候不懂事,时间久远到要用的时候就不记得了。 后来翻箱底才发现压在箱底下。还好没有丢失。
责任田内容,为了避免暴露私隐磨掉必要的人名
重要的材料介绍完 很多人在这个时候碰到问题了。一般可能有这几种 责任田证明不见了,怎么办? 责任田里面承包人没有自己的名字怎么办? 刚好本人办理的时候恰好还真的以为没有,都仔细咨询过工作人员。都说出来分享下经验。 如果责任田证明书不见了,怎么办?这个没关系,政府有存档。去补办就可以了。 那什么部门管这个事情和档案呢?去农经
查询。农经,全称应该是叫做农村经济办公室吧。可以先在镇的农经查一查你户籍农经的办事员联系方式。找他帮忙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如果责任田证明书上没有自己的大名怎么办?这个大多数人都可能会碰到这个问题。 没关系,只要在你家的责任田证明书有你亲人的名字,打印出来在承包人下面写个证明,让村委帮忙盖个公章证明你和承包人的关系就可以了。参考请看图
现在已经没有责任田了,土地目前很抢手!
大概工作人员提供的参考就是,B准备办证但是责任田里面没有他的大名。所以只要他复印一份责任田内容后。写证明B和承包人A的关系属实让村委证明盖章即可了。 你们看懂了吗?
第二步是提交申请表、拿公示表和材料要求表格。 了解和完成后,为了不耽误时间直接杀回村委会。让村委先帮忙挂公示。 公示时间为12个工作日。这个时间就可以慢慢准备和收集材料了。 过了12天就可以走第三步了。如果材料完整顺利的话当天就可以在镇计生办现场出第二胎准生证了。 第三部流程是拿需要做材料用的公示情况记录表先去村委。 如果有人检举或者投诉你不符合计生政策。那可能你这个公示情况记录表村委无法帮忙出意见和盖章。也意示着申请失败 如果没有异常,你应该能顺利的在材料公示上出符合政策意见和盖章。大概就是说明你第二胎生育符合政策云云。。 另外上面说的家庭责任田证明如果承包书上没有自己的大名也一起让村委出证明盖章。
楼主威武!
如果上面几步都完成,提供的材料完整、该复印的复印及该盖的公章都有加盖 进入第四步,地点:镇计生办 1、提交必须材料及证件原件复核,复印件存档 2、提供申请表出意见盖章 3、提交公示出意见盖章 如果复核没有异议。恭喜您,过半个钟内你就能领猪肝色表皮的准生证(生育服务证)
应该说公仆们辛苦了 ,他们才V5,你看看这个流程和提交的材料表格发现什么问题吗?
V5个毛!好听点只说我是听话良民,难听点可以说我胆小怕事。@八酸8
感谢办理过程中挨踢哥及某工作人员热情耐心引导和提醒,要不至今不清楚责任田是什么东西。更不清楚农经又是什么部门。 写贴时间仓促,文彩有限,错字较多。各位版友见笑了。
不容易啊
恭喜,可以奉旨。。。。了!
文昌呀文昌!我都6趟了!
感觉太麻烦了,真是中国特色啊!要那么多证明盖那么多章,找那么多人,真不知道要看多少人的脸色。要碰上素质低态度恶劣的那更难办。看不习惯那些坐那一付高高在上,充满怀疑眼光的人,以为自已多么尽责,卡住了不符合条件的人,为国家计生把关,做的贡献很大,其实很多时候就是刁难普通老百姓。
海南人重男轻女。。。偷生违规生育的很多。。。。。。。
生孩子真不容易啊!
能办下来算你运气好了。农村二孩是政策照顾纯农民的,之所谓 农村二胎,硬件是必须长期居住在农村,享受村集体分配,有责任田。且不能购买社保(无外面就业,单位购买的保险)。照顾的是纯农民,如果是纯农民,一次就可以办好。不需要6次,自己好好思考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政策吧。
农民想种地,想传传宗接代都比较难现在了!
尽管我不想生二胎了,看到这个事那么难办还真有点故意设置出来卡人不让人生育的。其实,第一胎准生证也好办不到哪里的。总之,不是缺这个资料就是少那个材料,弄来弄去就是弄出很多重复的证明。再说了要是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设置一个专人专职负责一次性全部告诉来办证的人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及流程,那样的话要方便很多。
作者:涯洲观客 时间: 21:03:00 海南人重男轻女。。。偷生违规生育的很多。。。。。。。 @涯洲观客 兄弟呀,要客观点。不只是海南人重男轻女,而是全中国都普遍有这样的情况特别是计划生育后更为严重。为什么? 偷生违规生育的很多,请提供数据。谢谢!
好复杂,,看晕了!
作者:神秘噬魂 时间: 23:16:00 能办下来算你运气好了。农村二孩是政策照顾纯农民的,之所谓 农村二胎,硬件是必须长期居住在农村,享受村集体分配,有责任田。且不能购买社保(无外面就业,单位购买的保险)。照顾的是纯农民,如果是纯农民,一次就可以办好。不需要6次,自己好好思考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政策吧。 @神秘噬魂 运气好开什么玩笑,生个孩子还需要看运气?历朝都没有这样的事情,人*权知道吗?你的被洗脑了
办成后内容,请注意看符合计生条例几条几款几项目
扫盲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2款是什么内容。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1-2]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采取符合学生特点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心理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科学的生育抚育观念。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社区管理和服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生育,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二)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已被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录用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三)原为本省城镇居民的夫妻,将女方或者双方的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四)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五)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居民在本省生育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在怀孕后持结婚证向女方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报,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免费享受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服务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或核定,需经批准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批。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再生育的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或者举报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馈。 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 (二)遗弃子女或者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要求再生育; (三)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1-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证件。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聘(雇)用成年流动人口,或者房屋业主向成年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城镇居民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而拒绝终止妊娠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 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六条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提倡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育龄夫妻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育龄夫妻生育两个男孩、一男一女或按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提倡夫妻一方首选绝育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治疗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因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在治疗及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农村居民及其他城镇居民,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而增加的手术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二十五周岁、女性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十日;已婚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十五日。 第四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对报考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 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第四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 (四)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鼓励男方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农村独生女户、纯女户夫妻,可以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并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或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五)农村居民未经申请、核定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百分之五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其子女数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贪污。 第五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其他人员超生的,男女双方均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属农村居民的,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不增加份额。 违法收养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或者不按期退还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对揭发、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公共财物的; (四)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 (五)遗弃婴儿,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的; (六)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扫盲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2款是什么内容。 条例看到头晕 这个17条第2款内容原来是: 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依理没用,依法靠谱些,楼主真到力,写这么多。。。
都是CTRL+C和V的,好人做到底。写清楚明白些较好,折腾我一人幸福千万家。
海南计生比较宽,所以很多奇葩的事情。 很多人都漠不关心,对于很多无理的要求相当默许。 比如要求提供材料 中的第3、4项我觉得就没有必要。 1、按情理户口本上已经体现和明确第一胎情况了。就算是跨省的虽然能上户口也应该算是合情合理了,难道你质疑派出所工作? 2、第一胎情况和第二胎没有直接关系。没有提供第一胎情况的必要。如果中间漏登记了那也是你们计生工作没做到位。 第5项中的责任田问题我觉得也没有太大意义。居然户口本写着是农业户口那就没有必要再要考察这证那证的,还要找人盖章证明找部门认证。这还不够折腾吗? 再说你们计生究竟是什么部门?对于派出所确认的事情有质疑的话,你们公仆们为什么不自己沟通确认。为什么一定要让屁民去跑? 第6、7项中虽然没有要求提供就别列出来,你这样不是误导民众吗?
虽然我最终还是拿到证了,但是这个过程中感觉这等工作是折腾型服务,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改变为以人为本服务。 在现场也质问他们。工作人员还是蛮客气和耐心解释。但是问他为什么这么折腾重复和互不认时也无法应对。一句,上级规定,上级要求应付。可见官本位严重,基层辛苦无话语权。 所以现在也理解为什么家里很多人都懒得去办理。随便他找上门再配合。
古气包 你这个合情合理不就是多跑几趟吗?为版友扫盲就可以了,再吐槽就要封贴了。 你还没有见过麻烦的。所以这个证在海南不算是什么,反正现在不会成黑户。就算是超生人口复查也能上。罚款也是那么点钱。很多人都没有去办,像你这样的农民落魄户要是我就不让你通过了。
而那些生了不仅是二胎还是三胎的不都是非要什么证。最后不也是生了。有的还要生。有句话: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应该再加一句,母要要生仔。生育是生命的本能。不仅是要繁衍。乡下人,时下一般是没男孩子的多生。现在不少人也不愿多生。现在养个孩子的成本和后来资费太高。也不愿生。但要生的还是要生。 但你真要向那些人讨要。嘿,那还真是太不容易了。只有进过那坎的人知道那坎有多高。但进了那坎中的人也说不清那坎是怎么进去的! 中国人的事,要说没事也就没事,要说有事还是事不少! 那是你说不清的。也不是你所能说得清的。就是那个地方里的人也说难清。 乡下人,干脆,不要。也不管。要怎么怎么。 我看见过,我们村,在他们村的地上盖房子。盖时没事。但盖好了,人都住进去了。在门口突然不知是什么时候有什么人贴上了盖有大红公章的通知,说是非法占地盖房,要自行拆除。或申请听证。但那些被通知的人,干脆撕了。不管。不也都是无事——平安无事喽! 现在还有人在那旁边加紧地在建!不也还是没事? 嘿,中国人的事,能绕道而行的最好是绕道而行。不要经过他们画准的道。 是那个样子的。不是我说的。 我又话多了。真是的,多嘴。那事本不关我的屁事。还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算了,你们可别说是我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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