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退48岁女职工

哪些情形单位不能辞退职工?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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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职工_单位_职工_中金网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职工导读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职工4.单位代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办理提取必须提供的材料(...中金网“国企”职工“退休”工资标准: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2015“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2015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出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兑现包括三点,首先是所...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单位 职工摘要:2015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消息,正副处级女干部60周岁退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女干部,事业单位中任党务、行...摘要:2016年反腐最新消息:近日有网友爆云南税务局一职工吃6年空饷。网帖...吃空饷时间长达6年,解某工作由其他同事完成,该单位一直为其缴纳...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单位和干部往往打着“惯例”“调动积极性”的幌子滥发补贴和福利,看似单位和职工受益,却伤害了社会公平。“回头看”可发...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日,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职工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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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网 .cn 沪ICP备号-1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辞退女职工作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永松 (一)基本案情女职工王某于2011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该公司以王某怀孕期间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故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遂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十日内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件。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双方订立、变更、解除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同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因怀孕辞退女职工违法,保护了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弘扬了法治精神,主张了社会正义。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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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辞退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的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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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单位才不能依照《法》第40、41条的规定辞退该职工,但如果该职工有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单位仍然能够辞退该职工。
  相关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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