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乡镇工作补贴住建厅中级工可以申请补贴么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人社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 浏览:来源: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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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开发区组织人事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市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黔建人〔2016〕52号)通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我市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资格证书工作。  附件: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人通〔号)要求,现将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知如下(分市州通知,详见附件),各市、州合格考生任职资格由各市、州人社局按黔建人通〔号规定行文确定并颁发资格证书。合格人员任职时间从日起算。  附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2016年广东省农村建房申请手续及补贴标准
发表时间: 14:33:56 文章来源:
《2016年广东省农村建房申请手续及补贴标准》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感谢访问《2016年广东省农村建房申请手续及补贴标准》农村自建房的最新申请手续是很多农村村民都很关注的问题。那么,农村自建房的最新申请手续有哪些?在农村,自建房屋有哪些申请流程?接下来一起跟独特资讯网小编来了解看看!暂沿用这份说明,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内容为主。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宅】&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一户一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九条【用地标准】&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流程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登记发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依法继承房屋和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五条【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申请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华侨权益】&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  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四章&转让与退出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条【回收条件】&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监督管理方法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条件、申请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上级监督】&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在审批、管理宅基地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处。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占用耕地责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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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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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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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
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
粤建许函〔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为完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明确其中“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的要求,我厅对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4种特种专业工程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种工程(限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二、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三、特种工程(限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特种工程(限特种防雷)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防雷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防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馆藏&6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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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市建筑业协会、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23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11月18日起,我局开始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简单换证申请(具体换证程序和资料要求请登录我局网页.cn/参阅江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办事指南)。2016年6月30日起,我局停止受理由我局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申请换证资质类别及等级涉及我局的,企业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申请,企业未能按规定一次性申请简单换证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其余不申请简单换证的资质类别。
三、劳务分包企业除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资质参与本次换证外,其余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四、已经取得一体化二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换证,应先向省住建厅申请换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局申请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并将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交给我局注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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